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船舶靠泊标准
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靠泊安全管理,确保船舶、码头及人员安全,保障港口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船舶靠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进出港、靠泊、离泊、系解缆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1. 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负责船舶靠泊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3. 船舶船长负责船舶靠泊过程中的安全指挥和协调。
4. 码头经营者负责码头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确保码头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船舶靠泊安全要求1. 船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靠泊:(1)船舶证书齐全,船况良好,具备航行安全条件;(2)船员配备齐全,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3)船舶载重不超过码头靠泊等级,符合港口规定;(4)船舶设备完好,消防、救生、应急设备齐全有效。
2. 船舶靠泊前,船长应向码头管理人员提供以下资料:(1)船舶证书复印件;(2)船员名单及职务;(3)船舶载重情况;(4)船舶设备情况。
3. 船舶靠泊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与码头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2)船舶系解缆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缆绳牢固;(3)船舶在码头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港口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案;(4)船舶在靠泊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系,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事故处理1. 发生船舶靠泊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船长应立即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3. 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船舶靠泊行为,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数,保障港口安全运营。
各相关部门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我国港口安全。
码头靠泊安全规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靠泊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码头靠泊作业,包括船舶进出港、靠离泊、装卸作业等。
第三条码头靠泊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三)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保障有力。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第四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船舶靠泊、装卸作业和安全要求。
第五条码头设施主要包括:(一)码头主体结构;(二)防波堤、护岸;(三)栈桥、引桥;(四)码头前沿、岸线;(五)防撞设施、信号设施;(六)消防设施、救生设施;(七)其他相关设施。
第六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二)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三)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安全隐患;(四)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三章船舶靠泊安全第七条船舶靠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应当具备靠泊条件,包括船舶证书、船舶适航证明、船员配备等;(二)船舶应当遵守靠泊规定,按照码头管理人员的指挥进行靠泊;(三)船舶应当保持良好的船况,确保靠泊安全。
第八条船舶靠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靠泊前,应当与码头管理人员联系,确认靠泊时间和位置;(二)船舶靠泊时,应当保持船舶稳性,避免碰撞;(三)船舶靠泊后,应当做好固定、系泊工作,防止船舶走锚、漂移;(四)船舶装卸作业时,应当遵守装卸规定,确保装卸安全;(五)船舶靠泊期间,应当做好消防、救生、环保等工作。
第四章船舶靠泊管理第九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船舶靠泊作业的指挥、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靠泊安全。
