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电用电管理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在供用电方面的行为和管理。
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三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规划和电力市场运营的要求,合理规划电力供应。
第四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合理使用电能,遵守用电安全规范。
第三章电力计量与结算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计量管理规定,确保电力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电力计量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用电安全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电能。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九条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反用电合同、窃电、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用户发现供电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恶意限电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投诉,并要求供电企业进行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和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第三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电量等行为,扰乱供用电市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由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和处罚。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供用电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高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高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压供电管理,保障电网安全,提高供电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压供电单位和高压供电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高压供电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四条高压供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加强对高压供电设备的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建立健全高压设备巡检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七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加强对供电线路的巡视,及时清理隐患,确保供电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建立用电台账和用电记录,统计用电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供电效益。
第二章高压供电设备管理第九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建立高压供电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情况、安装位置、型号规格、投运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制定高压供电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维护计划,确保设备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运行。
第十一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建立高压供电设备巡检制度,每天对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设备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建立高压供电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清洗、润滑、调整等。
第十三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建立高压供电设备故障处理制度,及时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和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建立高压供电设备报废和更新制度,及时淘汰老化设备,引进先进设备。
第三章高压供电线路管理第十五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建立高压供电线路档案,记录线路的基本情况、敷设位置、材料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十六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定期对供电线路进行巡视,及时发现线路杆塔、绝缘子、导线等异常情况。
第十七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及时清理供电线路周围的树木、杂草等,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建立高压供电线路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线路进行排查,及时处理各类隐患。
第十九条高压供电单位应建立高压供电线路保护制度,定期检查线路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确保线路安全稳定。
体育馆供用电管理制度(参考)
体育馆供用电管理制度(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馆供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体育馆供用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修、改造和扩建等活动。
第三条体育馆供用电管理应当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体育馆供用电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电力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体育馆供用电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体育馆管理单位,负责体育馆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改造和扩建等工作。
第六条体育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体育馆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供用电设施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体育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供用电设施管理第九条体育馆供用电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电力规划和技术标准,满足用电需求和安全要求。
第十条体育馆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和改造应当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的规定和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
第十一条体育馆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和改造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和档案。
第十二条体育馆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和改造应当定期进行,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
第四章用电管理第十三条体育馆用电应当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用电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用电。
第十四条体育馆用电应当实行节约用电,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体育馆用电应当实行安全用电,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体育馆用电应当实行环保用电,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减少电力污染。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体育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供用电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体育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供用电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化工厂供_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化工厂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内所有用电设备、线路及电气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供电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合理使用;(三)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四)规范操作,确保质量。
第二章供电设施管理第四条供电设施包括:(一)供电线路;(二)变压器;(三)配电柜;(四)用电设备;(五)电气设施。
