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回头背书的含义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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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的法律效力

背书的法律效力

背书的法律效力背书是指在票据上签署、转让的一种方式,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在商业文化交流中,背书已成为经济贸易的基本方式,具有高度的实用性和普遍性。

本文将从背书的定义、背书的种类、背书的法律效力三个方面来探讨背书的法律效力,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背书的法律规定。

一、背书的定义背书是指在票据上签署、转让的一种方式,它是在票据上所作的转让记录,是为了证明票据的权利人已将票据转让给他人。

在法律上,背书是一种方式,它使得票据权利的转移得以被证明和保障。

在商业活动中,背书被广泛使用,是商业交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背书的种类背书有多种类型,所有的类型都是在票据背面上进行的。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背书类型:1.全称背书:全称背书是指将票据权利全部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

它是最常见的背书类型,直接将票据上的权利转移给下一个持票人。

2.限制性背书:限制性背书是指将票据权利部分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即背书人对票据转让进行限制。

它可以限制票据的转让范围、时间和地点等。

3.空白背书:空白背书是指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但并不指定转让给哪个具体的人。

它可以使得票据在许多人之间反复流通,直到最后被指定为新票据持有人。

三、背书的法律效力背书在票据交易中具有非常严格的法律效力。

在商业交易中,普遍认为背书是一种谢绝保留权的行为,转移票据权的目的是要把票据权剥离。

因此,背书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保证其效力。

以下是背书的法律效力:1.在票据转让中,背书记录是权利转移的证明,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够清楚地证明票据的转让事实,因此,它的效力是不可撤销的。

2.背书人对票据的背书担保是有效的。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的同时,对票据的合法性和实质性方面进行担保,因此背书人承担票据的背书担保责任。

3.背书是对持票人和出票人的约束。

一旦票据被背书过,持票人和出票人都必须承认票据的效力,否则将面临法律诉讼和损失。

4.背书是票据持有人获得票据权的有效途径。

背书后的法律效力(2篇)

背书后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背书,作为票据法中的一种重要行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一种方式,对于保障票据流通、提高票据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背书后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问题,一直是票据法研究的热点。

本文将从背书的定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背书的定义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背书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转让背书: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2. 赋予背书: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赋予他人;3. 担保背书:持票人为担保债务,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4. 质押背书:持票人为质押票据权利,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三、背书后的法律效力1. 背书转让的效力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9条的规定,背书转让的效力如下:(1)票据权利转让:背书转让后,原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新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2)背书人的责任:背书人在背书转让后,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背书的持票人,对背书人的权利瑕疵不承担责任。

2. 背书赋予的效力背书赋予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赋予他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0条的规定,背书赋予的效力如下:(1)票据权利赋予:背书赋予后,原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被赋予权利的人取得票据权利;(2)背书人的责任:背书人在背书赋予后,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背书赋予的持票人,对背书人的权利瑕疵不承担责任。

3. 背书担保的效力背书担保是指持票人为担保债务,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背书担保的效力如下:(1)票据权利转让:背书担保后,原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新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2)背书人的责任:背书人在背书担保后,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背书担保的持票人,对背书人的权利瑕疵不承担责任。

票据回头背书的案例

票据回头背书的案例

票据回头背书的案例
一、案例背景
小张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他在处理公司的票据时遇到了一些问题。

公司需要将一张汇票背书给供应商,但是因为之前的背书有误,导致该汇票无法流转。

小张需要对该汇票进行回头背书,以便让其流转。

二、案例分析
1.什么是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指在票据经过一定程度的流转后,由最后持有人将其再次背书给前面的持有人或新的持有人。

回头背书可以让票据重新进入流通状态,方便交易和结算。

2.回头背书的注意事项
(1)必须在原来的汇票上进行背书;
(2)必须注明“回头”字样;
(3)必须注明原来的出票人和最初持有人;
(4)必须注明新的持有人。

3.如何进行回头背书?
小张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回头背书:
(1)在原来的汇票上注明“回头”字样;
(2)注明原来的出票人和最初持有人;
(3)注明新的持有人,并签名确认。

三、案例解决
小张按照以上要求对该汇票进行了回头背书,并将其交给了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顺利地进行了结算。

