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限制减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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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看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从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看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从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看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摘要: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明确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的实体条件,是对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运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王志才故意杀人一案的案情、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来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探究其法律意义和弊端,讨论在现阶段我国如何适用限制减刑制度的问题。

关键字:王志才故意杀人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是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改变我国“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刑罚结构,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便是合理地适用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一、案情分析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因婚恋问题产生冲突,怒而用尖刀刺杀被害人赵某某,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经过两次上诉判决死刑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即刑法修正案八新加的一款)等规定于2011年5月3日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2、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3、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应当限制其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案件中,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手段及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

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

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死缓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极度恐惧的惩罚。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死缓的刑罚程度过重,导致一些无辜的人被错判,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权。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认为应该限制减刑制度,以保护被判处死缓的囚犯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死缓的限制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减刑的条件过于宽松,导致一些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后很快就被减刑。

其次,一些错误的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调查不当,导致无辜的人被判处死缓。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过多次,对于被错误判处死缓的人来说,无论他们是有罪还是无罪,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对死缓的限制政策进行加强和完善。

首先,对死缓的减刑制度应该进行限制,只有在罪犯真正做出了改变和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才能考虑减刑。

其次,应该加强对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减少错判的情况发生。

最后,在死缓的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死刑犯的人权,让他们在生死的面前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人性的对待。

以下是三个关于限制减刑制度的案例:1、沙特阿拉伯逐渐取消死刑的实践沙特阿拉伯最近逐渐取消了对一些犯罪的死刑惩罚,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举措。

这是因为该国的警方和法院虽然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确保犯罪者被判罚得当,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冤假错案的问题仍然存在。

2、2016年中国最高法审理案件数降至历史新低中国2016年最高法审理的案件数量出现了历史性的降低,这表明中国在改革司法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这是因为在过去两年中,全国各级法院加强了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确保了对犯罪者的严厉惩罚,并同时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3、美国弱化死刑的趋势自2020年以来,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取消了死刑的实施,取而代之的是长期监禁和判处终身监禁的惩罚。

这表明在世界范围内,对于冤假错案和对囚犯权利的保护的注重程度越来越高。

综上所述,对于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持续努力,不断改进,以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人权,保护被判错的无辜人的权益。

死缓犯的有关立功规定有哪些

死缓犯的有关立功规定有哪些

一、死缓犯的有关立功规定有哪些1、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减刑以后执行的刑期规定:(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3、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限制减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立功的成立条件1、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2、立功的时间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

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

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

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

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立功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行测复习刑法减刑知识点

行测复习刑法减刑知识点

行测复习刑法减刑知识点常识判定是行测重点考核的内容,并且触及题量大,分值高,是考生很难掌控的一种题型,很多考生做此类题型,没有相应的对应方法。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行测复习刑法减刑知识点,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行测复习刑法减刑知识点一、减刑的概念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在实行期间,如果认真遵照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据此,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在实行期间,如果认真遵照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特点(一)减刑以判处并实行了一定刑罚为条件犯法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实行,即开始了行刑进程。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实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悔罪表现为根据刑罚实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

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法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实行,不管犯法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答应减刑。

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进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进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形,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

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剂,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

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保护原判刑罚的稳固性。

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此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三、减刑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

死缓不能减刑吗?

死缓不能减刑吗?

死缓不能减刑吗?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说明其罪刑应该是极其恶劣的,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那么日后是否对死缓犯也不能减刑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有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死缓是指罪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一种制度。

死缓制度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最初产生于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期,由于当时我国没有刑法,这只是刑事政策,当初死缓仅适用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死缓制度,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订时,保留了死缓制度,并做了修改完善,扩大了死缓适用范围。

▲死缓减刑是指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及死缓减刑制度,《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

Enjoy accomplishment at high tide, enjoy life at low tide, do meaningful work when you are thinking, and do interesting things when you are not in the moo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是指,在被判处死刑之后并不进行立即执行,而是宣告缓刑两年之后再对犯人进行执行死刑。

如果在执行缓刑期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较为良好的话,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六种法律效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的条件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的条件

一、死刑缓刑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的条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考验期内没有再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二、死刑缓期执行且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根据《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所以,死刑缓期执行且限制减刑的意思是针对一些特别罪名的罪犯和累犯,在死缓期结束后,变为无期徒刑,是不能随意减刑,除了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减刑。

