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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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

法学中的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

法学中的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在法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性。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范围合同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意思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各个社会领域。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还是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合同法都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的另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害赔偿原则、过错原则、责任限制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对侵权行为进行了限制和惩罚。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各个方面。

无论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还是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责任法都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侵权行为的发生,将会导致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在法律体系中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

其次,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益而制定的。

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是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经常交叉应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对方的损害,此时侵权责任法就会介入并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争议与发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发展。

例如,对于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和侵权责任法中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直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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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上)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刘晋松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摘要:我们国家赋予了保护义务合法的权利,但受害人的固有利益受到侵犯后赔偿救济措施没有发挥任何效果,两种法规在具体的适用范围上会出现功能的重合,以至于民法体系出现混乱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不能照搬其他股共计的保护义务制度,要根据国家立法的基本状况和基本的处理原则,将固有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主体应有的赔偿救济交由侵权责任法进行处置。

关键词:合同法;侵权法;固有利益中图分类号:D923.6;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219-01我们国家运行的合同法之中,履行合同义务中就包括保护当事人的固有权益。

合同中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最常见的义务类型就是合同义务,但不包括相应的保护义务。

侵权法主要针对当事人个人财产的保护工作。

合同方出现经济损失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管理的实际范围内。

针对固有利益的保护工作,这两种法律规定存在对立和协助的关系,只有实现合理分工才能减少争议。

一、相关法律在保护固有利益上的分类(一)依据责任原则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因此使用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过程中,根据国家的发展状况构建了保护利益的实际意义,对于相关管理的要求能够尽量满足。

其次,在合同法之中对于建立合作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出现了违约行为,这两项法规对于违约行为的应该承担的责任能够进行明确,达到保护合同主体的利益的目的。

(二)保护当事人经济利益在这两项法规的固有利益保护中。

对于实际的分工内容为了充分的了解,保护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首先,应用合同法和侵权法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合同法进行运用的过程中,为了提升利益保护的实际效用,在返还财产和履行利益的过程中,对于这项内容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从未实现利益保护;侵权法对于利益保护的实际范围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时,要在合同法之中纳入相关的内容,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目的。

合同范本之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内在关系

合同范本之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内在关系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内在关系摘要当前我国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存在着义务上的协作与矛盾,两者之间的微妙关系直接对权益受侵害人的经济维权造成影响。

合同法维护的保护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给权益受侵害方造成不利,而恰巧给侵害方提供了逃责便利。

因此,合同法与侵权法两者间的关系近年来愈发受到学界的关注,并成为民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难题。

尽管侵权法与合同法在对一些权益的保护上也有协同工作之处,然而如何在真实民法案件处理中妥善应用二者,尚需认真权衡。

文章对合同法与侵权法在保护权益方面表现出的迥异进行了比较,同时对两者间的协作进行了分析,从固有利益保护、债法、制度、等微观层面总结了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博弈与并进,期望对合同法与侵权法关系的合理重构有所助益。

关键词合同法责任法内在关系作者简介:王峥,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1.151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贸易等关系都以合同为重要桥梁。

无论人们的衣食住行和生产生活无不牵涉到以利益为目的、以合同为保障的协作活动。

合同承载着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和合同双方间的利益相关信息,是合同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

但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仅凭一纸合同想要全面维护自身权益就如同天方夜谭。

社会新闻中充斥的食品安全问题、工作事故问题、假冒伪造问题等等无一不对合同法形成严峻的挑战。

一旦有违合同法的事件发生,通过合同法的传统规则无法进行固有利益维权,事实上侵权法在合同法的制肘下也难以理想的发挥其制裁效果,民法体系面临着混乱失序的风险。

因此,当下必须积极重建合同法与侵权法的有机合作关系,以匡复民法秩序。

一、从债法中看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关系(一)从法国民法分析法国民法对合同的重视程度较高,从第三章到十五章分别规定了合同契约条件下产生的的债和非合同条件约束下产生的债,以及夫妻合同协议产生的权益纠纷等内容。