第十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船舶靠泊作业流程和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船舶驾驶和港口管理知识;(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
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随着全球海运贸易的发展,码头作为货物装卸的关键节点,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问题却备受关注。
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是指船舶停靠在码头时,与码头之间的安全间距。
正确的安全距离可以保障码头和船舶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对于保障码头设施的完整与安全至关重要。
码头是进行货物装卸的场所,拥有各种设施,如码头桩、栈桥、码头起重机等。
当船舶靠泊时,如果距离太近,船舶可能会与码头设施发生碰撞,导致码头设施的损坏。
这不仅会影响码头的正常运作,还可能给船舶和码头工作人员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正确的安全距离的设定,可以保护码头设施的完整与安全。
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也对船舶自身的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船舶在靠泊时,需要考虑船体与码头之间的间隙。
如果距离太近,船舶可能会因为受力不均导致倾斜或者与码头发生摩擦,进而影响船舶的稳定性和结构完整性。
此外,靠泊时船舶经常需要使用缆绳和缆绳驳船进行固定,如果距离太近,缆绳可能无法正确设置,进而无法保证船舶的稳定靠泊。
因此,合理的安全距离可以保障船舶自身的安全。
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的设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是船舶的尺寸和排水量。
大型船舶由于尺寸庞大,排水量大,需要更大的安全距离来保障安全。
其次是码头的设施和结构。
码头设施的高度、宽度以及结构强度等都会影响安全距离的设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船舶的靠泊方式。
不同的靠泊方式,如头靠、舷靠、尾靠等,对于安全距离的要求也不同。
最后,还需要考虑天气和水文条件。
恶劣的天气和水文条件会增加靠泊的难度和风险,因此需要相应地增加安全距离。
在实际操作中,码头管理部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一方面,通过现代化的监测系统可以实时监控码头和船舶的位置和距离,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另一方面,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船舶靠泊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船舶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靠泊操作。
9.5.1船舶靠离码头操作规范
9.5.1船舶靠离码头操作规范靠离码头操作规范离码头操纵离码头的方法归纳讲只有开头(扬头)和开尾(飞艄)两类1 码头附近水流平缓,一般采用开头,有回流开尾。
2 码头前方无障碍或少量时,应开头,前方障碍物较多并外伸较开,不利于开头驶离,则开尾。
3 码头附近水深足够,水域较宽时,可开头,码头前方水深不够,且不足以供船开头驶往航道,则开尾。
4外档靠有他船和顶岸靠泊时,应开尾。
5 感潮河段,由于转潮原因,水流从船尾来可开尾。
6 首吹拢风时采用开头,尾吹拢风风压大于流压时可开尾。
开头开尾的方法,都必须使船舶与码头摆开一定的角度和距离后,方可解缆离去。
以船首为例;一般摆开角约15度,摆开距离为一倍船宽。
当前方有障碍物和吹拢风时,摆开角度和距离要适当大一些。
离码头的常用方法有:一、扬首驶离法:1、解除各缆;2、操舵河心,船借水流压力使船首扬开;3回舵,用慢速进车;4、待船首扬出一定角度,船尾离开码头使用车舵,驶向航路。
二、坐艄驶离法:1、解掉各缆,只留船尾倒缆(坐缆);2、向外舷使舵,船靠水流后退,使船尾倒缆得力,船首外扬,如水流缓慢又有吹拢风时,可用倒车,以提高外扬的能力;3、一般情况下,当摆开距离达一倍船宽时,解尾倒缆;4、向内压一点舵,慢速进车,摆一下船尾,随后用舵向外渐转,必要时可先停一下车;5、当船尾离开码头时,再用车舵,驶向航道。
三、坐艄下移驶离法。
在有强吹拢风情况下,且码头下方有一定的空挡,足够的水深且无障碍时,可用此法:1、解掉各缆,只留船尾倒缆,慢倒车,尾倒缆松至一定长度,一般1/4船长,使之受力;2、加大倒车,向外操舵,船首外扬至风,流合力作用线即可;3、停车,急解尾倒缆,迅速提车,甚至加大车速,以防船舶迫拢,驶向航道。
四、绞锚驶离法:1、先解尾缆后解首缆;2、开始绞锚,船首受锚位拉向河心偏转,并向码头侧适当压舵,使船尾加速离开,如稍有拢风,可帖住码头绞出;3、为防止锚链过分受力和船尾向码头转进,适当用车舵配合进行调整,双螺旋桨船可以用鸳鸯车产生推力转矩控制船舶的转向;4、锚链绞起后即可进入航道行驶。
广东省沿海港口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拖轮艘数配备标准
广东省沿海港口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拖轮艘数配备标准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等的法规文件,结合广东省沿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