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顾名思义就是不会立即执行,或者说没有指定执行死刑的日期。

一旦宣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说明该罪犯也一定是犯了严重的刑事案件。

比如故意杀人,贩毒,贩卖枪支弹药。

抢劫致人死亡,强奸,拐卖妇女儿童导致严重后果的,贪污数额巨大的等重大刑事犯罪。

这些重大刑事犯罪都可能宣判死刑,死刑是我国最高的刑罚,但由于该罪犯主观恶性不大,或者致死方也有过错,或者不是主犯,只是协同犯罪,或者贪污的巨额款项归还了大部分。

或者罪犯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且供罪态度良好那么主审法官在量刑上也会有所酌减。

另外,刑法已经将经济赔偿也列入到量刑的考量标准上。

比如,故意杀人,但你能按被害方列出的经济赔偿给对方,并且得到被害一方家属的原谅,那原本的死刑立即执行就有希望判决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那是不是被宣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就代表不用死呢?并不能完全这样理解,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死刑可以缓刑吗

死刑可以缓刑吗

一、死刑可以缓刑吗死缓不属于缓刑。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组织卖淫罪可以判缓刑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综上,组织卖淫罪的处罚最低量刑都是五年的有期徒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三、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

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

9类死缓罪犯最低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

9类死缓罪犯最低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

9类死缓罪犯最低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最高法就《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答记者问人民网记者李婧2012年02月22日13:28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减刑、假释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案件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也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

先后赴海南、广东、湖北、福建、江西、山东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分别在河北、四川、云南、河南等地召开专门研讨会,征求和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一线监狱、看守所干警以及专家学者、普通民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得以出台。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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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4月25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适用限制减刑的实体条件。

死刑减刑资讯说:鉴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影响重大,而刑法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现结合审判实践,就适用限制减刑的原则和条件略作探讨一、关于决定限制减刑应遵循的原则对部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限制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对限制减刑的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属、对监狱的基础设施和监管改造工作、对刑事司法、对人民群众的刑罚观念等诸多方面,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正因为此项制度事关重大,在《刑法修正案(八)》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和部门提出,根据刑法的原有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实际执行期多在15—20年,出狱后再犯率很低,没有必要再延长其实际服刑期。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是经反复论证、综合平衡后形成的立法成果。

从条文本身看,虽然规定对三种情形(简称“1+8”)的死缓犯可以决定限制减刑,但同时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是否限制减刑,体现了立法对适用限制减刑的慎重。

司法机关在考虑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时,一定要从立法本意出发,慎重作出决定。

本文认为,适用限制减刑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工作中要遵循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是否限制减刑也应当遵循该原则。

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对于“1+8”情形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才可以考虑限制减刑,其他情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一律不得限制减刑。

此方面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刑法列举的7种具体犯罪中,没有故意伤害罪,但该罪实际上也是实践中判处死刑较多的犯罪之一。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系累犯,或者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决定限制减刑。

什么叫判死缓不得限制减刑?

什么叫判死缓不得限制减刑?

Don't put all the eggs in the same baske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什么叫判死缓不得限制减刑?判死缓不得限制减刑就是因对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限制减刑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被判死缓后是不可以进行减刑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判决书中进行说明处理。

一、什么叫判死缓不得限制减刑?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因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团火黑社会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参与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判决结果限制减刑。

这也是因为这几种罪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性质恶劣的都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是,但是如果存在有因具有法定从宽情节判有死缓的,在判决结果上也能够满足限制减刑的条件。

死缓分二种,一种是普通死缓另一种是限制减刑的。

普通死缓最少的服刑期十七年,也就是最少在牢里呆十七年。

而限制减刑的是二十五前,也就是最少呆二十五年。

死缓全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它也是死刑的一种刑罚。

在二年考验期内没故意犯罪才有机会减为无期,有立功或重大立功也可直接减为有期徒刑。

二、刑法对有关死缓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定可以大致判决刑期: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犯罪分子在进行判决处理时,需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判决的。

限制减刑和不得减刑都有哪些法律解释

限制减刑和不得减刑都有哪些法律解释

限制减刑和不得减刑都有哪些法律解释我国相关犯罪人在执行处罚的刑期期间有着严格的要求,限制减刑是指案件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极为恶劣,在执行初期限制对这类人的减刑。