在法国民法中可以看出其对合同与侵权的规定较为细致、清晰,对合同契约行为或准契约行为的约束也较为严格,但总体上看,法国民法缺乏债法总则,对侵权法的规定则更显空泛,甚至在其民法中很明显的有以合同法取代侵权法功能的痕迹。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议程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议程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议程一、开幕式(10月24日上午8:30-12:20):海南新燕泰大酒店三楼大宴会厅开幕式第一阶段(8:30-8:50)主持人:孙宪忠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1.宣读中国法学会王乐泉会长贺词(5分钟)宣读人:李仕春教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2.海南省法学会肖若海会长致辞(5分钟)3.海南大学校领导致辞(5分钟)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致辞(5分钟)开幕式第二阶段(8:50-9:35)主持人:杨震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宣布“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特别贡献奖”获奖名单,获奖代表王峻岩教授领奖并向研究会赠送书法作品(5分钟)宣布人及颁奖人:王利明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2.宣布“2015年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并向获奖代表颁发获奖证书(5分钟)宣布人:陈小君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3.播放向前辈民法学家致敬的视频(35分钟)开幕式第三阶段(9:35-10:00)与会代表合影(25分钟)合影地点:酒店大堂门口开幕式第四阶段:主题发言(10:00-12:20)主持人:房绍坤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1.王利明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两个重大问题(10分钟)2.马俊驹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关于人格权立法模式的探讨(10分钟)3.孙宪忠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立法思考(10分钟)4.郭明瑞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法典客体制度(10分钟)5.崔建远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法总则应当规定法律行为的条款附条件(10分钟)6.杨立新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10分钟)7.陈小君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制定中国民法典与国情本色(10分钟)8.杨震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待定(10分钟)9.尹田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制定民法典总则的几点思考(10分钟)10.刘士国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关于人格权编调整对象的思考(10分钟)11.温世扬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待定(10分钟)12.李永军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及内容安排(10分钟)13.马新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法典的境界(10分钟)14.谭启平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关于民事主体立法的几点思考(10分钟)~~~~12:20-14:00 午餐及午休~~~~二、10月24日下午分组讨论(14:00-17:30)(一)分会场1:海南新燕泰大酒店3楼天恒厅;主题:民法典的立法哲学、编纂方法及体系(14:00-17:30)第一阶段,主持人:刘凯湘教授,评议人:杨丽珍教授、徐汉明教授、彭真明教授、张义华教授、刘志刚教授(14:00-15:40)发言人:叶英萍:民法典视域下亲属身份权之重塑刘海安:论民法典编纂对规则务实品格的追求张燕玲: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不可继承姚明斌:“效力性”强制规范裁判之考察与检讨刘斌:从营利到自治:商事规范体系的民法依归朱晓峰:民法典编纂视野下胎儿利益的民法规范袁碧华: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以民商合一格局下民法典总则的商事规范构建为中心第二阶段,主持人:龙卫球教授,评议人:丁文教授、李凤章教授、王丽萍教授、孙毅教授、陈玉梅教授(15:50-17:30)发言人:童列春: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李求轶:法益论与民法典王文胜: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王康:民法典对“人类基因权利图谱”的描绘与规范李敏:《瑞士民法典》第一条及其对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曹相见:客体入典——学说勘误与立法建言于定明:民法典编纂应关注潜在债权(二)分会场2:海南新燕泰大酒店3楼第2会议室;主题:民法典•总则编(14:00-17:30)第一阶段,主持人:张广兴教授,评议人:高富平教授、朱广新研究员、曹艳春教授、艾尔肯教授、张鹤教授(14:00-15:40)发言人:徐强胜: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制度的安排辜明安:法人权利能力的思考与补正冯乐坤: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体李国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定位杜换涛:意定监护陈传法:论法律行为的不法申惠文: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现代转型唐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制度瓶颈及破解之道第二阶段,主持人:许传玺教授,评议人:王全弟教授、李明发教授、陶丽琴教授、樊涛教授、王洪平教授(15:50-17:30)发言人:赵秀梅:民法典总则建议稿“代理”章修改建议鲁春雅: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研究姚秋英:“两户”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思考袁震: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潘重阳:论代理制度的总则整合与区别对待徐文:从人格到物格——动物民事主体地位论辜晓丹:虚拟财产权浅析李潇洋:民事立法中的法律拟制研究(三)分会场3:海南新燕泰大酒店3楼第3会议室;主题:民法典•人格权法编(14:00-17:30)第一阶段(14:00-15:40)主持人:田土城教授,评议人:王建平教授、叶知年教授、张翔教授、邓建中教授、马永双教授发言人:孙文桢: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制度安排张善斌:基本人权和人格权的独立与互动王黎黎: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刘召成:人格商业化利用权的体系定位与制度构造王丽莎:赔礼道歉制度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运用宋青霞:大数据时代人类“零隐私”?罗晓萌: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保护研究第二阶段(15:50-17:30)主持人:屈茂辉教授,评议人:龚赛红教授、张铁薇教授、宋宗宇教授、安宗林教授、沃耘教授发言人:任丹丽:宪法人格权、民法人格权与人格权民事立法赵西巨:医生信息告知标准在英国的演变任江:子女姓名决定、变更权的实证分析与启示钟林林: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研究李易时:地面车位权属之辨刘强:劳动法律法规实施困境及完善——以夜间工作为视角吴爱辉:宅基地退出成都实践实证研究及其立法启示(四)分会场4:海南新燕泰大酒店3楼第5会议室;主题:民事法律实施的重大问题(14:00-17:30)第一阶段(14:00-15:40)主持人:韩松教授,评议人:史浩明教授、张晓霞法官、孙鹏教授、吴一鸣教授、李国际教授发言人:罗晓静:侵权法视野下侵害占有损害赔偿冯彦彬:好意致害人赔偿责任的实务困境及制度完善董春华:输血致害领域基金救济路径的反思与构建单平基:恶意占有有益费用求偿权的区分享有谢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研究储昭鑫:担保物权物上代位客体范围之研究刘耀东: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张雅萍:论抵押物转让的《物权法》适用第二阶段(15:50-17:30)主持人:翟云岭教授,评议人:沈健教授、陈年冰教授、邵世星教授、赵可星教授、李玉子教授发言人:白江:构建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黄萍:美国气候变化侵权诉讼进程及展望王金根:我国债务人补救权研究赵新河: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徐蓓: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陈兴华:试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李学成:公、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的区分及其法源思考沈春女:德国民法后位继承人期待权制度的立法借鉴三、10月25日上午分组讨论(8:30-11:00)(一)分会场1:海南新燕泰大酒店3楼天恒厅;主题:民法典的立法哲学、编纂方法及体系(8:30-11:00)主持人:李建华教授,评议人:赵家仪教授、申卫星教授、王荣珍教授、朱晓喆教授、尹飞教授发言人:杜涛:民法典应放弃属地主义杨垠红:我国确立比例责任之研究陈永强:法律制度的继受与文化变迁武腾:违约补救权的立法论付俊伟:欧盟私法统一理性主义考察张新平: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体系保护法律制度杨庆庆:无因管理行为的侵权救济及其立法完善(二)分会场2:海南新燕泰大酒店3楼第2会议室;主题:民法典•总则编(8:30-11:00)主持人:费安玲教授,评议人:於向平教授、黄和新教授、冯珏编审、于海涌教授、张莉教授发言人:董万程:论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情谊行为立法问题范雪飞:共识与启蒙:民法典编纂的基本要求与意义穆家乐:以意大利民法典为借鉴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模式和编纂体例王森波:民法典体系建构的视角祁全明:城镇化背景下民族地区农村宅基地治理的措施研究陈晓宇: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重构李孟雪:现代成年监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三)分会场3:海南新燕泰大酒店3楼第3会议室;主题:民法典•人格权法编(8:30-11:00)主持人:刘保玉教授,评议人:柴振国教授、汪渊智教授、齐恩平教授、林旭霞教授、张红教授发言人:王爱琳:论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方金华:一般人格权理论分析及我国的立法选择宁清同:论私权语境下的生态权李林启:论发展着的人格权吴彬:物权移转若干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李挺: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发展趋势杨显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中国式建构张露:“事实孤儿”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出路(四)分会场4:海南新燕泰大酒店3楼第5会议室;主题:民事法律实施的重大问题(8:30-11:00)主持人:张平华教授,评议人:王文生律师、麻昌华教授、陈界融教授、王利军教授、周友军教授发言人:王艳慧: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与后位继承余德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举证困境之破解杨会:妨碍通行行为人归责原则朱涛:抵押财产的范围重构于雪锋:侵权法中可预见性标准的基本功能及其比较刘明全: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禁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陈玉梅: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四、闭幕式:海南新燕泰大酒店3楼大宴会厅(11:00-11:30)主持人:屈茂辉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1.大会总结(11:00-11:15)孙宪忠教授2.