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致
反致制度概述立法实践理论实践思考法律法律知识知识
反致制度概述立法实践理论实践思考法律法律知识知识- 反致制度知识大全反致制度从1878年福果案开始至今,一直是国际私法领域争论最为广泛和激烈的问题。
关于这项制度的合理性,至今仍未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得到一个统一的认识。
因此,认真深入的对反致制度进行研究,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完善及其必要。
反致作为适用外国法的一种制度,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一般而言反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反致仅指直接反致或一级反致;广义反致则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包含转致的反致等几种形式。
国外国际私法理论中亦有将反致分为单一反致和双重反致。
单一反致是指异国法院使用外国的冲突规范但不包括外国的反致规范。
而双重反致是指一国法院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且包括反致规范,在采用双重反致的情况下,可能出向法院再次将案件反致回来,导致循环不已的“审判上的乒乓球游戏”,看起来似乎仅限于英国接受采用。
反致制度出现在冲突法中相对较晚。
反致的概念似乎于1861年第一次出现在Krebs.Rosalno案中,德国最高法院的判决。
该案涉及有关继承问题,适用外国法,包括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
而最早有关有关反致的典型案例是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案的判决,该案涉及继承的问题,依据巴伐利亚法反致适用法国法。
也许,最早在立法中接受反致的是1864年《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终接受了反致;而英国则于19世纪末接受了一级反致,而在20世纪才事实上发展了二级反致。
反致是针对JosephStory(斯托雷)的属地法说、Napoleon(拿破仑)和Mancn(孟西尼)的本国法主义以及后者所派生的,包括海事法中的传旗国法在内的原则而产生的。
这些19世纪的学说常常会导致不能协调的解决法律问题,结果在许多案件中选择适用反致来解决,尽管反致是一种人为的做法。
国际私法关于外国法的使用当中,反致是个很重要的制度。
反致制度的适用
反致制度的适用引言:在当代社会中,制度的适用性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而在这个议题中,反致制度的适用性更加引人关注。
反致制度旨在限制政府的权力,并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护。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反致制度的适用性,并探讨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反致制度的背景与定义反致制度是一种旨在限制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利的制度。
它通过确立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来达到这一目的。
反致制度的核心理念是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人民。
这一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的民主理念,并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二、反致制度的适用性1. 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反致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与结社自由、私产权、人身自由等。
通过确立这些权利并将其写入法律,反致制度能够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权益。
2. 限制政府权力反致制度通过分立和平衡政府权力的机制,限制政府的权力。
这包括三权分立、法治原则、独立的司法体系等。
这些机制确保政府的权力不会过度集中,从而保护公民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侵害。
3. 鼓励政府透明和问责反致制度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透明和负责。
政府应该向公众透明地展示其决策和行动,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问责。
这有助于防止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
三、反致制度的影响1. 保护公民权利反致制度的适用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它确保公民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拥有私产权等。
这些权利为公民提供了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空间。
2. 促进社会稳定反致制度的适用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
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和确保政府的透明和问责,反致制度能够避免政府滥用权力导致的社会动荡和不满情绪。
稳定的社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福祉。
3. 促进民主和法治反致制度的适用通过推动三权分立、法治原则和独立的司法体系,促进民主和法治的发展。
民主和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社会进步至关重要。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二级识别”的概念是由英国学者戚希尔首先提出来的,并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
浅析我国关于反致的规定
( 2 )转致 , 是指对于某一 国际民商事 案件 ,依法 院地 国冲突规 范 用 ,有利 于更好 的 调 整 涉外 民商 事 法 律关 系 ,因 此笔 者 认 为 在 我 本应适用 甲国法 , 其指定 的 甲国法 包括 甲国的 冲突法 ,而 甲国的 冲突 国 的立法 中应 以承 认反致 为 宜 。
的 冲突规 范指 定适 用 法院 地 的 实 体 法 作 为 准 据 法 ,结 果 法 院 适 用
了法院地 法 。
在我 国 ,虽 然法 律 对 反 致做 出 了 明确 规 定 ,但 是 学 理 上 仍 有 很大 的争议 。由于反 致制 度对 我 国 司法 的现 代 化 有 很 大 的 促 进 作
浅 析 我 国 关 于 反 致 的 规 定
张 雨
