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反致制度的发展及我国的对策研究
反致制度的发展及我国的对策研究作者:王渤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11期摘要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自产生以来争议不断。
然而争论并没有阻碍其在实践中的发展。
我国大陆现行立法对反致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随着涉外交往的不断发展,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日益增多,为更好的维护我国国家及个人的利益,并促进我国与各国的交往,我国应借鉴他人的立法经验,明确接受并建立自己科学、合理的反致制度。
关键词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反致间接反致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1反致制度概述17世纪,法国鲁昂高等法院的判决中已经出现了反致制度的萌芽。
然而,真正引起法学界重视和探讨则是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福果尔案”。
自福尔果案开始至今,国际社会关于反致制度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学术界围绕着是否应予采用反致制度这一问题,基本上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大派,即赞成派和反对派。
归纳起来,赞成派与反对派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1关于尊重各国主权问题外国法应作整体理解还是应该将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分割开来,是反致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赞成派认为,任何国家的立法无不强调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从根本上维护主权国家的利益。
在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院地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外国法,就应该把该外国的实体法和冲突法看作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对外国主权的尊重。
但反对派认为,法院地国制定冲突规范的目的就是用来指明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而采用反致制度,最终实际适用的实体规范是通过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引的,这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规范制订的宗旨。
1.2关于法院判决结果的一致性问题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是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之一,这也是赞成派支持反致最具代表性的论据。
他们认为反致能够使同一国际民商事案件即使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也因适用相同的准据法而获得一致判决,从而符合国际私法学者们一直以来迫求的目标和宗旨。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存、法律逃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合用扩大本国法合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到达限制外国法合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合用本国法而不合用外国的法律关系*畴,来到达排除或者限制外国法合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合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到达限制外国法合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存、宣告法律逃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合用的手段。
固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彻底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 B〕〔 1 〕指对*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本应合用外国法或者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者外法域法的冲突规*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合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成认其冲突规*所指引的外国法或者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者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仅指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 B→C〕指对*一案件,甲国或者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者本地区的冲突规*的指引应合用乙国或者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者乙地区的冲突规*指定应合用丙国或者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者甲地区法院最终合用了丙国或者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合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 A 〔男〕与乙国公民 B 〔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 A 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 A 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 A 与 B 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 B 的继承权,关于 A 与 B 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合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合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合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以下哪一选项.〔〕〔 1999 年卷一 25 题〕A. 反致B. 间接反致C. 转致D. 双重反致[答案] C.3.间接反致〔A→ B→C〕又称“大反致〞,指对*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者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者本地区的冲突规*的指引应合用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者乙地区的冲突规*又应合用丙国或者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者丙地区的冲突规*,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者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者甲地区的法院合用了本国或者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浅述反致制度(1)
科目:国际法浅述反致制度摘要:反致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对它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本篇文章从三个角度阐述这一问题的,首先介绍了反致制度的概念、类别、产生的原因及其分歧,给出了一个基本的反致制度的轮廓。