四、案例启示
1.在处理票据时,需要仔细核对每一步操作,避免出现错误;
2.回头背书是一种常见的票据流转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相关要求;
3.在遇到问题时,应及时寻求帮助或咨询专业人士。

回头背书的概念

回头背书的概念

回头背书的概念回头背书是指完成学习任务之后,回过头来复习所学的知识点,并进行总结和归纳的学习方法。

这种方法对于提高学习效果和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具有重要的作用。

回头背书适用于不同层次的学生,无论是初中生、高中生还是大学生,都可以通过回头背书方法巩固和加深所学知识的记忆。

首先,回头背书强调的是“回”,即回顾已学习的内容。

学习过程中,我们通常会遇到大量的知识点和概念,特别是一些难点和易错的知识点容易让人遗忘。

因此,在完成学习任务后,及时回顾已学习的知识点,是巩固记忆的重要环节。

可以通过复习课堂笔记、教科书的重点内容、习题和作业等方式来回头复习已学习的知识点,以便更好地掌握和记忆。

其次,回头背书强调的是“背”,即对知识点进行复习和背诵。

通过复习和背诵知识点,可以加深对知识的记忆和理解。

在复习和背诵过程中,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

例如,可以将知识点写在纸上,通过不断重复和默写来加深记忆;或者可以利用记忆法和联想法,将复杂的知识点和概念与生活经验联系起来,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记忆。

此外,回头背书还强调的是“书”,即通过查阅相关的学习资料和教材,进一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忽略一些细节和深层次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往往是深化理解和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此,在回头背书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参考书籍和学习资料,来补充和扩展已学的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回头背书的过程需要有一定的规划和时间安排。

在进行回头背书时,可以根据学习内容的复杂程度和重要程度,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

同时,还可以选择合适的场所和学习环境,以提高学习效果。

此外,回头背书的过程还需要注意方法的选择和灵活运用。

在不同的学科和知识点中,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和技巧,以便更好地巩固和加深记忆。

总之,回头背书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它能够帮助我们巩固和加深所学知识的记忆。

通过合理的规划和时间安排,结合复习和背诵的方法,以及查阅相关的资料和参考书籍,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和理解所学的知识,提高学习效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商法简答题

商法简答题

简答题1、简述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答: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①从本质上来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他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③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2、简述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答: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特征:①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②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③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④商行为时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3、简述商号权的概念与特点答:商号权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特点:①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②商号权具有公开性③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4、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P81①主体资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法人的主体地位;而分公司则不是独立民事和商事主体,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更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财产关系不同。

在财产结构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③意志关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与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而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度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④财产责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由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经营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也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因此经营后果应当归属于本公司,由此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

什么是回头背书回头背书的规则

什么是回头背书回头背书的规则

什么是回头背书回头背书的规则 回头背书,⼜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为被背书⼈的背书,那么你对回头背书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回头背书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回头背书的特点 其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成了票据债权⼈(持票⼈)。

回头背书具备与⼀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权利证明效⼒和权利担保效⼒。

但由于被背书⼈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的效⼒。

回头背书的具体情形 如下: (1)出票⼈为持票⼈。

当票据经过背书⼜回返出票⼈时,持票⼈对于其前⼿没有追索权,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仅享有对承兑⼈的付款请求权。

因为,从出票⼈的⾓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都是他的后⼿,从持票⼈的⾓度看,这些签章的⼈都是他的前⼿。

如果他以持票⼈的⾝份向前⼿追索,其前⼿则会以后⼿的⾝份将他作为出票⼈来追索,如此循环追索,毫⽆意义。

(2)背书⼈为持票⼈。

当持票⼈为背书⼈时,对该背书⼈的后⼿⽆追索权。

⽐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变成了现实的持票⼈,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其⾃⾝和回头范围内的背书⼈即D、E、F没有追索权。