承办方总结(11:15-11:30)王崇敏教授注:分组讨论中每位发言人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文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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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2016 年第01 期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王利明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崔建远我国民事权利客体立法的检讨与展望,杨立新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时效立法的三个问题,房绍坤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刘春田再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吴光荣论我国遗嘱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葛俏“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蒋大兴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张平华股东优先购买权“穿透效力”的适用与限制,郑彧中国海法典编纂论纲,司玉琢论私募股权众筹中公开宣传规则的调整路径,刘明质疑精神权利,陈健论储蓄卡活期账户中持卡人权益的保护,王福友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黄汇《民商法学》2015 年第12 期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徐银波重构“禁止抽逃出资”的公司法理基础,刘燕独立担保的单据机制研究,刘斌法人概念的私法性申辩,屈茂辉保险利益原则:从绝对走向缓和,抑或最终消解?,马宁保险人恶意侵权规则研究,马齐林论我国民法典编纂活动中的四个关系,费安玲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王文胜清偿抵充探微,黄文煌社团罚抑或合同罚:论股东会对股东之处罚权,蒋大兴我国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理论反思,刘维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中的主体特征和产业属性研究,李黎明自我复制专利侵权问题研究,刘强英国诽谤法的抗辩体系:传统构造与最新发展,岳业鹏《民商法学》2015 年第11 期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薛军保护既有权益是民法典编纂的底线,俞江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团体法思维,王雷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的证立及其展开,黄忠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胡晓静拍卖中的合同关系和代理效果,武腾破产视角下的抵销,许德风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蔡立东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吴汉东论企业名称的竞争法保护,李友根论商标禁止注册事由概括性条款的解释冲突,李琛收益权信托之合法性分析,高凌云城镇房屋租赁纠纷利益冲突化解机制研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杨晓蓉《民商法学》2015 年第10 期我国当前民法发展战略探索,汤文平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类型区分及法律效力方,新军论民事生活与民法典,邱本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王笑冰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司法观察,王林清从不当得利到损害赔偿: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逻辑演进,周伦军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冉克平以房抵债协议的法理分析,陆青破产程序与诉讼时效问题研究,王欣新中国海商法学发展评价,张文广《民商法学》2015 年第09 期导致物权变动之法院判决类型,房绍坤先公司合同问题研究,方斯远从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离,李凤章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高圣平“残疾赔偿金”制度的反思,张学军寄送买卖的风险转移与损害赔偿,朱晓喆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丁文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王洪亮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金海军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的规范分析,王好擅自处分共有物合同的效力设计,张永论界定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的两步审查法,刘维德国不当得利法当前存在的问题,马丁·舍尔迈尔《民商法学》2015 年第08 期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溯源与移植反思,熊琦论法定解除事由的规范体系,陆青论民法中的决议行为,王雷论法人董事与代表人董事,许德风“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胡改蓉民法中恢复原状类型与规范意义,胡卫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废除,徐晓论我国家庭暴力概念,夏吟兰从比较法角度解析和构建遗产的物权变动过程,肖立梅“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置疑,李永军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郭富青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废论,陈苇演绎作品的作者身份确认分析,陈明涛《民商法学》2015 年第07 期论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崔建远商标挟持与注册商标权的限制,崔国斌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性质及指纹判断规则,许凌艳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规范的继受与调适,马宁集合资金信托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化研究,姜昭论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文杰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研究,郑佳宁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模式的构建逻辑与制度设计,徐卫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的分野,郭禾论作品定义的立法表述,李琛登记行为补助行为说之质疑,申建平法院对医务人员过失判断依据之辨析,窦海阳保理法律问题研究,田浩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李建伟论破产程序中未到期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王欣新加拿大合同法之“受益第三人规则”,吴文嫔《民商法学》2015 年第06 期中国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探讨,柳经纬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房绍坤中国民法中的“层累现象”初论,刘颖“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蔡立东有关债法总则存废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张素华论软件修改权在第三方插件侵权中的适用,徐彦冰发行权规定的现存问题与改进建议,焦和平法经济学中的“财产权”怎么了?,冉昊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的立场和使命,朱晓喆中间型定额保险的契约危险问题,韩长印论优先股的发行,张志坡未生效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效力类型,许中缘论《票据法》上的代理付款人,郑孟状银行卡纠纷疑难问题研究,张雪楳旅游纠纷中的连带责任,叶金强《民商法学》2015 年第05 期基本权利与私法,克劳斯-威尔海姆·卡纳里斯身份行为效力判定的法律基准,丁慧基于合同关系的替代责任:一个法律经济学视角,汪华亮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冉克平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体系化解读,张玉敏试析通道类信托之受托人责任的承担,汤淑梅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贺剑夫妻财产契约中的物权变动论,姚辉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许莉网络侵权治理中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破解,徐伟知识产权领域“通知—删除”规则滥用的法律规制,司晓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学说分析及规范分野,陈甦《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诠释,李霞股权转让限制规定的效力,徐强胜欧美主要国家上市公司董事薪酬制度之变迁,郑观《民商法学》2015 年第04 期人体基因法益权利化保护论纲,冷传莉商事契约的解释,王文宇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传统基础与现代发展,岳业鹏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王雷遗嘱形式完善三题,房绍坤赠与的法律范畴,刘家安瑕疵结婚登记处理方式的体系化思考,孙若军合作作品判断标准辨析及权属和行使探讨,赵海燕关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评述,叶林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刘胜军论计算财产损失的基准时间,徐银波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李扬信息社会下的民法典,扬·斯密茨半掩于救济的债因:美国不当得利法发展简史,范雪飞意大利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陈晓敏《民商法学》2015 年第03 期我国多重买卖规则的检讨与重构,孙毅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石冠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的再构成,谢鸿飞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其意义,常鹏翱论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效力,张传奇知识产权客体新论,何敏论重混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胡开忠论人身保险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于海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之证伪,张鹏物权冲突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第三人利益保护,周后春《法国民法典》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历史演变,石佳友意思主义模式下不动产一物二卖的理论与实务,乌兰“走向中国民法典,吴奕锋《民商法学》2015 年第02 期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王利明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崔建远民法典的规范表达研究,耿林现代民法典编纂的沿革、困境与出路,陈卫佐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吴汉东论股东本位,周珺论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王迁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庄加园遗产酌给制度的性质、确立基础及其适用,付翠英论监护人对成年嗣后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标准,张学军我国亲子关系立法的体例与构造,薛宁兰获利返还制度之我见,王若冰我国《保险法》第19条司法适用研究,王静国企二次改革与双层股权结构的运用,冯果《民商法学》2015 年第01 期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陈甦论商事权力,童列春中国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特殊性研究,郭志京论预约在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汤文平绝对过失相抵抑或相对过失相抵?,周江洪我国《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再认识,于飞限定继承的悖理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正,冯乐坤论要物合同的废止与改造,张金海我国信托法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应当删除,张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戴孟勇个案调处不等于普适性规则,崔建远美国最高法院2013年开庭期知识产权判例解析,金海军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以瑞士法为中心,贺剑《民商法学》2014 