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增强城市环境的美观、舒适、健康、安全功能,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以建设、改造、经营和管理公共绿地、街路绿化、风景名胜区、生态绿化、保障绿化等为主要内容,达到美化城市、改善环境、增加人民福祉等综合效益的公共事业。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应以生态效益为本,以优质效益为主,以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为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领导,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增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城市形象塑造意识,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适应城市化进程和满足市民需求为目的,以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活动为依据。
第六条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坚持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确保绿化效果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分区域、阶段、步骤实施,以市政主导的方式推进。
第八条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开放绿地、提供技术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档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数据采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制定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规划,加强绿地保护和管理,提高绿地利用效益,保障市民休闲和体育活动的需求。
第十二条绿地应当稳步增加,并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文化娱乐的需求,优化布局,增加功能。
第十三条绿地应当高效管理,保证绿化设施健康处于良好状态,不断提高绿地的使用效果,拓展绿地的多样功能。
第十四条市民应当自觉保护绿地资源,爱惜绿化设施和环境,不干扰和破坏绿地功能。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地进行评估,对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监测,推进城市绿地体系建设和提升。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广安绿地率计算规则
广安绿地率计算规则
绿地率的计算规则对于不同类型的区域和场所可能存在差异。
在广安市,绿地率的计算规则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园绿地的绿地率:对于其他公园绿地,绿地率应不低于65%,绿化覆
盖率应不低于70%。
如果已建成的公园绿地未达到这些指标,则不得新建
或扩建永久性建筑。
2. 城市道路绿地的绿地率:城市道路绿地的绿地率根据道路红线宽度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对于红线宽度大于45米的道路,绿地率应不低于20%,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25%;对于红线宽度在30至45米之间的道路,绿地率
应不低于15%,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20%;对于红线宽度在15至30米之间的道路,绿地率应不低于10%,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15%;对于红线宽
度小于15米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3.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绿地的绿地率:对于工业、物流仓储单位,绿地率应不低于10%,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15%。
此外,对于城市规划区防护绿地等其他类型的绿地,也有相应的计算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规则可能因广安市的政策、规定或规划要求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进行相关计算或规划时,建议参考最新的广安市政策法规或咨询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四川园林绿化条例
四川园林绿化条例返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1;1省行政区范围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的和街头绿地;(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因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出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九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团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安城市绿化工程方案
广安城市绿化工程方案1. 背景介绍城市绿化工程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广安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中小城市,随着人口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其城市绿化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提出一个综合性的广安城市绿化工程方案,以期在提升城市景观、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满足居民对于休闲、娱乐和健康的需求。
2. 目标本绿化工程方案的主要目标如下:•提升城市景观,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促进生态平衡;•满足居民对于休闲、娱乐和健康需求;•完善城市绿化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品质。
3. 方案内容3.1 城市绿地建设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划定绿地区域,并且确保绿地的分布均衡。
提议在广安市的市区以及周边地区建设一系列公园和绿地,并打造生态景观带,以提升城市整体绿化水平。
3.2 植树造林通过加大植树造林的力度,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
可以选择适宜的树种种植在各个公园和绿地,同时注重树木的科学养护和管理,确保树木的生长和发展。
3.3 花坛和草坪建设在广安城市绿化工程中,花坛和草坪的建设也是重要的一环。
可以在公园和绿地中建立多个花坛,选择各种花卉进行栽培,使城市更加花团锦簇。
同时,草坪的建设可以为居民提供一个休闲娱乐的场所,供他们在草地上进行运动和放松。
3.4 水域景观打造广安市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可以在城市中合理规划水域景观,如人工湖、小溪等。
水域景观不仅可以增加城市的美观度,还可以改善城市的湿度和空气质量,为城市生态平衡作出贡献。
3.5 道路绿化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可以精心规划道路绿化带,选择适宜的树种进行种植。
这样既可以美化道路环境,又可以起到隔离和净化空气的作用。
3.6 景观设施建设在各个公园和绿地中,可以建设各种不同的景观设施,如凉亭、休息椅、儿童游乐场等。
这些设施可以为居民提供各种不同的休闲和娱乐方式,增加城市的活力。
4. 实施计划4.1 阶段目标•第一阶段(1-2年):完成城市绿地规划,启动植树造林工程;•第二阶段(3-5年):完成公园和绿地的基础建设,开始景观设施建设;•第三阶段(6-10年):完成城市绿地和景观工程,进行相关设施的完善。
广安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
广安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广安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起草组2018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立法目的】 (4)第二条【适用范围】 (4)第三条【基本原则】 (4)第四条【政府职责】 (4)第五条【部门职责】 (5)第六条【公众参与】 (5)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6)第七条【规划编制】 (6)第八条【绿地面积规划指标】 (6)第九条【规划实施】 (7)第十条【异地补绿】 (8)第十一条【绿地建设责任划分】 (8)第十二条【园林绿化要求】 (9)第十三条【公园绿地建设】 (9)第十四条【道路绿化】 (10)第十五条【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10)第十六条【闲置土地绿化】 (11)第十七条【绿化工程方案设计与审查】 (11)第十八条【绿化工程建设要求】 (11)第十九条【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与公示】 (12)第二十条【绿化工程养护约定】 (1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13)第二十一条【绿地管护责任划分】 (13)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养护】 (14)第二十三条【绿化检疫】 (14)第二十四条【树木修剪】 (15)第二十五条【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处理】 (15)第二十六条【临时占用绿地处理】 (16)第二十七条【永久保护绿地】 (16)第二十八条【砍伐、移植树木管理】 (17)第二十九条【绿化施工安全文明规定】 (17)第三十条【绿化及其设施保护禁止性行为】 (18)第三十一条【绿色廊道保护】 (18)第三十二条【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19)第三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 (19)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监督检查职责】 (20)第三十五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0)第三十六条【园林绿化信用管理】 (20)第三十七条【园林绿化资源统计与信息公开】 (21)第三十八条【园林绿化剩余物处理】 (21)第四章法律责任 (21)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21)第四十条【未达到绿地面积的法律责任】 (21)第四十一条【未按要求临时绿化的法律责任】 (22)第四十二条【绿化工程建设违规责任】 (22)第四十三条【绿地养护管理违规责任】 (22)第四十四条【占用绿化规划用地、已建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违规责任】 (23)第四十五条【绿地养护管理违规责任】 (23)第四十六条【修剪、砍伐、移植树木违规责任】.. 23 第四十七条【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法律责任】.. 23 第四十八条【损坏古树名木法律责任】 (24)第四十九条【转致规定】 (24)第五章附则 (24)第五十条【名词解释】 (24)第五十一条【生效时间】 (26)广安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健康的绿色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由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7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3日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19年10月17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宜居宜业宜游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将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所需经费,加强设施建设,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体、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6日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10月30日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及其周边自然生态空间,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