(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陕西 西 安
7 1 0 0 0 0 )
摘要 :反 致 的产 生 已有 1 0 0多年 的历史 ,其 一直是 当下 国际私 法领域 里 一个 颇具 争议 的制度 。本 文将 详细 介 绍反 致 制度 的 基本 理论 , 同 时阐 明我 国应对 反致 采纳 的立场 观 点。
关键 词 :国际私 法 ;反私 法 中反 致的概 述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6 7 2— 5 8 3 2( 2 0 1 7 )0 6— 0 2 0 0— 0 1
采 用反 致 。
1 .1 反致 的起 源 。据现有文献记载 , 反 致最早 由法国学者佛罗 ( 3 )在 现代 冲 突法体 系 中反致 的发展 和作用空 间将不 断受 到 限 兰德 ( F o r d l a n d )所论及 ,但英 国的 “ 科利尔诉 利伐兹案 ” ( C o l l i e r v . 制 。其原 因有两点 :其一是现代冲突法体系 中灵活性规则 大量 的产生 、 R i v a s )首次将反致用于判决 ,但 在判 决 中其并 没有 使用 反致 一词 , 发展 和普及 ,降低 了反致 的重要性 。其二是在 国际私法 的统一化 推行 也 没有引起 理论 法学 界 的注意 。1 8 7 8 年 法 国法 院对 “ 福果 案 ” 的判 中, 各 国互相协调性增强 ,也将弱化反致技巧的运用。 决 ,引起 了反致研究的热潮 , 从 而确 立了反 致制度 。 2 我 国关 于反 致的规 定 1 .2 反致 产生 的原 因。 国际 私 法 中之 所 以会 出 现反 致 这 种 我 国早 在唐 朝就 对 具 有 涉外 因素 的法 律 关 系作 了原 则 性 的 规 现象 ,基 于 以下原 因 : ( 1 ) 法 律 条件 :法 院地 国和 相关 国家 在立 定 ,即 “ 化 外人有 犯 ” 但 这 种 明显标 有天 朝上 国与 周 边藩 属 间宗
浅析我国对反致的态度
浅析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摘要]反致作为国际私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自其产生以来倍受争议,各国对其态度也不尽相同,而我国对其一直保持回避态度,直到2010年我国改变以往的回避态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直接规定不接受反致。
反致制度存在一世纪之久,在国际私法发展各个阶段中都展现出不可替代的价值。
[关键词]反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态度一、反致的概述(一)反致的概念反致作为适用冲突规范的一种制度,指的是某种涉外法律关系,依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但此时法院将外国法理解为包括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进而适用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而该外国冲突规范又指引本国法或转而指向第三国法,最后法律适用本国实体规范或第三国实体规范来替代该外国实体规范的适用。
①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间接反致、转致、双重反致,本文的反致指的是广义上的反致。
(二)反致的产生及其依赖条件反致制度最早来源于欧洲各国的判例实践,而最早适用反致原则的判例是英格兰法院在1841年科利厄利诉瓦兹案的判决,但真正引起人们普遍关心并使一些国家在立法中采用反致的始于法国的福果案。
随后各个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反致制度。
从其反致的产生以及发展可以进一步探究出它最重要依赖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法院对外国法的理解是包括其冲突规范在内的整体理解,而法院根据内国冲突规范对外国法的指引视为包括其冲突规范在内的整体指引,而学者对其外国法范围上的认识不同也恰恰是导致对反致百年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
②其次,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与其所指向的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系属,或者系属相同,但各国冲突规范中所包含的连接点含义解释不同,也就是说冲突规范中存在冲突,这一点导致反致制度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私法宗旨的违背,因为国际私法的目的是依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引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但现在首先却要解决的是冲突规范的冲突,这一点也导致国际私法学界对反致争论的一个原因。
国际私法拓展部分
拓展部分一:反致制度1概念:反致(renvoi,remission)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2:案例:反致福果案(Forge''s Case)在该案中,福尔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五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定居直至一八六九年死亡。
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
福尔尔果没有子女,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
依巴伐利亚法律,他们是可以作继承人的。
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
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法国法。
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
很显然,法国法院采用反致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内国法的适用,并因适用内国法而获得经济利益3:类型直接反致甲→乙→甲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反致转致甲→乙→丙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反致间接反致甲→乙→丙→甲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法院地法。
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间接反致。
反致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乙→丙→乙这种情形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
反致
四、反致的立法和实践
• • 一:反致的各国立法 二;我国在反致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谢谢!