年第12 期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韩世远论新债清偿,房绍坤物权债权区分论的五个理论维度,王轶保险合同解释的逻辑演进,马宁先用权之学理展开与制度完善,宁立志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施天涛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张双根遗嘱信托受托人选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徐卫“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辨析,杨惠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的反思与建构,冉克平借名登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赵秀梅“会前沟通”:独立董事履职本土化探疑,吴小评交强险需要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贾林青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解释构造,叶锋日本债权法的修改与合意原则,潮见佳男《民商法学》2014 年第11 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王利明人格伦理价值的民法保护,李新天合作社集体社员权论,张德峰标准的规范性与规范效力,柳经纬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汪洋双轨制: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应然路径,甄增水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陈本寒再论指示交付及其后果,崔建远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王艳慧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龙俊一个“常识性”问题的法学难题:对“平等主体”的再思考,王森波媒体侵权和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由《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的制定探讨私域软规范的概念和司法实践功能,杨立新关于让与担保的司法态度及实务问题之解决,王闯民法领域中创造性司法的实现途径及其边界,孙山几种特殊出卖情形下的先买权行使问题辨析,李家军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立法表达与司法检视,吴飞飞《民商法学》2014 年第10 期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许中缘亲属法在民法典定位中的价值取向难题之破解与对策,曹贤信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李琛论民法上的公共政策,钟瑞栋关于“交易安全理论”:批判、反思与扬弃,张凇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吴从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效应,王雷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杨代雄创意的版权保护,张志伟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赠与承诺,桑本谦论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石冠彬法律漏洞类型化及其补充,纪海龙离婚法的诉讼实践及其评析,薛宁兰交通事故两险合并审理若干疑难问题探析,马荣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薛杉《民商法学》2014 年第09 期私法的基础:从个人主义走向合作主义,熊丙万全球金融危机与公司治理,吴世学论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唐旭超事实物权:理论困境与出路,魏永平衡抑或失衡,杨晋玲票据再背书权之限制与行使,董翠香借名购房案件所涉问题之研究,马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潘军锋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讨,高圣平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王成理解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迫问题,彭冰法教义学在商法上的应用,韩强对法国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再思考,董学立论输血及血液制品感染的侵权责任,李雯静物权变动之有因性、无因性及其罗马法渊,约勒·法略莉《民商法学》2014 年第08 期历史视域中的私法统一与民法典的未来,易继明人格商业化利用权的教义学构造,刘召成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吕炳斌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罗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众用(集体)财产使用的性质与救济,张建文“临摹”的文化语境与制度建构,黄炜杰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问题研究,王浩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孙维飞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李双元承租人死亡时房屋租赁合同存续问题探究,张力论旅行社转团的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刘凯湘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及其限度,孙良国美国音乐版权制度转型经验的梳解与借鉴,熊琦从侵权角度看保险人的恶意拒赔,白江《民商法学》2014 年第07 期“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易军论保险法上的风险分类:合理区分V.歧视,周学峰技术合同的兴起与退隐,谢晓尧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崔国斌合同联立问题研究,陆青论隐名出资,张双根“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贺剑何谓“每次事故”:保险事故数量的确定,马宁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沈贵明我国引入法人监事的再思考,宋刚数字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实现的困境与出路,梅夏英《民商法学》2014 年第06 期对准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解读,常鹏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重功能属性,汪洋网售化妆品非卖品的民事违法性分析,陶乾隐私权的中国命运,张礼洪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刘凯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刘保玉论作者权体系的崩溃与重建,孙新强论“标表型人格权”,温世扬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认定新诠,徐伟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陈本寒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辨析,崔建远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杨立新论美国不可争议条款规制投保欺诈的制度构成及其正当性,李青武《民商法学》2014 年第05 期走向后现代企业时代,王妍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程啸肖像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张红专利证券价值的选择与转移,熊建军俄罗斯著作专有权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孟祥娟俄罗斯个人资料保护制度探析,凃咏松溯源与重构:忘恩负义制度研究,陈帮锋民商事往来中沉默的法律责任,杜景林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梅夏英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之证成,单平基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王利明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侯国跃论借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冉克平论物像权的独立价值与体系地位,宋旭明表决权“外包”,袁田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法律保护模式探讨,王叶刚《民商法学》2014 年第04 期商事关系内容的建构,徐强胜反思占有“事实”说,芦雪峰论版权法上使用者利益的保护,梁志文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王雷论公司分立行为的界定,彭冰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熊琦论碳排放权设质依据及立法建议,徐海燕所有权保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双层股权结构及其对一股一权规则的背离,卢文道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之实与虚,林诚二营业自由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崔文玉公司高管义务与董事义务一致吗?,樊云慧变革中的法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启示,李世刚《民商法学》2014 年第03 期超越称谓之争:对象与客体,熊文聪论继承法的修正,王歌雅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挑战、机遇与未来展望,王太平信息产权:知识产权的延伸和补充,李晓辉关于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姚辉民间借贷纠纷正当当事人的判断,刘璐金融创新视域下公司治理理论的法律重释,冯果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变迁,郭志京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冲突现象必须改变,傅鼎生物权请求权的独立与合并,朱虎债权质权:物债二分体系下的“骑墙者”,唐勇预约合同层次论,刘承韪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边界,樊启荣商标与通用名称问题的消费者调查方法,金海军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常鹏翱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公信力与买方信赖的保护,程啸《民商法学》2014 年第02 期隐性破产规则的正当性分析,韩长印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李中原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配置比例标准,刘阅春质疑人格权法定,沈云樵论人格权的基础,姜战军公司治理:“结构”抑或“问题”,徐晓松法律行为视角下公司会议决议效力形态分析,张旭荣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民事责任之解读,杨立新论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制,刘保玉银行卡非授权交易中的损失分担机制,彭冰竞价排名服务中的网络关键词审查义务研究,宋亚辉英美违法合同禁止返还规则的例外,李爱平日本和德国法上的再交涉义务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刘善华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王海燕《民商法学》2014 年第01 期私法规范文本解释之价值判断,邹海林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刘贵祥人格派生财产权初探,隋彭生“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研究,张学军略论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黄辉股东权利及其实现机制,叶林驱散公司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的迷雾,周游医疗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探讨,侯国跃一房成为数个权利标的物时的紧张关系及其理顺,崔建远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保护,徐国栋论书信上的物权、著作权与隐私权及其相互关系,金海军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法律构造,宁红丽著作权法制创新与我国《著作权法》完善,刘银良商标合理使用:一个概念的检讨与澄清,熊文聪。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前言法国学者黑尔维希曾断言:“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

