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董监高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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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管理会计之——内部控制习题及答案

会计继续教育-管理会计之——内部控制习题及答案

管理会计之——内部控制一、单选题1、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企业安全——严禁企业违法经营或非法获利B、资产安全——企业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安全C、信息安全——财务报告及信息的真实和完整D、效率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是终极目标【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2、企业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关于“三重一大”说法错误的是( )。

A、重大事项的决策B、重要干部的任免C、重要项目的安排D、小额资金的使用【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3、下列关于内部控制要素的选项中对应关系正确的是( )。

A、内部环境是重要基础B、风险评估是具体方式C、控制活动是重要环节D、内部监督是重要条件【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4、"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指的是哪种风险应对方式( )。

A、风险规避B、风险降低C、风险分担D、风险承受【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5、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 )缺陷。

A、重大B、一般C、运行D、重要【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6、不属于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主要风险的是( )。

A、人力资源缺乏或过剩、结构不合理、开发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发展战略难以实现B、人力资源激励约束制度不合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完善,可能导致人才流失、经营效率低下或关键技术、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泄露C、人力资源退出机制不当,可能导致法律诉讼或企业声誉受损D、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盲目发展,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发展机遇和动力【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资金活动中的主要风险的是( )。

A、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B、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C、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D、进行可行性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筹资活动,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8、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商经考点汇总

商经考点汇总

理论+ 商法(一)(商法部分结合《2019厚大主观题一本通——鄢梦萱》的法条速查进行设计)理论:当天为准商法考点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商法考点2:股权内部转让商法考点3:法人治理结构商法考点4:股权转让中的优先受偿权商法考点5:减资程序步骤真题阅读练习:2018年商法真题、2017年商法真题案例阅读任务:《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昌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纠纷案商法案例六:公司的合并——万宝华泰公司与亨达公司合并纠纷案民事进阶案例十一:七星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偿债纠纷案今日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转让、执行异议第二部分商法考点【今日商法】(标颜色的为今日复习考点)(1)今日真题回顾2018年商法真题设问:1.如林强以刘珂用于出资的180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刘珂名下的股权实际为林强所有,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季翔向皓轩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400万元未缴纳,如认缴期限届满,遥想公司是否可以向皓轩公司催缴?为什么?3.木道公司与麦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麦芜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麦芜已取得遥想公司的股权?为什么?4.根据题中所述事实,是否可以认定彩虹钢铁公司已取得遥想公司股权?为什么?5.孙淼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6.在银行诉遥想公司和林强的清偿贷款纠纷案件中,林强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涉及知识点:股东资格的确认、股权转让、案外人执行异议、公司债务承担等(2018年法考主观题改革,官方未公布答案,答案不唯一、不统一)2017年商法真题设问: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为什么?涉及知识点:公司治理结构、减资程序、董监高职责、股权回购、公司解算与清算等(2)今日真题中涉及的5个考点及相关法条商法考点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真题来源:2018年真题第3问商法考点2:股权内部转让商法考点3:法人治理结构真题来源:2017年真题第1问考点内容: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规定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P183第1点(2017年真题原型)★请阅读《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P186扩展分析:公司法人治理与股东权利的行使商法考点4:股权转让中的优先受偿权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P183第1点(2017年真题原型)商法考点5:减资程序步骤真题来源:2017年刑法第2问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P184第2点第三部分今日重点案例阅读·公司治理结构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五P182第1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P182第1问·股权转让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六P188第6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马武能否取得姚谦、董珠的股权?为什么?P188第6问·名义股东股权转让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民事进阶案例十一P374第8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若法庭同意高天公司加入诉讼,你认为对于高天公司要求确认周某与汤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如何判决?P374第8问理论 + 商法(二)理论:当天为准商法考点6:出资瑕疵商法考点7:名义股东商法考点8: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商法考点9:产生注册资本变更的法律效力商法考点10:增资/减资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真题阅读练习:2016年商法真题、2015年商法真题案例阅读任务:《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二:公司出资制度——三弘公司出资纠纷案商法案例三: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奥雷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纠纷案司考经典主观题及评析P219-222 2016年真题今日关键词:出资、股东权利义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第二部分商法考点【今日商法】(标颜色的为今日复习考点)(1)今日真题回顾2016年商法真题设问: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第1问:出资行为及法律效果第2问:投资与借贷的区别第3问: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第4问:资产转移,公司的独立性第5问:债权是否得到受偿,受偿的顺序第6问:资本维持制度与刺破面纱规则2015年商法真题设问: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4.《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涉及知识点:股东会决议效力,未出资与违约责任,新股优先认股权,增资法律效力的时间,债务清偿(2)今日真题中涉及的5个考点及相关法条商法考点6:出资瑕疵真题来源:2018年真题、2016年第3问考点内容:出资瑕疵的认定及处理、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二P162第2问及P166扩展分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处理商法考点7:名义股东真题来源:2015年、2014年第3问、2013年考点内容:名义股东的处分行为性质认定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一P156判断三、商法案例二P163第2问、民事进阶案例十一P377判断五商法考点8:合伙人的劳务出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七P195第1问商法考点9:产生注册资本变更的法律效力真题来源:2015年第5问法条链接:《2019厚大主观题一本通-鄢梦萱》问29商法考点10:增资/减资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法条链接:《2019厚大主观题一本通-鄢梦萱》问30第三部分今日重点案例阅读·出资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二P162第4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刘某出资的股权是否合法?三宏公司对该瑕疵出资,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P162第4问·股东资格/出资行为的案例链接——《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商法案例三P169第1问请阅读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请评价雷奥公司成立时3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的合法性。