第五条供电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供电线路、变压器、配电柜等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防止漏电、短路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用电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八条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绝缘测试,确保绝缘性能良好。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九条用电管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
第十一条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二条用电设备应按照设备性能、负荷要求合理配置,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用电设备运行期间,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用电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用电设备维修、改造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电力负荷管理第十六条电力负荷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配置,避免超负荷运行。
第十七条电力负荷应按照设备性能、负荷要求进行平衡分配,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电力负荷应定期进行评估,根据生产需要调整负荷配置。
第十九条电力负荷调整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确保生产不受影响。
第五章电力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电力安全管理应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电力安全管理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电力安全管理应加强用电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用电管理规定9篇
用电管理规定9篇用电管理规定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浏览次数: 1次字号: [大] [中] [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现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住宅小区供电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住宅小区供电安全、可靠,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住宅小区所有供电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住宅小区供电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住宅小区供电管理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供电设施与设备第五条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包括变压器、配电室、配电线路、电力表计等。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电设备包括变压器、配电箱、电表箱、插座、开关等。
第七条供电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企业或者专业人员负责。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禁止私自拉线、搭接电源,禁止使用非标准、非合格电力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供电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供电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二)供电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三)供电设施和设备的保养,应当根据设备特性、使用年限和运行状况进行;(四)供电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检修质量。
第三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电力供应实行一户一表制度,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办理用电手续。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电力供应电压等级为220伏,单相用电容量一般不超过10千瓦,三相用电容量一般不超过160千瓦。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电力供应实行分时电价制度,具体电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期缴纳电费,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电力供应应当确保连续、稳定,供电中断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电力供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擅自改变供电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功能;(二)禁止擅自改变供电线路的走向和容量;(三)禁止擅自接入非供电设施和设备;(四)禁止擅自改变电力表计的读数和参数。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给与使用的管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做到平安、经济、合理用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供电管理。
第三条分公司供电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机电科。
第四条供用电实行“平安用电、节约用电、方案用电〞和“谁供电、谁负责、谁用电、谁管理〞的原则。
各部门的用电范围就是管理范围,设专人负责,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接受机电科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机电科定期绘制地面、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各用电部门定期绘制本部门用电范围的供电系统图。
第二章平安供电第六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第七条严禁井下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八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九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操作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十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十一条各变配电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验电、放电、接地设施及绝缘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杆等〕,并按规定定期做耐压实验。
第十二条确保井下“三大保护〞灵敏可靠,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并坚持每日试验;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并坚持执行开关定期整定制度;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接地,并坚持执行接地电阻定期测定制度。
第十三条按规定装设防雷设施,每年雨季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第十四条运行设备的其它试验、整定工作按《电气试验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各变配电场所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和倒闸操作票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十六条各变配电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入口处和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用电安全,推动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产、供、用电单位、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以科学合理使用电能,为促进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条件。
2. 以保障供电安全为中心,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可靠和用电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是本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用电计量第五条:用电计量的目的和要求1. 为了公正计费和优化节能管理,用电计量设备应当达到高精度和长周期的要求。
2. 用电计量设备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用电计量设备的监督管理1. 用电计量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检定、校验和维护。
2. 用电计量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章用电安全第七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含用电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
2.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经过实践不断完善。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安全1. 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2. 用电设备运行时应当按照其技术特点和使用条件加以管理。
第九条:用电事故的处理1. 用电事故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2. 用电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透明、公正和有效。
