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272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以下简称“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发现的,除疾病自然过程之外的各种因素所致的不安全隐患或造成负性后果的事件。
不良事件管理是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识别医疗服务风险隐患、预防负性事件发生、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方法。
多年来,我委不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将“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作为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指导行业聚焦相关工作,对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不良事件管理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压实不良事件管理主体责任各地要指导二级以上医院进一步提高认识,将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作为重要的医疗质量安全日常工作措施,充分理解不良事件管理的重要价值,切实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分类、分析、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不良事件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医院内不良事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和协同配合部门的权责及分工,压实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充分利用不良事件管理发现和消除医疗质量安全漏洞。
二、系统设计,健全不良事件闭环管理机制二级以上医院要不断健全“主动报告、科学分类、重点分析、系统反馈、持续改进”的不良事件闭环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不良事件“非惩罚性”主动报告机制,注意保护报告人隐私,并通过工作会议、宣传栏或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鼓励员工自愿、主动进行不良事件报告。
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良事件进行分类处理,能够立即改进的,要明确责任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问题或隐患;对频繁发生或产生严重负面结果的事件要进行重点分析,采用台账管理等方式重点督办。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国卫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第43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督办和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1月14日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
卫生计生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重大疾病防控,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加强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着力提高卫生计生治理能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坚持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巩固完善保基本、强基层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建机制,迎难而上,敢啃硬骨头,打好深化医改攻坚战。
(一)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4•【文号】国卫办医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规定,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
鼓励各地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创新模式,持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综合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氛围;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奖惩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医疗机构要制订完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抗菌药物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比例、微生物送检率等管控指标,并严格落实。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见附件)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03•【文号】国卫办规划函[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提高人口健康信息化工作水平,经委主任会议同意,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领导小组组长由李斌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孙志刚副主任、陈啸宏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吴刚副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于学军金小桃侯岩李斌张春生梁万年张宗久于竞进王羽杨青张世琨苏志赵延配郑宏郭震威王海东王谦毛群安王辰任明辉杜治琴张旭光张斌李林康徐皖生孟群姜卫平王宇王苏阳梁铭会代涛领导小组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整体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统筹管理卫生计生信息化总体建设,组织制订和审议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综合政策,研究确定年度计划、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督促检查各地区、系统内各单位相关部署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建设任务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与信息司。
办公室主任由规划与信息司司长侯岩担任,副主任由规划与信息司副司长张锋、财务司副司长何锦国、统计信息中心副主任胡建平、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总工程师刘晓丽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韩爱军周明坚许培海韩俊丽曾云光郑云雁薛海宁米燕平刘霞王欣黄磊许宗余宫国强程有全戚畅郭弘涛周恭伟余梅王向群宋广霞徐健程振华曾晟堂衣梅吴连存陈伟杨龙频汤学军尹华马家奇王晖赵颖波钱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和督促领导小组议决事项,建立完善信息化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阶段性部署,协调落实卫生计生信息化年度建设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卫人发〔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医疗相关卫生标准综合管理工作。
承担国家医疗服务数据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对各地医疗机构评价和巡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协助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协助开展院务公开和专科医师制度建设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高值耗材临床合理使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对临床用药、高值耗材规范应用提供指导。
(四)组织实施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监测评估,协助实施委属委管医院医疗服务绩效考核,对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发展,协助落实社会力量办医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六)协助提供健康扶贫医疗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
对改善医疗服务、对口支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医疗管理服务相关培训和国际交流合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国卫医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综合,社会救助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发挥了“救急难”作用,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存在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服务于困难群体的急救费用保障,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针对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救助对象。
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
(二)救助病种种类。
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
增补的病种应当符合“急危重”特点,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三)费用范围及标准。
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国卫医急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2024年3月19日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含国家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是指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建设与管理,参与特别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上述4类队伍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中医应急医疗类(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医疗卫生等机构,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三条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地方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原则上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具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完善的卫生应急队伍体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健康教育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健康教育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1•【文号】国卫办宣传函〔2017〕823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健康教育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函〔2017〕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获取健康知识的需求日益增加,迫切要求通过提升健康教育信息服务供给力度,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促进健康教育信息服务,规范相关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健康教育信息供给服务力度(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健康教育统筹规划。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关于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指导意见》《“十三五”全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划》等文件要求,负责整体规划本地健康教育信息服务管理工作。
