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课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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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特许权所得案例

1、日本人甲将其拥有的专利授权在上海注册的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中国香港使用,该日本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在中国境内纳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本案例特许权在香港使用,所以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纳税。

2、日本某公司B将其拥有的专利授权在上海注册的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中国香港使用,该B公司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本案例中,如果中国负担支付所得,则在中国纳税,如果香港负担支付所得,则不在中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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