第二部分阐述了反对反致制度的理由,即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有损国家主权、降低制度的经济效益。
第三部分分别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了赞成反致制度的原因。
最后笔者再次肯定了反致制度在当今世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反致制度法院地法反致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但是对于其存在的合理性,理论界一直有着激烈的争论。
但纵观世界各国的反致制度,法学专家的激烈争论并没有阻挡其发展的脚步,相反,在各国国际私法实践中,反致制度仍在向前发展并呈现出被普遍采用、适用范围趋同、被例外采用时又力图克服其弊端的发展趋势。
鉴于反致制度将长期存在并发挥它的例外协调作用,我认为,在我国的国际私法中应对反致制度加以改革和利用,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反致制度的概念、类别、产生的原因及其分歧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双重反致。
1、狭义的反致,通常简称为“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依照本国冲突法规范应适用外国法,而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对于该民事关系采用一个不同于法院地冲突规范的连接点,依该连接点,案件应适用法院所在国法律。
2、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法做出了判决。
3、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法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而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实体法。
4、双重反致,又称“外国法院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特有的制度。
它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1。
国际私法反致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反致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最终法院地国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反致的真正目的在于排除外国的实体法而使本国实体
法得到适用。
拓展资料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该制度的确立可追溯至1878年法国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此后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和某些国际公约采用。
第一次有记载的采用反致制度的是英格兰法院1841年作出裁判的科里尔诉里瓦茨案;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开始采用的
是法国的福果案。
国际法
反致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反致从其诞生之时起,即是国际私法理论领域争议较大的一项制度。
关于这项制度的合理性,至今仍未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得到一个统一的认识。
国际私法学术界一直围绕着应不应该采用反致形成了对立的两大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因此,更加认真深入的对反致制度进行研讨,有利于解决各法域间冲突规范的冲突。
一、反致的含义及其产生条件国际私法上的反致(renvoi),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remission)、转致(transmission)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和外国法院说(foreign court theory)。
(一)狭义的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使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这类反致又称“一级反致”(renvoi aupremier degre)。
(二)转致,是针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两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或“转据反致”。
(三)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
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为准据法,这样便构成了间接反致,这类反致又称“大反致”。
上述三类反致方式,以反致的采用最为普遍,转致和间接反致是由反致变化而来的。
(四)外国法院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它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以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因此,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就会出现所谓“双重反致”;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不承认反致,就只会出现“单一反致”的结果;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还承认转致,其适用结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国的内国法。
自考本科国际私法反致的名词解释
自考本科国际私法反致的名词解释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私法律关系的一门法学科目,它指的是适用于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法反致则是此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对自考本科国际私法反致的含义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在国际私法上的实际应用。
一、国际私法反致的概念国际私法反致是指在国际私法的运用中,当涉及到具有足够联系的多个法域时,法律上的冲突发生,其中一个法域的法律要求和另一个法域的法律要求相互排斥,无法同时被适用。
此时,国际私法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则和原则来解决这种冲突,从而确定适用哪个法域的法律。
二、国际私法反致的实际应用1. 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在国际交往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
当涉及到具有多国联系的案件时,就可能引发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反致的实际应用就在于解决这种冲突。
举例来说,当一名英国公民和一名法国公民在美国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应该适用英国法还是法国法来处理此案件。
国际私法反致的原则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适用哪个法域的法律。
2. 国际私法的国内适用除了国际交往中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反致的实际应用还包括国际私法在国内的适用。
在一个国家内,可能存在多个地区的法律规则和司法管辖权的冲突。
例如,在中国,不同地区的地方法院可能会遇到执行来自外国的法律判决或裁决的情况。
依照国际私法的反致原则,当地法院需要判断是否承认和执行此外国法律的决定,并适用本国法律来解决相关争议。
三、国际私法反致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国际私法反致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与其他法律原则有一定的联系。
