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班主任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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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班主任是学院聘任并指派到学生班级,对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教育、引导和管理的教师。

第三条班主任是学校全员育人工作的重要力量,班主任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广大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责任的基本途径。

第二章班主任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班主任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进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业引导和日常事务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班主任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品德培养。

熟悉本班学生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学生的人生导航。

2、学风建设。

负责指导本班的学风建设,经常和上课教师保持联系,协助教师开展课堂考勤,深入班级听课,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及时沟通教与学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和督促学生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

3、专业指导。

结合自身优势,指导学生了解学分制条件下主修和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兴趣、爱好,指导学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
并对学生选课、学习进程安排、发展方向选择、学习方法等进行指导,激励、引导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科学研究活动和专业实践活动,帮助学生巩固专业思想,掌握学习方法,提升学习能力,明确成才目标。

4、日常管理。

负责指导学生干部认真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班风建设;配合辅导员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调查与资助、学生活动、学费催缴和文明离校等工作;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推优入党和党团员发展工作;参与学生违纪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5、完成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安排的其他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班主任工作要求:
1、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素质、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每两周深入一次学生宿舍,每学期与每位学生个别谈心不少于一次,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

3、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班会和学生干部会议,每学期组织开展两次以上的学生专业指导、学术引导活动,每周深入一次学生教室听课,并配合教师做好课堂考勤工作。

4、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对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接受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直接领导和所带班级辅导员的协调,参加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例会,列席学院党委和行政有关研究学生工作的会议,及时贯彻落实校、院对学生工作的要求和安排。

6、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学生学习和成长成才中的作用。

第三章班主任的选聘和管理
第七条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关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掌握学生工作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调研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4、身体健康,性格开朗。

第八条班主任由学院负责选聘,选聘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九条每个学生行政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特殊专业可以适当放宽。

非因特殊情况,班主任的任期不低于两年。

第十条班主任队伍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党委学工部(处)负责对全校班主任队伍进行宏观指导,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本院的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班主任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掌握学生工作的基本方法,熟悉学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培训工作在学生工作部(处)的指导下,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研讨会,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

第四章班主任的待遇和奖惩
第十二条学院要为班主任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条件和精力用于学生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元/生/每年的标准发放班主任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元/月的标准核发班主任通讯费用津贴,纳入学校通讯补贴,一并发放。

第十五条根据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班主任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班主任的考核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

考核采取自我总结、学生测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考核结果存入业务档案,并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和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

学校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

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下的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原则上须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的经历。

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不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十六条对考核不称职的班主任,取消班主任任职资格,不发班主任岗位津贴,暂缓或不予评聘高一级职称。

对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较坏者,取消班主任任职资格,不发班主任岗位津贴,不予评聘高一级职称,并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优秀班主任”奖,并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班主任考核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各学院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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