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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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第八条(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1.8米的,按1.8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9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拟建建筑建设前客体建筑中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在建设后日照状况不恶化的前提下,可不再分析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已建居住建筑应标注相应分户门牌号码。
(六)《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报告及附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及设计负责人印章。
(七)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计算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普通教室。
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释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4-9] 点击次数:[1017]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沪规法(98)第524号(1998年8月26日)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农场局规划管理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 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施行以来,由于某些条文的规定不够具体,较难操作,因此,我局根据《技术规定》第六十二条的授权,拟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一、对日照分析计算方法作如下补充说明:1.在分析拟建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对象(含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及学校、幼托、医院等)的现状日照状况,然后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2.关于日照分析的计算点:(1)日照分析应以外墙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有窗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2)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为准。

(3)阳台内窗户为组合门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高与窗台为准。

(4)阳台在设计中已作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阳台被住户自行封窗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二、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沪规法【2003】482号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2.4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是一种衡量城市日照条件的重要指标,表征了
城市在空间尺度上对日照的利用水平。

它的计算方法是:以面积为
1000平方公里、日照等高线把城市分割成若干部分,每部分的日照时
数等于该部分的日照面积除以1000。

以上海为例,根据国家天气中心
最新的日照长度数据,整个上海的平均日照间距系数约为 2.32 h/m2。

说明上海的日照条件还是比较好的,极大的利于绿色建筑的普及。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也反映了上海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日照间距
系数可以计算出一天内的日照总量,从而确定上海最适合安装太阳能
系统的地区,以及最有利于采光的部位,以此来控制集中供暖地区的
日照量。

此外,日照间距系数还可以分析城市内部,区域之间的空间差异,划分不同日照条件的分布情况,掌握上海耕地贫困地区的日照分布,
参考日照间距系数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制定有力的日照调控政策。

总的来说,上海日照间距系数为2.32 h/m2,反映出上海的日照条
件良好,充足,对城市绿化、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减排的发展都提供了
有力的支持,也为制定有效的日照调控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2.2 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2.2.1沪规法[2003]482号日照计算规则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 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如图3-1)A B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B 、A 以:米L<2.4为原窗户中点)O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D 、C 以:米L>2.4图3-1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AB 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图3-2 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上海市建筑 日照 分析 计算 与管理问题探讨

上海市建筑 日照 分析 计算 与管理问题探讨

上海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与管理问题探讨原文地址:上海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与管理问题探讨作者:grace【摘要】在多年从事建筑日照分析实践与建设单位及管理部门沟通协调过程中,发现在建筑日照分析计算与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此总结归纳并相应提出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建筑日照管理、改善居住日照环境的建议。

【关键词】日照分析计算建筑日照管理一、日照分析计算中的问题1、日照有效时间对应的是北京时间,还是上海时间。

我国是以北京时间(东经120°的平太阳时)作为标准时,上海地处东经121°26′,当地时间与北京时间仅差7分37秒(上海时间12时,实际是北京时间11时52分23秒)。

上海地区采用冬至日作为日照标准日,将正午12时前、后各3小时(即9时至15时)作为日照有效时间带,但未明确日照有效时间对应的是真太阳时(地方时间)还是平太阳时(北京时间)。

日影原理是以真太阳时(即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计算太阳位置,日照分析计算时采用的是真太阳时(上海时间)。

由于未作统一规定,各种版本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出具的日照时间既有上海时间也有北京时间,而实际观测中居民习惯以北京时间计时,因此产生理论计算时间与实际观测时间不一致,给有关解释及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建议今后应有明确规定,以统一时间表示。

2、对于旧城改建的建设基地,日照分析报告中的"建设前日照时间"应是基地内现状建筑拆除前还是拆除后的日照状况。

日照分析要求计算出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间段及日照时数,通过建设前后日照时间的比较,以便明确遮挡责任。

但对于建设前日照时间,现阶段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是基地内现状建筑拆除前还是拆除后的日照状况。

我们认为:"建设前日照时间"是指拟建建筑建设前,基地内现状建筑已经拆除后,客体建筑在自身遮挡、及基地外其他现状建筑遮挡下的日照时间;"建设后日照时间"是指拟建建筑建设后,客体建筑在自身遮挡、基地外其他现状建筑及拟建建筑共同遮挡下的日照时间。

建筑规划设计单位日照分析

建筑规划设计单位日照分析
6.新建建筑影响范围确定(客体范围):
日照分析前应先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拟建建筑的高度在100米以 下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的高度100米以上 的,以其高度的1.4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 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 的扇形阴影范围。
2
Tangent ® 一、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条文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
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 居室(厅)。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 规定。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
一、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上海市住宅日照标准

上海市住宅日照标准

上海市的住宅日照标准主要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以及上海市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

具体标准如下:
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
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此外,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也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2.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
日照标准。

3.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
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此外,对于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其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如果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1. 什么是日照间距系数?日照间距系数是一个地理学概念,用于描述城市或地区阳光照射的情况。