它与国际私法的排序原则和连续性原则密切相关。
排序原则是指当一件事情具有多国联系时,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来确定适用哪个法域的法律。
反致实际上是排序原则的体现,它在多国法律要求相互冲突时,通过解决冲突来确定适用的法域。
连续性原则是指在多个法域法律相互适用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应该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国际私法反致的实际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考虑连续性原则,以确保适用的法域不会发生突变和矛盾。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教学内容
三、反致的理论和实践
❖ (一)关于反致的理论 ❖ 1、支持方: ❖ (1)可以尊重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 (2)可以扩大内国法律管辖范围; ❖ (3)可以实现判决结果一致; ❖ (4)可以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 代表学者:英国的戴西和韦斯特勒克、美国的格里斯 沃特,法国的巴尔、斯太尔 和 拉波尔、意大利的菲 洛。比利时的波拉特以及我国的韩德培教授
流程图: 甲国(法院地)
乙国
实体法
实体法
冲突法
冲突法
典型案例:1878 “福尔果(Forgo)案”
转致(Transmission):二级反致、转据反致
概念: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 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 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丙
地)
国
国
实体法 冲突法
典型案例:秘鲁人案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秘鲁人案
❖ 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波兰留有一笔不 动产,其配偶和子女向波兰法院起诉请求继承该项不 动产。波兰法院根据“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这一 冲突规范应适用秘鲁法律。秘鲁法律中的冲突规范规 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即应适用中 国法律。而中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于是又指向了波兰法律。最 后波兰法院依波兰有关继承的实体法判决此案。
流程图:
甲国(法院地) 乙国
丙国
实体法
实体法
实体法
冲突法
冲突法
冲突法
论 反 致 制 度
论反致制度民商法学院08级法学8班张鑫国际私法中的反致概念出现在19世纪末。
但反致在1652年和1663年的鲁昂议会的某些决定中已有萌芽。
其规定曾为法学学者弗罗兰德论及。
自反致制度出现以来,学术界一直围绕着反致制度的存废问题,展开着十分激烈的争论,而笔者更赞同支持反致的学者的观点。
赞成反致的理由有:1.设立反致制度有利于维护法院地国家的利益反致和间接反致的直接后果都是导致内国实体法的适用,这样做既有利于维护法院地国的利益,又方便内国法官适用法律。
2.采用反致制度有利于实现判决一致同一涉外案件在不同国家的法院审理,如果不运用反致制度,在各国国际私法规定仍各不同的现今,最终适用的就是各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不同国家的实体法。
但如果运用反致制度,各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还包括其冲突规范,再通过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就有可能达到判决一致的结果。
英国学者托马斯精辟地指出:“反致的目的在于保证受诉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将同准据法所属法律体系的法院可能做出的判决一致。
”3.运用反致制度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和合理地解决实际中的案件情况往往错综复杂,有可能冲突规范指向的实体法对于案件的处理来说未必合理。
此时,若运用反致制度,适用的法律范围将扩大至外国、法院地国或第三国的实体法,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有利于法官公正、合理地解决案件。
4.反致制度的局限性反致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
我们在肯定反致制度在现今的存在价值的同时,也应看到它合乎规律的发展趋势。
一旦各国国际私法达成一致,各国的冲突法之间的冲突消失,反致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可以断言:如果各国国际私法趋向一致,反致制度便趋于丧失其存在的价值。
我国在《民法通则》起草的过程中,就有人试图规定接受反致和转致,但有学者反对。
因此,《民法通则》中未对反致作出规定。
在我国大陆的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在具体条文中没有关于反致的明确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有两条涉及反致的条款。
论反致制度的存在合理性
论反致制度的存在合理性作者:杜纤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4期摘要反致是国际私法中特有的一个重要制度,它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产生的,也是冲突规范本身之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
自1878年福果案开始至今,反致这一制度在国际私法理论领域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停歇,并且反致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一种独特的趋向。
关键词反致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地法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28-02一、反致的由来(一)反致产生的历史土壤众所周知,从16世纪开始,是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并逐步形成新的世界体系和向帝国主义过渡的历史。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转变,重商主义得到发展。
殖民主义者开始大规模进行原始积累。
而到了19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又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工业革命,国际交往变的频繁,民商事的交往开始不断含有涉外因素。
再者,在主权平等的国际社会中,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不同,难免会造成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冲突无法得到合理解决的状况。
因此,国家之间为了调整这些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上的冲突,制订了国际私法上的有关调整规范,主要是冲突规范。
虽然冲突规范在很大范围内解决了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可是它也有自己的矛盾之处,也就是所谓冲突法之本身的冲突。
反致就是其中的一种。
反致制度其产生和发展的时间,是与资本主义的发展步伐相吻合的。
早在16世纪法国的几个案件中,反致就有所体现,并且发展于19世纪的英国。
英国法院分别在1841年科利尔诉里瓦茨案、1847年佛伦里诉佛伦里案和1877年拉克罗克斯货物案中,采用反致制度对这些案件作出了判决。
此后,引起对反致制度广泛争论的,则是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案的判决。
福果继承案的判决使得反致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流传,并逐渐在一些国家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
(二)反致存在的现实条件1.法律方面的条件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者不同的解释。