如A——B——C——D——B 在上图的情况下,B只能对A⾏使追索权。

理由如下: ①B不能对⾃⾝⾏使追索权,因为此时债权债务归于B⼀⾝,发⽣了民法理论上的债的混同,属债权消灭原因,故B不能对B⾏使追索权。

②B不能对C、D⾏使追索权,因为此时C、D既在B之后背书,有债权,⼜在B之后背书,有债务。

即B与C、D属双⽅互负债权债务的现象,发⽣了民法上的抵消,抵消亦属债权消灭的原因,故B不能对C、D ⾏使追索权。

(3)承兑⼈为持票⼈。

当票据辗转流通到承兑⼈之⼿时,承兑⼈作为现实的持票⼈,对所有⼈都没有追索权。

承兑⼈是汇票的主债务⼈,应⾃负付款责任,⽽⾏使追索权的前提是票据不获付款,因⽽,承兑⼈不能因⾃⼰不付款⽽向他⼈追索。

其他背书的法律效力(2篇)

其他背书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背书,作为票据转让的重要手段,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分为记名背书、空白背书和委托背书。

然而,除了这三种常见的背书方式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背书,如期后背书、回头背书、禁止背书等。

这些其他背书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本文将对这些背书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二、其他背书的类型1. 期后背书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期后背书不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但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

2. 回头背书回头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前手的行为。

回头背书具有以下特点:(1)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前手,相当于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前手的前手;(2)回头背书不具有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但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

3. 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持票人在背书时明确表示不得再次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禁止背书具有以下特点:(1)禁止背书具有附条件性,即在背书时必须明确表示不得再次转让;(2)禁止背书具有相对性,即仅对背书人及其后手产生约束力。

三、其他背书的法律效力1. 期后背书的法律效力期后背书不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但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背书人仍需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期后背书不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债务的连带责任。

(2)期后背书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持票人仍可依据期后背书行使票据权利,但票据权利的行使范围仅限于背书人承担的票据债务。

2. 回头背书的法律效力回头背书不具有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但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背书人仍需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回头背书不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债务的连带责任。

(2)回头背书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持票人仍可依据回头背书行使票据权利,但票据权利的行使范围仅限于背书人承担的票据债务。

票据回头背书的案例

票据回头背书的案例

票据回头背书的案例票据回头背书是指在票据背书、去背或追索权行使后,再次对票据进行背书的行为。

回头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将票据的权利转移给新的债权人,以满足债权人的需求。

下面将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票据回头背书的相关情况。

案例一:小明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在签订销售合同后,需要向客户开具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支票作为货款。

然而,由于客户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小明无法与公司结算。

为了解决问题,小明决定背书支票,将权益转让给公司。

1. 背书的目的:小明通过回头背书支票的方式,将未支付的货款权益转让给公司,以便公司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向客户追讨货款。

2. 背书的方式:小明在支票背面签字,并加上“无谢收权,仅供回头背书之用”字样,将支票转让给公司。

3. 背书的效果:小明的背书行为使得公司成为支票的合法持有人,获得了对客户追讨货款的权利。

4. 法律风险:在回头背书过程中,应确保支票上的金额、日期等信息完整无误,避免因背书不规范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案例二:王先生是某公司的采购经理,在采购过程中需要向供应商支付一笔金额为50000元的付款支票。

然而,由于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无法及时支付款项,王先生只能回头背书支票,将权益转让给他人。

1. 背书的目的:王先生通过回头背书支票的方式,将待付款项的权益转让给他人,以便能够及时完成支付,避免给供应商造成困扰。

2. 背书的方式:王先生在支票背面签字,并加上“无谢收权,仅供回头背书之用”字样,将支票转让给持票人张先生。

3. 背书的效果:王先生的背书使得张先生成为支票的合法持有人,获得了对供应商支付款项的权利。

4. 法律风险:回头背书时应确保背书的对象是可信任的人,避免背书后支票被滥用或遗失导致财产损失。

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泄露给他人。

以上是两个案例中关于票据回头背书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背书行为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背书的目的和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背书

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背书

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背书1.概念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转让效力;担保效力;证明效力。

(1)背书转让无需票据债务人同意,代替债权通知。

实际上属于债权让与。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理应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理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空白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持票人能够推定为合法的被背书人。

2.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1)限制背书(禁转背书)(F27、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第三人不得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实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不得转让 (仅仅丁不得向乙追索而已)甲——乙(背书人)——丙——丁乙是该原因关系的受害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 50 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

