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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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甘发改产业规〔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各供电公司:为推进差别电价政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发挥产业政策与价格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我们制定了《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本级相关部门,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首次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确认工作,联合印发确认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及征收标准(明确文件执行日期自2021年4月1日起),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自2021年4月1日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铁合金等八个高耗能行业调整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1030号)和与之相关调整变更文件同步废止。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差别电价企业核查确认工作,切实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整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有序实施。

三、各供电公司要依据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分类执行差别电价;对差别电价名单所列企业电价,不得进行随意减免或擅自加价,代征代收差别电价费用要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并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管理规范,做好差别电价企业日常用电监测和管理工作。

附件: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2021年1月29日附件甘肃省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产业政策与价格政策的协同作用,通过差别电价引导高耗能行业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同时推进差别电价政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工信委、甘肃电监办关于印发《甘肃省电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工信委、甘肃电监办关于印发《甘肃省电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工信委、甘肃电监办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甘发改商价[2013]169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09.29【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工信委、甘肃电监办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3〕1695号)各市、州、兰州新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委,省电力公司,有关火力发电企业: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根据《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甘政发〔2013〕8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甘肃电监办、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1),现予以印发。

对于符合准入条件、愿意参加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认真组织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并务必于2013年10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转发本通知。

联系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价处吕海刚联系电话:8412389附件:1.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2.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申请、审核表3.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申请、审核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电监办2013年9月29日附件1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根据《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甘政发〔2013〕87号),制定本细则。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供电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供电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供电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供电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省内供电延伸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服务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现就我省供电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电延伸服务是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用电设施提供检修、检验、迁移、维修等相关上门服务。

产权属于供电部门的设施维护不得向用户收取服务费。

具体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

多回路供电和临时接电费用按甘发改商价〔2011〕1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提供供电延伸服务的主体是具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各级供电企业,或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社会单位、企业。

供电服务主体应由用户自愿选择、委托,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收费。

三、提供供电延伸服务的主体要建立相应的服务规范、标准和服务承诺,并按要求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接收用户监督。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四、延伸服务辅助材料由供电延伸服务主体免费提供。

延伸服务所用主要材料、设备可由用户自行提供,也可委托服务企业采购。

五、本供电延伸服务收费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减半收取。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市、州制定的供电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1.甘肃省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2.甘肃省供电服务项目标准说明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17日附件1甘肃省供电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服务项目类型单位收费标准一、用户用电设施维修(一)维修、更换用户进户线元/次居民20 非居民 25(二)维修更换用户设施(刀闸、断路器、保险丝、插座等)(三)装、拆、移电能表元/只(四)装、拆、移互感器低压电流互感器元/只(台)170组合式互感器(计量箱)740二、用户线路抢修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元/点600110千伏架空线路元/点100022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元/点1665电缆线路元/点2665三、带电作业修剪树枝、消除异物、拆除废旧设备及普通消缺元/次2315断、接支接线路引线更换避雷器元/相更换跌落式熔断器更换柱上开关或隔离开关更换直线杆绝缘子及横担元/次·相组立或撤除直线电杆元/基四、受电装置重复检验380(220)伏元/次301-10千伏元/次18035千伏元/次470110千伏及以上元/次945注:维修所需主要材料费由用户负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甘政办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8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发改委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电力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电网是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电网建设直接关系到全省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省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力需求稳步上升,电网建设投资持续增加。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城乡电网建设,满足各地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和电源送出需要,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和落实责任(一)电网规划是城乡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甘肃电网健康发展,推进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和市州应积极研究制订电网发展战略、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政策。

(二)省发改委负责电网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衔接、项目核准及重大事项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省经委负责电网与全省经济运行的配合工作;省建设厅负责电网发展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审批,并协助电网企业取得国家级有关土地审批文件;省林业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涉及保护区、森林公园、征占用林地审核的行政许可、林木砍伐的审批和协调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并协助电网企业取得国家级有关水土保持审批文件;省公安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和电力设施的保护;省环保局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并协助电网企业取得国家级有关环评审批文件;省物价局负责电网建设的电价支持工作和电价监督检查工作;兰州电监办负责电力市场准入;省电力公司负责全省电网规划编制和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

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

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经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2023年10月26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服务与管理第四章用热和热费管理第五章设施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供热用热是一项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和重要民生保障工程。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和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供热规划、建设、运营和用热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用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用热管理协调机制,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州供热用热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供热用热工作。

自治州、县(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2023电费阶梯电价是怎样算阶梯电价每年几月清零