第四章用电服务第十条:用电服务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和可信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用电服务应当及时、周到、真诚、高效。
用电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服务中心,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五章监管和惩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做好对用电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用电法律、法规,影响用电安全和资产安全的单位、个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1、用电计量设备安装和维护规范。
2、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3、用电服务机构用户服务标准。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法》:电力领域的基本法律。
2、《用电管理条例》:用电行为的法律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章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章第四章:供电营业规则第一节供电服务范围及接电条件供电服务范围是指供电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配电、供电、咨询、维修等服务的范围。
接电条件是指用户接入供电系统的条件和要求。
1. 供电服务范围供电公司根据供电区域划分,将服务范围划定为不同的区域。
用户在不同区域享受不同的供电服务,包括电能质量、电压等级、容量等方面的要求。
2. 接电条件用户接入供电系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用户需具备合法的用电用地手续,包括用地批准手续、用电许可证等。
其次,用户需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完成接电工程,包括接入点的选择、电缆规格、保护装置等。
同时,用户需按照供电公司的规定缴纳相关的接电费用和押金。
第二节供电合同和电费结算供电合同是供电公司与用户之间约定供电服务和电费结算方式的合同。
1. 供电合同内容供电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供电服务内容、电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供电质量、电压等级、容量等要求,并约定供电公司的维修、抢修服务。
2. 电费结算方式电费的结算方式根据供电公司的规定执行,包括按照用电量计费、按照容量计费等。
供电公司会定期向用户出具电费账单,并约定缴费时间和方式。
第三节用电管理和电能计量用电管理是指供电公司对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合理和经济。
电能计量是指供电公司对用户的用电量进行测量和计量。
1. 用电管理供电公司会对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用电安全、用电负荷调整等方面的要求。
用户需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力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2. 电能计量供电公司会对用户的用电量进行测量和计量。
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的计量法规定,供电公司有权进行抄表、核算和检测。
用户需按时维护计量设备,并配合供电公司的抄表工作。
第四节用电安全和应急措施用电安全是指用户在用电过程中要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应急措施是指供电公司在突发情况下采取的保障用电安全的措施。
供用电管理制度
供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电管理,保障供用电安全,维护供用电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供用电活动以及与供用电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经济、合理、公平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供电设施管理第四条供电设施包括变压器、配电柜、输电线路、电缆等。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以供电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供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产权所有者负责。
产权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视、检查、维护和试验,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动或者损坏供电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迁移、变动或者损坏供电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补偿措施。
第七条在供电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二)种植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开挖鱼塘、水渠;(五)其他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八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供电部门提出用电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用电手续。
第九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供电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地址等使用电能,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第十一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二条鼓励用电单位和个人采用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第四章电费管理第十三条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
第十四条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供电部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电费,不得拖欠电费。
第十五条供电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用电单位和个人提供电费清单,接受用户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拖欠电费的用户,供电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催缴措施,经催缴仍不缴纳电费的,可以按照规定停止供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价与电费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4篇)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小区内居民的生活安全和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的居民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条:小区内水电气设施的安全使用,应遵循安全、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小区居民、单位应加强对用水、用电、用气的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五条:小区居民使用自来水应按照正常用水需求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随意篡改水表,造成用水量异常;(二)禁止私拉私接水源,私自建设水厂;(三)严禁乱倒污水,严禁乱排废水;(四)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水质,不得存储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质;(五)水龙头、水管等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不得自行随意修理。
第六条:小区内的绿化、车库、游泳池等公共设施的用水,应经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安排,居民不得私自使用。
第七条: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的用水,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居民不得私自使用消防水源。
第八条:小区居民及单位对用水设备的使用误区、水漏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物业管理公司,配合修复工作。
第九条:小区居民应注重用水节约,避免浪费。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用水意识。
第十条:如发现有人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改正、限制用水等。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十一条:小区居民使用电力设施,应按照正常用电需求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乱动电表,不得私拉私接电源;(二)禁止使用电流超载的电器设备,禁止超负荷使用电器;(三)不得擅自停电,不得私自更换电线、插座等设施;(四)电源插座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修;(五)电闸箱应定期巡视,不得擅自开启或关闭。
第十二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使用电力,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安排。
居民不得私自使用。
第十三条:小区内的消防设施使用电力,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居民不得私自使用消防电源。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三章供电设施第四章电力供应第五章电力使用第六章供用电合同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XX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商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X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电力安全管理条例》GA836-2023