二、本标准中的拖轮艘数和功率,适用于在水文、气象、海况等正常条件下的港口作业中,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时使用拖轮的配备要求。
海上交通安全主管机关对拖轮配备另有要求的,或船舶进出港方案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三、港口如遇恶劣天气、海况或船舶存在影响其正常操纵性能的缺陷,或航道、码头条件存在影响船舶进出港靠离泊作业安全时,或因船舶操纵性能异常、设备故障或缺陷等特殊原因,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征得船方同意提高拖轮配备标准,确定拖轮艘数和功率。
船舶为提高靠离泊等作业效率或安全等级,可在本标准确定的拖轮艘数之外另行增配拖轮。
配有艏(艉)侧推或艏艉侧推船舶或双车型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靠离泊时可适当减配拖轮艘数。
四、本标准不适用于大型拖驳、桥吊船、装载超高超限等特殊船舶和海上过驳、船舶间靠离泊、拖带、抢险、应急、救助、监护等特殊作业使用拖轮。
五、对照本标准使用拖轮,应按《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中附录G和附录H的估算,合理核定所需拖轮的功率,根据具体情况在范围内调配拖轮数量或拖轮功率。
六、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七、本标准中的各港口(港区、泊位、航道)拖轮艘数配备要求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发布。
在港口实际作业中需要对本标准解释说明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商定,结果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
关于码头靠泊等级的解读
关于码头靠泊等级一、交通运输部2014年发布《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7月1日实施),规定中给出了关于码头靠泊等级的定义(详情见附件1):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一)靠泊等级,是指码头允许接靠满载船舶的吨级。
船舶吨级的划分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设计规范中设计船型系列执行。
二、交通运输部2013年11月12日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2014年5月1日实施,在JTJ211-99<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95-2000<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基础上形成),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描述了关于船舶吨级及特征船型参数:A.0.1条描述:根据国际航运会议常设委员会和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惯例,以及港口规划设计和营运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于以载货量为主的船舶(杂货船、散货船、油船、货物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化学品船等)以载重吨(DWT)为统计标准,……;对于以载货容积为主的船舶(汽车滚装船、客货滚装船、客船和渡船等)以总吨(GT)为统计标准…… 如下截图:1、油船表A-32、客船表A-11如上两截图中,油船的船舶吨级为DWT(t),如3万吨级为载重吨27501—45000载重吨的船舶;客船的船舶吨级为GT。
同时油船船型尺度特征值表中也给出了3万吨级船舶参数:总长163-209米,型宽24.5-32.3米。
三、船舶总吨、载重吨定义:1、船舶总吨, (Gross Tonnage, GT)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规范的有关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并按一定的公式可算出船舶的总吨位。
总吨位是总计船舶吨位,表示船舶大小、区别船舶等级,是计算船舶费用(登记费、过运河费等)及处理海事的依据。
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计算:系指船舶围蔽部份减去免丈部份之总容积V,以立方公尺计之,乘以系数K所得船舶大小之数字。
(依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GT=KV,K=0.2+0.02log10V)1、载重吨,(Deadweight Tonnage, DWT)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 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第七条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码头船舶靠离泊规定
码头船舶靠离泊
一、码头靠泊准备与船舶靠泊
现场指导员、带缆水手及生产人员根据生产计划,在船舶靠泊前,做好船舶靠泊准备工作:
1、现场指导员在船舶靠泊前1小时,必须做好泊位清理驳船、岸吊移位等影响船舶靠泊的障碍物移至两侧或靠船舶的中间位置。
2、带缆水手及生产人员必须穿戴好劳防用品(救生衣、工作鞋、安全帽和防护手套等)。
3、带缆水手配备不得少于4人。
4、船舶靠泊时,现场指导员利用高频对讲机与船长(或引航员)保持联系,告知尾缆带缆位置等事宜。
5、带缆水手在接引(撇)缆时,须注意船方的动作,及时避让。
在抛引(撇)缆前应提请船方注意后再撇缆。
