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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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文件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以及有关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政策
(一)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补贴范围。

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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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既符合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下发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臵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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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工作程序
(一)交售报废车辆。

我省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可登陆河北商务网查询)承担此次汽车以旧换新报废车辆回收业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递交申请材料。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设区市(或定州市、三河市、大厂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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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臵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三)查验审核材料。

环保、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核相关信息。

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由环保、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对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由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3)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

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商环保或财政部门说明理由。

联合服务窗口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兑付补贴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

三、部门分工
(一)商务部门
省商务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承担“河北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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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各设区市及定州市、三河市、大厂县商务局负责会同财政、环保、公安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汇总数据,并将每月办理情况于次月2日前报省商务厅。

(二)财政部门
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各设区市及定州市、三河市、大厂县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臵等。

(三)环保部门
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四)公安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其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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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汽车以旧换新加强监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

成立由商务、财政、宣传、发改、工信、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检等十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河北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王会勇副秘书长任组长。

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王志欣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公示服务窗口,方便车主了解相关政策。

(三)做好政策培训。

组织各地相关部门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我省商务、财政、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举办各种培训会,解读政策、业务演示,使相关工作人员尽快熟知政策,掌握操作技术,做好查验审核、填报信息、兑付补贴等各项具体工作。

(四)完善回收网点。

督促企业合理布局、进一步完善县(市)报废汽车回收网络,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

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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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立联合服务窗口。

各设区市及定州市、三河市、大厂县尽快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人员及时到位,强化窗口功能,集中办理补贴资金申请。

联合服务窗口设立后,各地应将窗口设臵地点、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办公时间、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财政、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汽车报废、新车换购、申请审核、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各个环节跟踪检查,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对各地联合服务窗口的工作进度、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杜绝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行为发生。

凡发现违法经营企业,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附: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年限表
2.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3.“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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