《电力安全管理条例》GA836-2023电力安全管理条例GA836-2023第一章总则本条例为了规范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规定。
第二章电力供应安全第一节电力供应保障1. 电力供应企业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并维护电力供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节电力事故应急管理1.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2. 在电力事故发生时,电力供应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并减少损失。
3.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通报电力事故的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电力工程安全第一节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1. 电力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2. 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节电力设备安全监管1. 电力设备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电力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章电力使用安全第一节电力使用管理1. 电力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电力,不得超负荷使用或私拉乱接电线电缆。
2. 电力使用单位应加强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节用电设备安全1. 电力使用单位应对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电力使用单位应加强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电力安全管理条例GA836-2010》。
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电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维护用电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供用电之间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用电需求确认第五条用电需求方应向电力供应商提供用电需求信息,并与电力供应商协商确定用电计划。
第六条电力供应商应根据用电需求方提供的信息,制定供电方案,并告知用电需求方。
第七条用电需求方应按照供电方案使用电力,并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向供电方报告用电情况。
第八条电力供应商有权随时对用电需求方的用电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签订第九条用电需求方和电力供应商在确认用电需求后,应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条供用电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电力供应的时限、质量、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并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四章供用电费用结算第十三条用电需求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支付电力费用。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电时限、质量和数量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五条用电需求方和电力供应商应定期对供用电费用进行结算,并确保账务清晰准确。
第十六条用电需求方应及时支付电力费用,电力供应商应按时发放电力发票。
第五章供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用电需求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电力安全管理要求使用电力设备。
第十八条电力供应商应加强对用电需求方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九条用电需求方和电力供应商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供用电合同违约处理第二十条供用电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对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供用电合同违约处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守合同法、电力法及相关规定。
第七章供用电合同纠纷解决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合同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申请仲裁或法院诉讼。
物业供电管理制度
物业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供电管理,保障物业住户的用电安全,提高供电效率,制定本物业供电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内的住户,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用电场所。
第三条物业供电管理要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管理法律法规,并与供电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四条物业供电管理应以安全、可靠、经济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供电质量。
第五条物业住户有义务按规定缴纳供电费用,并确保用电设备符合安全规范。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六条物业供电设备应经过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物业住户不得私自改装或更换供电设备,如有需要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物业供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状态良好,避免因设备故障造成事故。
第九条物业供电设备的维修、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由住户自行操作或委托无资质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物业供电设备的日常使用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和安全规范操作,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使用电器等行为。
第十一条物业供电设备需要停电检修时,物业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住户,确保住户的安全和用电需求。
第十二条物业供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住户的正常用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章供电设备保护第十三条物业供电设备应设有有效的保护措施,如过流保护、过载保护等,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物业供电设备的配电箱应设在住户无法触及的地方,防止住户进行私接电线等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物业供电设备及其配电线路应设有防雷设施,确保雷电天气时的用电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供电设备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用电计量管理第十七条物业供电应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进行计量,确保住户用电的公平合理。
第十八条物业住户应使用国家认证的电表进行用电计量,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等。
第十九条物业供电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住户用电量进行检查和抄表,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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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供电用电管理————————————————————————————————作者:————————————————————————————————日期:第四章供电用电管理第一节营业管理4.1.1 用户用电申请部颁《供电营业规则》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因此,用户不论是新装、增容、减容或者暂停、销户,还是移表、变更户名、迁移用电地址等,均需到有关的地区供电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供电营业规则》第17条规定:“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根据上海地区的现状,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就是上海市电力公司所属的各供电营业室。
4.1.2用户申请新装及变更用电4.1.2.1新装用电申请1.按用户的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大小,分为小用户和大用户(大用户又分为低压供电和高压供电两种)。
凡装接容量在100kW以下者,为小用户,100kW及以上者为大用户。
申请新装用户应到电力营业室办理申请于续。
2.受电设备容量在800kVA 及以上的用户受电工程建设项目,供电条件、变配电站站址的选择等方面,因涉及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在用户确定项目之前,应向电力营业室书面提出用电征询。
3.大用户新装申请,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l)书面申请报告;根据上级批文、征用土地批文,写明申请简要理由,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用户的基本信息;近几年的负荷发展情况;特殊用电设备及用电特殊要求;(2)《用户用电申请单》(可向各电力营业室索取,需详细填写);(3)《用户用电设备统计表》(可向各电力营业室索取 ,临时用电和低压大用户须填写);(4)用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装用户需提供);(5)一份 1/1000 地形图蓝图(上海测绘院出图),图上标明厂区范围;(6)三份1/500 厂区平面图蓝图,图上标明配电所。