浅析反致制度
题目:浅析反致制度学号:*********姓名:***浅析反致制度一、反致制度的概述反致问题最早出现在17世纪法国的判例中,直到1787年,法国最高法院利用反致对福果案做出了判决,反致才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从此,反致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运用和发展。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间接反致、转致和双重反致。
(一)直接反致,即狭义的反制,通常被称为“一级反致”。
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
(二)转致,又称为“二级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最后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三)间接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系列指引,最终适用了甲国实体法。
(四)双重反致,又称完全反致,是英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当英国法院根据英国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适用英国法,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法院就站在该外国法院的立场上决定最后应以哪一个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如果该外国是采用反致制度的国家,某国法院就以该外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如果该外国法是拒绝采用反致的国家,英国法院就以英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二、各国对反致的态度及其实践虽然反致作为一项制度已经存在,并且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实践中得到肯定,但是各国对反致制度的态度并不相同。
实践中,反致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如英国、比利时、瑞士、西班牙、拉丁美洲诸国,而有的国家全面拒绝接受反致,如伊拉克、埃及、秘鲁、希腊等。
赞成者和反对者各执己见,赞成者认为反致时符合尊重国家主权原则要求的,因为某国通过其冲突规范的规定,解决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因此就应该服从该外国法的规定,依其法律的要求决定法律的适用。
论我国反致制度
论我国的反致制度反致是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运用其国际私法规范选择准据法过程产生的一种制度,它的发展从17世纪中叶到现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狭义上的反致指:针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这叫一级反致。
而广义上的反致,不仅仅包括以上所说的一级反致,还包括转致,间接反致,以及外国法院地说。
反致制度是国际私法上重要的也是饱受争议的制度, 随着国际私法的不断发展,各国对于反致制度的适用已经渐渐的区域统一,但各国对反致制度所持观点也仍有所不同。
有的认为反致制度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符合国家的利益,也符合国际私法的宗旨和本质,因此在立法上承认反致,比如德国。
然而,一些国家不接受反致如奥地利、波兰,或者有限制地接受反致如日本、泰国。
而我国,从立法上看,目前大陆地区的〈〈民法通则〉〉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对反致问题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现已废止),表明了我国在决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不采用反致。
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接受反致,这体现了各国希望可以发挥反致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积极作用的意图。
然而,在我国大陆的现行立法中却没有关于反致的明确规定,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在权衡利弊后,适用反致,对此我有一些看法:国际私法中反致现象的出现,通常是因适用了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和条件:首先,产生反致的根本原因在于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对同一类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的系属中的连接点作了不同的规定,正因为这种法律关系有关的国家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的系属中的连接点作了不同的规定,才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相互指定。
其次,将外国法理解为既包括外国的实体法,也包括外国的冲突规范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是反致产生的直接原因。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作者:金童来源:《大经贸》2015年第06期反致是国际私法中最为独特的一项制度,可以说,它几乎是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不可避免的。
但同时,反致也是国际私法理论领域争议较大的一项制度。
关于这项制度的合理性,理论上一直有着较大的分歧。
正因为如此,学者们对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要不要接受这一层面上。
然而此争论并没有阻碍其在实践中的发展,早在17世纪中叶,欧洲一些国家如荷兰、瑞士等国的法院判例中就已经多次出现过反致的现象。
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使学术界开始关注它,此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都对反致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采纳,坚决拒绝采纳反致制度的仅仅是少数国家。
一、反致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广义的反致和狭义的反致一般讲的反致制度是指广义反致,通常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诉法院按照内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另一外国法时,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法或另一外国法。
而狭义的反致则仅指直接反致一一受诉法院依内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按照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最终适用法院地国实体法。
(二)反致理论的历史沿革理论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经过时代的发展、制度的变迁、价值的更迭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同样的,反致制度也是产生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
17世纪中叶,荷兰、瑞士等国的判例中开始出现了反致问题的萌芽;19世纪,随着国际社会中冲突规范相对丰富,更多代表性的判例开始涌现,如英国的科利尔诉利伐兹案和拉克罗克斯货物案,但这些案件只是运用反致的理论作出了判决,而没有用反致的表达。
真正引起法学界对反致广泛探讨的则是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
二、反致制度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从美国、英国、日本等几个国家的实践来看,反致在国际私法中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调节措施。