广安中心城区应当结合三级台地地形特点构建梯级滞蓄体系。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和考核监督机制,细化完善制度体系,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规章制度之城市绿化条例
规章制度之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 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 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 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 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 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 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 以方便群众为原则, 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必须有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 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 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 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 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 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 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 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 应当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 需要绿化的, 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编辑本段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 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 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 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须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 必须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 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 必须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 由城市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 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 但是, 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稀有、珍贵树木, 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 分别养护. 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 划定保护范围, 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 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必须经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报同级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编辑本段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 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城市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九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广安府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6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四川省有关管理标准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自治等手段,以专业化为前提、系统化为保证、数据化为标准、信息化为抓手,通过管理目标量化、管理标准细化、管理职责明晰化、管理流程公开化、管理效果绩效化等,实现“管理体制顺畅,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标准精细,管理方式规范”等为内涵的城市管理模式。
第三条切实推动城市管理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专业化、社会化,努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竞争力。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中心城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华蓥市、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建成区。
第五条城市精细化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强化服务意识,围绕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城市管理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增强广大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持权责统一。
厘清部门职责边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城市绿化条例.doc
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四川省绿化条例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四川,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以及沙化土地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等,保护和扩大土地的绿色植被。
第四条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的方针,依靠科学技术,实行分类经营,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制定阶段绿化目标,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并严格进行目标考核和奖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绿化工作,对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
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林业、农业、畜牧业、水利、建设(园林)、交通、教育、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第六条每年春、秋两季为全省开展绿化活动的季节,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气候条件适时开展绿化活动。
第七条每个公民都应依法履行植树的义务,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绿化规划第九条农村、牧区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沙化土地,城市现有宜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以及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库区周围应纳入绿化规划。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化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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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建设公园城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非城市规划区的场镇、园区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划的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适生适绿、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的工作体系,保障绿地绿化用地,优化公园城市品质。
城市公共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绿化活动,促进投入主体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投入方式多样化。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第六条本市市树为香樟,市花为桂花。
支持、鼓励推广种植市树、市花,合理配置经济实用、四季美化的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增加观赏性,体现生态景观要求和地方特色。
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林木、花草。
引进外来植物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论证,防止有害物种入侵。