刺破董事责任面纱

刺破董事责任面纱

董监高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八种法定情形——导致董监高倾家荡产的八条高压线要点提示:公司的董监高作为公司的管理核心,在经营公司时必须严格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对待自己事务之心态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以公司资产为保障的公司债权人利益。

董监高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董监高除了对公司承担责任外,亦应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随着公司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债权人向董监高直接主张权利的诉讼日益增多,因此,董监高必须谨慎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否则,可能背负巨额债务,令自己一生之清苦具非。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如下八种行为是董监高履职的高压线:一、股东在增资时未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管未积极催缴法理分析: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该义务要求董监高在履行公司事务时尽职尽责,对待公司事务如自己之事务。

董事高管在增资时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增资之职责,因其未积极履行出增资催要职责而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即:公司、无辜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即:公司、无辜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3_j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3_j

第四节破产抵销权《司法解释(二)第41-46条》一、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基本条件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知识点链接】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二、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基本程序1.主体债权人依法行使破产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管理人的异议权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抵销的生效时间(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三、不得抵销的情形1.权利滥用限制为了防止破产抵销权被当事人所滥用,损害他人利益,《企业破产法》第40条对破产抵销权同时规定了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司法解释(二)》第44、45条针对两种特殊情况作出细化规定:(1)破产申请受理前合同法上抵销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原则上有效,但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法定不得抵销情形之一,管理人有权主张该抵销无效。

公司分类标准,公司性质分类

公司分类标准,公司性质分类

1、按股东责任承担分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2、按开放封闭分类封闭性(有限公司)、开放性(股份公司)3、总分(分公司、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不能突破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独立的缔约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总公司,分公司)。

4、母子(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记忆:独生子); 母子关系,控制人事,控制决策;母公司,子公司。

5、信用基础分人合,资合。

普通合伙:完全人合,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十资合。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资合为主,有部分的人合性。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资合。

资合的公司,法律强制性规范较多。

6、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合伙可以用公司两字,不能用:有限,股份字样。

1、公司权利能力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不同,公司的权利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公司权利、行为能力产生:营业执照签发。

3、公司权利,行为能力消灭:注销。

4、公司行为能力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5、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

6、公司行为能力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的议事能力由3会作出)。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经理)。

1、内部转:股东之间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随便转、自由转)。

2、对外转:股东向第三人协议转让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他股东人头过半)。

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其他股东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包括: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其他由转让方提出的合理条件)。

新《公司法》解读

新《公司法》解读

新《公司法》解读公司股东权利、29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2024年第7期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内容,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及起算时间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完善股权回购请求权,为中小股东对抗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提供了解决路径。

明确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同时新增股份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八)股东代表诉讼权。

新《公司法》扩大股东代表诉讼范围。

将此范围扩充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当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或者他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有限公司的任一股东、符合一定持股条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利益。

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变化有权利就有义务和责任,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新《公司法》在股东义务和责任方面的修订着重体现在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出资义务,有意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一)公司设立时相关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明确公司设立时的相关责任承担。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新《公司法》新增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明确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

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股东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所有关联公司均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留现行《公司法》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024《公司法》最新修订

