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浏览次数: 1次字号: [大] [中] [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现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电力法规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主要内容: 4.1 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4.2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3 作用与特点
4.4 基本内容
4.1
一、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1953年,为调整供用电关系,我国颁布第一部 电力规范性规定《供用电暂行规则》 1983年,为适应社会实际发展需要,国家颁布 《全国供用电规则》 1996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目的:防止交叉供电、重复建设
4.4
基本内容
一、供电营业区的有关概念 1、基本概念
3)供电营业许可制度: 指供电企业只有获得了《供电营业许可 证》后才能从事电力供应与经销活动。
4.4
基本内容
一、供电营业区的有关概念 2、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原则 1)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域为基础划分 2)划分时,要考虑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4.4
基本内容
三、电力供应 1、供电质量指标及标准 1)频率 额定:50HZ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1)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2赫兹; (2)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赫兹。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赫兹。
4.2
二、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与供用电活动有 关的一切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该条例。
4.3
一、作用
作用与特点
《供用电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供用电方面的法 律规范,对调整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与此相关的
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4.3
作用与特点
经过农村电网改 造后,农民生活 质量有了很大地 提升。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正文:----------------------------------------------------------------------------------------------------------------------------------------------------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统筹电网建设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公安、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电力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服务便利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供用电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智能电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鼓励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提高电网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和电能节约利用水平。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修订)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法规》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介
第4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介要求:了解《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主要内容知识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制定依据和立法目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作用和特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电营业区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电设施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电力供应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电力使用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监督与管理的相关基本内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立法目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适用范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基本内容目录:4.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4.2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4.3作用和特点4.4基本内容教案:一.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⑴立法背景⑵立法目的:①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②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③维护供电、用电秩序;④安全、经济、合理的供用电。
二.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⑴基本原则:①实事求是的原则②以行之有效的政策为基础的原则③民主原则④法制统一原则⑤遵循自然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⑥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和理论为指导的原则⑵适用范围:①条例的空间效力:适用的地域、对人的效力和行为的效力;②条例的时间效力:条例的生效和失效;③效力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新法不溯及既往,采用的是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法规原则。
三.作用和特点⑴作用:《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规范,对调整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⑵特点:①条例是国家按照供用电客观规律制定的,保障供用电正常秩序的法律武器。
②条例具有明显的保证社会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作用。
③条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独特的供用电关系。
