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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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解决跨国争议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间民事关系和商业关系等跨境事务。

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壮大被视为法学学科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理论进行整理,以期对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1.1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研究私法关系中的跨国关系的特殊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1.2 国际私法的特点国际私法具有以下特点: - 跨境性:研究的对象为跨国关系。

- 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关系。

- 相对性:依据国际合同、国际习惯和国际协定等国际公法规则进行调整。

- 自主性:国际私法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1.3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研究的是国际私法关系,而国际公法研究的是国际公法关系。

- 法律规范不同:国际私法依据国际合同和国际习惯法等私法规范,而国际公法依据国际协定和国际习惯法等公法规范。

- 研究方法不同:国际私法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而国际公法采用国际法研究方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2.1 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代国家间的商贸往来和婚姻等民事活动需要有法律规则进行调整和解决。

由于国家主权的限制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私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至今。

2.2 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应当对外国人和外国法律实行平等对待。

-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则。

- 民事司法领域的主权原则:国际私法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尊重各国判决和裁决的效力。

2.3 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辐射理论:国家法律适用的辐射现象使得国际私法具备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 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范。
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 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 律支配或调整, 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 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开作业《国际私法-形考任务》 (3)

国开作业《国际私法-形考任务》 (3)

题目: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

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

该案适用()。

选项A:美国法律选项B:日本法律选项C:中国法律选项D:菲律宾法律答案:中国法律题目: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

选项A:法院地法选项B:收养成立地法选项C:收养人属人法选项D:被收养人属人法答案:收养成立地法题目: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

选项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选项B: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选项C: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选项D:监护人的本国法律答案: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题目:日本女子田中幸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

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失足从华山跌下,挂在山坡一棵松树边。

陕西某武术队青年男子赵振军舍生忘死,将其救下并送至医院。

在住院期间,赵多次探望田中幸子,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

其婚姻关系适用()。

选项A:日本法律选项B:美国法律选项C:中国法律选项D:菲律宾法律答案:中国法律, 日本法律题目: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哪些?()选项A:婚姻缔结地法选项B: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选项C:当事人本国法选项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缔结地法为例外答案:婚姻缔结地法, 当事人本国法, 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缔结地法为例外题目:各国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主张适用的法律有哪些?()选项A: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当事人属人法为辅选项B:当事人属人法选项C:法院地法选项D:婚姻举行地法答案:婚姻举行地法, 当事人属人法,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当事人属人法为辅题目: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在实践中采用哪些原则?()选项A:属人法原则选项B:法院地法原则选项C:有利的法律原则选项D:行为地法原则答案:法院地法原则, 属人法原则, 有利的法律原则题目: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在当今⼀个时代愈加发展的情况下,各种国家关系层出不穷,那么什么是国际私法呢?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西⽅⼀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

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

涉外因素⼤体有三种情况: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或双⽅,是外国的⾃然⼈或法⼈。

(2)它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标的。

(3)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这三种情况之⼀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既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对这些法律关系在⼀定限度内,有适⽤外国法律的必要和可能。

这样,就需要有⼀种法律规则,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适⽤本国的法律,在什么情况下适⽤外国的法律,以及适⽤外国的哪⼀个国家的法律。

由于选择适⽤法律由本国决定,因此,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的范围,解决的对象和⽅法,由各国的国内法决定。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有:对外贸易的买卖、承揽、运输、保险、信贷、结算等关系;涉外婚姻、家庭、继承、债务关系;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和仲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等等。

在我国,关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散见在⼀些有关的单⾏法规中,如我国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国际私法1-总论

国际私法1-总论

• Savigny's contribution • Savigny's contribution was both constructive and decisive. Savigny rejected the statutist doctrine, but unlike Wachter, he rejected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and the primacy of the lex fori. Instead Savigny adopted and perfected the bilateral choice-oflaw approach which up to that time was badly losing the competition with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Rather than focusing on the conflicting laws and trying to ascertain their intended spatial reach, Savigny began his analysis from the opposite end. He focused on disputes or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then sought to identify the state in which each relationship has its "seat" or in whose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it "belongs." He divided the field into broad categories corresponding to the major divisions of private law (family law, successions, property, contracts, torts. etc.) and then, through " connecting factors" such as domicile, situs, or the place of the transaction or event, identified thos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relationship that place its seat in one state rather another.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国际私法学的三项主要制度