2024《公司法》最新修订

新《公司法》框架下定向减资的适度限制
• 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减资
• 法定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约定例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17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按股比减资 原则+例外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治理与合规
《公司法》修订2024
2023年12月
目 录
1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2 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3 股权交易规则的完善 4 公司治理制度的优化 5 国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6 一人公司管制的放松 7 公司法其他重要调整
01
4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公司法》的修改历程
欠缴股东 失权
宽限期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
书面形式发出
不得少于六十日
• 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经催缴失权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相应减资并注销该股权
• 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23

欠缴出资
低价出资
50条 21
瑕疵出资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欠缴出资
•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足额缴纳出资
低价出资
•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瑕疵出资—欠缴股东的失权&失权股东的救济
• 董事会未核查/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失权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的规足。

三、条文释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

为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应当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

二是损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因本法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上述人员不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也就是必须有过失或者故意。

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根据受侵害的公司权益的性质、
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办法,主要是赔偿公司财产损失。

2023版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

2023版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

2023版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董监高任职要求及兼职规则如下:一、董监高任职要求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8.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兼职规则由于不同交易所的规则之间存在差异,董监高的兼职规则也会有所不同。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责任主体身份的认定马某原系A公司股东会任命的海外代表处总代表,其职责为负责海外合作项目,但并非A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高。

马某从A公司离职后成立B公司,并促成B公司与A公司的前磋商对象达成买卖合同。

A公司起诉认为,马某的行为导致A公司与案外公司合作失败,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故要求马某赔偿A公司损失。

案例二: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张某系C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同时担任D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王某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

C公司与D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协议》,C公司的合同签字人为王某而非张某。

C公司起诉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违反忠实义务,故要求张某赔偿C公司损失。

案例三:涉及损害行为的认定李某系E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其另成立F公司。

F公司与E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且部分客户存在重合。

F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E公司办公地址和电话,在宣传册中使用E公司项目作为其业绩进行宣传。

E公司起诉认为,李某及F公司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故要求李某赔偿E公司损失。

案例四:涉及损害范围的认定何某在担任G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期间,同时担任H公司董事及监事。

根据工商登记,G公司与H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一定重合。

G 公司认为H公司的营业收入系何某在G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或谋取G公司商业机会所得,故请求确认何某损害公司利益并赔偿损失,赔偿额为G公司与上一年度相比减少的营业收入。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一)责任主体认定难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

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明、公司运营不规范、公司人员职权与职务不相符合等情形。

如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权范围包含多项公司管理职责,但在公司章程未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该类人员能否作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对此尚存分歧。

(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界定难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且因损害行为人多为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实际控制人,损害行为可能具有合法形式导致难以识别。

股东失权的制度定位与规则适用

股东失权的制度定位与规则适用

股东失权的制度定位与规则适用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背景介绍 (3)1.2 研究意义 (4)二、股东失权的概念界定 (5)2.1 股东权的基本含义 (6)2.2 股东权的主要内容 (6)2.3 股东权与股东权利的区别 (7)三、股东失权的制度定位 (9)3.1 公司法上的定位 (10)3.2 立法目的与原则 (11)3.3 法律关系分析 (12)四、股东失权的规则适用 (13)4.1 股东权诉讼的提起 (14)4.2 股东请求权的内容 (16)4.3 股东权利的救济途径 (17)五、结论与展望 (18)5.1 结论总结 (19)5.2 政策建议 (20)5.3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21)一、内容综述股东失权制度是指当股东因某种原因丧失其股东权利时,公司及相关法律主体应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稳定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本段落将对股东失权的制度定位、规则适用等方面进行简要综述。

股东失权制度的定位是基于公司治理的需要,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股东可能会丧失其股东权利,如未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公司章程等。

这些行为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因此需要通过股东失权制度来规范股东行为,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其次股东失权的规则适用涉及多个方面。

在规则制定上,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失权的情形、处理程序、恢复权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适用规则时,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如失权的原因、程度等,以便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要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此外股东失权制度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相衔接。

与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纠纷解决机制等相互协调,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

在股东失权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股东失权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程序,可以规范股东行为,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新公司法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解读

新公司法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解读

新公司法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解读根据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强化。

以下是对其责任的解读:
1. 董事责任:
-忠实勤勉责任:董事需要忠实履行职责,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导向,并勤勉尽责。

-独立责任:董事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或控制。

-信息披露责任:董事要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维护投资者利益。

-违法责任: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事责任:
-监督责任:监事要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确保合法合规运作,并及时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

-法定责任:监事要依法履行职责,代表股东行使监督权益。

-违法责任:监事如发现公司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管理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要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诚信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