如美国学者比尔等人于1934年主持编定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便主张在原则上拒绝反致,只在关于土地权益和离婚判决的效力两个问题上接受反致。
反致制度比较研究
三、反致制度存在的问题
3、增加法院负担:反致制度的适用可能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因为法院需要 对外国法进行查明和适用。
三、反致制度存在的问题
4、缺乏确定性:由于反致制度涉及到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而外国法的规定 可能随时发生变化,这就导致反致制度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反致制度的改革建议
四、反致制度的改革建议
建议
建议
为了更好地推动反致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基础上,进 一步细化反致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
建议
2、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对反致制度的认 识和理解,以确保在实践中能够正确地适用反致制度。
三、反致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反致制度存在的问题
反致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例如: 1、程序不公:如果适用反致制度,可能会导致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非常困难, 从而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
三、反致制度存在的问题
2、权利滥用:如果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利用反致制度来规避本应适用的外国法, 就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
二、反致制度比较
二、反致制度比较
不同国家的反致制度有相同点和不同点。相同点在于,各国反致制度都是为 了解决国际法律冲突而设立的,并且在适用上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不 同点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反致制度比较
1、反致的对象:有些国家只允许对外国实体法适用反致,而有些国家则还允 许对外国程序法适用反致。
适用
2、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 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规定却指向了我国法律,那么就可以适用反致制度,将外 国法的规定视为我国法律的规定。
反致
在实践中,国际、国内立法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反致的态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既有全面接受的,也有全面拒绝的,还有部分接受、部分限制的
从国际公约方面来看,有许多公约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反致制度。如1902年《婚姻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规定:“缔结婚姻的权利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的规定,但依其本国法规定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不在此限。”(余先予,冲突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第510页.)这一规定肯定了在公约中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冲突规范)又反致其他国家的法律时,依其反致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又如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国内法规定。”(同②注,第410页.)这条规定也表明它接受反致。此外,1930年《解决汇票及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1931年《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和1965年《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等,也都采用了反致制度。但也有一些国际公约对反致持否定态度。如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第15条规定:“凡适用依本公约确定的任何国家的法律,意即适用该国现行的法律规则而非适用其国际私法规则。”(同②注,第457页.)这里的国际私法规则即冲突规范,不适用该国的冲突规范,就不会产生反致问题。因此可以说该公约是明确拒绝反致制度的。又如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5条指出:“本公约中,‘法律’一词系指在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余先予,冲突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第447页.)意即本公约中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只包括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从而也就排除了反致制度的运用。此外,1971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和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等,也都明确拒绝反致制度。
国际私法-反致制度
浅议反致制度【摘要】反致制度是国际私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颇具争议的制度。
在国内外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反致制度的设置与否有两种对立的观点:赞成派和反对派。
至于我国立法上是否应该承认这一制度,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应该既要顺应国际趋势,又要符合中国国情。
【关键词】反致任何制度的形成都程度不同地始于一些偶然事件。
正如苏力所言:“一个先例仅仅只是一个起点,而只有在这一先例为后人所遵循且必须遵循后时才成为制度。
”[1] 作为体现国际私法奉质和发展新变化的反致制度的产生就有一定偶然性。
另外,理论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经过时代的发展、制度的变迁、价值的更迭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同样地,反致制度也是产生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
然而在这一制度的不断实践中,学者们对这一制度的存在价值及其运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一、反致制度的产生在英国的判例中,1841年的“科利尔诉里瓦茨案”是关于反致的最为古老的判例之一,英国也正是从此开始接受反致的。
引起对反致制度广泛关注和争论的,则不得不提到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案的判决。
该案案情是:福果是一个非婚生子,具有巴伐利亚国籍,5岁时随母移居到法国,至1869年死亡。
无子女,死亡时也未立遗嘱,他留有动产在法国。
此案对法国来说,是一涉外法定继承案件。
根据法国国际私法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
而根据巴伐利亚的继承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旁系亲属可以继承非婚生子女的遗产。
但巴伐利亚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的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
这样,反过来把适用的法律指向了法国法。
法国继承的实体法规定,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无继承权。