4.小用户新装申请,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简要理由,提供用户的基本信息;(2)《用户用电申请表》(可向各电力营业室索取,需详细填写);(3)《用户用电设备统计表》(可向各电力营业室索取);(4)用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装用户需提供);(5)一份上海测绘院标准比例地形图蓝图(装接容量≥20KW 一般需要提供。
须标上表间位置)。
4.2.1.2临时施工用电的申请1.临时施工用电也分大用户与小用户两种。
申请手续基本同正常新装用电申请。
但申请临时施工用电,必须与正常用电同时申请。
2.临时施工用电仅供本项目施工之用,不能自行移作正常用电,也不得向外转供或转让给其他用户。
4.2.1.3 变更申请变更用电指用户用电需要增容、减容、暂停、暂挟、移表、暂拆、更名或过户、销户、改压、改类、增限、迁址、分户、并户等事宜。
变更用电可能导致供电方式、计费方式的改变。
4.1.3 答复、报装和接电1.凡用户申请用电,手续完备的,供电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应向用户说明情况。
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异议时,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受电工程开工日止。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2.报装与接电用户在接到供电方案后,完成受电工程设计后,需向营业室送审变配电所(站)电气、土建设计及用电技术资料。
高压用户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必须包括下列内容:(l)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2)负荷的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3)影响电网电能质量的特殊用电设备清单及相应的限制措施;(4)生产工艺及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5)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用电计量装置的方式;(6)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7)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低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特殊用电设备清单和用电计量装置的方式等有关资料。
用电检查人员收到有关图纸后,应一次性提出审图意见。
用户应根据审图意见,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改进措施。
审图完毕后,用户应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士建施工和电气设备的安装。
其间,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通知用电检查人员检查隐蔽工程。
用户待变电所(站)及电气设备安装竣工后,通知用电检查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用户需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对用电设备进行电气试验和继保校验工作,并需配合供电企业完成外线及电缆的施工工程,直至正式接电,受电变压器投运。
4.1.4 用户停、送电申请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及变电站部分)中第93条规定:“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向用户工作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恢复送电,必须接到原申请人通知后方可进行”。
根据该条精神,凡是高压用户在总开关处或总开关前设备上进行检修、清扫等工作前,必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 停电申请(l)凡不涉及到线路上其他用户停电,须在七天前提出停电申请;(2)涉及到线路上其他用户停电,须在十天前提出停电申请,以便安排好工作;(3)国定节假日停电,须在十五天前提出停电申请;(4)结合电业停电的,须在三天前提出停电申请。
2. 停电许可经批准停电的用户,在停电日应先将内部高压设备断开,用户电气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等候供电企业操作人员前来执行停电。
(l)供电企业执行停电后,用户电气许可人应与供电企业区调电话联系办理许可手续;(2)用户得到供电企业区调调度员许可工作并完成了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3. 汇报、恢复(l)在同一停电系统所有工作全部结束后,拆除所有工作接地线(属供电企业管辖的除外),临时遮拦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试验进线闸刀接触紧密。
(2)用户电气许可人向供电企业区调调度员汇报工作结束,要求恢复送电,并等候供电所操作人员前来送电。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向供电企业汇报工作结束后,就应视设备有电,不得再次触碰设备。
如要再次接触设备,则必须重新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第二节电价和电能计量4.2.1 电价4.2.1.1概述电是工农业生产的重要能源,是社会生产发展基本条件,与人民生活也密切相关。
随着国民经济的抖续高速发展,本市对电力的需求上升很快,近几年来,每年以约9%的速度递增,为缓解用电矛盾,每年都需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发电机组和输变电网络,以及城市电网的改造。
电又是一种不能储存的特殊商品,所以其价格必须以价值为依据,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促进生产的发展。
电价按照补偿生产成本,取得合理利润,及用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电价构成要素包括电力生产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电价中的利润要按合理的资金利润率确定。
电力企业的收入不但要保证简单再生产需要,还必需解决扩大再生产的所需资金,以使电力生产和建设进入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使电力工业不断得到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改善的用电需要。
4.2.1.2 电价分类l.分类目的工业产品一般都以其不同的产品,不同的质量和不同的规格分别计价;商品价格有批发零售之分,但同一商品不因消费者使用不同而有价格差异。
而电能对于不同消费者,则因其用途不同而分别计价,这是电力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电作为特殊商品与其他商品之间的显著不同的特点。
在电能价格上所以要分门别类,主要是因为:(l)不同的用户,使用电能在时间及数量上各有不同,其所占用电力生产的成本亦各不相同,电价要保证电业企业的合理收入;(2)国家经济政策的需要;(3)合理、节约使用能源;(4)公平合理。
用户用电千变万化,几乎每个用户所使用的电能,其所耗用的电力成本都各不相同,如单纯从成本角度考虑,则对每个用户要订出一种电价,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
因此,大致将电价分成几个类别,将用电性质大致相似的用户,同类合并定价,以适应电力企业生产特点,并使某一类别的电价与这类用户所应分担的平均费用大致吻合。
2.电价制度在弄清电价分类之前,先了解一下所实行的电价制度。
(1)单一制电价即以用户电能表上所示每月实际用电量多少为计算依据来计算电费,不论用电多少均实行一个单价,计费简单。
目前,单一制电价,适用范围为装接容量在100kW 以下及非经营性的非工业用户。
(2)两部制电价两部制电价就是将电价分成两个部分。
一是基本电价。
它代表电力成本中的容量成本,即固定费用部分,即用以按用户用电的最高需量 (KW) 或变压器容量 (kVA) 计算基本电费;二是电度电价。
它代表电力成本中的电能成本,也即流动费用部分。
即用以按用户实际使用电能(KWh)为单位来计算电度电费。
这两种电费之和即为用户应付的全部电费。
但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所有用户,均需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因此,对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在计算好应付的全部电费以后,还需附带根据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调整(减收或增收)电费。
凡是100kVA(KW)及以上的工业,非工业(经营性)大用户均实行两部制电价。
实施二部制电价的用户,基本电费以月计算,按订主的契约限额作为计算基本电费的依据。
实抄最高需量超过契约限额的,超出部分加倍计费。
1)“契约限额”(单位:KW),是指实施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根据预见下个公历月起将达到的用电最大负荷,并经事先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供电企业批准的负荷需求量。
一般情况下,契约限额是以日历月为执行周期的,它是每一个电费结算周期基本电费计收的依据之一。
“最大需量”又称MD(单位:KW),指用户在一个电费结算周期内,每单位时间内的用电平均负荷的最大值。
2)高压供电用户的契约限额不得小于受电变压器容量(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40%,但不得大于上述变压器和电动机容量的总和。
3)低压供电用户的契约限额应在50KW至用户新装或增容时申请并经供电企业批准的限额之间调整。
4)契约限额每月可以按月调整,但必须在上月的2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以供电企业答复为准。
5)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计算(即每天按全月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6)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及节假日等不扣减基本电费。
7)新装用户接电后首三个月的基本电费,按实际抄录最大需量计算,但最大需量低于受电变压器容量和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40%计算。
第四个月的契约限额在第三个月的25日前提出申请。
8)由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各路电源应分别订立契约限额,分别计算基本电费。
9)由于本公司的原因,用户用电负荷叠加用于某一路电源,使该路最大需量超过契约限额时,采用拨回办法复零。
基本电费叠加前记录的最大需量和复零后的抄见数取大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