国际私法学的三项主要制度

国际私法学的三项主要制度
国际私法学是研究跨国交易和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体系。

其三项主要制度包括:
1. 国际私法规则:国际私法规则是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用于解决跨国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

这些规则涵盖了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等方面,旨在确定适用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国际私法规则通常由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和国家立法等形式制定,并通过国际法院、仲裁机构等实施。

2. 国际私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私法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指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方法和程序。

这些机制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法院和替代争议解决机制等。

国际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争端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独立的仲裁机构来对纠纷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则是一个正式的争端解决机构,可被各国提交纠纷案件并作出决定。

3. 国际私法的标准化和协调机制:国际私法的标准化和协调机制旨在实现国际私法的统一和互认。

由于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传统,为了便于跨国交易和纠纷解决,国际私法需要通过标准化和协调来促进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一致性。

这包括制定国际私法公约、开展国际私法研究和培训,以及建立国际私法协作机制等。

这三项主要制度共同构成了国际私法学的基础和框架,为国际社会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体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4、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5、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6、识别:国内法和国际私法都要使用“识别”,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根据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人、物、行为构成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类和解释,赋予它以法律上的名称和给予它以法律上的地位、分类、和定性,以便具体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国的实体法,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7、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8、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9、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10、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第⼀章国际私法框架第⼀编总论第⼆编冲突法第三编统⼀实体法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法第⼀编总论第⼀章国际私法概论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及其产⽣的原因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式⼀、涉外民事关系(⼀)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模拟案例】⼀中国上海⼥⼦在美国纽约嫁给⼀⽇本东京男⼦,定居东京并⽣⼉育⼥。

该⼥⼦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及⽗母因析产不均发⽣争议,其⽗母诉诸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少有⼀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在⼀架澳⼤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foreign element)--决定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少有⼀个或⼀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调整对象特点1、涉外性:(与民法相⽐)“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2、国际性:(与国际公法相⽐)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间关系,⽽⾮国家间的主权问题3、是⼴义的民事关系: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这⾥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

主要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二、国际私法的主体三、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教学重点一、国际私法的主体二、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概念、特点、结构、类型教学难点: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教学时间:2学时授课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论和仲裁程序规范等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

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1、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1)法律冲突的含义。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

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

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私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和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方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两种并列的方式,都应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实用版】目录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作用2.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3.国际私法在我国的实践案例4.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正文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和作用国际私法是指涉及两个或以上国家之间的私人法律关系,主要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即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例如,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4 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属人原则: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

3.合同自体法原则:即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适用于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4.最大利益原则:即在涉及国际民事关系时,应当根据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三、国际私法在我国的实践案例在我国,国际私法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应用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

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

四、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和复杂程度日益增加。

目前,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国际条约: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国际条约的规定越来越受到重视。

例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议题。

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差异,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是处理国际间的个人权利和国际间的私人事务的法律
制度。

国际私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着重于保护个人在国际关系中
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涉及国家间的正义和道德原则。

国际私法的主要范围包括:
1. 个人权利: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继承权等。

2. 国际财产权:在国际关系中,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权利,如
租赁、买卖、借贷等。

3. 外交法律程序:在国际私法中,外交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包括调解、仲裁和谈判等。

4. 国际不法行为:涉及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私法问题,例如战争、破坏财产、欺诈和海盗行为等。

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间的个人事务和争端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对于维护国际间的和平、安全和合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国际私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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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1.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法国代表人物杜摩兰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说的创始者。

将法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三类。

另一个代表人物达让特来主张属地原则。

荷兰代表人物胡伯提出了法律解决的三原则,又被称为“国际礼让说”。

2.国际礼让说荷兰胡伯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中提出著名的三原则A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且必须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B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C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前两条是属地原则,第三条是适用外国法的根据与条件。

