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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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一

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规定二

船舶及海工建造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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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一

1概述

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IMO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

3职责权限

3.1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

3.5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

3.6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讯联系工作,对在北纬25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

3.8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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