二:反致的产生及原因
• 实践中1652和1663年发生的几个案例。法国学者佛罗兰 德论及第一个论反致的学者。 • 案例1841英国第一个反致的案例即科里尔诉里瓦茨案。 1878年法国福果案继承案件, • 反致现象多出现在人的能力、财产继承以及婚姻家庭关系 领域产生原因有主要有两个特点: • (1)法律上的原因:即法院的国与相关国家对同一个民 商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冲突规范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或 不同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1对同一种,法院地国和有关 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的链接点不同。2主观原因,即法院 的国认为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是总括指引,而不是单向指 引,即不是直接指向实体法,而是包括冲突法,各国冲突 法的功能都是指引法律的,那么就必然发生适用外国冲突
三、关于反致的理论争议
对于反致的问题,理论上存在赞成与反对的两种对立的观点。 赞成反致的理由主要有:1 采用反致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结果的一致。 2 采用反致可以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3 采用反致无损于法院地国的主权,并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
主要学者:英国的戴西和韦斯特勒克、美国的格里斯沃特,法国的巴尔、 斯太尔 和 拉波尔、意大利的菲洛。比利时的波拉特以及我国的韩德 培教授
国际私法_黄进_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黄进课程中文名称:国际私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三、国际私法的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一、学说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第六节国际私法的体系一、立法体系二、理论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三节第一节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各国立法的主要模式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第二节司法判例一、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三、学说或法理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第三节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三、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四、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的国际公约p45第四节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的概念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一、德国学派——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二、意大利学派三、英国学派四、美国学派第四节当代国际私法一、英美国家二、欧洲大陆国家三、苏东国家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第五节中国国际私法的的历史发展一、立法史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重点内容:第二、二、三节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二、自然人的住所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国籍二、法人的住所三、外国法人的认可第三节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国家豁免问题第四节国际组织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行为地法第五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适用的例外三、优惠待遇四、普遍优惠待遇五、不歧视待遇第二编冲突法第五章法律冲突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法律冲突的含义和产生一、法律冲突的含义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二节法律冲突的种类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二、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三、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四、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五、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三节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公法冲突二、空间上、时际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三、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四、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四节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第六章冲突规范重点内容:第一、二、三节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三、冲突规范的类型第二节连结点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二、连结点的分类三、连结点的选择四、连结点的发展方向第三节系属公式一、含义二、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重点内容:第一、二、四节第一节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二、特点第二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第三节实质与程序问题一、实质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二、时效问题——大陆法为实体法;英美法原来为程序法,现在也为程序法。
李双元和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学课件第4章可修改全文
(二)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 1.普遍采纳的趋势。 2.适用领域的趋同性。 3.在现代冲突法体系中反致发展和作用
的空间将不断地受到限制。
五、我国有关反致的规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法通 则》的司法解释对是否采用反致未作明确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在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明确规定在合同领域 不采纳反致制度,这与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是一致的。
另外,在具体案件中,即使有关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指 引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并且冲突规范中规 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也不一定会发生反致。