-违法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总体而言,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要求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始终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导向,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这些变化旨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

比如: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

比如: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新的公司法实施以来,由于媒体的误导,很多人认为“一元钱”就能开公司,由此就会很自然地想到利用低注册资本的公司找一会做老板的感觉。

但是,律海扬帆想说:“你们全都想错了!”作为公司股东,不但无法逃避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而且由于不当的管理行为,还可能承担很多不利后果!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监高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董监高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董监高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董监高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董监高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A BEAUTIFUL SPRING董监高对债权人直接承担的责任属于何种性质的责任,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笔者最为赞同的观点的该责任是公司法领域的特别责任,与传统民事责任无关。

但在法律未作规定之前,在现实当中大量公司问题急需解决的情况下,谋求既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来解决公司法的问题,虽不最好,但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董监高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性质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此观点的根据源于如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条列举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的种类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自然属于民事权益。

该法第三条规定,权利受到侵害后债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至此,债权受侵权法保护顺理成章。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了法人董监高的清算义务,不履行该清算义务,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该种责任,也可看作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另外,从《公司法》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立法精神中,也可以引申出公司的董监高在向公司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同时,在深层次上,也间接地对债权人承担了忠实和勤勉义务,因为公司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市场交易主体,从事互利互惠的市场交易行为,其对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与诚信义务,是其天然责任。

总之,在我国公司法理论和研究尚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将董监高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理论上不存大碍,立法上也有依据,这既符合实际,又有利于对这一问题探讨的展开。

下面笔者以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为基础,具体分析董监高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董监高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构成侵权责任一般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

作为参考,董监高对债权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1.董监高实施了基于职务的违法行为该类行为的特点是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善良风俗诚实信用。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由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股东之间是独立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的情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需要证明公司和股东之间不存在混同的情况,如果不能够证明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可以判决股东与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可以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的情况。

对于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的情况,也可以判决公司与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瑕疵的情况对于公司的股东出现了抽逃出资或者是出现到期而没有缴纳出资的情况,可以判决股东在应缴纳的出资或者抽逃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清算赔偿责任情况对于公司,如果已经注销股东担任清算组的情况下,对账本进行了毁损或者是故意没有告知债权人的情况,该股东要承担赔偿或者是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单独保证或者债务加入问题如果是股东在该笔业务中签署了保证书或者债务加入文书的情况,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那么,对于该公司的该笔业务,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中的连带责任,或者是保证其保一般保证责任。

2024年新《公司法》亮点解读

2024年新《公司法》亮点解读


公司法修订历程
一、公司法修订历程
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出台,历经两次全面修订与四次修正,分别是:
时间
性质
内容
1999年
修正
根据国企改革的规则进行修改
2004年
修正
为适应企业发行股份市场化进行的修改
2005年
全面修订
鼓励投资设立公司,放松资本管制
2013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修正
配合公司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松资本管制
修订后的公司法吸收了2013年《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 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的规定,正式引入类别股。
十、引入授权资本制
其二,新法明确了公司章程应载明的类别股 相关内容,包括类别股股东的股份数及其权 利和义务,类别股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的顺 序、表决权数、转让限制、保护中小股东权 益的措施。
修订后的公司法吸收《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新 增股东行使决议撤销权一年除 斥期间的规定,实现了民商事 法律规定之间的有效衔接。
七、完善公司决议撤销、不成立制度
决议不成立情形
修订后的公司法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 形,较之司法解释的规定,新法采取有限列举的方式,删除了“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这一兜 底条款,同时进行了条文表述的优化。
增设审计委员会的作 用
新法增设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有助于在公司治理中监事会制 度严重失位的情况下,对董事 会形成监督和制约。

引入授权资本制
十、引入授权资本制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 额股或无面额股。
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金额相等,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 低于票面金额,发行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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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 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当前设立公司过程中,普遍存在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

被借用的人虽然工商登记为公司股东,但实际上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未实际出资,更未取得任何利益,完全处于实质股东控制之下。

公司债权人要求实质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资产,无法证明的,有权要求实质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的:(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6.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

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在被吊销、清算、注销过程中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违反法定义务损害相对方利益的。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即追究公司股东不清算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
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因此,这仍是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六十三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公司或公司股东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无偿转移公司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财产,逃避公司债务。

(1)、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案外人合同无效,并返还属于债务人公司的财产。

(2)、债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公司股东与案外人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11、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返还或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是追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方式,无论是作为公司债权人还是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注意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避免不了解具体情况,导致将来债权人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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