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06]120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06]120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06]120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剧了环境污染,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产生了恶劣影响。

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企业只顾自身利益,无视国家法律的原因;有政府只注重经济发展,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执法环境不好的原因;也有环保部门执法不严、不敢碰硬的原因。

环境违法建设问题屡禁不止,威胁着环境安全与经济安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查处我省当前突出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决定在全省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的对象(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和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单位未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项目5、试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6、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8、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晋环发〔2015〕9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晋环发〔2015〕9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晋环发〔2015〕9 号各市环保局:为全面贯彻实施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根据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考核办法》(晋环函[2012]62 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考核的通知》(晋环发[2014]174 号)要求,省环保厅在各市环保局自评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部署及监督检查情况,对全省2014年度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4]31 号)要求,省环保厅按照“重点督办、突出整改、全面推进、整体提高”的工作思路,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纳入环境监察工作重要内容全面推进。

先后组织对2012年省级建设项目落实验收整改要求、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项目落实整改情况、建设项目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工作开展了专项后督察和部分专案后督察,督促105 家2012年省级验收项目完成了整改任务、20 个项目按省环保厅要求完成了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43 家未批先建项目按要求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

在此基础上,各市对本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对部分行政处罚案件、重点信访举报案件、上级转办案件和本级建设项目落实验收整改等工作开展了后督察,通过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督促 600 余家企业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切实发挥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晋政发〔1986〕4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晋政发〔1986〕4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6年6月23日晋政发〔1986〕40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省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一条重要方针。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使我省的环境状况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实现中共山西省第五次代表大会提出的“七五”期间的环境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

其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导并组织、协调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二、各地、市以及工业比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县(区)设立环境保护局。

污染严重的乡、镇应配备环境保护专职干部,其工资从排污费中开支。

省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轻工、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各级计委、经委、科委要负责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

工业交通、农林水利、卫生、外贸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职责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职责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职责暂行规定【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发〔1986〕4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86.06.23【实施日期】1986.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6月23日晋政发〔1986〕41号)一、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1、监督、指导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本省的环境保护规范,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城市主要污染物的控制指标。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井督促实施。

4、负责审批本省辖区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大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厂址选择、扩初设计和竣工验收。

5、组织环境监测,掌握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环境的对策,编制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宣传教育,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技术。

7、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环境合理利用、保护及风景游览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工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性的环境保护职责1、督促检查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拟定本行业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限期治理计划。

4、负责预审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5、按照“三同时”规定,负责本。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环发[2007]49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的通知(晋环发[2007]496号)各市、县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规范环保行政处罚,提高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局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山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范第一节立案、不予立案、移送及销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暂扣、查封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程序第五节行政处罚决定第六节损害赔偿第七节文书送达第八节行政处罚执行与监督第三章行政处罚案卷规范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提高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纳入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提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水平,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第四条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格式;(二)组织开展本规范实施情况的指导和检查;(三)对不按本规范执行的,视情形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的内设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或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本规范在本单位的组织实施。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4年重点环保工作进展督查的通知-晋环发〔2014〕144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4年重点环保工作进展督查的通知-晋环发〔2014〕144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4年重点环保工作进展督查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4年重点环保工作进展督查的通知晋环发〔2014〕144号各市环保局、各相关处室:按照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任务责任分解以及年初全省环保工作会议安排的要求,为推动2014年度重点环保工作进展,确保年度考核指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经研究决定,由厅领导带队对各市落实环保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一、督查内容(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重点督查淘汰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治理,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等任务。

(二)2014年度减排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包括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4+2”指标削减情况、存在问题及保证任务完成的推进措施;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2014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和2015年度项目推进情况;201新增减排措施的运行情况及实际减排效果;全省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正常传输率达标情况。

(三)项目环评推进情况。

重点督查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评等的落实情况;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战略装车点项目环评的落实情况、大西客专配套站点建设项目环评和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山西大同低变质烟煤清洁利用示范项目环评推进情况。