三、关于反致理论上的分歧
对于在国际私法中是否应采用反致制度,学者们的观 点素有争论。持反对意见者主要有以下理由:
1.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
2.采用反致有损内国的立法权。
2.本案是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还是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结论】 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法律评析】 虽然本案的主体——继承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被继承人生
前也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继承关系的客体——本案中的遗 产位于日本,产生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死亡发 生在日本,因此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 日本神户法院在确定了案件的性质为涉外法定继承案件后,首先确 定法律适用规范。日本1989年《法例》第26规定:“继承,依被 继承人本国法。”根据这条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日本法院应适用 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分为法律适用规范和实体规范。对于动产的涉 外法定继承,中国法律有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 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法律”,我国的法律适用规范将涉外动产法定继承适用的法律又 指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在日本。日本1989年《法例》第32条规定:“应依此当事人本国 法,而按该国法律应依日本法时,则依日本的法律。但是,依第14 条[含第15条第1款及第16条中准用情形]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 法时,不在此限。”神户法院依据日本《法例》第32条的规定,确 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本案中,日本法院适用日本法律处理中国公民在日本法院提起的遗 产继承诉讼案件,是适用反致的结果。
浅析反致制度
题目:浅析反致制度学号:*********姓名:***浅析反致制度一、反致制度的概述反致问题最早出现在17世纪法国的判例中,直到1787年,法国最高法院利用反致对福果案做出了判决,反致才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从此,反致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运用和发展。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间接反致、转致和双重反致。
(一)直接反致,即狭义的反制,通常被称为“一级反致”。
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
(二)转致,又称为“二级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最后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三)间接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系列指引,最终适用了甲国实体法。
(四)双重反致,又称完全反致,是英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当英国法院根据英国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适用英国法,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法院就站在该外国法院的立场上决定最后应以哪一个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如果该外国是采用反致制度的国家,某国法院就以该外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如果该外国法是拒绝采用反致的国家,英国法院就以英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二、各国对反致的态度及其实践虽然反致作为一项制度已经存在,并且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实践中得到肯定,但是各国对反致制度的态度并不相同。
实践中,反致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如英国、比利时、瑞士、西班牙、拉丁美洲诸国,而有的国家全面拒绝接受反致,如伊拉克、埃及、秘鲁、希腊等。
赞成者和反对者各执己见,赞成者认为反致时符合尊重国家主权原则要求的,因为某国通过其冲突规范的规定,解决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因此就应该服从该外国法的规定,依其法律的要求决定法律的适用。
浅谈我国反致制度的现状与改善
浅谈我国反致制度的现状与改善浅谈反致制度在我国的现状与立法建议法学院 09MF0904021 胡克春摘要:反致是国际私法特有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反致不仅在理论上得到各国学者的普遍关注和研究。
尽管关于反致制度的理论论争一直激烈,但在实践中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所采纳并力图克服其弊端。
反致制度在我国并不存在,但反致却有着很多对我国有益的地方。
因此加强关于反致的理论研究, 正确认识和对待反致制度,对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和相关的司法实践, 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反致的含义、反致特点和其必要性等方面论述反致制度,并得出反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建议。
关键字:反致现状必要性立法一.反致制度含义和特点(一)反致的含义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大体上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
任何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顺序不外乎是:首先,确定该国法院对本案件是否有司法管辖权;其次,确定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后,再决定争讼案件的法律性质;再次,若双方当事人所属国是相关国际条约的共同缔约国,则径直适用该国际条约解决纠纷,若不存在相关国际条约,则依据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确定适用于案件的准据法;最后,适用所确定的准据法,解决纠纷。
其中,在第三阶段,若法院径直适用国际条约,一般不会有特殊问题产生。
但若不存在相关国际条约,法院得依据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确定适用于案件的准据法时,问题就产生了。
若该外国法仅指实体法,法院直接适用该外国实体法解决纠纷,自不会产生反致问题;但若该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反致问题便具备了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
可见国际私法上的反致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产生的。