不得减刑是指案件犯罪者的刑期较短,不适用减刑机制。

下面小编就限制减刑和不得减刑都有哪些法律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我国相关犯罪人在执行处罚的刑期期间有着严格的要求,限制减刑是指案件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极为恶劣,在执行初期限制对这类人的减刑。

不得减刑是指案件犯罪者的刑期较短,不适用减刑机制。

下面小编就限制减刑和不得减刑都有哪些法律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限制减刑限制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并不是不能减刑,而且要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二、哪些罪犯会被限制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死缓后是否会执行死刑

死缓后是否会执行死刑

一、死缓后是否会执行死刑
死缓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中国如何执行死刑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国是通过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的。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间是多久
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左右,案件复杂的话可能会时间长一点。

据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需要数年。

死刑复核程序并没有期限的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不得减刑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不得减刑

一、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不得减刑死缓的全称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换句话说,法院的判词包含了两个部分:判处死刑;决定在什么时候执行。

并没有一种独立的刑罚叫做“死缓”。

判断被判死缓的罪犯两年后是否执行死刑,从四个要点把握: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这段考验期内没有再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三、死刑的积极作用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

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死缓能减刑吗,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

死缓能减刑吗,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死缓能减刑吗,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可以减刑,但必须满足条件。

(一)适用前提不同。

(二)执法方法不同。

(三)考验期限不同。

(四)法律后果不同。

死缓也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般不是必须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往往都是判死缓。

而被判死缓的也需要在监狱服刑,那此时死缓能减刑吗?可能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下面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死缓能减刑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规定可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减刑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执行期间内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一种是在执行期间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死缓限制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死缓限制减刑的情况有如下几种:(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四)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死刑与死缓的区别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内容解读吴金花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了一个全新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是该次刑法修改的最重要的亮点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本文对该项改革的意义、理解与适用及原则等进行粗浅的解读。

一、修改的意义在此次修改之前,总体而言,我国的刑罚结构能够满足当前惩治犯罪、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国的刑罚结构还有一些问题,其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尤为突出。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受杀人偿命观念的影响,死刑适用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

对于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一般减为无期徒刑。

据统计,实践中死缓犯的平均服刑期不足二十年,相当一部分罪犯服刑十七至十八年后便获释,有的服刑期限更短,十几年的监禁与剥夺生命相比,一生一死,轻重悬殊,导致出现“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适用不平衡现象,死刑缓期执行的严厉性得不到充分发挥,我国的刑罚结构在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出现了明显的断档。

修改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被告人的最低服刑年限在27年以上,比原来的死缓被告人服刑年限平均延长了8年左右。

死缓限制减刑及其适用标准

死缓限制减刑及其适用标准

死缓限制减刑及其适用标准董芊妍【摘要】死缓限制减刑是以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依托,在限制死刑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生刑,从而在削减死刑的条件下保障刑罚体系的均衡性,并达到严格控制死刑的目的.但司法实务界以及学界对死缓限制减刑的性质认定并不一致,并且,由于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存在模糊性,导致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上的混乱且有加剧的趋势.因此,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标准进行界定,需要结合其立法目的和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死刑政策和死缓制度进行具体研究.【期刊名称】《唐山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41)005【总页数】6页(P132-137)【关键词】死缓限制减刑;死刑;死缓【作者】董芊妍【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3一、死缓限制减刑的定性问题(一)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增设具备实体意义从条文规定的位置来看,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在死缓变更之中,貌似作为死缓的法律后果而存在。

但是该条款的核心在于明确了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这表明死缓限制减刑拥有着独立的判断标准。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死缓限制减刑是依据刑法条文所在的位置,作为死缓的一种法律后果,还是与死缓有别的另一种死刑执行方式”[1]。

显而易见,实践中的做法与理论中的观点并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关于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是更为偏向于一种程序性的完善,还是更倾向于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实体意义?关于该问题的解答,对死缓限制减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具有重大影响。

刑法第50条所规定的死缓限制减刑,“旨在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具有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2]。

限制、减少乃至废除死刑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倡导,也是我国死刑制度将会面临的最终归宿。