根据船方指示,将相应的缆绳拖拉至对应的缆桩,在船方绞缆之前,禁止站在缆绳的顶端位置,一般以站在缆桩侧端较远的位置为妥(越远越好)。
系缆完毕后,应立即离开缆桩及缆绳区域。
6、待船舶系缆操作完毕(靠泊指:系好最后一根缆绳),码头靠泊旗(灯)才能撤离。
7、船舶靠泊后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加强值班人员重点船舶监管意识。
二、带缆水手及生产人员注意事项
1、带缆水手及生产人员船舶靠泊前要做好事前准备,必须穿戴
好劳防用品,备好对讲机,上下船要注意安全,及时观察船舶距离和周边环境。
2、船舶靠泊先系好头缆、侧缆、横缆,最后系尾缆。
3、船舶离泊水手要提前15分钟到码头,首先要将尾缆及时放好,并固定在码头缆柱上,以防缆绳漂移。
三、船舶靠泊期间的安全管理
1、船舶靠泊期间要求船方加强值班,根据潮水情况及时调整缆绳。
2、船舶靠泊期间,码头方加强巡查,保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浮码头及滚装码头靠泊安全间距管理规定
浮码头及滚装码头靠离泊安全间距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浮码头及滚装码头靠离泊安全间距管理
的一般管理要求,本规定适用于港务公司。
二、相关标准
1、滚装码头如有船舶作业及靠离泊中,黄沙石子小船不
得靠于浮码头西侧泊位。
2、黄沙石子小船在靠离泊中,必须和滚装码头船舶保证
一定安全间距。
3、生产业务部会对黄沙石子小船靠离泊间距不定期抽
查。
4、责任追究
5.1如黄沙石子小船在靠离泊中和滚装码头间距过近,这条船舶将不予作业,其后果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港务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船舶靠离移泊安全操作标准
船舶靠离移泊安全操作标准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大型集装箱船舶靠离泊位作业的基本要求、基本规程、操作规范和异常情况处理,以及集装箱装卸作业安全操作管理,保障员工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工作标准适用于调度及泊位计划、指导员、带缆工、岸桥司机及门机司机。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一)集装箱船舶 Container vessel:集装箱船舶是随着集装箱运输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船型,它的结构和形状跟常规货船有明显不同。
它外形狭长,单甲板,上甲板平直,货舱口达船宽的70%--80%,上层建筑位于船尾或中部靠后,近年随着船舶的大型化设计,出现了双岛型集装箱船舶,以让出更多的甲板堆放集装箱。
(二)拖轮 Tug:拖轮是用于拖带、顶推船舶的专用船舶,一般尺寸不大,但主机功率很大,多数用于港口作业,协助大型船舶安全靠离码头,有时可以拖带无动力驳船从事运输业务。
(三)引航 Pilot:旧称引水、领港、领江,是指在一定的水域内(港口或内河),专门性的从业人员(即引航员)登上船舶,为船舶指引航向,把船舶安全地引进、带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
(四)指泊Berth:即指挥靠泊。
船舶在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等过程中,为保证船舶和码头设施的安全,港口企业负责提前做好泊位清理、指示信号摆放及应急预案准备等安全靠离泊工作。
(五)系缆 Mooring:也称系泊,指系紧船的缆绳。
集装箱船舶靠泊过程中船头、船尾放出多条缆绳,由码头工人系在码头缆桩上,用于固定船舶。
(六)解缆 Unmooring:就是解去系船的缆绳,指开船。
集装箱船舶靠泊作业期间船头船尾都由缆绳将其固定,作业完成后,需将解缆从缆桩上解除才可离船。
(七)主航道、港池、掉头区、泊位基本资料、数据表:见附件1。
第四条职责(一)安全环保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二)操作部负责按照此标准执行船舶靠离泊的安全操作。
第五条集装箱船舶靠离泊基本流程集装箱船舶靠离泊过程主要包括靠泊前、靠泊、离泊三部分。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拖轮的使用,保障船舶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和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海船。
第三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船舶靠离泊、移泊作业时,应当按照《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附件1)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最低配备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当增加辅助作业拖轮数量或调整拖轮主机功率要求:(一)气象、潮汐、航道通航条件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二)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关键性设备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三)船舶载运 X/Y 类有毒液体物质或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四)在长江干线洪水期(汉口水位达到或超过10米)航行或靠离泊的;(五)船舶靠离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
