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销售核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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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销售核算管理办法

中钞特种防伪科技有限公司内部销售核算管理办法内部销售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钞特种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销售核算的规范性,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法律.法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公司规划财务部(北京总部)与保定财务分部之间的内部销售收入核算。

第三条本办法的内容包括:内部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内部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核算.内部销售核算中的票据传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内部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内部销售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第六条内部销售产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售货方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售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产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售货方;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销售产品的收入应按公司北京总部为保定核定的内部价格确定。已经确认收入的产品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当冲减退回当期收入。

第三章内部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核算

第八条在公司北京总部与保定分部之间发生的内部销售行为,规划财务部北京总部与保定财务分部需同时进行内部销售核算。

第九条公司因内部销售而在北京总部或保定分部所形成的内部销售收入或内部销售成本分别采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总账科目进行核算,总账科目下需要设置二级科目,根据需要设置三级科目。

第条规划财务部北京总部内部销售核算

(一)每月月末,公司北京总部与保定分部之间发生产品转移时,保定财务分部会计根据物资部门的主业产品成品入库月报对当月转移的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规划财务部北京总部会计接到增值税发票后进行账务处理,在总账套中作分录如下:借:其他业务支出-安全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供应商-分部

(二)每月月末,规划财务部北京总部会计根据分部每月材料出库汇总表和水电汽消耗表,对保定生产产品消耗的原材料及水

电汽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总账套中进行账务处理,作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系统内-分部贷:其他业务收入-分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每月月末,规划财务部北京总部会计在总账套中将内部销售往来对冲,作分录如下:借:应付账款-供应商-分部应付账款-供应商-总部贷:应收账款-系统内-总部应收账款-系统内-分部

第一条保定财务分部内部销售核算

(一)保定分部每月日常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保定财务分部会计需首先在子账套中序时录入,月末统一转入总账套。

(二)每月月末,保定分部发生产品转移,保定财务分部会计根据物资部门的成品月报表,对当月转移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月末转入总账套,作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系统内-总部贷:其他业务收入-分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每月月末,规划财务部北京总部会计根据分部每月材料出库汇总表和水电汽销售表,对保定生产产品消耗的原材料及水电汽开具增值税发票,保定财务分部会计接到增值税发票后进行账务处理,在子账套中作分录,月末转入总账套。分录如下:借:其他业务支出-分部-生产成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供应商-总部借:其他业务支出-分部-销售成本借:其他业务支出-分部-生产成本(负数)注:在子账

套中,无论当月有无产品转移,保定财务分部会计都将当月分部生产所消耗的料工费首先在生产成本中归集,待产品转移时再结转销售成本,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业务支出-分部-生产成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供应商-总部借:其他业务支出-分部-销售成本贷:其他业务支出-分部-生产成本说明:如当月无产品转移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为零。

(四)每月月末,保定财务分部会计在子账套中将内部往来对冲,作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系统内-总部(负数)

(五)贷:应付账款-供应商-总部(负数) (六)月末,总账套完成财务核算后,经保定财务分部会计核实确认后,规划财务部北京总部会计将子账套中没有的.有关保定分部各工序期间费用及总账套中有关保定分布的其他费用转入子账套,子系统将自动进行损益结转,并完成子账套最终的财务决算,保定财务分部会计按经济业务实质再进行相应调整完成分部财务报表。

第四章内部销售核算中的票据传递

第二条每月,规划财务部北京总部会计人员与保定财务分部会计人员及时传递内部销售核算中需传递的增殖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每月,保定财务分部会计人员及时将保定分部的原始凭证等票据传递至规划财务部北京总部,并与规划财务部北京总部会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

第四条保定财务分部所有财务原始单据由规划财务部北京总部统一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规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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