我国创设死缓制度的初衷在于解决我国刑法中死刑过度的问题,实行“少杀、慎杀”的原则。

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缓的罪犯通过死缓考验期后变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且普遍执行的刑期较短,难以与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拉开差距。

三类人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

三类人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

三类⼈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限制减刑的⼈员主要有以下⼏类:累犯且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因实施故意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因有组织的暴⼒性质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

对于三类⼈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三类⼈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累犯。

2、因故意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

3、因有组织的暴⼒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死缓限制减刑的适⽤条件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

最⾼⼈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条⽂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书中针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有利于严格执⾏死刑政策等三项原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切实遵循了以上三项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旨在保护被告⼈利益,任何不利于被告⼈的刑事裁决须有刑法的明⽂规定为据。

根据《刑法》第五⼗条第⼆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被告⼈,仅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1)累犯;(2)因实施故意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具体犯罪⽽被判处死刑缓刑执⾏;(3)因实施有组织的暴⼒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2、罪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被告⼈限制减刑,要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作出决定。

“犯罪情节等情况” 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质、起因、动机、⽬的、⼿段、后果等因素。

3、有利于严格执⾏死刑政策的原则。

从⽴法⽬的来看,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被告⼈限制减刑,并不是单纯加重死刑缓期执⾏刑的严厉性,⽽是为进⼀步严格执⾏死刑政策创造条件。

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法官在刑罚裁量的实际操作层⾯,通常会考虑三⽅⾯的因素:第⼀是客观危害层⾯,即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段的恶劣程度等;第⼆是主观恶性层⾯,即犯罪动机或者⽬的是否卑劣,是否存在彰显⼈⾝危险性的犯罪前科等;第三是社会影响层⾯,主要指被害⼈家属的态度以及社会的反应。

死缓的适用条件是怎么样的?死缓复核程序如何进行?

死缓的适用条件是怎么样的?死缓复核程序如何进行?

Live beautifully, dream passionately, love completel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死缓的适用条件是怎么样的?死缓复核程序如何进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罪该处死。

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

死缓的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它并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我国执行死刑的一种特殊制度。

