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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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简答论述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际税收税收13-1班简答题:

一.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是什么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

2.税率的差异

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

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3.同时实在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三.列举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及应对措施

1)利用国际避税地。

措施:(1)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2)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本国居民在避税地投资。

2)滥用税收协定

措施:(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

(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

(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措施:实行不同的资本弱化法规限制利息的扣除。

4)通过移居到避税地或低税地区避税。

措施:(1)对于自然人移居,有些国家采取了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无限纳税义务。

(2)对于法人的移居,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5)通过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措施:(1)外国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以后,分公司过去的亏损所冲减的总公司利润必须重新计算清楚,并就这部分被国外分公司亏损重建的利润进行补税。

(2)限制本国居民公司向非本国居民公司转让经营业务的方法阻止本国公司将国外的分公司改组为子公司。

四.住所与居所的区别是什么?

答: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与住所相比,居所在许多国家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而各国对居所的认识和判定标准并不很一致。但一般认为,居所与住所至少有两点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供个人长期有效使用的房产,该标准强调的是人们居住的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但并不强调其在此长期居住的意愿。

五.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4)组件内部保险公司。

(5)资本弱化。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六.避税和偷税有什么不同?

①偷税漏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论故意或无意的行为,做虚假财务报表,隐瞒利润,达到少缴和不交税款的目的。

②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的获得税收的优惠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

③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之间的区别在合法与违法。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政策法规特有的优势资源进行的发现和利用。企业合理避税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

七.所得税的管辖权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八.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1.住所标准。一般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2.居所标准。一般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3.停留时间标准。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也将被视为本国居民。

九.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1、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这是外商在我国避税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经常的一种手段。具体表现有:(1)商品购销。(2)提供劳务。(3)融通资金。(4)转让无形资产。(5)提供设备。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

3、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4、建筑等工程项目“由大化小”,工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并单独签订小项目合同,从而造成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的事实,规避工程项目所得本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标准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选举权控制标准

论述题: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规不够健全

(1)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过于粗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

(2)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法规也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准。

(3)目前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

2.管理存在的问题

(1)许多地区为了吸引外资,把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作为创造宽松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

(2)税务部门缺乏反避税的专业人员。

(3)我国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进行的合作还很不够。

二.预约定价协议可以给各方带来哪些利益?

1)通过达成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己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定价行为会作何反应;如果签订的是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还可以知道外国税务当局会对自己的转让定价行为作何反应。

2)预约定价协议可以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及主管税务部门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用于哪种转让定价方法。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过程还可以促进有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在转让定价问题上达到一个合法的并切实可行的结果。

3)预约定价协议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以后,只需保存一些与合理的定价方法有关的原始凭证,与其他定价方法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不一定要保留,而这些资料过去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审查中往往要调阅,所以必须保存。另一方面,预约定价协议也可以使税务机关以廉价的方式获得纳税人的信息。

4)预约定价协议可以使纳税人避免一些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因为如果没有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行为就很可能被主管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合理,从而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发生纠纷,弄不好还要被税务部门告上法庭。而有了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只要不违反协议中的条款,其转让定价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不必担心被起诉。

三.国际避税地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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