结合本地健康教育工作水平和居民健康教育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核心信息的发布制度和热点健康问题回应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鼓励卫生计生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探索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的机制,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升卫生计生人员开展健康教育信息服务工作的水平。
引导本地区卫生计生相关机构在官方网站或信息平台开设健康教育栏目,搭建健康传播平台。
与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及各相关社会组织、媒体建立合作机制,依据各部门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健康教育信息服务工作。
联合相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健康相关虚假信息和隐患问题,净化健康教育信息传播环境。
(二)健康教育机构要大力提升信息服务能力。
各地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健康教育信息服务管理相关研究。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国卫医急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有效减轻各类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平稳发展,我委制定了《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12月8日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机制与流程,规范、高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报告及时、快速处置、分级响应、平急结合”的原则,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全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医疗应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的发现和报告第五条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相关信息的发现途径包括:(一)各地、各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息化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息化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国卫办规划函〔2020〕506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息化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5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支撑疫情监测分析、创新诊疗模式、提升服务效率、促进人员安全有序流动等方面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疫情监测预警,支撑疫情防控工作1.强化疫情信息监测预警。
加强区域统筹,完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提升软硬件环境,支撑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疾病监测数据集标准实现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打通疾控、医疗、实验室等信息,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疫情相关核心信息快速报送;以重大传染病哨点医院为重点,强化信息整合共享,逐步实现疫情信息自动推送,完善传染病监测体系;积极运用大数据支撑重点人群排查,突出疫情防控重点,提升精准防控能力。
2.完善预警指挥系统。
鼓励以省为单位,在空港、码头、陆路边境等重点地区完善疫情防控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动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人员追踪管理、信息快速上报、疫情态势分析、应急指挥处置等功能,支撑疫情输入防控。
二、完善健康通行码政策标准,推动人员安全有序流动3.优化防疫健康服务。
国家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国政府网提供健康通行码、密切接触者查询、核酸检测定点机构查询、疫情风险等级查询等服务,实现核酸和抗体检测等信息共享。
4.完善健康通行码“一码通行”。
各地要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确诊、疑似、阳性检测、核酸检测、抗体检测、人员转归等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并纳入健康通行码统一管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2•【文号】卫办应急发[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卫生应急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部北京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人员伤病及救治情况,确保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有效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是实现快速有效处置的前提,也是卫生应急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信息收集报告职责,确保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全面、有效开展提供充分、必要的决策依据。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相关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作为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本辖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的督导检查,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情况,并在必要时予以通报。
二、加强协调,密切沟通强化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是及时获取信息的关键。
各地要建立相关部门、行业和地区间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通报机制。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政府应急办以及公安、交通、铁路、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相关的信息通报机制。
各地急救中心(120)要与辖区内公安110、消防119、交通安全122等专业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伤员救治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别行政区域时,承担主要救援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与相关地区卫生部门间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收集和报送医学救援信息。
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应急发[2006]390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9.20【实施日期】200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卫应急发[2006]3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应急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全面加强和大力推进应急管理工作。
近几年来,我国卫生应急工作以“一案三制”为重点,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卫生应急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进一步加强我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和机制、体制、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危机意识,深刻认识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难以完全避免。
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是国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结合本地的实际提出贯彻《意见》的实施方案,做出具体的工作安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进一步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应对能力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进一步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应对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9•【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557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进一步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应对能力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医疗服务保障,确保院前医疗急救转运安全高效,医疗机构接收迅速顺利,有效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建设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强化政策协调衔接,统筹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健康发展。
结合城乡功能布局、人口规模、服务需求,科学规划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
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提高救护车配置水平,特别是提高负压监护型救护车比例。
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培养,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质量与效率。
加强质量控制,确保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加强管理,确保转运工作高效安全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整体安排和实际情况,制订辖区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方案,针对工作任务、转运流程、信息上报、个人防护要求、车辆装备洗消、医疗废物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监督急救中心和网络医院切实落实,在及时高效完成转运任务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转运过程中的传播风险和医患交叉感染风险。
三、统筹安排,专车执行高风险任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转运指挥调度工作,指导辖区急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划拨一定数量的负压救护车辆和专业人员,成立新冠肺炎疫情转运车组,采取平战结合管理,“战时”全力承担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发热相关病例的转运任务,平时承担日常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应急发[2007]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全面加强和大力推进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部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卫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制定了《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预案,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机构与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内设的卫生应急工作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其他相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1.卫生部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
