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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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重点生态功能区;

(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

(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

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

(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

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

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

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

(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

(七)其他事项。

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第八条综合督查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环境督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征求厅内意见后,形成省环保厅综合督查年度计划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安排对同一市的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不超过3个。

第九条按程序确定督查对象。环境督察处根据征求有关处室和部门的意见,初步确定督查对象和具体督查内容,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务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收集整理督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督查重点,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可开展前期调研。

第十一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在进驻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督查对象。

综合督查组进驻后应以适当方式向督查对象通报综合督查工作的计划安排,说明督查目的、任务和要求,宣布督查工作纪律,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听取督查对象的工作汇报;

(二)列席督查对象的有关会议;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影像等资料;

(四)开展现场检查或走访调研;

(五)召开座谈会;

(六)开展社会调查;

(七)接受公众举报;

(八)反馈督查意见;

(九)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综合督查组应当依据督查内容,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综合督查组按照工作方案,根据资料核查、群众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情况,随机确定现场检查对象。

现场检查应当坚持明察暗访相结合,必要时应做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取证。

督查期间,发现明显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督查组应当责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综合督查工作结束后,综合督查组应当书面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督查情况,并提出函告、约谈、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移交移送等具体处理建议。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后,依据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综合督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程度、区域范围等因素,由综合督察组报厅领导审定后,以厅文件形式正式向被督查对象反馈,责成督查对象自收到督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整改方案;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

督查对象对综合督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复核。综合督查实施单位对督查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应认真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督查对象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后督察,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综合督查结果作为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考核、评比、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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