第七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侵占绿地、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市、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绿地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增强全社会参与绿化活动、爱护绿化成果、维护绿化设施的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助绿、认建、认养、植树、建林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活动。
捐资助绿、认建、认养、种植纪念树、建设纪念林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林木、设施冠名权,实施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地制宜,做好内部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绿地绿化指标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编制公园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专项规划等绿化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园城市。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专项规划等绿化规划,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
因调整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建成区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三百米见绿、五百米见园的要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绿化执行下列指标:(一)生态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二)综合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三)社区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四)其他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已建成公园的绿地绿化指标未达到前款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邓小平故里绿色长廊主干道两侧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五十米。
个别地形地貌特殊地段,经市人民政府界定,绿地宽度可以略为降低。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河道两侧绿地执行下列指标:(一)渠江、嘉陵江城区段,堤防外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五十米;(二)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河流控制宽度二十米以上的河道,堤防外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二十米;(三)河流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十五米;(四)河流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十米。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防护绿地执行下列指标:(一)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二十五米;(二)铁路中心线外两侧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三十米;(三)湖泊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三十米;(四)新建传染病医院周边绿地,宽度不低于五十米;(五)新建易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危险品仓库周边绿地,宽度不低于五十米,有防爆要求的,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六)其他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宽度执行。
城市快速路、铁路、河道改(扩)建确实难以落实前款规定的防护绿地指标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当调整防护绿地的宽度,但控制区域内不得新(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地绿化执行下列指标:(一)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三十米至四十五米之间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三)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十五米至三十米之间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四)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十五米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绿地绿化执行下列指标:(一)工业、物流仓储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二)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医院、疗养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六)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前款各项规定之外的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地处城市建成区外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三章城市公园绿地绿化第十九条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公园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城市山体、河湖湿地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构建城市公园体系。
各类公园之间以山势、水流为脉络,用绿道相互贯通,突出自然绿色、山水景观。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公园规划和分类建设的要求,加快建设城市公园。
(一)生态公园,主要涵盖风景名胜区、湿地湖泊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条件较好的绿地空间,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二十公顷;(二)综合公园,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十五公顷;(三)社区公园,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二公顷;(四)其他公园,最低控制规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园规划设计方案,按行政程序审查批准后实施。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不得破坏公园的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优先建设绿道体系,打造以适宜休憩、健身、方便绿色出行的功能绿道网络。
绿道建设应当包括绿廊、慢行道、驿站、公厕和指示标牌等设施,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邓小平故里核心区生态绿化用地和邓小平故里绿色长廊,为永久保护绿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不得砍伐树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绿化区域,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设为永久保护绿地。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在永久保护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范围和用途,不得擅自砍伐树木或者变更主要树种。
禁止将永久保护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永久保护绿地确需调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论证后,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二)本地事关全局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三)其他法定情形。
调整永久保护绿地用途的,应当同时按照不低于调整面积的标准补偿新的绿地。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开挖公园地下空间。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重大防灾减灾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按行政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四章其他绿地绿化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山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保护性绿化。
城市山体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绿化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市水体、河道外侧绿化,应当列为城市规划建设重点予以优先建设,发挥保护自然水体、防止水土流失、增加绿化总量、突出湿地生态涵养功能的作用。
水体、河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九条城市街道按照绿化规范标准修建树池、栽植行道树。
新建主、次干道应当同步建设行道绿化带。
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胸径不低于十厘米全冠苗木。
行道树下合理配置花卉、灌木或者地被植物。
同一道路的行道树配置,注重突出特色景观风格。
城市街道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距离,不宜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口安全视距内及车辆掉头处,行道树绿化带应当采用通透式、低矮式配置。
第三十条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实施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第三十一条支持和引导建设生态停车场、停车位。
生态停车场、停车位应当种植庇荫乔木、建设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体现立体化、特色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兼顾通行、遮荫和抗风要求。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临时绿化,或者建为临时生态停车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