作为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涉及死缓的各个方面都在刑法中有严格的规范,今天,的就和大家聊一下死缓的适用条件、死缓复核程序、处理结果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死缓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可见,在适用条件方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二、死缓案件复核程序死缓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法解释第349条第1款)三、死缓案件处理结果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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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的一名中学教师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把妻子打伤,又将尚有呼吸妻子挖坑掩埋,致使其死亡。潜逃后,化名并且将自己“漂白”,再次成为广州市一名中学教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名教师恶魔还是被警方抓获。7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凶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王劲扬与被害人张某夫妻关系不和。1997年2月10日上午,王劲扬与张某发生争吵,张某将王劲扬的脸抓破。次日7时许,王劲扬与张某再次发生争执,王劲扬将张某头部打伤流血。王劲扬将来其家寻找张某的岳母借故支走。之后,王劲扬用家中铁锨在院子内挖坑,将仍有呼吸的张某抱至坑内掩埋。下午16时许,王劲扬找到母亲朱某,将儿子小强(化名)托付给母亲朱某后离开。次日中午,王劲扬从外边返家时,看见邻居在其家中围观,知道自己的罪行暴露,随即潜逃。后化名尹玉成到广东省广州市躲藏,应聘成为广州市一名中学教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18年6月16日,王劲扬被警方在广州市某英语学校抓获。
我认为学校的主人永远是学生,所以我的教学与管理都是本着以学生为本。说到管理班级,这是我收获最大的地方。我懂得了如何与学生相处,如何管理学生。在班主任的悉心指导下,我懂得了要当好班主任管理好班级就必须奖惩分明,建立班主任的威信。为了更好的约束每个人,我们制定了班级公约,明确规定了每个人该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给以相应的加分扣分及奖励和惩罚。这样能够使学生更好的遵守纪律。对于个别调皮的学生的教育也不能一昧的训斥,要尽量接近他的思想给以恰当的开导。反正教师对于学生的肯定,鼓励,表扬一定要远远多于批评。在这半年时间也验证了这一点。其实真是只有教不好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教学方法至关重要。简单的一句话让我更加相信一句教育名言的伟大。教育的艺术不在于传播,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在管理学生我本着更多的接触学生,没事就走进学生,多去班级,多让学生给自己找麻烦,多帮助学生解决问题,这让我锻炼的机会就更大,经验也会积累的更多!
这半年的教育实习结束了,它是师范院校的一门重要的综合实践必修课程,既是对师范生思想和业务上的多项综合训练,又是对师范生心理、思想、能力及知识等各种因素的全面检验与提高。它在形成师范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以及帮助我们增强对小学教育现状的了解,激发我们对小学教育事业的理解和热爱,培养优良的师德、师能、师艺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在更好的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多的了解有关小学教育的理论知识,以便更好的运用于日后的教学中。
在教学研究方面,通过这几个月的实习,我还留心地观察了本班学生学习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情况,并通过问卷调查和与学生交流的方式收集到了一些数据和信息。我打算从学生的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学习自主性方面来探讨当今小学教育中的一大难题---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教学。很多人往往从教师或教材的角度去分析影响学生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学习的因素,但是却忽略了另一个学习中的主体---学生。
教育的艺术不在于传播,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
首先感谢库区小学校领导及老师们对我的帮助与支持,更要感谢学生们在实习期间带给我的快乐与启发!短短半年的实习生活转瞬即逝,在肯定自己的同时,当然我暴露出的不足也很多,有一句话说的好:教然后知不足。真的感觉到了!实习这段时间感觉自己才刚刚师范,自己需要提高的地方太多了。每节课前我都能够听从科任老师的指导,认真学习教学大纲,根据大纲要求,钻研教材,备好每一节课,编写好教案,并在交予科任老师审阅后进行试讲。在各位老师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对教案进行了修改后才上台讲课,课后认真批改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最后一周我接受了中心校教学主任的听课与考核,考核的结果还算满意,当然有听课和没有听课的效果还是不一样的。这次被听课的经历更让我成长了很多!至少我不再像以前很惧有人听你的课。实习期间前几节讲课过程中,我的脑袋里根本没有时间这个概念,更谈不上时间分配教学了。但几个月实习下来,我在这方面也有了明显提高。没有了第一堂课的怯弱与及紧张,有的是在讲台上的自然大方,对于台下投来的众多学生甚至老师的目光也能够全盘接收。现在我也初步具备了一定的教学能力。但我知道我仍然是一个成长中的教师,成长的过程是需要范错误的,所以面对实习期间遇到的困难我总是坦然并淡然面对。我对于实习的理解是:实习就是一个不断修正自己的过程,实习学校就是给自己犯错误并改正错误的平台。所以说无论是好的还是不好的,这都是我实习的收获,收获就是财富,相信将来这笔财富能用上!
有人说选择了教师就是选择了平凡,但我觉得当上教师的都是不平凡的人。有人说当教师太平淡,其实我觉得任何事情最终都会归于平淡。而能把很平淡的事情做的有味道,我觉得这才是本事。我的指导教师就是这样一位。这次的实习也让我更加坚定我的目标:毕业之后无论做什么,至少我不会离开教育。最后一天要和学生说再见的时候,我再次看到了教育的美丽,这份美丽我永远都不会忘记的。经历了教育的见习与实习这2部曲,我已经开始期待这第三部曲,相信曲子一部比一部要好。我也希望自己能够通过努力早日成为一名准教师!因为选择,所以坚定……
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纠纷。恶意诉讼行为明显是对诉讼秩序的扰乱,不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加剧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纠纷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所以必须进行处罚。但如果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处罚不当,该处罚的没有处罚或者不该处罚的进行了处罚,都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不仅进一步降低司法权威,而且更加不利于良好诉讼秩序的形成。因此,有必要探讨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研究具体的处罚标准和处罚方法。一、问题的提出(一)实证分析案例一: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到期后,甲按照约定偿还了本息,乙声称借条丢失,甲顾及朋友情面未收回借条,也未要求乙书写还款收据。数日后,乙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20万元。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乙撤诉,法院未对乙采取处罚措施。案例二: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乙对债务无异议且表示愿意偿还。在法院的主持下,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乙在半年内偿还。但在乙与丙的离婚案件中查明,甲乙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乙是想通过诉讼达到其在与丙的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虽然最终甲乙之间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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