引航船舶靠离长江干线江苏段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可以按《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靠离特殊泊位辅助作业拖轮配备特别要求》(附件2)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五条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伴航:(一)因航道条件受限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船舶;(二)航经障碍性(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且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老旧运输船舶;(三)新造船舶、对主辅机或舵机等关键性航行设备进行维修和需调试的船舶、长期停航恢复航行的船舶;引航船舶航经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可按《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伴航拖轮配备标准》(附件3)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六条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助航:(一)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锚地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二)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专用航道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三)实际航速低于主管机关最低航速要求的船舶。
内河港口泊位 标准
内河港口泊位标准一、泊位尺寸1.泊位长度:应根据船舶的长度、靠泊方式和安全间距等因素确定。
一般而言,内河港口泊位长度应在100米至200米之间。
2.泊位宽度:应根据船舶的宽度和作业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般而言,内河港口泊位宽度应在10米至20米之间。
3.水深:应根据船舶吃水和当地水位变化等因素确定。
一般而言,内河港口泊位水深应在2米至3米之间。
二、停泊设备1.码头或浮码头:应提供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确保船舶安全停靠。
2.靠泊设备:应包括系船柱、系船环等设备,确保船舶能够正确地靠泊。
3.防撞设备:应提供足够的保护,防止船舶在靠泊或离开时发生碰撞。
三、装卸设备1.货物装卸设备:应根据货物种类和数量等因素确定。
一般而言,内河港口应配备吊车、叉车、输送带等设备。
2.旅客上下设备:应根据旅客数量和船舶类型等因素确定。
一般而言,内河港口应配备扶手电梯、步梯等设备。
四、交通条件1.道路:应保持畅通,连接码头与外界的道路应具备良好的通行能力。
2.车辆和人员:应提供足够的运输和交通管理设施,确保车辆和人员能够顺畅进出码头。
五、锚地设施1.锚地位置:应选择在水深适宜、底质稳定、无障碍物的地方。
2.锚地设备:应提供足够的锚定设备,确保船舶能够安全、稳定地停泊。
六、航道条件1.水流速度: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船舶能够安全进出港口。
2.航道宽度:应根据船舶类型和数量等因素确定。
一般而言,内河航道宽度应在50米至100米之间。
3.航道深度:应根据船舶吃水和当地水位变化等因素确定。
一般而言,内河航道深度应在2米至3米之间。
七、防污染设施1.油污水接收设施:应配备足够的油污水接收设施,防止船舶油污水对水体造成污染。
2.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应配备足够的生活污水接收设施,防止船舶生活污水对水体造成污染。
3.垃圾接收设施:应配备足够的垃圾接收设施,防止船舶垃圾对水体和岸线造成污染。
4.废气排放处理设施:应配备足够的废气排放处理设施,确保船舶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码头船舶靠泊标准
码头船舶靠离泊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只靠离泊工作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管理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港务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只靠离泊管理工作。
管理内容2.1 船舶靠离泊管理包括海事及航道协调、船舶调度、码头船舶靠泊流程、货物船检计重、码头安全、码头设施管理等.2。
2 海事航道协调管理2.3 协调海事等相关部门关系,保证船舶顺利航行和按期到港。
2.4 随时通过虹港公司、代理与装船港和运输船舶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运输船舶情况。
2。
5 船舶调度、安全靠离泊和接卸3、管理目标全面掌握水路运输的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海事、海关、边检、卫检关系、疏通航运,加强码头作业安全监管,做好防台准备工作,做好船只靠离泊安全管理,确保客户货物正常供应以满足生产需要。
4、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4.1 船舶调运、靠离泊工作由生技部门总体协调。
4。
2 靠离泊工作、卸船、洗舱和卫生环保工作由码头负责5、码头靠泊作业流程5。
1 船舶靠离泊码头前的准备。
5。