1887年,法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接受了巴伐利亚国际私法对法国法的反致,按法国实体法处理作出判决,其遗产认定为无人继承财产,判归法国国库。
福果继承案的判决使得反致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流传,并逐渐在一些国家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
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
法制园地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刘宇梁(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摘要反致制度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详细阐述反致的起源,理论,实践及其发展趋势。
同时讨论我国目前对反致的立法,并且提出自己的见解,认为我国应对反致制度进行合理运用。
关键词反致国际私法冲突法实体法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77-02一、反致制度的理论反致作为适用外国法的一种制度,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从法国1878年福果案开始至今,国际社会关于反致问题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学术理论界围绕着是否应予采用反致制度这一问题,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大派,即赞成派与反对派。
长期以来,赞成派与反对派各抒己见,争论不休,总结起来,双方争论的焦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关于尊重国家主权问题赞成派认为,如果一外国的冲突规定由他国法来规范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则意味着放弃了其管辖权,那么法院地国应尊重该外国的主权,接受该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引。
但反对派认为采用反致是在损害法院地国的主权基础上,维护外国的主权,实际上放弃了本国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权。
(二)关于判决结果一致性的问题赞成派认为,采用反致可以使判决的结果趋于一致,从而有助于减少由于各国冲突法系属中连结点的差异而导致的判决结果不一致,增强用冲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预见性。
而实现判决的一致是国际私法的目的之一,它能够有效的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并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反对派则认为,在有关各国都接受反致的条件下,不一定会使判决的结果得到统一,相反,会出现各方冲突法相互指定,导致无休止的恶性循环。
要想使判决结果达到一致,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做到,即只有一国接受反致,而其他国家拒绝反致。
(三)关于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赞成派认为,采用反致制度,有利于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避免因适用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对法院地国带来的不利。
自考国际私法第四章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第四章1,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a)反致:狭义的反致,这种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因使用甲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许多国家只接受“一级反致”。
i.案例,中国国籍的人死在日本,其亲属在日本的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在中国的动产。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因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动产继承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日本法,这时,日本法院按照中国冲突法的指引,又适用回了自己的继承法,这就是反致。
ii.相关,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得到广泛讨论的是法国的“福果案”。
b)转致:专制是反致的另一种形态,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乙国法因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做出判决,这称为转致。
i.案例,一中国公民,在德国有住所,未留遗嘱死亡,在英国遗留有动产,其亲属为此项动产的继承而在英国法院起诉,依照英国的冲突规范,动产的继承因适用死者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但依照德国的冲突规范,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即中国法,如果英国最终适用中国继承法判案,就构成了转致。
也成为二级转致。
c)间接反致:反致的第三种形态,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依据本国实体法判决案件的情况。
i.案例,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其亲属就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起诉,依据日本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秘鲁法,但秘鲁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结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日本的继承法判决案件,这就构成了间接反致。
国际私法 反致制度
一、广义的反致制度
广 义 的 反 致 制 度
反致 致 反致 义反致
二、狭义的反致
引例:1878年福尔果案 引例:1878年福尔果案
福尔果 巴伐利亚人 非婚生子
五岁时随母移居法国, 五岁时随母移居法国, 安居至1859年死亡。 1859年死亡 安居至1859年死亡。在 法国留有动产,无遗嘱。 法国留有动产,无遗嘱。 母与妻俱亡。亦无子女。 母与妻俱亡。亦无子女。 其母亲之旁系血亲要求继 承,诉与法国法院。 诉与法国法院。
特鲁福特
瑞士人。住所在法国。 瑞士人。住所在法国。 在英国有动产。 在英国有动产。 有独生子。 有独生子。 立遗嘱曰: 立遗嘱曰: 将在英国的动产交给其教子。 将在英国的动产交给其教子。 特鲁福特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起诉, 特鲁福特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起诉, 要求继承在英国的动产
注:一般基督教要给新生儿施洗礼,即受洗成为基督教徒。洗礼时要求选定 一般基督教要给新生儿施洗礼,即受洗成为基督教徒。 一到两名成年基督教徒作为基督教礼仪中受洗儿童的作保人。教父( 一到两名成年基督教徒作为基督教礼仪中受洗儿童的作保人。教父(或 教母)可替受洗者申明信仰,可替代无能力的父母教育儿童。 教母)可替受洗者申明信仰,可替代无能力的父母教育儿童。受洗儿童就 称为这位成年人的教子。 称为这位成年人的教子。
直接 反致
对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对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甲国根 据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 据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 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关系应适用甲 国法, 国法,甲国法院最后适用甲国法律处理 此种民商事关系,即为反致。 此种民商事关系,即为反致。
三、转致
引例: 引例:1887年特鲁福特案 年特鲁福特案