④条例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科学技术性。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三章电力使用第四章供用电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统筹电网建设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公安、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电力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服务便利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标题】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6.04.17【实施日期】1996.0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水利电力【文号】国务院令第196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安全用电告知书
安全用电告知书为了安全供电、用电,避免电力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现将《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如何安全用电的规定,如实告知您,并请您签署。
一、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以《供用电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签订合同的以用电计量装置为准,靠电源侧的电力设施产权归供电方,由供电方进行维护管理,靠用电侧的电力设施产权归用电方,由用电方自行维护管理,涉及用电方产权的设备购买、安装和检测事宜,用电方可委托供电方进行,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法律责任。
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它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因用电方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方或者其它客户造成损害的,该用电方或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民需在产权分界点靠电源侧临时用电抽水、打磨、充氧、网箱养鱼等,应书面报请供电方批准,由供电方进行安装接电,供电方将电送到临时用电点的用电计量装置处或临时用电合同约定的地点,以此作为产权分界点。
靠电源侧由供方负责维护管理,靠用电侧由用电方进行维护管理,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在维护管理范围内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三、居民需在产权分界点靠用电侧临时用电抽水、打磨、充氧、网箱养鱼等行为,由用电方自行维护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使用高危险性电器前,首先检查漏电保护器是否能正常跳闸,其次建议从抽水等电气设备处向电源处放线,确认线路没有问题,断开漏电保护器,拉开刀闸,接电源,最后合上刀闸,合上漏电保护器。
收线时顺序相反。
这些电器使用过程中不要带电接触电器或移动电器,以防触电。
临时用电时建议有两人搭火,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如果发现操作人员触电,监护人员要迅速切断电源再救人。
四、用电方应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俗称“家保”),以提高家庭用电的安全性,安装“家保”有以下好处:1、漏电保护器可有效防止客户家用电器或房屋内线路漏电引发的人身触电事故;2、安装漏电保护器后可减少因房屋内线路漏电引起的电能损耗。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文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文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xx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统筹电网建设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公安、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电力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服务便利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供用电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智能电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鼓励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提高电网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和电能节约利用水平。
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规范以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相关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2009-06-26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共电、用电秩序,安全、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亲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第三章供电设施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电能的需求不断增加,用电安全问题就逐渐被重视起来。
下文是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规范供电用电行为,保障电力运行安全,维护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用电活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供应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节约、有序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
供电设施建设、电力供应和使用,应当服从电网安全运行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电网调度。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当履行社会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
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供电设施第六条城乡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乡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市规划部门对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涉及城乡电网建设规划的,应当事先征求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园林、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涉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事先征求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规划,进行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供电企业对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在符合城乡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规划以及保证原用户用电容量、用电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该设施向其他用户供电,供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