它反映了一个地区或城市内部建筑之间的空间布局对阳光照射的影响程度。

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过程中,考虑到城市内部的日照情况非常重要。

因为良好的日照环境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创造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2. 如何计算日照间距系数?日照间距系数的计算涉及三个主要因素:建筑物高度、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以及太阳高度角。

以下是具体的计算公式:日照间距系数= ∑(H^2/2) / (N * A)其中,H代表建筑物的高度,N代表建筑物的数量,A代表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这个公式基于以下假设:每栋建筑物对阳光的遮挡效果相同,都是一个矩形的建筑体量。

实际上,在复杂的城市环境中,建筑物形状和高度都各不相同,所以这个公式只是一个粗略的估算方法。

3. 上海的日照间距系数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也是一个国际大都市。

虽然上海拥有高密度的建筑群,但城市规划师和建筑设计师一直在努力改善上海的日照环境。

根据相关研究,上海的日照间距系数约为0.3至0.5。

这意味着在上海的某些地区,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相对较小,阳光照射的区域相对较小。

但也有一些开发区域,如浦东新区,拥有较大的开放空间,提供更好的日照环境。

4. 影响上海日照间距系数的因素上海的日照间距系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关键因素:4.1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在决定建筑物布局和日照环境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规划的城市布局能够增加建筑物之间的间隔,提高日照间距系数。

4.2 建筑高度建筑的高度是影响日照间距系数的重要因素。

高层建筑会增加阴影的投射范围,降低周围建筑物的日照时间。

4.3 建筑形状建筑物的形状也会对日照环境产生影响。

离散的建筑形状,例如方形或长方形,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阴影,减少阳光的照射。

4.4 地理位置上海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并且毗邻长江。

地理位置会影响太阳高度角和阳光的照射时间。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2.4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上海楼层采光计算公式

上海楼层采光计算公式

上海楼层采光计算公式
楼层采光计算公式的基本原理是根据楼层的净高、窗户面积、窗户朝向和窗户高度等参数,计算出楼层正常工作时间段内室内的平均光照度,并通过一系列的修正因素来综合考虑楼层的采光效果。

在上海的楼层采光计算中,常用的采光计算公式包括:
1.日照系数法
日照系数法是根据楼层的窗户面积和窗户朝向,确定窗户开窗边缘所接受到的太阳光的面积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日照系数=窗户面积×窗户朝向的太阳高度角因子
当楼层的窗户形状为矩形时,采用矩形窗户采光计算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采光面积=矩形窗户面积×日照系数
3.高度修正系数法
高度修正系数法是通过计算窗户所在楼层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高度之比来修正采光量的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采光量修正系数=1+0.4×(窗户所在楼层高度/周围建筑物高度)
4.面积修正系数法
面积修正系数法是通过计算窗户面积与空间总面积之比来修正采光量的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采光量修正系数=1+0.5×(采光面积/空间总面积)
5.单位深度修正系数法
单位深度修正系数法是通过计算窗户的高度与室内空间的深度之比来
修正采光量的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采光量修正系数=1+0.075×(窗户高度/室内空间深度)
上述的楼层采光计算公式是基于一定的理论和实验数据分析得出的,
并且适用于上海地区的楼层设计。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建筑、材料和设计要求等因素进行修正和调整,以获得更准确的楼层采光计算结果。

上海日照

上海日照

一、上海地区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上海地处东经121°26′,北纬31°12′,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划分为Ⅲ类建筑气候区,该规范根据不同气候带规定冬至日一小时和大寒日二小时两种住宅日照标准,日照有效时间带分别对应为9时至15时和8时至16时两档(根据日照强度和日照效果,大寒日8时与冬至日9时相接近,大寒日16时与冬至日15时相接近)。

上海地区现行标准是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有关条款及相关解释,采用冬至日一小时作为住宅日照标准,日照有效时间带为9时至15时(与建设部规定的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相符)。

二、日照有效时间的涵义及其影响因素日照有效时间是指在日照标准日(上海地区采用冬至日)全天日照的可照时间中符合有效条件的时间段。

这个有效条件主要指两个方面:(一)太阳照射的质和量。

太阳照射的“量”是以日照时间(包括累计日照时数、最长连续日照时数)计算的,通常日照时数越多所得到的太阳辐射能量就越多,此外,为有效增加冬季室温和达到良好杀菌卫生效力,还需阳光有一定时间的持续照射。

太阳照射的“质”主要指太阳辐射强度。

上海地区冬至日日出时间为7:01,日落时间为16:59,理论上全天可照时数近10小时。

一天当中正午太阳高度角最大,太阳直接辐射最强,紫外线杀菌力也最强;而接近早晨及傍晚的太阳高度角很最低,太阳直接辐射最弱,紫外线能量很少,达不到日照要求。

因此,《技术规定》将正午12时前、后各3小时(即9时至15时)作为日照有效时间带,其余时间则视为无效时间,并要求住宅日照标准不低于连续1小时,目的是为取得有效日照,从而满足基本的日照需要。