1.1 提前掌握靠泊船舶的船型参数、尺寸及装载量,制定靠泊方案。
根据船舶动态、潮汐、水深、船舶特点及气象等情况,安排船舶靠、离、移泊,并布置相关的安全要求。
5.1。
2 码头全天候接听气象预报.掌握风力和风向以及台风对船舶和码头形成威胁。
和船舶协调,是否满足进港条件并确定船舶进港时间。
禁止在风、涌浪大、雾天能见度低、涨落潮潮水很急的情况下进行靠离泊作业。
在上诉情况及其他不安全因素下,码头有权拒绝靠离泊作业.5。
1。
3 检查码头橡胶护舷、缆桩等基础设施并确保完好;5.1。
4 巡查码头前沿海面情况,提前通知闲杂船舶驶离,确保靠泊区域清爽;5。
1.5 根据即将靠泊的船舶船型确定靠泊位置,设置靠泊旗;5。
1.6 船舶靠、离、移泊前0。
5小时,码头必须按照靠泊船舶总长的120%做好泊位预留.5.1.7 如发生装卸臂和船方装卸集管保持在正常连接的范围时,码头班长应及时与引航员及船长取得联系,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决定该船舶是否靠离泊。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船舶靠泊就是指船停靠码头,船舶靠泊也是有管理规定的,这样可以对船舶景进行管理。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船舶靠泊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第七条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
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靠离泊作业,确保船舶及周边设施的安全,保障船舶作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船舶靠离泊作业,包括码头、船闸等不同作业场所。
第三条船舶靠离泊作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作业安全,确保无人员伤亡和无船舶损失。
第四条船舶靠离泊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作业计划,包括靠泊计划、离泊计划等,确保作业有序、高效。
第五条船舶靠离泊作业应由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确保作业质量。
第六条船舶靠离泊作业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船舶靠离泊作业应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船舶、货物、设施的安全。
第二章靠泊作业规程第八条船舶靠泊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靠泊计划,包括船舶停泊位置、系泊方式等。
第九条船舶靠泊前,应提前与泊位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泊位情况,并接受指挥。
第十条船舶靠泊前,应检查锚链、锚绳等系泊设备是否齐全,无磨损或损坏等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靠泊时,应注意与其他船舶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
第十二条船舶靠泊时,应根据船舶尺寸、风力、潮汐等因素调整系泊方式和设备,确保船舶稳定。
第十三条船舶靠泊后,应及时进行系泊固定,确保船舶不会因外力而脱离固定。
第十四条船舶靠泊后,应检查泊位和船舶周围的安全设施,如防撞桩、防护网等,确保无破损或松动情况。
第十五条船舶靠泊后,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护舷梯、护栏等设施,确保人员上下船的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靠泊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靠泊手续。
第三章离泊作业规程第十七条船舶离泊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离泊计划,包括离泊时间、航线等。
第十八条船舶离泊前,应检查船舶各项设备、机械、电器等是否正常运行,存在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船舶离泊前,应检查系泊设备是否完好,解除与泊位的固定,确保船舶能够顺利离开。
第二十条船舶离泊前,应提前了解航道状况和潮汐情况,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离泊方式和航线。
船舶靠泊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船舶靠泊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码头及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的船舶在靠泊码头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要求1. 船舶靠泊前,船舶负责人应向码头管理部门提交《船舶靠泊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靠泊。
2. 船舶靠泊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应按照码头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靠泊,不得擅自改变靠泊位置。
(2)船舶靠泊过程中,应保持船舶稳性,确保船舶在码头上不会发生倾斜或滑动。
(3)船舶靠泊后,应立即关闭主推进系统,防止船舶意外移动。
(4)船舶与码头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碰撞。