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就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4.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5.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6.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7.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8.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供用电监督人员有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出示《供用电监督证》。
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第七条供用电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公务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卫保密规定;现场勘查不得直接或替代他人从事电工作业,也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调度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人员资格第八条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配备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
担任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国家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任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九条供用电监督资格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推荐,接受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后发给《供用电监督资格证》。
第十条申请供用电监督资格才应具备下列条件:1.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2.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的文化程序;3.有三年以上从事供用电专业工作的实际经验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电力法规
一、电力法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颁布日期】1995-12-28【实施日期】1996-04-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电力法规培训(1)
n 实际工作中,相当数量的商业服务用户和 中小企业用户,由于经营管理人(承包人、 承租人)经常更换,但却不按照规定办理 用电变更手续,被查出有窃电行为后,特 别是在窃电时间无法查明而按照规定应当 推定的情况下,原用户和现用户互相推诿, 责任不易分清。租房户和房主互相推诿窃 电责任更是很普遍的现象,这个条例生效 之后,供电企业就可以要求房主和租房户 承担连带责任了,就是说,供电企业可以 选择由其中任意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电力法规培训(1)
n 电力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通过的,以国务院总理 的名义颁布施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电力行 政法规包括《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 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n 电力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委(原电力工业部) 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与行政法规相比效力 要低。电力部门规章比较多,例如目前常用的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 法》、《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供电 营业规则》等等。
电力法规培训(1)
n 2、第十八条,对日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 规定生产经营性用电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其他用电户按照六小时计算。比原来规定 电力用户按十二小时、照明用户按六小时 更为合理。
电力法规培训(1)
n 3、第二十条,房屋转让的,供用电合同的 权利义务自房屋交付之日一并转移给房屋 受让方;房屋租赁的,由房屋产权人和承 租人中约定缴纳电费的一方承担窃电民事 责任,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办理了供 用电合同变更手续的除外。这条从根本上 解决了由于房屋买卖、尤其是房屋租赁所 造成的窃电行为难于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
n 4、供电企业职工到用户处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n 5、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核准的电价。
电力法规培训(1)
用电安全国家法律法规
⽤电安全国家法律法规 电⽹经营企业、供电企业以及其⽤电检查⼈员和被检查的⽤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下⾯就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关于⽤电安全国家⽅⾯的法律法规,供⼤家参考。
⽤电安全国家法律法规⼀、《电⼒法》 (⼀)第四条:电⼒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任何单位和个⼈危害电⼒设施安全或者⾮法侵占、使⽤电能。
(⼆)第六条第⼆款: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政区域内的电⼒管理部门,负责电⼒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事业的监督管理。
(三)第⼗⼀条:城市电⽹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地、输电线路⾛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占⽤变电设施⽤地、输电线路⾛廊和电缆通道。
(四)第三⼗⼆条:⽤户⽤电不得危害供电、⽤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
(五)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在电⼒设施周围进⾏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安全的措施后,⽅可进⾏作业。
(六)第五⼗三条: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设施保护区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七)第五⼗四条:任何单位和个⼈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设施保护区内进⾏可能危及电⼒设施安全作业时,应当经电⼒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可进⾏作业。
(⼋)第六⼗⼀条: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法占⽤变电设施⽤地、输电线路⾛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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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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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一章条例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能源供应与采用的管理方法,确保供电系统、用电量彼此的合法权利,维护保养供电系统、用电量纪律,安全性、经济发展、有效地供电系统和用电量,依据《中华人共·和国电力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国地区,能源供应公司(下列称供电系统公司)和电力工程使用人(下列称客户)及其与能源供应、应用相关的个人和单位,务必遵循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电力工程监管机构承担全国各地能源供应与采用的安全监管工作中。