”这一观点曾被西方学者奉为请求权行使的重要原则。

但是,现实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以及由此所提出的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现象,使上述原则不断受到挑战。

在不断的学习思考中,逐渐加深了对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的认识,现就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一浅谈。

第一章、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

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于民法法系中的理论体系的严谨性,讲究理论内在的和谐,必然导致两种不同的理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在观察具体生活事实中的冲突。

两种责任竞合的出现说明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既相互对立又互相渗透的状态,体现了两种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重性。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1.1.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1.1.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1.2对于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阐释,最为典型且影响较大的是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规范竞合说。

1.2.1法条竞合说又称非竞合说,法条竞合说的概念,是在刑法上首先确立的,后来被引用到法学研究中。

各类法律相关专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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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法律相关专业论文题目国际法论文题目篇一1、国际法战略的基本问题及其中国立场2、规范冲突、翻译实践与规范的本地社会化3、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立4、论国际环境法的新概念——人类共同关注事项5、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参与·创新·推动6、国际空间站宇航员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7、南海海洋资源共同开发法律机制研究8、国际司法机构解释与修订裁决的权力分析9、WTO透明度原则:内涵、发展与影响10、难民不推回原则研究11、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12、海上执法的国际合作研究13、论关于海盗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发展14、中国碳交易现状与实例研究15、论红树林的国际环境法保护16、欧佩克石油价格措施的国际法规制17、论南极微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法保护1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研究19、跨国污染转移法律制度研究20、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1、台湾问题的国际法分析22、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之国际合作制度研究23、论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责任划分24、福岛核污染事故的日本国家责任问题研究25、使用无人机跨国定点清除恶势力的主要国际法问题26、银河号事件与中美关系27、从建构主义看中美“修昔底德陷阱”28、反家暴领域国家的适当注意义务研究29、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国际法规制30、论国际投资争端中公司国籍认定规则31、中国南海岛礁建设的国际法探究32、多边开发银行环境与社会保障政策研究33、打破沉默:国际法视角下武装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研究34、中国收复南海诸岛70年的历史回顾及其国际法分析35、人工建设后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研究36、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国际法律制度研究37、国际法视野下的北极问题分析与思考38、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问题研究39、春晓油气田开发的正当性研究40、论食品安全问题的国际法规制41、争议区域石油资源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研究4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问题研究43、论打击索马里海盗国际军事合作机制的构建44、古沉船保护法律问题研究45、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46、海盗行为之国际法探究47、卫星遥感商业化与国际合作法律问题浅析48、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活动的法律性质研究49、投资条约法律关系探究50、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研究侵权法论文题目篇二1、侵权法视角下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分析与优化——以福建省为例2、“公平责任”是否“公平”——以二十世纪新侵权法理论为视角3、近现代侵权法立法模式溯源:罗马法上的私犯与准私犯研究4、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保护5、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构建——以医疗损害案件为视角6、卡多佐:侵权法发展史上的标杆式人物7、论侵权法的体系定位8、论侵权法受害人中心主义模式下权利作为损害客体之扩展9、环境质量标准侵权法效力否议——兼评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侵权法效力之争10、从美国孩子侵权案例中窥探侵权法中“故意”的概念11、宪法权利的民法效力——以侵权法为视角12、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论——以美国法为借鉴13、侵权法视域下纯粹经济损失与基本权利的联结14、保护性规范与侵权法保护范围的界定15、论作为损害赔偿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的恢复原状——以侵权法为中心16、侵权法领域自冒风险规则的法律适用——以费佳萍诉周旭东身体权纠纷案为例17、侵权法的新动向18、我国侵权法中过错与违法的区分19、风险社会治理与侵权法的转型20、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21、论我国侵权法中作为义务的认定机制22、论“被遗忘权”的侵权法保护23、如何撰写一本稳妥的侵权法教科书24、英美侵权法可预见性规则之溯源、概念与逻辑25、智能汽车的侵权法问题与应对26、试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27、侵权法与社会化救济——以责任保险为例28、论我国侵权法上“相应的补充责任”29、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30、英国侵权法视野下中国医疗过失的流变与展望31、试论侵权法功能的内涵及其构造32、侵权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以新《侵权责任法》为视角33、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内在关系34、侵权法中的权利和(.)利益区分理论思考35、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适用研究36、环境污染责任立足于民事侵权法的探索37、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38、赔还是不赔: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救济的困境和出路39、“产品自伤”之侵权法救济路径的检视与选择40、可预见规则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认定中的适用——以介入因素为切入点41、浅析英国侵权法下对工程承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42、以损害之名为限制赔偿之实——试论侵权法之完全赔偿原则的自我修正43、欧盟统一侵权法是否可行?44、德国侵权法上的继发性损害类型及其启示45、侵权法上假设因果关系问题研究46、论责任保险对侵权法正义基础的影响47、“风险侵权法”的理念及制度逻辑——从对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制度正当性的论证展开48、侵权法的经济学分析49、试论侵权法司法实践对完全赔偿原则的突破与否定50、侵权法上的赔偿酌减制度研究——兼论完全赔偿原则的缓和法理学论文题目参考篇三1、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2、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3、平等概念的法理思考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与公民5、“法律人”之治:“法治政府”的主体性诠释6、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7、在政治与伦理之间:本体维度的国际法8、刑事控审分离原则的法理探析9、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10、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主题和特征11、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12、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13、论一国两制法学及其形成和发展14、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15、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多元视角16、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17、对体育法律关系分类的研究18、“中国法哲学”及其法治思维的形成19、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20、《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理分析21、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22、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探析23、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24、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的法律观及其局限性25、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26、当前国内关于“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述评27、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理思考28、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29、超越形式逻辑眼界的法律逻辑30、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质及诸种“法哲学”观批判31、学术规范的法律视角分析32、探寻“中国法哲学”的意义33、法理学是什么--兼论法学的学术研究方法34、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35、失地农民权利保护的法理学分析36、关于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的几点思考37、部门法理学属性辨析38、经济法对法理学的借鉴、贡献与突破39、对清末杨月楼一案的法理学分析40、种族批判法学的后现代性分析41、宪法的现实世界与观念世界--宪法学基础性研究中的一类典型错误剖析42、对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现象的反思--以严存生教授的研究为例43、论法律家的素质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4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中的法理学思维方法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之理论依据46、科学发展观的法治基础与法治视野中的科学发展观47、法理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新探48、关于婚姻法的法理思考49、论纯粹法理论及其对我国法学研究之指引50、管理学方法在行为法学中的应用51、克隆人问题的法理分析52、再议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