3. 船舶系缆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系缆前,应检查缆绳、锚机、绞缆机等设备是否完好,确保其正常使用。
(2)船舶系缆时,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确保缆绳紧固可靠。
(3)船舶系缆后,应定期检查缆绳的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船舶靠泊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不得擅自排放污水、垃圾、杂物等污染物,确保码头及水域环境清洁。
(2)船舶不得擅自使用码头设备,如需使用,应向码头管理部门申请。
(3)船舶不得占用码头消防通道,确保消防设施畅通。
(4)船舶不得擅自改变码头设施布局,如需改变,应向码头管理部门申请。
5. 船舶离泊前,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离泊前,应向码头管理部门报告离泊时间。
(2)船舶离泊时,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解缆,确保船舶离泊安全。
(3)船舶离泊后,应立即启动主推进系统,确保船舶离泊顺利。
四、监督检查1. 码头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靠泊码头的安全管理,定期对船舶靠泊情况进行检查。
2. 船舶负责人应配合码头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码头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码头的停靠标准
码头的停靠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码头靠泊等级:码头的靠泊等级是根据码头的设计和设施来确定的,不同的码头有不同的靠泊等级。
2. 船舶吨级:停靠码头的船舶吨级也需要符合码头的靠泊等级,不能超过码头的靠泊能力。
3. 安全性评估: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需要达到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也需要达到A级或B级。
4. 靠泊速度和离泊风速: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
5. 紧急离泊波高: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
6. 使用年限: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7. 泊位长度:泊位长度应满足停靠的船舶长度和安全富裕长度的要求。
8. 泊位水深:泊位水深应满足船舶吃水和安全富裕深度的要求。
9. 码头结构:码头结构应能够承受停靠的船舶和装卸货物的重量,并能够抵抗风、浪、水流等自然力的作用。
10. 导航设备:码头应配备适当的导航设备,以确保船舶的准确停靠和安全离泊。
11. 消防设施:码头应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
12. 环保要求:码头应符合环保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
影响。
这些标准都是为了确保码头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为船舶提供良好的停靠条件。
同时,码头运营者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码头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始终符合这些标准。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港口作业秩序,优化公司船舶靠泊、离泊及移泊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港口服务原则,适应港口现代化生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以下简称“港口调度室”),是公司到港船舶的管理调度中心,负责所有到港船舶的靠泊、离泊及移泊等计划、安排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码头所有到港船舶,必须执行船舶预报、确报制度,并经公司调度室进行有计划安排后,按规定实施靠泊。
第二章港区泊位装卸功能分工第四条港区泊位装卸作业基本功能划分:一号泊位主要用于散杂货物的装卸作业;二、三号泊位主要用于散杂货、件杂货码头的装卸作业:四、五号泊位主要用于集装箱装卸作业:六号泊位主要用于钢材装卸作业。
第五条港池西侧的泊位功能:船舶的待装、待卸区域。
第三章船舶预报、确报制度第六条船舶预报制度一、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必须在船舶抵港前3天将需要抵靠公司的船舶资料、船舶规范(主要条款)、船舶到港装卸货物的种类及数量、船舶预计抵港的时间和预计停留时间等报公司调度室。
二、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在船舶预报后,必须在每天上午11:00时前,将抵港船舶的最新进展情况和最新预计抵港的时间,报公司调度室。
三、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在船舶预计抵港前的24小时、12小时、6小时,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室分别报告船舶当前确切的所在位置和预计抵港时间。
四、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若不能按船舶预报、确报制度执行,而需要港口安排船舶靠港的,公司调度室可以视港口生产及泊位的具体情况,有权做出临时船舶靠泊计划,适时安排抵港船舶的靠泊。