县级以上地点市人·民政府电力工程监管机构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能源供应与采用的安全监管工作中。
第四条电力网运营公司依规承担本供区域内的能源供应与采用的业务工作,并接纳电力工程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五条我国对能源供应和应用推行用电安全、节省能源、方案用电量的监管标准。
供电系统公司和客户理应遵循相关要求,采取相应对策,搞好用电安全、节省能源、方案用电量工作中。
第六条供电系统公司和客户需要依据公平自行、协商一致的标准签署供配电合同书。
第七条电力工程监管单位应该加强对供配电的监管,融洽供配电多方关联,严禁伤害供配电安全性和非法侵占电磁能的个人行为。
第二章供电系统方法第五条供电系统公司供电系统的额定值工作频率为沟通交流50HZ。
第六条供电系统公司供电系统的额定电流:1、低电压供电系统:单相电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髙压供电系统:为10、35(6(3)110、220KV。
除发电站直配工作电压可选用3KV或6千伏外,别的级别的工作电压逐渐调整到上列额定电流。
客户须要的额定电压没有在上列范畴时,应自主采用直流变压器对策处理。
客户须要的额定电压在110KV及以上时,其受电设备应做为终端设备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力网运营公司审核。
第七条供电系统公司对申请办理用电量的消费者带来的配电方法,需从供配电的安全性、经济发展、有效和方便管理考虑,根据国家的相关制度和要求、电力网的整体规划、用电量要求和本地供电系统标准等要素,开展工程经济较为,与客户商议明确。
第八条客户单相电用电量机器设备总容积不够10KW可选用低电压220伏供电系统。
但有人下单台机器设备容积超出1KW的单相电直流焊机、换流器机器设备时,客户务必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排除对电力系统的危害,不然应改成别的方法供电系统。
第九条客户用电量机器设备容积在100KW及下列或要用变压器在50KVA及下列者,可选用低电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特殊情况也可使用髙压供电系统。
用电量相对密度较高的地域,通过工程经济较为,选用低电压供电系统的工艺合理性显著好于髙压供电系统时,低电压供电系统的容积界线可合理提升。
实际容积界线由省电力网运营公司做出要求。
第十条供电系统公司可以对间距发电站较近的客户,选用发电站直配供电系统方法,但不可以发电站的厂用电源或配电站(所)的站用开关电源对使用者供电系统。
第十一条客户必须预留、保安人员开关电源时,供电系统公司应按其负载必要性、用容量和配电的概率,与客户商议明确。
客户关键负载的保安人员开关电源,可由供电系统公司给予,也可由客户备用。
遇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保安人员开关电源应由客户备用:1、在供电系统分裂或不可抗拒导致供电系统终断时,仍需确保供电系统的;2、客户备用开关电源比从供电系统提供更加经济发展合理性的。
供电系统公司向有主要负载的消费者带来的保安人员开关电源,应合乎外置电源的标准。
有主要负载的使用者在获得供电系统公司提供的保安人员开关电源的与此同时,还应该有非电特性的应急措施,以达到安全性的必须。
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灌溉、市政管理等永久用电量,可提供临时性开关电源。
临电限期除经供电系统公司准予外,一般不能超过六个月,贷款逾期不申请办理推迟或永久宣布用电量办理手续的,供电系统公司应停止供电系统。
应用临时性开关电源的客户不可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出让给别的用户,供电系统公司都不审理其变动用电量事项。
如需改成宣布用电量,应按装好用电量申请办理。
因抢险救援必须应急供电系统时,供电公司应快速机构能量,搭建临时性开关电源供电系统。
搭建临时性开关电源需要的工程费用和应对的水电费,由地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从抗灾经费预算中拨款。
第十三条供电系统公司一般不选用趸售方法供电系统,以降低中间商。
特殊情况需对外开放趸售供电系统时,应由省部级电力网运营企业报国务院办公厅电力工程监管单位准许。
趸购转卖电企业应听从电力网的统一生产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费向客户售电,不可再向乡、村逐层趸售。
电力网运营公司与趸购转卖电企业应就趸购转卖事项签署供配电合同书,确立彼此的权和责任。
趸购转卖电企业需装好或提升趸购容积时,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申请办理装好扩容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客户不可自主转供电。
在公共供电系统设备并未抵达的地域,供电系统公司征求该区域有供电系统功能的直接供应客户允许,可选用委托方式向其周边的客户转供电力,但不可授权委托关键的国防军工客户转供电。
授权委托转供电应遵循以下要求:1、供电系统公司与授权委托转供户(下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畴、转供容积、转供限期、转供花费、转供配电指标值、计量检定方法、电费计算、转供电设备基本建设、产权年限区划、运作维护保养、生产调度通讯、合同违约责任等事宜签订合同。
2、转供地区内的客户(下称被转供户),视作供电系统公司企业的直接供应户,与直供户具有一样的用电量支配权,其一切用电量事项按直接供应户的要求申请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系统的公共路线与变电器的损用电量应由供电系统公司压力,不可摊入被转供户耗电量中。
4、在预估转供户耗电量、较大需求量及功率因素调节水电费时,应扣减被转供户、公共路线与变电器耗费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用电量。
较大需求量按以下要求换算:((1)照明灯具及一班制:每月耗电量180千瓦时,折算为1KW;(2)二班制:每月耗电量360千瓦时,折算为1KW;(3)三班制:每月耗电量540千瓦时,折算为1KW;(4)农牧业用电量:每月耗电量270千瓦时,折算为1KW。
5、授权委托的花费,按授权委托的服务工程的是多少,由彼此商议明确。
第十五条为确保安全用电,方便管理,客户应将关键负载和非关键负载、生产制造用电量与宿舍区用电量分离配电设备。
装好或提升用电量的客户应按以上要求明确内部结构的配电设备方法,对现阶段并未做到以上规定的客户应进一步完成更新改造。
第三章装好、扩容与容更用电量第十六条一切企业或本人需装好用电量或提升用容量、变动用电量都需要按本标准要求,事前到供电系统公司用电量运营场地提交申请,办理流程。
供电系统公司应在用电量运营场地公告申请办理各类用电量业务流程的程序流程、规章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供电系统公司企业的用电量运营组织统一归口管理申请办理客户的用电申请和安装座机接线工作中,包含用电量申请书的下发及审批、供电系统标准勘察、供电系统方案明确及批复、相关花费扣除、受电建筑工程设计的审批、工程施工正中间查验、完工检测、供配电合同书(协议书)签订、装表按电等项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客户申请办理装好或提升用电量时,应向中供电系统公司给予用电量建筑项目准许的文档及相关的用电量材料,包含用电量住址、电力工程主要用途、用电量特性、用电量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人员电力工程、用电量整体规划等,并按照供电系统公司要求的形式属实填好用电量申请书及申请办理所需办理手续。
新创建受电建筑项目在项目立项环节,客户应与供电系统公司联络,就工程项目供电系统的概率、用容量和送电标准等达到意向协议书,即可定址,明确新项目。
未按前述要求申请办理的,供电系统公司有权利回绝审理其用电申请。
如因供电系统公司供电系统能力不足或政府部门要求限定的用电量新项目,供电系统公司可通知客户延缓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供电系统公司对已审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明确供电系统方案,在以下时间内宣布书面形式通知客户:住户客户最多不超过五天;低电压电力工程客户最多不超过十天;髙压单开关电源客户最多不超过一个月;髙压双电源开关客户最多不超过二个月。
若不可以按期明确供电系统方案时,供电公司应向客户表明缘故,客户对供电系统公司回应的供电系统方案有不一样意见时,应在一个月内明确提出意见,彼此可再次商议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