(二)建筑及窗位的朝向。

日照有效时间除了与太阳质量有关,还与建筑朝向以及太阳入射角密切相关。

同样是9时至15时,在不受其他建筑遮挡的情况下,对于正南向建筑来说,日照有效时间是6小时;对于正东或正西向建筑而言,由于自身遮挡,有效时间最多3小时(即9时至12时或12时至15时),实际上有的时段(如中午12时前后1小时),由于太阳入射角太大,与建筑接近平行,能照射到室内的真正有效时间几乎没有,因此东、西向建筑有效时间不是3小时,而是不足2小时甚至更少。

日照分析计算的方法和心得

日照分析计算的方法和心得

IIIII IIIIVV 日照计算的方法和心得一、 基本概念1. 气候区: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2.计算日冬至日——12.22 南方大寒日——1.20. 北方3.建筑计算高度:1)坡顶;2)平顶;3)顶部退台;上海市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江苏省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4.太阳高度角和纬度有关,和经度无关纬度越高,高度角越小一天内,中午最大5.日照计算和日照间距日照间距系数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最小日照间距日照有效时间的折减6.哪些建筑要计算日照高层,小高层住宅低层,多层,(有些地方不要求计算)特殊公建——“老弱病残”——老年人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医院病房,残疾人公寓不计算日照的:酒店式公寓,低层住宅多层(因地方而异),LOFT住宅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上海的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7.日照时数的确定:住宅托、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3h 小学半数以上教室冬至日2h 中学半数以上教室冬至日2h 老年住宅、残疾人住宅卧室、起居室冬至日2h 医院和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2h熟记!8.窗台高度:1)不带底商H=室内外高差+9002)带底商H=室内外高差+商业部分层高+9009.日照计算点:1)平窗2)凸窗,转角窗3)凹阳台,凸阳台11.累积日照(不连续日照),连续日照累积日照比连续日照好过二、计算日照的步骤和要点(天正6.5为例)STEP1:把总图调整至正南北方向,1:1或1:1000比例;STEP2:查看当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计算日和日照满足时数(大寒日?冬至日?2小时?一个房间?二个房间?);STEP3:确定建筑平面轮廓线(标准层、机房层、阳台凸窗是否包含);STEP4:确定建筑计算高度(标准层和机房层分别给高度);切换至三维视图,检查建模是否正确;STEP5:参数设置(计算日、累积/连续);STEP6:遮挡物和计算范围的选择;STEP7:分别计算:①带底商的或室内外高差处,窗台高度不同;②幼儿园、小学等特殊公建(大寒日、冬至日)③日照时间不同的三、日照调整技巧当日照出现不满足时,需调整住宅位置。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1)上海地区规范、法规A.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7年修订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六)略第四章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章。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相连或附有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在保证低、多层居住建筑或裙房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前提下,按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和宽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

高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应符合最小距离规定(见图示),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日照要求。

本市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见沪规法[2004]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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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2.2.1沪规法[2003]482号日照计算规则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 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如图3-1)A B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B 、A 以:米L<2.4为原窗户中点)O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D 、C 以:米L>2.4图3-1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AB 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图3-2 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阳台封窗阳台封窗凸阳台封窗计算基准面B A 凸阳台封窗计算基准面B A B A 半凹半凸阳台半凹半凸阳台计算基准面计算基准面B A 计算基准面A B 凸阳台A B 凹阳台计算基准面图3-3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三)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2.日照分析前应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

拟建建筑的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的高度100米以上的,以其高度的1.4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

(如图3-4)图3-4 客体范围计算规则 3.上述阴影范围内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必须纳入客体建筑范围。

(四)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1.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应以3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

(如图3-5)图3-5 主体范围计算规则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3.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4、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五)主要日照分析资料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6.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5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二、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报送要求(一)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二、五十四条有关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附送材料的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第二十九、三十二条有关保证日照时间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附送的“有关文件、图纸”除其他文件已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拟建建筑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应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时附送。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们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报送重新编制。

日照分析报告的结论应符合《技术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的有关解释、文件的规定。

(二)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三)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四)日照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高度、位置等);(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队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4.日照分析结论(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2)明确在拟建建筑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及户数。

5.附图(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 ~ 1:2000);(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 ~ 1:2000);(3)日照分析图(1:500 ~ 1:1000)。

(五)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1.日照分析报告全文一份(含附图);2.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一份。

三、建设单位要求报送所有有关文件和图纸后,规划管理部门才予受理审批。

四、城市规划管理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1.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2.日照分析报告是否符合本文规定的报送要求。

五、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

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的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2.2沪规法[2004]302号日照计算规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

第八条(朝向和有效窗户)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第九条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如图3-6)A B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B 、A 以:米L<2.4为原窗户中点)O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D 、C 以:米L>2.4图3-6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7)AB 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图3-7 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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