(四)重点督查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项目的进展情况。

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2014计划完成的10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五)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建设进度及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农村生活污水防治方案实施和规划落实情况。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制度法规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制度法规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
制度法规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是由中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一项制度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的和任务:该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环境执法工作的督查和监督,确保环境执法的公正、严肃和有效。

该办法的任务包括:对环境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环境执法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和督办。

二、督查方式和程序:督查方式包括日常巡查、专项调查、举报核实等。

督查程序包括督查计划制定、督查组成、督查前准备、督查实施、督查记录、督查报告等。

三、督查对象和范围:督查对象包括环境执法机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环境违法单位。

督查范围包括环境执法的全过程,涉及到的环境违法行为种类广泛。

四、督查结果和处理措施:督查结果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分为正常、警告、通报等等。

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问责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五、督查报告和反馈:督查报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发起督查的机关,报告内容包括督查情况、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等。

对于重大环境事件,督查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并进行督办。

六、督查保障和奖惩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督查工作,不得阻碍督查人员履行职责。

对于配合度好、工作出色的机关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法律法规、干扰督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处罚。

上述内容是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制度法规总结的主要内容。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晋环发[2006]253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晋环发[2006]253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使我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省局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并经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执政为民,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团结奉献;坚持顾全大局,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履行政府环境管理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切实贯彻省局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省局领导及各处室、各单位领导职责五、省局实行局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工作并向省政府负责,副局长、总工、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纪检组长履行省纪检委赋予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
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9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厅制定的《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山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公开督办,督促当地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实施的挂牌督办。

省环保厅商请省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的联合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市、县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的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省环保厅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晋政办发[2009]158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省环保厅。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对设区的市、环保治理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2.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并对其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状况信息。

3.拟定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性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

5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晋环发〔2015〕46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晋环发〔2015〕46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晋环发〔2015〕46 号各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对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措施要求。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是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手段,为认真落实国办通知要求和省政府贯彻落实意见,现将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

我省通过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实施任务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深入督导检查,开展达标验收和复检,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等,推动了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了标准化建设水平。

截至目前,全省 138家环境监察机构,已有 72 家通过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达标验收率为 52.17%,比“十一五”末提高了 29 个百分点。

其中,24 家按照旧标准(环发〔2006〕185 号)通过达标验收,尚未按照新标准进行复检。

从全国情况看,我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整体进展缓慢,质量不高,达标验收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与周边陕西、河南、内蒙等兄弟省份存在较大差距。

从全省情况看,各市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进展极不平衡,长治、忻州、运城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大同、临汾等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畏难情绪较重,整体进展缓慢;太原、晋城等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推动不力,尚无一家监察机构按照新标准通过达标验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山西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山西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山西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晋政办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山西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3号)各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深化和推进各城市人民政府深入持久地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安排,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对全省所有城市开展“城考”工作。

省环保局制订的《山西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城考”工作,设立“城考”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牵头部门,配备专职人员,统一组织本级和辖区城市“城考”工作。

全省“城考”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考核、现场检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城考”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考”,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订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建立“城考”长效管理机制,逐项分解“城考”指标,作为政府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三、参加“城考”的11个县级城市,2006年度可按考核指标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行试报,2007年起正式参加考核。

四、建立协调联动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合作,规范“城考”基础性的工作。

各城市的“城考”材料于每年4月10日前报省环保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5〕34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5〕34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5〕34 号厅领导,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厅综改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监测处,矿山生态协会,考核办,政策法规处,人事处(宣传教育处),规划与财务处,对外合作处、固体废物管理处,环境影响评价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污染防治处,科技标准处,建设项目管理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纪检监察室,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绿色生态办,机关文印室,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保监督站,省环保宣教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省环境监控中心,中华环保基金会,省环保技术评估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省环保培训部,环境督察处,省环境规划院,生态研究中心,山西电视台记者站,环境科学学会,省环保产业协会,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环境工程监理部,水环境保护处: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我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3月12日——结束——。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晋环发[2007]222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07]222号)各市环保局:现将《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山西省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的环境保护信访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四条在本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综合督查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和督促全省环境信访工作,督办各市环保局及监察总队等单位应该受理的有关环境信访工作事项,对重大信访案件牵头查办。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六条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山西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山西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