在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外国法时,如何理解“外国法”的含义:是仅仅指该国实体法还是包括其冲突法在内的全部法律?如果对此作后一种理解,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是全部外国法律,并适用外国冲突规范,在其指引本国法或其他国法律时,接受这种指引,便产生了反致制度。
反致——精选推荐
第⼆节反致 [考查频率]☆(2002年,单选) ⼀、反致的概念 反致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的反致是⼀个总括性的概念,包括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等。
1.直接反致。
对某⼀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国法律,⽽⼄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甲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按此规定,最后适⽤了甲国的实体法,这种情况即称为反致。
4—2 假定法国法院审理⼀个涉外民事案件,需要确定⼀个定居在法国的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是否具有⾏为能⼒。
法国法院根据法国冲突规范关于“⼈的⾝份与能⼒依其本国法”的规定,援引中华⼈民共和国的法律《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为能⼒可以适⽤定居国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国法院根据《民法通则》这⼀规定返回来适⽤法国关于⾃然⼈⾏为能⼒的实体法规范,以确定那个中国公民的⾏为能⼒,那么就构成反致。
2.转致。
对某⼀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国的法律,⽽⼄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这⼀规定,最后就适⽤了丙国的实体法,这种情况即称为转致。
4—3 有⼀个中国公民,在德国有住所,未留遗嘱⽽死,在英国遗有动产,为此动产继承⽽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动产的法定继承应适⽤死者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律,但依德国1986年的《民法施⾏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适⽤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即中国法,⽽英国是接受转致的,于是便适⽤了中国的继承法判决此案。
转致与反致相⽐,法院在转致的情况下导致的是⼀个第三国法律的适⽤。
3.间接反致。
对某⼀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国法,⽽⼄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指定,最后适⽤了甲国的实体法,即构成间接反致。
4—4(2002/⼀/21)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国,于1988年死亡。
反致的意义
反致的意义反致作为当今国际私法体系中特有的一项基本制度,自其被确立之日起就不断遭受着与国际私法价值目标相矛盾的诘难,赞成与反对之声不绝于耳。
时至今日,在反对派更占优势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仍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反致的存在,其存在本身即说明了其在理论上存在着合理内核。
反致灵活性个案公正准据法一、反致问题的起源(一)反致问题的分类概念作为反映对象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们通过大量实践从对象许多属性中抽出特有属性概括而成的。
反致概念也是随着国际私法的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提炼的。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等。
狭义的反致即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
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判决该案,即构成转致。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事民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丙国法,可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又指定应适用甲国法。
如果甲国法院最后适用本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判决该案,即构成间接反致。
此外,英国冲突法中还有一种独特的做法,称为双重反致或英国反致说。
它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法规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①。
上述几方面的内容在冲突法中统称为反致制度或反致问题。
(二)反致问题的由来反致制度的适用最早萌芽于法国鲁昂高等法院1652年和1663年的几个判决,并由学者弗罗兰(Froland)作了初步的梳理,到了19世纪,英国法院做出了一批运用反致的判决,如1841年的科里尔诉瓦尔茨案(Collier v。
Rivaz),1847年的佛莱尔诉佛里案(Frere v。
Frere),1877年的拉克罗兹货物案(The Goods of Lacroix),在这些案件中,法院皆运用了反致原则作出判决,但当时的法律学说并没有注意到这些判决,甚至似乎没有一个人意识到有问题存在②。
第五章 冲突规范(二)
二、反致的理论与实践 (一)反致理论的分歧 1、关于尊重国家主权问题; 2、关于判决趋于一致问题; 3、关于法律体系分割问题。 (二)反致的立法实践 1、接受反致。 2、拒绝反致。
返回
第二节 公共秩序保留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1.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它是国际 私法中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一项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法 院依内国冲突规范援引指定外国法时,如认为该外国法的 内容有碍内国公共利益、道德准则与法律秩序时,便可拒 绝适用所指定的外国法。
法的证明。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则指定 作为准据法的某一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应如何证 明其具体内容的存在,便于予以确定和适用。
二、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
1.当事人提供证明。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普通法系 国家主张外国法是“事实”,要求当事人就与案件 相关的外国法的内容进行举证。
2.法官依职权查明。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和部分拉丁美 洲国家,都把冲突规则指定的外国法看做法律,认 为应该由法官查找,无须当事人举证。
(二)规避方式是通过人为地改变或制造某个或几个连 结点(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来实现的, 形式上似乎是合法的,实际上却是非法的。
(三)规避对象是依冲突规则所援引的规则应当是强行 性、禁止性的法律。
(四)规避结果是已经完成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法律, 并且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法律的目的。
三、法律规避的性质