2023电费阶梯电价是怎样算阶梯电价每年几月清零

2023电费阶梯电价是怎样算_阶梯电价每年几月清零2023电费阶梯电价是怎样算?我国是现阶段世界上少数存在大量产品与服务是以国家定价的方式进行销售的国家,而在这类产品与服务中最令人关注的账单便是每个月的电费价格。

现在的电费计算是以“阶梯式”为主,这类计算方式能更好的保障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做到“节约用电”。

阶梯电价是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一计费方式在当时得到了大家一致的认可。

主要原因便是当时家用电器数量并不多,每家每户基本电量使用都在第一阶梯当中。

而第一档电费普遍较低,各个地区一般不会将第一档电费设置在0.5元/度以上。

阶梯计算方式最初是为更好的树立民众的节约用电意识,但是在近几年的发展中,这一政策出现了较多问题。

现阶段社会经济与科技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每家每户的电器逐渐增多,在使用过程中会消耗较多的电量,导致大部分家庭的电费走向第三阶梯,每个月的电费支出不断上涨。

在缴纳电费时部分家庭认为阶梯计算方式不合理,并将这类电费支出成为“电费刺客”。

由此可以看出,阶梯电费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居民的节约意识增加,但是这类传统的电费计算方式已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需求。

若无法降低中高用电量家庭的日常支出,将不利于社会各项因素的稳定发展。

电费缴纳“新变化”近期有消息传出在2023年6月1日起调整电费计算标准,以往所使用的阶梯电价将会彻底淘汰。

那么新电费计算模式是怎样的呢?新计算方式被称为“分时计价”顾名思义就是按照每日使用电量的峰期与谷期来计算电费。

在新时代背景下居民用电与工业用电的需求不断上涨,国家电网表示自身压力也是与日俱增。

在2022年甚至部分地区出现了阶段性停电的情况,给部分地区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较多负面的影响。

因此出台“分时计价”计算方式可以更好的解决居民与工业的高用电需求。

用峰期与谷峰来计算电费,可以保障供电公司的盈利性,但是对普通百姓而言却带来了一笔不小的负担。

在高峰期用电时电力价格要比特价时期高出30%左右,若是家用电器更多则花费更多。

2023年安全供电管理规定

2023年安全供电管理规定

2023年安全供电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更好地保障全社会的电力供应安全,加强电力供应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二、供电企业的责任和义务1. 供电企业要建立健全电力供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并将其贯彻到每一个环节。

2. 供电企业要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供电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三、用户的责任和义务1. 用户在用电过程中要合理使用电力,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 用户要定期对住宅和办公场所的电线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 用户要积极配合供电企业的设备检修和故障处理工作,及时报修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电力供应安全的监督和管理1. 电监办要加强对供电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2. 电监办要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3. 电监办要加强对用电设备的抽检和质检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五、违规行为的处罚1. 对于不履行供电企业责任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电等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不履行用户责任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强制改正。

3. 对于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六、附则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是对2023年安全供电管理规定的一份简要说明,具体的规定及细节还需进一步的制定和完善。

甘肃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综合趸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工[2001]66号

甘肃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综合趸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工[2001]66号

甘肃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综合趸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综合趸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工[2001]66号2001年4月3日)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电力局(供电局、公司):根据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规范综合趸售电价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工(1998)258号)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综合趸售电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电力局(供电局、电力局),各趸售县电力局要严格执行本文规定的综合趸售电价(详见附表)并据此进行电费结算。

二、本文附表中所列的综合趸售电价不含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基金,地区电力局向趸售县电力局代征两项基金时按下述公式计算即:0.024元×非农业排灌电量×(1--线变损率),线受损率具体扣除标准由地区电力局根据趸售县电力局的实际情况与趸售县电力局共同确定。

三、甘南、临夏州电力公司,兰州市农电公司对趸售县实二级趸售的,张掖、武威等县(市)对肃南县转供的,按下述办法执行,即:临夏州电力公司在兰供局的趸售电价基础上加0.01元与县级趸售企业结算;甘南州电力公司与趸售县的结算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兰州市农电公司与趸售县趸售折扣按市公司30%、县70%比例分成执行;张掖、武威等电力局与肃南县电力局的结算按平均目录电价加0.03元的损耗执行。

四、综合趸售电价下达后,各供电单位继续加强营业普查工作,摸清真实的用电分类比例,为全省同价工作和调整综合趸售电价奠定基础。

当核定比例变化超过±3%时,应及时上报。

趸售营业区的大用户,供电局应装表计量,按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甘价工(1999)117号文件规定支付转供费用。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修正)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修正)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修正)【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2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10.22【实施日期】1990.04.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节约能源工作的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细则,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煤油、柴油、汽油、燃料油、蒸汽,薪柴等。

第四条甘肃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五条全省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明确节能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

