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电用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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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供电用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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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供电用电管理
第一节营业管理
4.1.1 用户用电申请
部颁《供电营业规则》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因此,用户不论是新装、增容、减容或者暂停、销户,还是移表、变更户名、迁移用电地址等,均需到有关的地区供电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供电营业规则》第17条规定:“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根据上海地区的现状,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就是上海市电力公司所属的各供电营业室。
4.1.2用户申请新装及变更用电
4.1.2.1新装用电申请
1.按用户的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大小,分为小用户和大用户(大用户又分为低压供电和高压供电两种)。凡装接容量在100kW以下者,为小用户,100kW及以上者为大用户。申请新装用户应到电力营业室办理申请于续。
2.受电设备容量在800kVA 及以上的用户受电工程建设项目,供电条件、变配电站站址的选择等方面,因涉及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在用户确定项目之前,应向电力营业室书面提出用电征询。
3.大用户新装申请,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l)书面申请报告;
根据上级批文、征用土地批文,写明申请简要理由,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用户的基本信息;近几年的负荷发展情况;特殊用电设备及用电特殊要求;
(2)《用户用电申请单》(可向各电力营业室索取,需详细填写);
(3)《用户用电设备统计表》(可向各电力营业室索取 ,临时用电和低压大用户须填写);
(4)用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装用户需提供);
(5)一份 1/1000 地形图蓝图(上海测绘院出图),图上标明厂区范围;
(6)三份1/500 厂区平面图蓝图,图上标明配电所。
4.小用户新装申请,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写明申请简要理由,提供用户的基本信息;
(2)《用户用电申请表》(可向各电力营业室索取,需详细填写);
(3)《用户用电设备统计表》(可向各电力营业室索取);
(4)用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装用户需提供);
(5)一份上海测绘院标准比例地形图蓝图(装接容量≥20KW 一般需要提供。须标上表间位置)。
4.2.1.2临时施工用电的申请
1.临时施工用电也分大用户与小用户两种。申请手续基本同正常新装用电申请。但申请临时施工用电,必须与正常用电同时申请。
2.临时施工用电仅供本项目施工之用,不能自行移作正常用电,也不得向外转供或转让给其他用户。
4.2.1.3 变更申请
变更用电指用户用电需要增容、减容、暂停、暂挟、移表、暂拆、更名或过户、销户、改压、改类、增限、迁址、分户、并户等事宜。变更用电可能导致供电方式、计费方式的改变。
4.1.3 答复、报装和接电
1.凡用户申请用电,手续完备的,供电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应向用户说明情况。
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异议时,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受电工程开工日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2.报装与接电
用户在接到供电方案后,完成受电工程设计后,需向营业室送审变配电所(站)电气、土建设计及用电技术资料。
高压用户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l)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2)负荷的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3)影响电网电能质量的特殊用电设备清单及相应的限制措施;
(4)生产工艺及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5)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用电计量装置的方式;
(6)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7)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低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特殊用电设备清单和用电计量装置的方式等有关资料。
用电检查人员收到有关图纸后,应一次性提出审图意见。用户应根据审图意见,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改进措施。
审图完毕后,用户应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士建施工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其间,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通知用电检查人员检查隐蔽工程。用户待变电所(站)及电气设备安装竣工后,通知用电检查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用户需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对用电设备进行电气试验和继保校验工作,并需配合供电企业完成外线及电缆的施工工程,直至正式接电,受电变压器投运。
4.1.4 用户停、送电申请
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及变电站部分)中第93条规定:“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向用户工作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必须接到原申请人通知后方可进行”。根据该条精神,凡是高压用户在总开关处或总开关前设备上进行检修、清扫等工作前,必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 停电申请
(l)凡不涉及到线路上其他用户停电,须在七天前提出停电申请;
(2)涉及到线路上其他用户停电,须在十天前提出停电申请,以便安排好工作;
(3)国定节假日停电,须在十五天前提出停电申请;
(4)结合电业停电的,须在三天前提出停电申请。
2. 停电许可
经批准停电的用户,在停电日应先将内部高压设备断开,用户电气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等候供电企业操作人员前来执行停电。
(l)供电企业执行停电后,用户电气许可人应与供电企业区调电话联系办理许可手
续;
(2)用户得到供电企业区调调度员许可工作并完成了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3. 汇报、恢复
(l)在同一停电系统所有工作全部结束后,拆除所有工作接地线(属供电企业管辖的除外),临时遮拦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试验进线闸刀接触紧密。
(2)用户电气许可人向供电企业区调调度员汇报工作结束,要求恢复送电,并等候供电所操作人员前来送电。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向供电企业汇报工作结束后,就应视设备有电,不得再次触碰设备。如要再次接触设备,则必须重新办理工作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