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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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第一条为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第Ⅺ-1章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第三条《连续概要记录》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由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文件(表格1);
(二)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表格2);
(三)变更索引表(表格3)。

第四条《连续概要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船旗国名称;
(二)船舶登记日期;
(三)船舶识别号;
(四)船舶名称;
(五)船籍港;
(六)船舶所有人及其登记地址;
(七)光船承租人及其登记地址(如适用);
(八)《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名称,其登记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
(九)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
(十)根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名称;
(十一)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组织的名称;
(十二)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的组织的名称;如果进行保安验证与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应包括验证机构的名称;
(十三)船舶注销登记日期。

第五条《连续概要记录》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

船舶登记机关应根据中国海事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在A4白纸上制作《连续概要记录》,并保存《连续概要记录》的电子文档。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二)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五)《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船舶管理人持“管理协议”、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及以上申请材料,可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

第七条船舶登记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船舶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连续概要记录》,并保存一份副本。

向船舶签发的第一本《连续概要记录》应编号“1”,随后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在船舶营运周期内应连续编号。

第八条《连续概要记录》由船舶登记机关的授权官员签署,中国海事局授各船舶登记机关的局长和主管副局长签署《连续概要记录》。

船舶登记机关在签发《连续概要记录》时,应在签发时间上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第九条船舶取得《连续概要记录》后应保持连续记录,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记录。

第十条《连续概要记录》的记载内容不得修改、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改。

第十一条船舶买卖、变更船旗、光船租赁或变更经营人时,《连续概要记录》应留船保存,并随时可供检查。

第十二条当船舶第四条中第四项至第十二项所列内容发生变化时,船舶所有人、船舶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船长应立即填写一份中英文《表格2》,列明所有变更项目,并在中英文《表格3》中填写变更情况。

船舶所有人、船舶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应立即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文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
(二)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船舶,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一份《连续概要记录》的变更文件,并保存一份变更文件的副本。

船公司应立即将变更文件送达船舶,最迟不晚于记载项目发生变化后3个月。

第十四条船舶变更船旗时,除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外,应将新的船旗国(适用于SOLAS 公约缔约国)名称告知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原船籍港主管机关应将该船在管辖期间的《连续概要记录》副本移交新的船旗国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船舶在国内变更船籍港时,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应将该船在管辖期间的《连续概要记录》副本移交新的船舶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表格《连续概要记录》文件编号:1
(船名),IMO 编号: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兹证明上述记录在各方面均为正确
签发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签发地点和日期:上海
授权官员签名:
授权官员姓名:
船舶于(日期)收到本文件并附于《连续概要记录》中。

签字:
表格2
《连续概要记录》文件编号:的变更表格
(船名),IMO 编号:
表格中显示变化情况,所有未变化的项目应注明“未变化”
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兹证明上述记录在各方面均为正确
签发公司或船长:
签发日期
授权人员签名:
授权人员姓名:
表格3
《连续概要记录》文件编号:的变更索引表
(船名),IMO 编号:
《连续概要记录》签发后,公司或船长已对文件中的下列记载项目作了变更,
备注:如此页不够填写,可复制表格。

表格应从“1”起编号,并注明:已附加表格(页码:)
_____
FORM 1
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CSR) DOCUMENT NUMBER 1 FOR THE SHIP WITH IMO NUMBER: IMO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Issu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NGHAI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SHANGHAI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Name of authorized person:
This document was received by the ship and attached to the ship.s CSR file on the following date
(fill in): Signature:
FORM 2
AMENDMENTS TO THE 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CSR) DOCUMENT
NUMBER FOR THE SHIP WITH IMO NUMBER: IMO
The amendments are shown in the table. Indicate N/C for all items not being changed. Dates should be in the format yyyy/mm/dd.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is record is correct in all respects
Issued by the Company or master:
Date of issu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Name of authorized person:
FORM 3
INDEX OF AMENDMENTS TO CSR DOCUMENT NUMBER FOR
THE SHIP WITH IMO NUMBER: IMO
After this CSR document was issued, the following amendments to entries on the document have been made by the Company or the master, have been attached to the ship.s CSR
file and have been notified to the Administration:
NOTE: If more amendments are issued than allowed for in the above table, add copies of this table as Appendices to this page. Such Appendices should be numbered from 1 and upwards. When relevant, indicate as follows: Appendix no. .... has been added to this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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