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不论承包与否,都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能源的使用及节约。

第七条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节约能源规划及技术政策,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编制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本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组织节能工作的考核评比,负责节能奖的分配和使用;(三)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交流节能信息和情报。

第九条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通则》的规定,装配能源计量器具,对所使用的能源进行全面计量。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法规类别】电力设施【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7.28【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及与供用电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安排供用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对农村用电的优惠政策,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推进村村通电和户户通电工程。

第六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原则,协助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并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引用先进技术,改造供电设施,降低损耗,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八条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应当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由建设在后的一方承担费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

《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

推行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降低运行成本、树立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导向和示范作用。

《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同时必须看到,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条例》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州、各部门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市州、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电监办《甘肃省居民用电服务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电监办《甘肃省居民用电服务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电监办《甘肃省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2]16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27【实施日期】2012.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电监办《甘肃省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6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电监办《甘肃省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甘肃省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甘肃电监办)为保障居民用电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确保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按照电监会统一部署,结合甘肃电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民生优先、依法监管和因地制宜为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电,规范供电企业服务行为,推进政风行风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电权益的公共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享受优质、高效、便捷的供电服务。

二、监管重点(一)监管人民群众生活用电情况。

供电企业要准确预测负荷缺口,合理有序编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认真执行停限电告知规定。

供电设施临时检修停电,应提前24小时将停电区域、线路、时间告知用户。

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提前7天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不得随意拉限居民生活用电。

电力设施出现故障,供电企业应及时抢修,努力缩短居民停电时。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甘价商[2006]276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甘价商[2006]276号)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2006年7月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6]191号),对甘肃电网销售电价进行了适当调整。

针对近期各地在执行调价文件时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城乡中、小学用电执行范围包括省内中小学、幼儿园(含私立学校)。

上述学校的办公、教学、宿舍等照明用电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考虑到各趸售县(区)在本次电价调整过程中存在抄表时间差等实际情况,趸售县与省电力公司新的趸售电价结算时间,在省物价局甘价商[2006]191号文规定的执行时间基础上推后一个月执行。

三、金昌供电公司供民勤县昌宁乡农排趸售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其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中农排电价也相应按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四、为了加强电价管理,便于供用电双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对国家批准的我省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蓝星硅材料有限公司、兰州炭素厂、兰州新西部维尼纶有限公司、甘肃万轩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华兴铝业有限公司、甘肃临洮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公司老系统(不含白银铝厂)等九户执行优惠电价企业的具体用电价格予以明确,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五、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6]191号)附表一、二、三中第七项贫困县农业排灌“地下水提灌100米及以下”应改为“地下水提灌100米及以上”。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甘发改价格〔2021〕676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7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现就加快我省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录销售电价体系(一)取消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自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印发之日起,取消我省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

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要尽快进入。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保留居民、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

省内低价电源优先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二、加快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三)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

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

(四)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

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2023年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2023年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2023年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气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气安全责任1. 电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加强电力设施设备的巡检和维护。

2.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使用电力设备,确保使用安全。

3.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和电力用户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电气设备标准1. 电气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气设备,并获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

2. 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购买电气设备时,确保所购买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安装、使用和维护。

3.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进行整改或下架处理。

第四条电气安装工程1. 电气安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电气安装资质,并派遣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电气安装工作。

2. 电气安装企业在进行电气安装工程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确保安装质量。

3. 电气安装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气安装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

第五条电气火灾防控1. 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和电力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电气火灾防控制度。

2.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和线路的正常运行。

3. 电气设备和线路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和易爆物品,电气设备应当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

4.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火灾报警系统,并进行紧急疏散和灭火。

5.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气火灾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六条电气事故应急处置1. 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和电力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气事故应急预案,合理安排人员和物资,提前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2023年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用电安全管理,规范用电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3年全国范围内的用电安全管理,包括用电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用电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法律、规范的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第二章用电设备的安装与验收第四条用电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前应进行设计和方案论证,确保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条用电设备的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和电气安全的规定,所有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用电设备的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前应对用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和试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七条用电设备安装和验收的单位或个人应保留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验收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用电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用电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拉乱接、过载使用,保持设备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九条用电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

第十条用电设备的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前应进行设备的全面检测和试验,确保维修后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用电设备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拆解,应由专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用电安全检测第十二条用电设备的安全检测应定期进行,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检测结果应详细记录设备的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用电设备的安全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流等检测;设备的外观、内部结构、电缆连接等检测;设备的运行参数、安全保护装置等检测。

第十四条用电设备安全检测的结果应提供给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保留整改记录。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及与供用电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安排供用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对农村用电的优惠政策,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推进村村通电和户户通电工程。