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

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2009-3-77)A.丁某B.乙公司C.甲公司D.丙银行[准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可向该写字的背书人以外的其他前手追索。

背书的法律效力(2篇)

背书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背书是票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也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本文将从背书的定义、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背书的定义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背书人必须是票据上的合法持票人;2.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3. 背书应当记载被背书人名称;4. 背书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

三、背书的法律效力1. 背书的权利转让效力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背书人通过背书行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的权利转让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背书人丧失对票据的权利。

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后,其对该票据的权利归于消灭。

(2)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

被背书人通过背书行为取得票据权利,成为票据权利人。

(3)票据权利的追索权。

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追索票款。

2. 背书的义务承担效力背书人通过背书行为,将对票据的义务承担转移给被背书人。

背书的义务承担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应当对票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保证、担保、付款等义务。

(2)被背书人享有追索权。

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向背书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追索票款。

(3)背书人的权利限制。

背书人不得限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3. 背书的其他法律效力(1)背书的公示效力。

背书行为具有公示效力,即背书行为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2)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行为具有连续性,即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等各方的背书行为应当相互衔接,形成连续的背书关系。

(3)背书的限制性规定。

背书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背书不得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20XX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知识点:汇票的背书1.背书的含义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转让背书的一般问题(1)我国票据法所承认的主要的票据权利转让方式是背书转让。

也就是,必须由持票人在背书栏或者粘单上记载转让的意思并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

(2)原则上,票据权利均可以转让。

但是,在两类情形下,票据权利不得背书转让。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情形。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收款人将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其再对他人背书转让,进而取得票据的人更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出票人,而是其他当事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不影响后手的背书行为的效力。

②法定的转让背书禁止。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转让背书的款式(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转让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被背书人、背书人的签章。

《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不过,《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被背书人的名称虽然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是,背书人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导致背书行为无效,而是可以授权受让人予以补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应当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论回头背书的含义及效力

论回头背书的含义及效力

论回头背书的含义及效力1、回头背书的含义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回还背书或逆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对于未承兑的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和担当付款人,由于他们不是票据债务人,如以他们作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则属广义的回头背书,又称准回头背书。

准回头背书不适用回头背书的规则,只适用一般转让背书的规则。

各国和各地区的票据法对回头背书基本上予以承认。

2、回头背书的效力回头背书使票据上的原债务人成了票据债权人,从而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于一身。

按照民法原理,在此情况下,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但对于回头背书,不适用混同原则。

先前的票据债务人称为被背书人,该票据仍然有效,票据上的权利仍然存在,被背书人与其他被背书人一样,也可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票据是流通证券,如果适用民法的混同原理,就意味着回头背书票据不能再流通转让,这势必会影响和改变票据的流通性,妨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应予注意的是,以支票的付款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不适用关于回头背书的规定,仅视为票款收讫回头背书同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具有权利转移、权利担保和权利证明效力。

但是,由于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既是票据权利人,又是票据债务人,因此,其效力又受到一定的限制。

有学者认为,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前可经背书而转让其票据权利,但到期日后不得再背书转让该票据,因为此时票据已到期,其债权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被背书人当然不得再为转让。

笔者认为,回头票据到期后不允许背书转让,在持票人是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他们是票据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对他们没有损害。

但是在持票人是其他人的情况下,认定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则剥夺了他们的债权。

混同在实质上是以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为代价的,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务清偿无必要(概括承受),一是同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并不能以持票人丧失债权为代价,因此,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

论回头背书的效力及与人抗辩的限制

论回头背书的效力及与人抗辩的限制

论回头背书的效力及与人抗辩的限制【摘要】背书行为是一种重要的附属票据行为,回头背书则为转让背书行为中较特殊的一种,但是基于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既是票据债权人又是原票据债务人的双重身份,其效力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同时回头背书后的持票人,对于其原票据债务人所享有的与人抗辩也应有所限制。

【关键词】回头背书;担保效力;与人抗辩回头背书又称回还背书、逆背书,是指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属于特殊转让背书。

其特点是原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同时具有票据债权人(持票人)的身份,不同于民法上债权债务的混同。

出于保护票据流通的安全和便捷的价值衡量,我国仍承认回头背书具有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利担保效力,但是因回头背书的特殊性,在其担保效力及与人抗辩上有所限制。

