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回头背书的含义及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回头背书的含义及效力
摘要:回头背书使票据上的原债务人成了票据债权人,从而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于一身。按照民法原理,在此情况下,债权因混同而消灭。但对于回头背书,不适用混同原则。先前的票据债务人称为被背书人,该票据仍然有效,票据上的权利仍然存在,被背书人与其他被背书人一样,也可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
关键词:回头背书;票据;效力
1、回头背书的含义
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回还背书或逆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对于未承兑的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和担当付款人,由于他们不是票据债务人,如以他们作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则属广义的回头背书,又称准回头背书。准回头背书不适用回头背书的规则,只适用一般转让背书的规则。各国和各地区的票据法对回头背书基本上予以承认。
2、回头背书的效力
回头背书使票据上的原债务人成了票据债权人,从而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于一身。按照民法原理,在此情况下,债权因混同而消灭。但对于回头背书,不适用混同原则。先前的票据债务人称为被背书人,该票据仍然有效,票据上的权利仍然存在,被背书人与其他被背书人一样,也可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票据是流通证券,如果适用民法的混同原理,就意味着回头背书票据不能再流通转让,这势必会影响和改变票据的流通性,妨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应予注意的是,以支票的付款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不适用关于回头背书的规定,仅视为票款收讫。
回头背书同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具有权利转移、权利担保和权利证明效力。但是,由于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既是票据权利人,又是票据债务人,因此,其效力又受到一定的限制。有学者认为,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前可经背书而转让其票据权利,但到期日后不得再背书转让该票据,因为此时票据已到期,其债权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被背书人当然不得再为转让。笔者认为,回头票据到期后不允许背书转让,在持票人是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他们是票据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对他们没有损害。但是在持票人是其他人的情况下,
认定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则剥夺了他们的债权。混同在实质上是以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为代价的,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务清偿无必要(概括承受),一是同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并不能以持票人丧失债权为代价,因此,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此时,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只是其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笔者认为,回头背书只有在追索权方面受到限制。当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因被背书人同时具有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双重身份,其追索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限制程度因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先前在票据上的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
①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出票人,则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因为出票人是最终的追索义务人,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其作为出票人追索。如此循环追索除徒增追索费用外,并无任何实际意义。但是,如果汇票的付款人已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作为回头背书被背书人的出票人,则可依汇票向其行使追索权。
②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承兑人时,对所有人都无追索权。因为如果汇票尚未到期,作为持票人的承兑人尽管对于前手背书人来说是票据债权人,原则上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但由于其又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因而在事实上不能行使追索权;如果汇票已到期,对承兑人来说,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事实上已经发生混同而消灭,自然也就不能行使任何权利。
③在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为该票据的背书人时,无论票据是否已经到期,对于在其后进行背书的背书人来说,他既是票据权利人,又是票据义务人。因而,在发生追索的时候,他需要对其后的背书人承担追索义务,因而,也就不能对这些背书人进行追索,而只能对其背书前的背书人或出票人进行追索。
④如果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为保证人时,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他适用于被保证人所处的地位的规定。
回头背书的担保效力并不完备,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易受限制。但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有权再转让背书,排除民法上混同原则的适用。债务不再清偿(特定承受)。而票据法上的债权和债务集于一人之身与民法上的混同原则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粱宇贤,票据法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