第六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原则,协助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并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引用先进技术,改造供电设施,降低损耗,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2023年生活用电安全规定

2023年生活用电安全规定

2023年生活用电安全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关于2023年生活用电安全的安全规定,全文共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活用电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生活用电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规范性技术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用户的用电安全意识,确保用户安全用电。

第五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用电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处理和追查用电事故,保障相关权益。

第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对用电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用电事故是指在生活用电过程中,因电力设备、线路、电工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者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事件。

第二章电气设备和线路第八条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过合格检验。

第九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按照规范进行,并由持证电工进行操作和调试。

第十条电气线路应当按照规范进行布置,避免堆积、交叉和接触。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设置合适的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保障用电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在使用电气设备和线路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禁止违反规定的操作行为。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人们注意用电安全。

第三章用电操作和用电器具第十五条用电操作包括开关电源、插拔电器和使用电器等行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做好用电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用电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过合格检验。

第十七条用电器具的购买、安装和维修应当由持证电工进行,确保用电器具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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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设施第三章电力供应第四章电力使用第五章供用电合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确保安全、经济、合理供电用电,保障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供应与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应当坚持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服务便利、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协调解决电力供应与使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是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省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依职能做好电价的管理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信部门负责电力日常运行管理以及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协调解决发电、供电和用电的相关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供电、用电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向电力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电力,及时处理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电力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

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供电营业区内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售电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与电力用户建立售电关系,依法开展售电业务。

第二章供电设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供用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涉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事先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

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

第九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依法规划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

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住宅小区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供电企业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引用先进技术,改造供电设施,降低损耗,指导电力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同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国防动员、自然资源等部门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场所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智能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引导客户有序充换电,畅通客户诉求受理渠道,及时解决客户在充换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电力用户专用供电设施由其自行投资建设。

电力用户专用供电设施,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可以保证原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和质量的,经双方协商,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其设施向其他电力用户供电,并给予合理补偿。

电力用户可以对其专用供电设施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与供电企业签订运行维护协议,委托供电企业实施有偿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公用变电站内由电力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

在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当就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备品备件及产权处理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供电设施日常维护及管理责任范围,按照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或者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日常维护及管理责任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日常维护及管理责任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承担;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为受电设施,管理责任由电力用户承担。

第三章电力供应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基本供电,向电力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等各项供电服务,指导、协助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承担公共电网维修责任。

第十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和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其他非电保安措施,确保供用电稳定。

电力用户自备发电设备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备案,并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反向送电。

电力用户按照规定应当配备多路电源而不配备,也未配备自备电源或者未采取非电保安措施的,因停电造成的损失,由电力用户承担。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风、光、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在满足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确保电力连续稳定供应的前提下,供电企业应当综合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因素优先安排并网。

第十九条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应当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并网容量规模应当综合考虑地区负荷水平和电网消纳能力,并网前应当组织系统接入论证,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储能建设政策,引导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及其他社会主体开展储能设施建设,加强储能设施安全管理,推进新能源与储能或者其他调节性电源互补协同发展,增强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

第二十一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需求侧响应政策,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电力市场主体主动参与需求侧响应,挖掘调峰资源,推动可中断负荷用户、可调节多元负荷资源的集中利用,增强电力系统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电力用户供电,不得中断。

电网计划停电检修应当尽量与重要电力用户设备检修同步进行。

供电设施计划停电检修,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电力用户或者公告;供电设施临时停电检修,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公告或者通知时间及时恢复供电,未能按时供电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力用户,并说明原因。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未能按时恢复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会同供电企业编制负荷管理方案和事故限电序位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告知系统内有关电力用户。

因电力供需紧张需要进行错峰、避峰、限电、停电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负荷管理方案,并通知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等紧急状态下需要限电、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

引起限电或者停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及收费标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充电、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及收费标准,并在充电、换电站(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依据。

电力用户对收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或者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投诉,供电企业和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性。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计费电能表的准确性有异议时,有权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电能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检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定申请七个工作日内将检定结果书面通知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裁决,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裁决结果书面通知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

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检定费由电力用户支付;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检定费由供电企业支付,并按照检定结果退补电费。

在电能表检定期间,电力用户应当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应当提供临时替代计量装置,并正常供电。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向电力用户供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二)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三)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四)违法设定履约项目、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电力用户负担;(五)其他损害电力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电故障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服务电话,每天二十四小时受理故障报修,并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供电。

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城区内不超过六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百二十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电力用户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

对电力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电力用户,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电力用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有计划地实施。

供电企业可以运用网络和移动通信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抄表。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开发主体,应当按照本省相关规定和供电企业审核意见,建设配套供配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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