一、回头背书的效力当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为不同的原票据债务人时,并且票据未获承兑或付款,持票人对其所享有的追索权的行使,若仍然适用一般的追索规则,会因持票人既是票据债权人又是原票据债务人的双重属性而出现循环追索的可能,在增加票据行为人的追索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票据价值的实现。

我国法律认可回头背书的效力,即承认当事人依意思自治自由处分票据权利的效力,该制度设置功能在于,通过使票据上混同而不消灭票据权利,进而促进票据流通,增加票据的使用量,充分发挥票据的各种经济功能。

①同时设定相应的限制条件保证其与整个票据制度相一致,所以,对于不同的回头被背书人,其追索的对象有所限制。

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当出票人为持票人时,对其前手不得追索;当背书人为持票人时,对其后手不得追索。

若票据未获承兑,则出票人为最终票据债务人,当回头背书给出票人时,持票人若继续向其前手追索,则可能最终会追索到出票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其票据责任仍由出票人自己承担,但是票据若经提示承兑后得到承兑人允诺,承兑人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可要求承兑人付款实现其票据债权。

论期后背书的效力

论期后背书的效力

论期后背书的效力作者:郭军民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4期摘要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了期后背书,但条文存在自相矛盾、逻辑混乱的现象;对“期后背书”应作理论解释,而不应局限于文义,故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后所为的背书也应包括在内;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票据立法应就不断完善,以避免理论和实践的混乱。

关键词期后背书效力票据债权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83-01一、票据期后背书的定义各国票据立法对于期后背书内涵的界定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两种立法:第一,以票据到期日经过为标准即票据到期日前,无论何时均可为背书转让说,期后背书是指票据到期日后所为的背书。

例如《英国票据法》第36条第2项,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票据法”第41条均有类似规定。

第二,以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经过后为标准就是说,当持票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并依法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虽未作成拒绝证书但法定的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的期限已经经过,此时所为的背书为期后背书。

首先,第一种立法例认为期后背书是指票据到期日后所为的背书。

这一规定虽然简洁直白,但却忽视了即期票据的情况。

因为即期票据并不存在到期日,其除了票面上载明出票日期外,仅依票据法规定有一定的提示付款期限。

其次,第二种立法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0条规定:“到期日后之背书与到期日前之背书有同一效力。

我国票据法将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后所为的背书作为“期后背书”,理解起来有点牵强。

有学者认为,期后背书是超过一个确定时间点的背书,而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时间是不确定的,被拒绝承兑的时间往往是在到期日之前,很难说是期后背书豍。

笔者认为,对“期后背书”的理解不应局限于简单的文义解释,应作深层的论理解释。

“期后背书”实际上是在票据权利已经确定不能行使的票据上的背书豎。

票据一旦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就意味着付款人到期也不会对票据付款,此时,持票人应当依法进行追索,而不应将该票据进行转让。

票据法基本知识(资料〕

票据法基本知识(资料〕

票据基本知识及商业汇票主要规定主讲人吴万富第一部分票据基本知识一、票据法简介票据法从1990年正式开始起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几易其稿,最后于1995年5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于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票据法》是规范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二、票据及其特征(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约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三、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即依票据法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出票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各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二个,即出票人、收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出票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

四、票据行为及其有效条件(一)票据行为是指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实质条件、形式要件1、票据行为的实质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

(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

(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据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求记载有关事项。

(4)交付:即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

五、票据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区别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同之处,但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众多区别。

回头背书 back endorsement

回头背书 back endorsement

回头背书,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有着深刻内涵的词汇。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经常听到或使用这个词语,但是真正深入思考过回头背书的含义和意义的人却并不多。

在本文中,我将会从不同的角度和深度来探讨回头背书这一概念,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个词汇的内涵及其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1. 回头背书的表面含义我们来看一下回头背书的表面含义。

回头背书指的是在一件事情发生后,重新考虑并改变立场,表示赞同或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人在一开始对某件事情持反对意见,但在事情发生后,他们改变了立场并表示支持。

这种行为就可以看作是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既可以是对自己过去观点的反思和认识,也可以是对他人观点的重新认同和接受。