浅析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

浅析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作者:杨少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期关键词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关系作者简介:杨少芳,贵州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111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问题是近几年来我国民法领域遇到的非常难解决的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工作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应该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本文对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进行概述,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找出一些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措施。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中不可缺少的存在,合同法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两个主体的交易关系,这两个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还要让合同订立的过程更规范,还要规范合同的终止、变更等一系列问题。

合同法在经济交易的过程中给双方提供准则,保护双方的基本利益,让交易秩序稳定安全。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一定要一致,合同一旦签成就会具有法律效应,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一定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在合同签订时期如果有一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者中途单方面提出解除合约,违约方就要根据合同来承担违约后果。

(一)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分析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中归责是指在违反合同约定之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给另一方补偿。

归责原则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一项规则,它可以明确的划分合同双方人员的责任,为合同法的执行建立指向标,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原则是不相同的,民法的原则适用于民法所有的法典中,但是合同法的作用只能在合同法中发挥,表现着合同法的独特性,民法的一些原则指导着合同法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着民法的公平、等价的精神。

在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中有许多不同的观点,首先有人认为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相同的,合同双方其中有一方犯错导致合同不能继续进行,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应该由犯错误的那一方来承担。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有哪些.doc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有哪些.doc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有哪些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合同法大量规范是任意性规范,它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鼓励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为。

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的性质是强行法规范,行为人对受害人负有的赔偿责任,也是对国家所负有的责任,行为人是否愿意承担责任和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此种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合同法中要保护到的权益是基于双方的合作意向才达成的,这和我们一般的权益的保护是不一样的,因为合作存在的权益是特定的,不过在某些合同违约的案例中也存在着侵权责任。

所以,其实也有部分合同违约是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着俩部法律的。

下面主要是给大家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有哪些?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有哪些?第一,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不同。

私法自治时常体现在对当事人合意效力的尊重,以及对合同关系的维护方面,所以,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区分违约和侵权的重要标准。

所谓合同关系,主要是指合同订立之后至履行完毕之前的法律关系。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原则上适用侵权责任。

事实上,侵权责任本身的含义就是指”非合同关系的责任”,因此,欧洲民法典研究组起草的《欧洲民法典草案》就将侵权责任称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13],这一点已经蕴含了侵权责任原则上是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所被适用的意思。

在前述“美容案”中,甲与乙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无论该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达成的,甲都是基于合同关系而接受美容手术,如果适用合同责任,甲就需要首先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如果适用侵权责任,只要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已经确认,则完全无需考虑合同关系是否存在。

第二,义务来源不同。

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体现为允许当事人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承认这种约定的约束性。

因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依据仍然存在于其义务类型为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上。

法定义务在学理上常常被称为“一般义务”,即所谓“勿害他人(alterum non laedere)”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论文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论文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论文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论文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随着日常生活实践地不断发展,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逐步扩大,对于一些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侵权行为,以及纯粹经济损失,也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本文首先研究侵权责任法发展现状,进一步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不同之处,最后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各自的功能、责任以及保护的利益三个层面进行研究。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侵权行为。

1、侵权责任法发展现状在日常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基于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或者基于侵权关系的合同行为,当二者产生竞合的时候,需要由当事人进行选择。

而在一般的法律实践中,法院主要是基于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救济,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不够充分。

如何协调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地研究。

2、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2.1、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不同合同主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利选择是否缔结合同,共同协商合同履行的方式以及合同违约之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基于意思自治的基础,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利益与风险进行合理划分,从而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合同法相比,更具有强制性。

有侵权责任对于意思自治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产品瑕疵责任,依据合同法则可以明确地将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而侵权责任则部分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受理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合理划分,这样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2、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基础不同合同法中所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基于合同相对性。

不同的民事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要求,根据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从而合理地将义务进行划分。

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作者:王非非来源:《卷宗》2018年第02期摘要:如今,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已然离不开“法”,法律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其中,“合同法”与“侵权法”与人们的生活联系密切,在生活工作中极容易涉及到这两种法律的内容。

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于固有利益的保护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当人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时,难以在“合同法”中找到相应的规章条例来解决自己遇到的状况,这时就有可能用到“侵权法”中的内容,而这种情况就有可能造成“侵权法”与“合同法”在内容上产生冲突,造成法律决断上的混乱。

因此,在进行固有利益的保护时,我们要注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分工与协作,避免而在在处理相关事务时二者发生冲突。

关键词:合同法;侵权法;固有利益保护;分工与协作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缺少对于固有利益受损赔偿的详细规定,这使得一些法律案件无从下手,相关部门无法根据“合同法”对具体案例进行判定,因此,“侵权法”成为了此种状况下相关部门进行裁决时参考的法律。

但是“侵权法”与“合同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它们的相关法律条款中肯定会存在一些不同的规定,而在进行法律判决时,极有可能因为这些不同而造成判决结果的不一致,因此,我们需要协调“合同法”和“侵权法”在此类案件下的使用比例,避免两法使用时发生冲突。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合同的义务之一就是保障合同双方的固有利益,同时认为合同当事人所负附随义务是保护义务中重要类型之一,如果在合同期内,受害人因为合同方的错误致使固有利益受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固有利益。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公民的固有利益受到损害首先会想到利用“侵权法”来解决,“侵权法”是保障公民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主要法律,保护公民的固有利益是它的基本内容之一。