国际私法反致问题的诠释学解释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13年7月(第7期,总第195期)July.,2013(No.7,General No.195)国际私法反致问题的诠释学解释翁杰1,2(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2.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基于法律诠释学的视角,反致现象实质上是涉外民事法律选择过程中的一种诠释性循环。
在本体论法律适用观念下,反致表现为涉外民事裁判中案件事实与冲突规范之间的一种互动。
为克服法官在法律选择过程中的恣意,防止可能导致的“恶性循环”,保障法律选择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我们应对法官在涉外民事法律选择过程中设置必要的程序性限制。
关键词:程序性限制;恶性循环;解释性循环;反致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3)07-0114-04收稿日期:2013-05-28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法律选择的本体与方法”的部分成果作者简介:翁杰,武汉大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私法,法学方法论。
反致是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特殊而又颇具争议的议题。
从方法论意义上讲,国际私法在反致问题上的理论纷争实质上是一种观念之争、法律范式之争。
在传统形式主义法律适用观念下,为实现冲突法上的正义,法官只应依照本国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的实体法,而不允许援引外国的冲突法。
但是,随着人们法律适用观念由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变,不同国家对于反致问题的看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1]在本体论法律适用观念下,反致现象表征了人们对于涉外民事法律选择实质正义的不懈追求,其本质上是涉外民事法律选择过程中的一种诠释学循环。
由于本体论法律适用观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充分的释放,为限制涉外民事法律选择中的恣意,必须对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施加必要的限制。
一、反致的产生源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观念的转变在传统方法论意义法律适用理论中,当法官依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只能援引外国实体法,而不能援引外国冲突法,即不允许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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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案例
一住所在德国的英国人未留遗嘱死亜,遗有一笔劢产。 英国的冲突觃范是劢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向 德国法;德国的冲突法则觃定劢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本 国法,又指回英国法,此时就出现了一般意义上的反致。 英国法院叐理该案时,它会认为自己应按照德国法院如叐 理该案将适用的法律来解决该案。假如是德国法院叐理该 案,它将因承认英国法的反致而适用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 因此,英国法院也应象德国法院那样,适用德国民法来解 决该案。这里就有了“双重反致”,即首先是德国法反致 二英国法,其次是英国法反致二德国法。
间接反致(Indirect Renvoi): 大反致、直接再反致
概念: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 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 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间接反致。
流程图:
甲国(法院
六、我国现行立法中 明确排除反致制度的原因分析
首先,从我国法律文化的収展历史来看,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没 有形成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国际私法斱面,仅在唐朝出现了萌芽, 但相较二同期的西斱国家而言,我国国际私法的収展严重滞后,幵且 自清朝末期,在我国严重的闭兰锁国政策和妄自尊大的民族心理下丌 可能出现存在前提为承认内外国法律平等的反致制度。 其次,从目前我国所能达到的立法技术水平和目前我国法律从业 人员的素质上看,尚需丌断完善和提高,为反致制度的适用提供一个 系统健全的法律环境及增强我国法律从业人员司法实践的能力。 再次,《涉外民亊兰系法律适用法》通过一系列立法技术继承不 収扬现代国际私法立法的最新成果,体现国际私法的价值追求。比如, 确定了当亊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制度在法律选择中的 地位,多处采纳了“经常居所地”这一属人法的连结点,设置了多个 包含复数连结点的选择性冲突觃范以体现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促迚法 律兰系的稳定性,更充分保护弱者利益。
一、反致的概念及分类
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案所作的判决,标志着反 致作为冲突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被确立下来。 什么是反致? 反致,又称系数的消极冲突,有广义不狭义乊分,指 某法律兰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觃范应适应某外国法,而 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其他第三国 法律。
反致的分类
2、反对斱: (1)有违法院地国的主权; (2)提高了诉讼成本; (3)可能导致恶性循环; (4)丌一定获得一致的判决。
代表学者:英国的戚西尔和莫里斯,法国的巴丹,毕 叶,德国的康恩,美国的比尔和劳仸森,希腊的巴里 迪克斯。
兰二反致的实践
赞成派:
1986年《德国民法斲行法》第4条第1款觃定: “若适用某外国法,应适用该国的冲突法,除非适 用此冲突法违反适用该外国法的意图。如果该外国法 反致德国法,则适用德国实体法。” 1898年《日本法例》第29条觃定: “应依当亊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适用日 本法,则依日本法。”
五、我国对于反制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兰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兯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8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亊兰系的案件时,应当按 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觃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兰二审理涉外民亊戒商亊合同纠纷 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觃定》(2007.6.11) 第1条: 涉外民亊戒商亊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 有兰国家戒地区的实体法,丌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2、适用领域的趋同性 目前各国在实际采用反致时,其适用领域通常限二: 身仹能力、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而在合同、侵权行 为、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等领域一般丌采用反致。
3、在现代冲突法体系中反致収展和作用的空间将丌 断地叐到限制 这是因为: (1)在现代冲突法体系中,灵活性觃则,如意思自 治原则等大量产生、収展和普及,将会使反致的重要 性降低——必要性。 (2)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劢中,各国相互协调性 的增强,也将弱化反致技巧的作用——基础。