2. 回头背书的深层含义除了表面含义外,回头背书还有着深层的内涵。

在人生的道路上,我们会不断地面对各种决策和选择。

有时候,我们可能在一开始做出某种决定或表达某种观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历的积累,我们发现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发生了变化。

这时,我们能够坦然地承认过去的错误,勇敢地改变立场,并且向世人坦诚地表示赞同或支持,这就是回头背书的深层含义。

回头背书意味着不畏承认错误,勇于改变,以及对内心的坦诚和认真。

3. 回头背书的重要性回头背书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个人层面,能够勇于回头背书意味着一个人有勇气和智慧去反思自己的言行,坦诚面对错误,努力去改进自己,达到人格的完善和提升。

在社会层面,一个团体或国家能够勇于回头背书,意味着这个团体或国家有着自我纠错和进步的能力,能够不断地适应和认同变化,实现持续发展和繁荣。

回头背书在个人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回头背书这一概念,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是,回头背书是一种勇气,是对自己内心的坦诚和认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面对各种决策和选择,有时候我们难免会犯错或者改变自己的立场。

而能够坦然面对并勇于回头背书,不仅能够让自己得到成长和完善,也能够让社会实现进步和发展。

票据的概念与特点

票据的概念与特点

⏹更多资料请访咨询.(.....)票据的概念和特点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那么仅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不❖〔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行为。

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行为。

❖〔二〕形式不同:民保那么能够是要式行为,能够是不要式行为。

票保是一种要式行为,保证人必须依据票据法第46条的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尽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附属性而无独立性,主债务无效或被撤销,那么保证债务亦无效。

票据保证的独立性那么大于其附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回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

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保证人必须确定,否那么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纳推定的方式确定被保证人。

〔五〕保证方式不同: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那么只能是连带保证〔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能够依据特约予以排除。

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那么予以排除。

〔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准许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制性。

汇票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须对持票人负担保证汇票获得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

❖担保承兑❖担保付款❖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承兑前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全❖3,应付款人的效力:授予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资格❖出票行为仅仅给付款人以付款的资格,而不是确定票据债务人的身份❖本票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尽应付款义务。

银行承兑汇票基础知识

银行承兑汇票基础知识

银行承兑汇票基础知识作者:郑希亮来源:荆棘鸟一、承兑汇票概述(一)承兑汇票的概念承兑汇票一般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标人的票据。

(二)承兑汇票的特征1.承兑汇票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承兑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其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3.承兑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承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承兑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承兑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多数承兑汇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体现了承兑汇票的信用功能。

5.承兑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即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

(三)承兑汇票的分类一般根据承兑汇票当事人的身份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承兑汇票。

通常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中的出票行与付款行为同一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承兑汇票。

二、银行承兑汇票概述(一)银行承兑汇票概述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由于有银行担保,所以银行对委托开据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有一定要求,一般情况下会要求公司存入票据金额等值的保证金至票据到期时解付,也有些公司向银行存入票据金额百分之几十的保证金,但必须银行向公司做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并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信用额度,如果没有银行授信是没有开据银行承兑汇票资格的。

目前我国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亿元(电子票据最大限额为10亿元)。

为什么背书重复到尽头就好了

为什么背书重复到尽头就好了

为什么背书重复到尽头就好了背书这个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无论是学生背诵课文、演讲稿,还是商务人士背诵销售话术、宣传口号,甚至是宗教信徒背诵经文,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重复练习。

但是,重复背诵到尽头是否真的就足够了呢?在学习阶段,我们常常听到老师说:“反复背诵,直至牢记。

”这句话的意思是通过反复背诵来加深记忆,提高记忆的牢固程度。

但是,如果只是简单地机械性地重复背书,而没有真正理解所学的知识,那么这种背诵就只是形式上的重复,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因此,重复背书到尽头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一个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地思考、理解、消化所学的知识,才能真正掌握它,形成自己的思维模式和认知结构。

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背诵,才能使所学知识得以深化,扎实地掌握下来。

在工作中,背书也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比如,销售人员需要背诵销售话术,以便在与客户沟通时能够流畅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推销产品。

但是,如果销售人员只是机械地重复背诵,而没有真正理解产品的特点和优势,那么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就会显得生硬和不自然,无法真正吸引客户。