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

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

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七)其他事项。

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第八条综合督查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3]9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省环保局制定的《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省环保局2003年5月14日)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违法行为是指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制度等,造成环境污染,给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环保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任一举报方式:(一)拨打12369环保举报电话进行电话举报;(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三)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进行口头举报。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本辖区除12369举报电话外的其他举报方式和途径(办公及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号码、网址及电子信箱等)。

第六条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制度。

第七条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人有权获得奖励。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晋政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一)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环境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2015年重点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抓紧修订《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鼓励各市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建立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明确细化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真总结推广全省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

2015年6月底前,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

2015年6月底前,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动,对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单位实施制裁。

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应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

(三)完善环境监管执法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综合督查制度,加强对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特定区域有关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市域重大环境问题。

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涉及被告的证据材料;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的申请提供相应的社会组织资料和相关信息。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环发[2007]2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1.15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07]26号 2007年1月15日)
各市、县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经2007年元月8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本办法。

附件:
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反映全省各城镇空气质量状况,准确评价各级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改善城镇空气质量方面的环保业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城镇。

即全省11个地级市所在地城区,102个县(市、区)所在地城镇。

第三条城市空气质量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空气质量考核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参与同级环保部门的考核工作,并承担数据采集和指标计算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当地政府环保政绩的依据之一。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晋环发[2007]263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晋环发[2007]263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晋环发[2007]26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晋环发[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晋环发[2007]263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管,我局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范围包括全省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重点是生态敏感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管理混乱的自然保护区,以及近两年未检查的自然保护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1、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砍伐、开矿、挖沙等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资源开发活动。

2、自然保护区内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要求,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3、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是否经过有批准权利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国家环保总局拨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检查组织形式1、自查。

市环保局认真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进行检查,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和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环保局。

2、抽查。

省环保局对全省自然保护区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1、2007年5-8月,各市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自查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

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

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重点生态功能区;
(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
(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

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
(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
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
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
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
(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
(七)其他事项。

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第八条综合督查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环境督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征求厅内意见后,形成省环保厅综合督查年度计划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安排对同一市的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不超过3个。

第九条按程序确定督查对象。

环境督察处根据征求有关处室和部门的意见,初步确定督查对象和具体督查内容,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务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全面收集整理督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督查重点,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可开展前期调研。

第十一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在进驻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督查对象。

综合督查组进驻后应以适当方式向督查对象通报综合督查工作的计划安排,说明督查目的、任务和要求,宣布督查工作纪律,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听取督查对象的工作汇报;
(二)列席督查对象的有关会议;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影像等资料;
(四)开展现场检查或走访调研;
(五)召开座谈会;
(六)开展社会调查;
(七)接受公众举报;
(八)反馈督查意见;
(九)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综合督查组应当依据督查内容,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综合督查组按照工作方案,根据资料核查、群众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情况,随机确定现场检查对象。

现场检查应当坚持明察暗访相结合,必要时应做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取证。

督查期间,发现明显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督查组应当责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综合督查工作结束后,综合督查组应当书面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督查情况,并提出函告、约谈、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移交移送等具体处理建议。

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后,依据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综合督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程度、区域范围等因素,由综合督察组报厅领导审定后,以厅文件形式正式向被督查对象反馈,责成督查对象自收到督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整改方案;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

督查对象对综合督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复核。

综合督查实施单位对督查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应认真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督查对象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后督察,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综合督查结果作为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考核、评比、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