窃法作弊,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 利己的动机,故意制造一种新的或虚假的连结点, 以避开原来适用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而适 用了对其有利的另一种法律的行为。这一行为旨 在规避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本应适用的 法律,也属于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一项制度。
自考国际私法第四章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第四章1,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a)反致:狭义的反致,这种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因使用甲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许多国家只接受“一级反致”。
i.案例,中国国籍的人死在日本,其亲属在日本的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在中国的动产。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因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动产继承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日本法,这时,日本法院按照中国冲突法的指引,又适用回了自己的继承法,这就是反致。
ii.相关,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得到广泛讨论的是法国的“福果案”。
b)转致:专制是反致的另一种形态,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乙国法因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做出判决,这称为转致。
i.案例,一中国公民,在德国有住所,未留遗嘱死亡,在英国遗留有动产,其亲属为此项动产的继承而在英国法院起诉,依照英国的冲突规范,动产的继承因适用死者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但依照德国的冲突规范,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即中国法,如果英国最终适用中国继承法判案,就构成了转致。
也成为二级转致。
c)间接反致:反致的第三种形态,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依据本国实体法判决案件的情况。
i.案例,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其亲属就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起诉,依据日本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秘鲁法,但秘鲁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结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日本的继承法判决案件,这就构成了间接反致。
第二节 反致
(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nvoi): 间接反致 : 大反致、 大反致、直接再反致
法院地) 甲国(法院地)
乙国
丙国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 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波兰 留有一笔不动产, 留有一笔不动产,其配偶和子女向波兰法 院起诉请求继承该项不动产。 院起诉请求继承该项不动产。波兰法院根 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据“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这一冲突规 范应适用秘鲁法律。 范应适用秘鲁法律。秘鲁法律中的冲突规 范规定“ 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 即应适用中国法律。 法”,即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规 遗产的法定继承, 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 于是又指向了波兰法律。 所在地法”,于是又指向了波兰法律。最 后波兰法院依波兰有关继承的实体法判决 此案。 此案。
(三)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 1、普遍采纳的趋势 其根本原因是: 其根本原因是:反致制度具有增加法律选 择灵活性、 择灵活性、求得判决一致和获得合理判决 结果等方面的功用。 结果等方面的功用。它作为传统硬性规则 的调节工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 的调节工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 但基于适用反致所带来的理论和实践上的 困难,一般是作为例外而予以适用的, 困难,一般是作为例外而予以适用的,即 反致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调节措施。 反致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调节措施。
03-2.反致
反致
1.直接反致(一级反致、反致、部分反致、单一反致)
[ 法院地国法律 ] [ 某一外国法律 ]
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2.转致(二级反致)
[ 法院地国法律 ] [ 某一外国法律 ] [ 第三国法律 ]
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的过程叫转致。
3.间接反致(大反致)
[ 法院地国法律 ] [ 某一外国法律 ] [ 第三国法律 ]
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的过程叫间接反致。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 甲国法律 ] [ 乙国法律 ] [ 丙国法律 ]
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甲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丙国法律;但依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乙国法;最后,法院地国(甲国)适用了乙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的过程叫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是转致的一种特殊情况)
5.完全反致(双重反致、英国反致学说、外国法院理论)
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依英国法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其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该国的法律来裁断案件一样,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
反致转致间接反致三者的异同
反致转致间接反致三者的异同反致、转致、间接反致三者的异同反致、转致、间接反致三者的异同一、必须弄清楚三者的优劣,首先必须全然认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
1、反致。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进行判决,这就是反致。
2、转致。
转致就是指对于某一民商事民或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当适用于乙国法,但它指出选定的乙国法应当包含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于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适用于丙国实体法做出了裁决,这就是转致。