因此,背书重复到尽头并不是销售人员的最终目的,而是为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能够熟练地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巧,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达成销售目标。

只有在理解产品的特点和客户的需求的基础上进行背书,才能让销售话术真正发挥作用,为销售工作带来更好的效果。

在宗教信仰方面,背诵经文也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信徒们通过反复背诵经文,来加深自己对信仰的理解,增强信仰的力量。

但是,如果只是简单地机械性地重复背诵经文,而没有真正体会其中蕴含的深意和内涵,那么这种背诵就只是形式上的重复,无法真正让信仰得到提升。

因此,背书重复到尽头并不是信徒的最终目的,而是为了通过反复背诵经文来深化自己对信仰的理解和体会,增强对信仰的坚定信念。

只有在理解经文的内涵和哲理的基础上进行背书,才能使信仰更加扎根,成为人生中的一种力量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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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回头背书的含义及效力
摘要:回头背书使票据上的原债务人成了票据债权人,从而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于一身。

按照民法原理,在此情况下,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但对于回头背书,不适用混同原则。

先前的票据债务人称为被背书人,该票据仍然有效,票据上的权利仍然存在,被背书人与其他被背书人一样,也可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

关键词:回头背书;票据;效力
1、回头背书的含义
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回还背书或逆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对于未承兑的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和担当付款人,由于他们不是票据债务人,如以他们作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则属广义的回头背书,又称准回头背书。

准回头背书不适用回头背书的规则,只适用一般转让背书的规则。

各国和各地区的票据法对回头背书基本上予以承认。

2、回头背书的效力
回头背书使票据上的原债务人成了票据债权人,从而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于一身。

按照民法原理,在此情况下,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但对于回头背书,不适用混同原则。

先前的票据债务人称为被背书人,该票据仍然有效,票据上的权利仍然存在,被背书人与其他被背书人一样,也可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票据是流通证券,如果适用民法的混同原理,就意味着回头背书票据不能再流通转让,这势必会影响和改变票据的流通性,妨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应予注意的是,以支票的付款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不适用关于回头背书的规定,仅视为票款收讫。

回头背书同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具有权利转移、权利担保和权利证明效力。

但是,由于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既是票据权利人,又是票据债务人,因此,其效力又受到一定的限制。

有学者认为,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前可经背书而转让其票据权利,但到期日后不得再背书转让该票据,因为此时票据已到期,其债权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被背书人当然不得再为转让。

笔者认为,回头票据到期后不允许背书转让,在持票人是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他们是票据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对他们没有损害。

但是在持票人是其他人的情况下,
认定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则剥夺了他们的债权。

混同在实质上是以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为代价的,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务清偿无必要(概括承受),一是同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并不能以持票人丧失债权为代价,因此,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

此时,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只是其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笔者认为,回头背书只有在追索权方面受到限制。

当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因被背书人同时具有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双重身份,其追索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限制程度因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先前在票据上的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

①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出票人,则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因为出票人是最终的追索义务人,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其作为出票人追索。

如此循环追索除徒增追索费用外,并无任何实际意义。

但是,如果汇票的付款人已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作为回头背书被背书人的出票人,则可依汇票向其行使追索权。

②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承兑人时,对所有人都无追索权。

因为如果汇票尚未到期,作为持票人的承兑人尽管对于前手背书人来说是票据债权人,原则上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但由于其又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因而在事实上不能行使追索权;如果汇票已到期,对承兑人来说,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事实上已经发生混同而消灭,自然也就不能行使任何权利。

③在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为该票据的背书人时,无论票据是否已经到期,对于在其后进行背书的背书人来说,他既是票据权利人,又是票据义务人。

因而,在发生追索的时候,他需要对其后的背书人承担追索义务,因而,也就不能对这些背书人进行追索,而只能对其背书前的背书人或出票人进行追索。

④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为保证人时,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他适用于被保证人所处的地位的规定。

回头背书的担保效力并不完备,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易受限制。

但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有权再转让背书,排除民法上混同原则的适用。

债务不再清偿(特定承受)。

而票据法上的债权和债务集于一人之身与民法上的混同原则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粱宇贤,票据法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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