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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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财企[2009]42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8.18
【实施日期】2009.08.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渝财企[2009]427号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渝办发〔2009〕2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符合环保要求的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
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