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29•【文号】国疾控应急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疾控应急发〔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工作,提升传染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5月29日附件: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升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传染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是指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中,由国务院疾控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承担传染病应急处置任务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包括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国家卫生应急移动防疫中心。
第三条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疾控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地方各级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完善的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体系。
第四条队伍建设和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要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地域和传染病疫情等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1•【文号】国卫办医函〔2016〕362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33号)有关要求,在巩固2015年改善医疗服务成果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制定了《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医政医管局李亚、胡瑞荣、王毅电话:************、68791887传真:************邮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医政司孟庆彬电话:************传真:************邮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4月11日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33号)有关要求,在巩固2015年改善医疗服务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全面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有效开展,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2月15日关于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全面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十三五”期间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我国是世界上突发事件发生种类多、频次高和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在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各种风险隐患有增无减、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安全期望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有效应对能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应急工作,要求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摆在首要位置,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努力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
全面持续开展卫生应急规范化建设,既是新形势下实现卫生应急综合能力快速提升,保持卫生应急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国家安全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卫生应急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和长远性工作抓紧抓实,有力推动卫生应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平急结合,以完善卫生应急体制机制为基础,以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科学管理为核心,以规范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为重点,着力提升我国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能力。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卫生应急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卫生应急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30•【文号】卫办应急发[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卫生应急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解各地卫生应急工作基本情况以及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要求的落实情况,为编制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我部决定于2010年8月在全国开展卫生应急基本情况调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本次调查的重要性,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支持,认真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涉及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调查内容包括机构设置、队伍组建、培训演练、装备和储备、工作经费和储备金等情况。
由于调查涉及面广,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协调和实施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卫生应急基本情况调查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开展工作,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当地情况,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调查任务。
我部将组织专家对部分地区调查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并负责调查人员培训,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及报告撰写等工作。
四、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在国家调查工作方案要求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当地需求内容,与全国调查同时进行本地区的调查,我部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技术指导和师资培训上予以协调、支持。
附件:全国卫生应急基本情况调查方案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附件全国卫生应急基本情况调查方案为掌握全国卫生应急机构建设和人员现状、卫生应急经费、装备和储备等情况,为编制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卫生应急基本情况调查。
智慧救助信息化建设政策依据
智慧救助信息化建设政策依据一、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救助领域,信息化建设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智慧救助信息化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依据1、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为智慧救助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提高救助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2、民政部门相关政策文件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为智慧救助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具体指导。
例如,《民政部关于推进“互联网+社会救助”行动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提高救助工作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三、智慧救助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措施1、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平台通过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实现各级民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同时,平台还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申请、监督等一站式服务,提高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推广智能化救助服务通过推广智能化救助服务,如在线申请、远程审核、智能客服等,提高救助工作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同时,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救助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和分类,提高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3、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网络覆盖、数据中心建设、系统安全等,为智慧救助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还可以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和安全性。
四、结论与展望智慧救助信息化建设是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推广智能化救助服务、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智慧救助信息化建设将不断深化和完善,为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救助体系做出更大贡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国卫发明电[2014]34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20
【实施日期】201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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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函[2017]55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02
【实施日期】2017.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7〕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我委组织开发了“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
在此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全面启用。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中央、地方财政划拨经费以及社会捐赠筹资,保障需要急救的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避免因身份无法核实或者无力支付而发生贻误抢救时机情况,发挥“救急难”作用。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
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加强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对基金筹集、救治工作开展以及基金审核、拨付等有关工作的监管,确保基金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二、加强组织管理,做好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启用工作
目前,“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已加挂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