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奖惩制度范本附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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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本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正常管理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对本公司发展及社会公益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也为严肃纪律,对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员工给予惩处,进而促使全体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述四种:

1. 表扬;

2. 嘉奖;

3. 记功;

4. 记大功。

除上述行政奖励外,还包括经济奖励:奖品、有薪假期、奖金、加薪。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惩处分为下述四种: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解雇(辞退)。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还可追加相应经济处罚:赔偿、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表扬和现金奖励20-50元:

1. 品行端正,服从领导安排,工作努力,并能及时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

2. 有节约意识,能自发主动地为公司节省水、电、耗材等资源。

3. 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并乐于帮助同事或他人。

4. 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嘉奖和现金奖励50-200元:

1. 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2. 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3. 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内,获取本科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4. 工作努力,表现突出,有明显进步者。

5. 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能及时上报,避免严重后果发生者。

6. 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功和现金奖励200-500元:

1. 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2. 对舞弊和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检举或防止,减免公司损失者。

3. 管理、技术研究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4. 发现公司重大问题,能有效提出方案经采用效果明显者。

5. 对职责之外的事件处理恰当,或对潜在危险及时报告,及时减少公司损失者。

6. 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大功和现金奖励

500-1000元:

1.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2. 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3. 维护公司利益并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者。

4. 遇意外事件或灾害,及时抢救并挽回公司重要财物损失者。

5. 对公司制度、管理、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成果显著者。

6.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表现的类同行为。

第八条获得奖励的员工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将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1. 参加公司举行或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

2. 学习培训机会。

3. 职务晋升、加薪等。

第九条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推荐和提供材料,填写《奖励申报单》,并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落实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10-30元或再追加警告处分:

1. 因过失发生工作上的错误,情节轻微者。

2. 对待客户态度恶劣或导致客户投诉者。

3. 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后果轻微,未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4. 在办公场所禁烟区域吸烟者。

5. 工作时间喧哗、打闹、睡觉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6. 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事情者。

7. 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者。

8. 无故旷工者。

9. 1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及以上者。

10. 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工牌者。

11. 人为损坏公司设备及物品,情节轻微者。

12.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50-100元或再追加记过处分:

1. 违反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 违反(公司奖惩制度)警告行为后,经劝告态度恶劣者。

3.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4. 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

5. 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中介费者。

6. 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

7. 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后果严重,不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8.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200-500元或再追加记大过处分:

1.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

2. 因保管不当或疏忽丢失公司资料或财物,情节严重者。

3. 泄露公司经营机密,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4. 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

5.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予以解雇(辞退):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者。

2. 员工间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影响严重或态度恶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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