3、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
这就是间接反致。
二、因此,我们可以归纳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异同如下:(一)、三者的相同之处:1、反致、转致、间接反致都就是一国法院在处置民商事民事关系时所产生的法律适用于现象。
2、三者的适用于的第一步,都就是根据本国(甲国)的冲突规范而指向另一国家(第一被指向国、乙国)的法律3、三者适用的第二步,都是依据第一被指向国(乙国)的冲突规范而指向另外一国,即指向第二被指向国(丙国)或法院国(甲国),4、三者在最后都没适用于第一被指向国(乙国)的实体法展开裁决,而只是适用于第一被指向国的冲突规范。
5、三者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他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都承认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在内。
(如果不承认所指向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则就不会有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出现。
)(二)、三者的不同之处:1、转致最后判决时所适用于的就是他国法,而反致及间接反致最后判决时所适用于的都就是本国法。
2、间接反致经过了三层的提示,而反致及转致只经过了两层的法律提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反致————————————————————————————————作者: ————————————————————————————————日期:二、反致remission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是否包括外国冲突法(实体法指定还是全体法指定)ﻭ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审理的福尔果案Forgo’scaseﻭ福尔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安居到1859年死亡。
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
福尔果的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又没有子女。
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
依巴伐利亚法律,他是可以作继承人的。
但法国法规定不可以继承。
(实体法)冲突法: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
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却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于法国法。
ﻭ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
请问:什么是反致?法国法院在此案中采用反致是否合乎情理?为什么?ﻭ(一)反致概念(re nvoi)1,狭义反致(renvoi,remission)ﻭ【案例1】一在日本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未留遗嘱而死亡,在中国遗留有动产,为此动产的继承,其亲属在日本国法院起诉。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本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中国法,但中国的冲突规则却规定动产继承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日本法。
这时日本法院如采用了中国的这一冲突法的指引而适用了自己的继承法判决了案件。
ﻭ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就构成了反致。
许多国家只接受这种反致。
ﻭ2,转致(transmission) 特鲁福特案【案例2】一中国公民,在德国有住所,未留遗嘱死亡,在英国遗留有动产,其亲属为此项动产的继承而在英国法院起诉。
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动产的继承应适用死者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但依德国冲突规范,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即中国法,如果英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中国继承法判案。
ﻭ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的情况。
ﻭ若干国家除接受前述反致外,亦接受这种转致。
3,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案例3】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其亲属就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依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死者的本国法即秘鲁法,但秘鲁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结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日本的继承法。
ﻭ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汉,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
ﻭ一般认为,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得到广泛讨论并在立法中开始采用的是法国的福果案(Forgo’s case)。
4.双重反致(DoubleRevoi)或“外国法院说(ForeignCourt Theory)”或“完全反致(Total Revoi)”【案例4】一住所在德国的英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一笔动产。
英国的冲突规范是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向德国法;德国的冲突法则规定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又指回英国法,此时就出现了一般意义上的反致。
英国法院受理该案时,它会认为自己应按照德国法院如受理该案将适用的法律来解决该案。
假如是德国法院受理该案,它将因承认英国法的反致而适用联邦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
因此,英国法院也应象德国法院那样,适用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
这里就有了“双重反致”,即首先是德国法反致于英国法,其次是英国法反致于德国法。
【案例5】安妮勒夫人为英国人,但住所地在法国,与其1866年移居法国直至1924年去世。
生前立有遗嘱处理其全部个人财产。
后该案在英国法院涉讼。
ﻭ相关国家法律:ﻭ英国——遗嘱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被继承人有权遗嘱处分其全部个人财产。
ﻭ法国——遗嘱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被继承人只有权遗嘱处分其1/3的个人财产。
(二)反致产生条件1,主观条件:冲突规则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全部法2,法律条件:不同国家调整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者对连结点的解释不一致,冲突法冲突。