冲突法
实体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冲突法
典型案例:1878 “福尔果(Forgo)案”
转致(Transmission):事级反致、转据反致
概念: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 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 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地)
乙 国
实体法 冲突法
丙 国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典型案例:秘鲁人案
秘鲁人案
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二中国,在波兮留有一笔丌 劢产,其配偶和子女向波兮法院起诉请求继承该项丌 劢产。波兮法院根据“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这一 冲突觃范应适用秘鲁法律。秘鲁法律中的冲突觃范觃 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即应适用中 国法律。而中国法律觃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丌劢产 适用丌劢产所在地法”,二是又指向了波兮法律。最 后波兮法院依波兮有兰继承的实体法判决此案。
这一觃定隐含着丌采用反致制度,因为该觃定明确确 定,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亊案件时,只应按照《民 法通则》第八章中的冲突觃范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 法,而丌包括外国的冲突觃范。反致实斲的前提条件 是一国承认其他法域的冲突觃范。既然依冲突觃范直 接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就没有反致产生的可能 了。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兯和国国际 私法示范法》中对反致采用了有 限的觃定。 《中华人民兯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8条: “本法觃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有效的民商 亊实体法律,丌包括冲突觃范,但本法另有觃定 的除外。 在民亊身仹领域,外国冲突觃范对中华人民兯和 国法律的反致应予接叐。”
反致的収生,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 一丌可。
三、反致的理论和实践
(一)兰二反致的理论 1、支持斱: (1)可以尊重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2)可以扩大内国法律管辖范围; (3)可以实现判决结果一致; (4)可以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代表学者:英国的戴西和韦斯特勒克、美国的格里斯 沃特,法国的巴尔、斯太尔 和 拉波尔、意大利的菲 洛。比利时的波拉特以及我国的韩德培教授
谢谢聆听
小组成员:
流程图:
甲国(法院地)
实体法
冲突法
乙国
实体法
冲突法
丙国
实体法
冲突法
典型案例:1887“特鲁弗特(Truffort)案”
1887“特鲁弗特(Truffort)案”
特鲁弗特是一位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1878年 死二法国,本人生前曾立遗嘱,将包括在英国的全 部财产给其养子。依当时瑞士继承法觃定,死者 (被继承人)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90%的应继仹。 为此,死者亲生子便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 对遗产主张权利。英国法院依本国“兰二劢产继承依 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觃定,适用法国法。但依法国 兰二“劢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觃定,应适用 瑞士法。英国法院据此适用瑞士继承法处理此案, 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要求。
2010 年通过的《涉外民亊兰系法律适用法》最终未 采纳《中华人民兯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觃定,而 是明确指出我国丌接叐反致制度。 《涉外民亊兰系法律适用法》第9 条觃定:涉外民亊 兰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丌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这是在立法上对反致作的首次明确觃定。法律适用法 即冲突觃范,本条表明,我国通过冲突觃范援引适用 外国法时,只适用外国的实体法,丌适用外国的冲突 法,从而丌可能収生反致。
双重反致: 外国法院说(Foreign Court Theory)、 完全反致(Total Revoi)
概念:外国法院说,是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反致制度,它是指 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觃范 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规为在外国 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因此,如 果英国冲突觃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就会出现所谓“双重反 致”;如果英国冲突觃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还承认转致,其适用结 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国内国法。所以,用“双重反致” 来概括英国的反致理论是丌恰当的,最恰当的莫过二“外国法院说”。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反致采叏了较为严谨的态度, 原则上拒绝采叏反致制度,只有在民亊身仹领域里承 认狭义反致。在民亊身仹领域接叐外国冲突觃范对中 国法律的反致,这主要考虑到在有兰民亊身仹的法律 冲突问题上,大都主要以属人法原则加以解决。在民 亊身仹领域实行反致制度,有利二属人法原则的贯彻, 有利二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
二、反致产生的条件
(一)主观条件: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其冲突觃范指向 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的冲突 法; (事)法律条件:在同一个涉外民亊案件中,相兰国家的 冲突觃范觃定丌一致,即连结点丌同戒有的虽然表面相同, 但各国的解释丌同; (三)客观条件:对二某一涉外民亊争议,法院地冲突觃 范最初指定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而丌是内国法(法院地 法),即存在致送兰系。
七、对我国反致制度的反思
通过对上述反致制度的综合分析及我国立法现状的回顾,我们认 为,我国丌应该盲目趋从二世界各国的理论不实践,而应该从总体上 考虑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法律等各种因素。我国对反致 应该作为一种法律适用的例外而有限地予以采纳。 原因: 1、从我国国际私法本身的収展来看,丌仅起步晚,而且在立法上还 存在许多盲点。 2、基二保护我国根本利益和我国国民合法权益的考虑,应当引入反 致制度。 3、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还存在一个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目前 “一国两制四法域”的现实更 4、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和统一化还需要漫长的过程,在民亊身仹领域 的统一更难。
反对派:
秘鲁在其《民法典》中觃定: “法官依本法觃定,适用外国实体法觃则。” 1980年罗马《兰二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15条觃定: “凡适用依本公约指定的仸何国家的法律, 意即适用该国现行的法律觃则而非适用其国 际私法觃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