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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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用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电子商务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参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经营者实施的竞争行为,不包括市场上处于消费地位的民事主体,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必须是参加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否则难以在电子商务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者应当为两个或者以上,且往往存在行业相同或者相近,在经济利益上有利害关系。
二、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的利益。只有同业经营者才对市场存在争夺,任何一个经营者对市场的占领或者扩大,就意味着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市场相应被占领或者缩小。竞争目标在于争夺市场,争取交易机会。
三、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指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法该法的原则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例举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规定,还包括违反上述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原则的规定。
四、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危害性。这种危害性包括损害其他参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电子商务秩序与社会经济秩序等。
【相关案例】
2011年,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引发了各界的关注。当事人各方分别为原告A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B公司。A公司子啊起诉中称,其是2010年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的承办方,已经成功举办了16届相关赛事,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阻止和宣传,使“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项目家喻户晓,在国内已经成为一流的赛事。而B公司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和授权下,在其注册的网站上擅自使用“世界旅游小姐年度总决赛”这个名称组织商并进行比赛。B文化公司的行为使得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所组织的赛事是原告的行为。同时,B公司在其网站上恶意诋毁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产品,并对原告造成了诋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全体,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名称并道歉。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首先,B公司没有经过A公司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的名称组织、承办选美赛事,还大量使用A公司组织赛事的照片以及赛事活动等相关信息,并对外宣称其获得了A公司和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组委会的授权,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虚假性。同时,被告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赛事的组织者身份产生误解,与A公司组织的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赛事活动相混淆,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其次,虽然2010年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相关赛事在中国举办过程中经多个报纸和网站报道、宣传,但从A公司参与和承办的时间来看,该赛事子啊中国仅成功举办一届,其所形成的影响和知名度尚不足以达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程度。另外,A公司所主张的“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特有名称。因此,A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这一名称经过其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的特征,从而足以该名称与其形成稳定的联系。综上,此案被告没有构成了仿冒知名服务持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驳回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
最后,B公司在进行宣传的同时,还在其网站上看懂呢过声明,指出其使用“世界旅游小姐”名称举办的赛事均为仿冒。但该声明中并未指明A公司的名称,且B公司登载上述声明的目的旨在表明其为“39节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举办者的身份,并不存在诋毁A公司的意图,上述行为不足以达到诋毁A公司商誉的后果。故B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风险提示】
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公司之间的竞争变得日益尖锐,利益的驱动、法律的空缺,使得众多电子商务主体采取非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涌现,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总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虚假广告宣传
虚假广告宣传,主要是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因此大量电子商务性信息通过网络广告、弹出窗口的形式的网络中快速传播。这些广告信息的传播并不需要经过审核,这也就导致了许多广告信息的夸大其词,甚至完全脱离实际。例如,有些网站广告为了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夸大其词,使用网络第一家、最好的最全面的等用语;有些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对自己通过对自己提供产品的内容和质量做夸大其词不真实的宣传,来引诱更多的消费者来访问企业网站,获取知名度和经济上的利益;有些电子商务企业搞虚假宣传,声称上网者可以购买到低于市场价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但网民实际上购买时却声称无货或者需要通过极低的概率的抽奖。
2、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指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者工商业活动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的行为。在电子商务中,一些企业通过良好的服务、广泛的宣传形成驰名品牌,其域名也广为人知。有些企业就注册和其相像的域名作为自己经营的电子服务域名,从而与原域名权人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混淆;或者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商业标识作为衔接,表示与其存在一定的关联,这也可能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可见,混淆行为可以通过网络域名包括网站标识和内容等进行,不仅损害了电子商务的一个品牌,更多的是对网络服务的质量和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也使得整个电子商务界的交易面临困境和信任危机。
3、贬损行为
贬损行为主要是通过网络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等行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网络方便、快捷、廉价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进行虚假宣传来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同类经营者。有的企业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竞争对手不实信息,收集竞争对手的不利信息进行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