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费报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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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费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勤线路范围、通勤费报销标准与流程,以及管理与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通勤费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组织与责任
第四条各部门自行确认员工实际住所,参与公司通勤费年度预算的审核,并对本部门员工首次报销通勤费进行审核。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各单位通勤费年度预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通勤费实行分部门预算管理,财务部为通勤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考核部门。
第七条各部门是通勤费的日常管理和费用控制部门; 财务部门是通勤费的核算、监督部门。
第三章通勤费管理
第八条在公司开通班车线路范围内的员工和住宿员工,不再报销通勤费。
第九条员工实际居住地离工作地点较远无法乘坐班车或需乘坐公交车才能到达班车点的员工,按距离远近及不同区域报销相应标准通勤费。
内勤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如发现伪报现象取消报销资格。
第十一条员工因公外出办理业务乘坐收费性公共交通工具(含公交车辆、地铁等)或出租车辆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单程距离在50公里以内,且当日可以返回,无需在外住宿者。
第十二条员工因公外出在市内区间办理公务需向人资申请外出公交卡,首先应选择公交车辆、地铁等常规性公共交通工具作为出行载体,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或者不便乘坐常规性公共交通工具时,方可改乘出租车等其它交通工具,前提必须经过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市内交通费的报销依据为有效票据,报销原则是从严审核,据实报销。确实无法提供正规票据的,必须以可证明实际发生费用的其它凭证作为报销依据,须特别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市内交通费实际付款金额如果小于票据载明金额时,则应在该票据显著位置注明实际付款金额,财务管理部门按实付金额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应在事发后一个月内完成报销,最长不得超过45天,当年度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报销,否则,一律以自愿放弃报销对待。
第十六条在公司车辆无法调配的情况下,私车公用的车辆,应在外出时向公司
上级主管部门报批,说明私车公用的情况,若未经过任何报批程序,私自外出,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均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私车公用所产生的费用按照1元/公里的标准给予保销。
第十七条因工作原因导致加班的员工,加班时间超过晚9点的,公司报销相应的车费。原则上实行同路同车,在票据上须注明同车人员姓名。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报销流程及票据报销要求:
(1)报销流程
经手人(乘车人)——上属部门主管审核签字——主管经理审核签字——会计审核签字——出纳处领款
(2)票据报销要求
员工整理交通票据时,需在车票背面签本人姓名,写清乘车时间、乘车区间、乘车事由。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通勤费支出,财务部负责预算执行情况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公司不定期对通勤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制度和年度预算制定管理细则,明确控制措施,确保完成预算指标。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行政人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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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