此时,“合同法”与“侵权法”都能保障公民的固有利益,两法在内容上产生了重复,如果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受害人的固有利益被侵犯,在选用法律时如何进行抉择,是选择“合同法”还是“侵权法”?为解决这种问题,我们需要针对“‘合同法’和‘侵权法’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进行讨论。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内在关系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内在关系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内在关系作者:王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2期摘要当前我国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存在着义务上的协作与矛盾,两者之间的微妙关系直接对权益受侵害人的经济维权造成影响。

合同法维护的保护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给权益受侵害方造成不利,而恰巧给侵害方提供了逃责便利。

因此,合同法与侵权法两者间的关系近年来愈发受到学界的关注,并成为民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难题。

尽管侵权法与合同法在对一些权益的保护上也有协同工作之处,然而如何在真实民法案件处理中妥善应用二者,尚需认真权衡。

文章对合同法与侵权法在保护权益方面表现出的迥异进行了比较,同时对两者间的协作进行了分析,从固有利益保护、债法、制度、等微观层面总结了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博弈与并进,期望对合同法与侵权法关系的合理重构有所助益。

关键词合同法责任法内在关系作者简介:王峥,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1.151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贸易等关系都以合同为重要桥梁。

无论人们的衣食住行和生产生活无不牵涉到以利益为目的、以合同为保障的协作活动。

合同承载着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和合同双方间的利益相关信息,是合同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

但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仅凭一纸合同想要全面维护自身权益就如同天方夜谭。

社会新闻中充斥的食品安全问题、工作事故问题、假冒伪造问题等等无一不对合同法形成严峻的挑战。

一旦有违合同法的事件发生,通过合同法的传统规则无法进行固有利益维权,事实上侵权法在合同法的制肘下也难以理想的发挥其制裁效果,民法体系面临着混乱失序的风险。

因此,当下必须积极重建合同法与侵权法的有机合作关系,以匡复民法秩序。

一、从债法中看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关系(一)从法国民法分析法国民法对合同的重视程度较高,从第三章到十五章分别规定了合同契约条件下产生的的债和非合同条件约束下产生的债,以及夫妻合同协议产生的权益纠纷等内容。

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理解

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理解

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理解《从生活点滴聊聊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

这俩可是咱生活中时不时都会碰到的重要家伙呢!先说说合同编吧,这就好比是咱们生活中的“约定神器”。

你瞧,咱买个东西、租个房子或者找个工作啥的,这背后都有合同在管着呢!这合同就像是我们和对方之间的一份“君子协定”,说好了的事儿谁也别耍赖。

比如说,你和朋友约好了周末一起去看电影,这虽然没白纸黑字写下来,但也是个口头合同呀!要是谁突然反悔不去了,那就是不讲信用。

合同编让大家都按规矩办事,这样大家心里都踏实。

有一回我租房子,和房东签了合同,上面清楚写了租金多少、啥时候交,还有房子里的东西坏了谁负责修。

这可太好啦,咱心里有数,不怕房东乱涨房租或者乱扣押金啥的。

要是没有这合同编,那租房的事儿还不乱了套啦!再来说说侵权责任编吧,这可是咱们的“保护神”。

生活中总会有那么些不小心的时候,可能你会被别人碰倒了,或者你的东西被人弄坏了。

这时候侵权责任编就出场啦!它得让犯错的人负责呀。

就像有次我在街上走,突然一个篮球飞过来砸到我脑袋上了,疼得我够呛!还好有侵权责任编,那打球的人就得对我负责。

要是没有这玩意儿,那我不是白白受疼啦?侵权责任编让我们在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时候有地方说理,有人负责。

比如说,要是你买了个质量差的东西受伤了,那就可以找商家负责呀。

它能让我们的生活更有保障,不至于受了欺负还没处说。

你看,这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虽然听起来挺专业挺高大上的,但其实和咱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它们就像两个贴心的小卫士,守护着我们的生活。

有了它们,咱们的生活才能更有序、更安心。

总之呢,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是咱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下次当你签合同或者遇到不公平的事儿的时候,可别忘了它们哦!让我们一起在这两个“卫士”的保护下,过好咱的小日子吧!哈哈!。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一、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核心部分,其界分与互动日益受到学者和实务界的关注。

侵权责任法主要关注的是因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而合同法则主要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两者的界限并非总是清晰明确,尤其是在侵权责任法不断扩张的趋势下,其与合同法的交叉与重叠现象愈发显著。

侵权责任法的扩张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以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等新型主体的责任认定等。

这些扩张趋势使得侵权责任法在某些情况下与合同法产生了竞合,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出现了替代合同法的趋势。

深入探讨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尤其是在侵权责任法扩张的视野下,对于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并结合侵权责任法扩张的具体表现,探讨两者在实践中的界分问题。

同时,还将对侵权责任法扩张的合理性及其与合同法的协调发展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作为民法领域的两大基本法律制度,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侵权责任法主要涉及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责任法为其提供救济途径。

而合同法则调整私人之间的交易关系,通过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并非总是清晰,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和模糊地带。

本研究的背景在于,近年来,侵权责任法呈现出一种扩张的趋势。

这种扩张不仅体现在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还表现在侵权责任法对合同法的逐渐渗透。

侵权责任法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合同法在某些领域调整的不足,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民法合同中的法与侵权责任

民法合同中的法与侵权责任

民法合同中的法与侵权责任在民法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约束着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侵权责任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民法合同中如何解决侵权责任的问题。

一、合同法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两个独立而又相关的领域。

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当事人之间通过合意协商建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了一方因违反法定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重叠。

例如,在合同中,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故意或过失地违约,可能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从而导致侵权责任的产生。

此外,在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责任等条款来约束对方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行为并降低违约的风险。

这与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类似,即一方因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民法合同中的责任模式在民法合同中,侵权责任往往是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一种重要方式。

侵权责任可以在合同中起到补充和完善合同规定的作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合同义务导致的损害,受损害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而侵权责任,则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要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在实践中,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见的情况,可能造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这时,如果造成了对方的损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适用方式将有所不同。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免责或者部分免责。

但是,在侵权责任方面,法律对违法行为不以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为理由免除责任,即侵权责任不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限制。

三、解决合同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在民法合同中,解决侵权责任问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1. 引言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2. 合同责任2.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损失。

在违约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2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返还已收费用等。

3. 侵权责任3.1 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大小,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3.2 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