第七条船舶确报制度一、公司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船舶抵港预报后,在船舶抵港前根据船务代理公司提供的船舶抵港时间、船舶资料及规范、货物种类及装卸要求,初步确定船舶靠泊的时间及泊位;并经当天公司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公司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上发布。
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
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一、范围本办法规定了船舶在靠、离、移泊时,码头操作的一般管理要求,以及遇停电或桥吊行走故障等情况时码头操作的特殊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金洋公司码头。
二、相关标准1、岸吊所在位置,应根据靠泊的船型确定,一般要求退到船舶120%的安全档外或停在船舶中央位置,并要求岸吊近驾驶台(或船艏)一侧的支腿与驾驶台(或船艏)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在档内的岸吊司机应在岗,并随时接受避让的指令。
2、根据温州码头水流急的特性,通过引航部门的建议,对靠泊缆绳数量标准设定为4千吨级以下的船舶最少带6条缆绳,4千吨级到1万吨级的船舶最少带8条缆绳,1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最少带14条缆绳,缆绳必须独立系带,不能带回头缆。
(如确实船方无法按标准佩戴缆绳,通过向码头申请,经综合计划室批准,可将标准放宽至3千吨以下带4条缆绳,3千吨到5千吨带6条缆绳,5千吨到1万2千吨带8条缆绳,1万2千吨以上带14条缆绳,但只限于临时批准,综合计划室必须发书面整改要求船方尽快达到正规标准)3、码头靠泊船舶水手必须同时出勤6人,由水手班长召集组织并布置任务,穿戴好救生衣和安全帽。
(特殊情况时,3千吨以下船舶可通过值班主任批准后出勤4人)4、船舶靠泊须知内容:根据要求每船靠泊后将船舶靠泊须知交船方签字确认。
三、管理规定细则1、正常工作程序和要求1.1、船舶靠、离、移泊前:1.1.1、综合计划室通过和船公司、船方、集团调的联系确认,编制《昼夜船舶作业综合计划表》,并对船方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带缆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1.1.2、生产操作部根据综合计划室调度编制的《昼夜船舶作业综合计划表》和气象、船型等情况,在生产平衡会上对船舶靠、离、移泊工作和带缆数量以及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布置。
1.1.3、根据生产平衡会布置的要求,由当班值班主任对该项工作进行安排,在工前会议中布置落实给生产指导员、安全监督员,并对昼夜靠、离、移泊的工作(包括系解缆数量标准的工作)具体布置给当班水手班长。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港口作业秩序,优化公司船舶靠泊、离泊及移泊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港口服务原则,适应港口现代化生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以下简称“港口调度室”),是公司到港船舶的管理调度中心,负责所有到港船舶的靠泊、离泊及移泊等计划、安排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码头所有到港船舶,必须执行船舶预报、确报制度,并经公司调度室进行有计划安排后,按规定实施靠泊。
第二章港区泊位装卸功能分工第四条港区泊位装卸作业基本功能划分:一号泊位主要用于散杂货物的装卸作业;二、三号泊位主要用于散杂货、件杂货码头的装卸作业:四、五号泊位主要用于集装箱装卸作业:六号泊位主要用于钢材装卸作业。
第五条港池西侧的泊位功能:船舶的待装、待卸区域。
第三章船舶预报、确报制度第六条船舶预报制度一、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必须在船舶抵港前3天将需要抵靠公司的船舶资料、船舶规范(主要条款)、船舶到港装卸货物的种类及数量、船舶预计抵港的时间和预计停留时间等报公司调度室。
二、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在船舶预报后,必须在每天上午11:00时前,将抵港船舶的最新进展情况和最新预计抵港的时间,报公司调度室。
三、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在船舶预计抵港前的24小时、12小时、6小时,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室分别报告船舶当前确切的所在位置和预计抵港时间。
四、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若不能按船舶预报、确报制度执行,而需要港口安排船舶靠港的,公司调度室可以视港口生产及泊位的具体情况,有权做出临时船舶靠泊计划,适时安排抵港船舶的靠泊。
第七条船舶确报制度一、公司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船舶抵港预报后,在船舶抵港前根据船务代理公司提供的船舶抵港时间、船舶资料及规范、货物种类及装卸要求,初步确定船舶靠泊的时间及泊位;并经当天公司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公司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