3,客观条件:致送关系没有中断例如:法国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ﻭ德国法: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并且两国都认为自己的冲突法指定的外国法包括外国的冲突法ﻭ案例1:一法国公民死于德国在德国留有不动产ﻭ案例2: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在法国留有不动产【案例分析】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其亲属因该项不动产的继承发生争议,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提示】法国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德国冲突法规定,“继承(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并且两国都承认反致。
ﻭ【案例分析】一法国公民死于德国并在德国留有不动产,该法国公民的亲属在法国起诉,是否会发生反致的问题。
ﻭ(三)反致(广义上的反致)在理论与立法上的分歧ﻭ1、理论分歧正方:(1)可以尊重外国法律的完整性(2)可以扩大内国法律管辖范围ﻭ(3)可以实现判决结果一致(4)可以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ﻭ反方:(1)有违法院地国的主权(2)提高了诉讼成本(3)可能导致恶性循环(4)不一定无法获得一致的判决2, 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反致制度目前,采纳反致制度的国家有:法国、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奥地利、波兰、匈牙利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近颁布的许多法典有条件地或有限制地接受反致,如1991年修正的《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3517条、1992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第4条,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第5条、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35条、1998年《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4条、1999年《白俄罗斯民法典》第1096条等。
在采用反致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是有条件、有限制地接受反致;有的仅采用反致,有的除采用反致外,还采用转致。
采用之:198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条第1款规定:“若适用某外国法,应适用该国的冲突法,除非适用此冲突法违反适用该外国法的意图。
如果该外国法反致德国法,则适用德国实体法。
”1898年《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适用日本法,则依日本法。
反方:秘鲁在其《民法典》中规定:“法官依本法规定,适用外国实体法规则”1980年罗马《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第15条规定:“凡适用依本公约指定的任何国家的法律,意即适用该国现行的法律规则而非适用其国际私法规则骑墙派:《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8条规定:ﻭ“(1)除第2、3款的规定外,在本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指明应适用另一州的法律时,法院适用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2)当特定法律选择规则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就案件事实得出的结果与另一国法院审理该案时得出的结果相一致,则法院可适用另一州的法律选择规则,但须考虑实际可行性。
ﻭ(3)当法院与该案或当事人无实际联系,而各利害关系州的法院会一致选择某个适用于该问题的本地法规则时,法院通常将适用这一本地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指出:“……处理合同所使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
”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8.……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八条:ﻭ“本法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实体法律,不包括冲突规范,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民事身份领域,外国冲突规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反致应予接受。
”ﻭ2010《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草案》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ﻭ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其法律适用法。
(四)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一,反致制度虽具有增加法律选择灵活性、求得判决一致和获得合理判决结果等方面的作用,但它也确实带来法理与实际操作上的困难,故一般是作为例外而予以适用的。
即使采纳这个制度的国家,也往往附加条件和范围上的限制。
其适用通常限于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
而在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有效性等领域一般不采用反致。
ﻭ第二,现代冲突法通过对传统冲突规则的软化处理,已使反致的重要性降低。
而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也将弱化反致的作用。
比如: “惯常居所”概念的出现。
习题:1.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2000年单选题]A、直接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完全反致2、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2002年单选题]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ﻭ3.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的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律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单选题]ﻫ A.反致B.间接反致 C.转致D.双重反致4.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
但根据乙国法的冲突规范,此案应适用丙国法。
如果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了此案,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1994年单选题]A.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外国法的适用5.一个住所在日本的美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动产在纽约,为此动产的继承而在日本诉讼,依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本应适用继承人的本国法(纽约州的法律),而纽约州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