特殊侵权责任具有以下特点:责任主体特定、责任范围广泛、因果关系推定等。

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

4. 案例分析以下以一个案例为例,简要分析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100台电脑,乙方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仅交付90台电脑,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外,甲方在交付电脑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乙方一台电脑损坏。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5. 结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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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摘要:固有利益是合同法与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所缔结的合同无关,是本身存在的,当固有利益出现损害时,即使合同已经签订甚至履行也无法得到恢复,因此必须通过相关的过失责任的规定来进行划分。

而在固有利益保护上,合同法和侵权法既存在着共同的部分,又有明显的差别,探究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能够充分的了解相关法律对固有利益的规定,继而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益。

文章在研究的基础上,对合同法与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差异与合作做相关的探究。

关键词:合同法;侵权法;固有利益保护;分工协作
我国合同法与侵权法对固有利益的保护虽然有一定的
共同点,但是其主要差别仍然非常的明显。

从实际的条款来看,合同法往往认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都是在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往往将大多数的内容或者保护包括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所附带的义务当中,例如合同义务的的履行等。

而侵权法的规定则不同,侵权法对于基本义务的规定仅仅是的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与人身权益,即我们通常所指的固有利益,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义务其实不包含在保护义务当中,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侵害另
一方当事人,致使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往往会被定义为侵权责任,不划归为缔约过失的范围内。

因此,从上述的表述来看,在固有利益保护上,其实合同法与侵权法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只有通过两种法律的分工与协作,将必要的条款理顺,强调法律的适用性,才能真正的保护当事人利益,才能真正的保障民法基本架构。

1 合同法的对固有利益保护的不适用性
文章在本节,首先从法律体系合理性上对合同法在保护固有利益上的不适用性进行探讨,继而为论证侵权法与合同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协作的必要性提供论证。

1.1 民法子体系的双法规定原则
我国民法子体系中关于固有权益的保护一般要坚持合同法和侵权法两方面的规定。

从实际的内容来看,合同缔结的义务与双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上两个法律存在在明显的差异。

合同缔约义务的规定与尊重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权的义务这两个方面在思想上其是并没有任何的矛盾或者是差异,但是保护固有利益不是按照思想来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信赖感并不会对保护义务的决定或者履行产生任何影响。

例如顾客因为商场的过失而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下,侵害一方首先违背的是一般性义务,而不是合同中所规定的对当事人的特殊义务。

而另一方面,上述的三种义务虽然虽然相互独立,但是其影响往往是相关联的,任何一种义
务的违反往往会使得当事人的合同履行受到影响,双方的信赖关系也会破裂。

1.2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过多竞合应当减少
实际上,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规定与适用履行来看,对于固有利益的保护,两种法律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相似之处,两种法律的保护也没有存在相互竞争的情况;同时由于每一种法律存在一定的不足点与相应的优势,而其不足与优势并没有极强的关联性,因此两种法律的互相弥补程度不高。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分工与写作才能真正的发挥其作用。

因此两种法律的过多竞合应当减少,加强实质的分工,如减少交叉或者是重叠的部分,协调好两种法律的实际边界,缩小其使用的范围,并明确其适用的实际条件。

在这种前提下,合同法与侵权法才能实现互相的分工,而在固有利益保护上才能不出现互相矛盾的地方,更多时候是在功能上的互补,减少复杂性,明确固有权益保护的界限与赔偿规定,体现出法律固有的权威与有效性。

2 合同法与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协作
结合前期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法与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应当积极的加强分工协作,但是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的前提,划分相关的界限,继而实现功能上的分工互补。

2.1 固有利益保护中,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法
在我国的民法制度中,合同法违约赔偿责任的认定,侵
权与责任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其实也与侵权法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固定利益保护上,尤其是在侵害发生后的责任赔偿,民法的规定是原则上需要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相适应的,如果违反了侵权法的规定,合同法所适用的当事人也应当对其固有实施保护。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多?r候法律的使用性存在争议,如果能够限制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出现的错位情况进行纠正,并进一步规范侵权法的规定,在完善的基础上,以侵权法来保障损害赔偿,则固有利益的保护将更加的明确。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分工也更加分明,协作效果也能够得到体现。

2.2 部分情况下,以合同法兼顾对固有利益保护的职责
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事物情况往往非常的复杂,远远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一般情况,很多时候,如果侵权法不能在部分地区推行,或者是单一的侵权法无法实现利益保护的功能时,需要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共同合作。

因此为了加强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协作,保障法律对固有利益保护的效应,在几种情况下,合同法应当积极的兼顾对固有利益保护的职责。

一方面,当固有利益的保护成为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时,合同法应当适用。

这种情况下,履行义务的根本属性其实就是固有利益,而这与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履行相一致,合同法应当充分考虑义务履行的根本属性,即固有利益的保护,继而从保障义务履行的角度来保护固有利益。

另一方面,当固有利益与义务
履行如债务的返还等有着密切联系时,合同法也应当积极的对相关的义务履行适用,继而保障固有利益。

第三点,当侵权法出现漏洞时,如没有规定被保护对象的属性与范围时,同样需要合同法的补充。

例如商业机密的界定等问题,需要合同法的适用性,继而来确定侵害的实际形成以及受损程度。

通过两方面的合作,才嫩真正实现对侵权利益的客观保护。

2.3 固有利益与合同履行存在密切的关系
结合前期的分析来看,如果固有利益受到侵害,原则上,按照规定是应当适用侵权法的,但是在很多现实情况下,固有利益的损害会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如双方当事人信任感的存在,一方当事人合同履行能力的缺失等等,继而造成合同的接触。

但是合同的解除同样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合同缔结的过程中是否默认了这一风险的存在并不能使得双方
当事人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

因此在这一方面,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也应当进行充分的合作,如劳动者固有权益的损害与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劳工合同的履行等等。

通过边界的划分、适用性的规定以及功能上的互补,才能进一步从客观的角度解决固有利益损害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

3 结束语
文章结合实际的探究,就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进行探究。

从前期探究来看,两种法律对
于固有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交汇,而原则上合同法对于固有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不适用性,因此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过多竞合应当减少。

而在实际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首先明确两种法律的相关界限,强化适用范围,并在功能上实现互补,如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法,但是在部分情况下,如利益损害与义务履行相关等时,要借助合同法的部分功能。

通过双方功能的互补,明确固有利益的基本保护,借助合同法对固有利益与义务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借助侵权法对固有利益的损害进行保障,才能实现固有利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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