3.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

萨维尼从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为了使涉外案件无论在什么地方起诉,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依其本身性质确定的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4.曼奇尼意大利19世纪中叶的法学家,曾发表《国际乃国际法的基础》演说,主张每个人都适用本民族的法律。

归纳为三个主要原则:个人利益国籍原则,公共秩序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其学说反应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及保护位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在意大利占统治地位,并一度风靡欧洲学术界。

国际私法整理

国际私法整理
胡伯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学说,提出了著名的胡伯三原则: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所有居住在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和临时的,都视为臣民;不损害自己主权和臣民利益的前提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意义:继承和发展了让特莱的学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意义:在理论上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解决了西方所不能解决的众多理论问题;标志着苏东国家摆脱了大陆法系的影响,自成体系;确立了统一实体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
2.中国国际私法:国际交往互利说
背景:中国法律的全面现代化
主要代表:韩德培
主要主张:适用外国法是出于各国对外交往的需要,目的在于从法律上平等地保护内国人和外国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正当权益。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是基于“国际交往互利”或“平等互利”的需要。
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又叫国际礼让说
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各省有相当大的独立权,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冲突不断;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法》与博丹的《论共和》代表着国家主权观念的确立。
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
主要观点:巴根多斯发展了让特莱的主张,认为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到主要依属地原则;但出于商业需要,只要与本国主权和利益不相悖,出于一种礼让,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缺陷:自身具有不可克服的矛盾;将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了国内法中解决。
4、法则却别说的划时代意义主要表现在:国际私法作用领域的扩大;本国法主义的诞生;成文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
三、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欧洲作用大)

国际私法-简答题集合

国际私法-简答题集合

一、什么叫冲突规范?它在结构上与性质上有什么特点?又称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定各种民事涉外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在结构上,它与一般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不同,它只包括“范围”和“准据法”(或“应适用的法律”)两个部分,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便是一条冲突规范,其“范围”为“不动产物权”,其“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由此可见,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间接规范,即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依它的指定。

援用那个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来裁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是怎样规定的?依我国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三、在代理中,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应怎样确定其准据法?由于代理一般是根据本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因而常认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故应依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即“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这种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而在他们未选择法律时,或主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或住所)地法。

四、简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观点。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长时期来认为知识产权只应适用各项知识产权授予国的法律,现在已有很大改变,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1.原始国法律说(即原始取得国法律法);2.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法说;4.综合适用法律法说(即主张通过综合分析,区别不同的知识产权以及分别权利的取得或存在和效力,权利的使用和侵犯等不同方面,各个确定其适用的法律)。

此外,如通过合同进行知识产权使用的转让,则应依协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来解决其应适用的法律。

五、何谓反致?它包括哪几种情况?在哪些情况下会发生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民事涉外关系,甲国根据其中冲突规则指引某乙国法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根据乙的冲突规则却应适用甲国法作准据法,于是甲国根据本国实体法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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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作者:————————————————————————————————日期: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得分:41.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B. 实体法调整C. 国际公约调整D. 程序法调整满分:2 分2. 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 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 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C. 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D.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满分:2 分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A. 驳回起诉B. 适用我国法律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D. 适用一般法理满分:2 分4. ()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A. 胡伯B. 伏特C. 杜摩兰D. 萨维尼满分:2 分5.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

A. 国际礼让说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 法律关系本座说D. 既得权说满分:2 分6.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 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 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 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满分:2 分7.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个法域。

A. 1B. 2C. 3D. 4满分:2 分8. 识别的对象是()。

A. 客观事实B. 冲突规范C. 连接点D. 系属满分:2 分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反致B. 不采用反致C. 采用转致D. 采用循环反致满分:2 分10. 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

A. 胡伯B. 巴托鲁斯C. 杜摩兰D. 萨维尼满分:2 分11.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A. 《巴伐利亚法典》B. 《永徽律》C. 《法国民法典》D. 《德国民法施行法》满分:2 分12. 《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

A. 反致B. 公共秩序保留C. 法律规避D. 司法豁免满分:2 分13.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A. 直接反致B. 转致C. 完全反致D. 间接反致满分:2 分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B. 双边冲突规范C. 选择型冲突规范D. 重叠型冲突规范满分:2 分15. 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 范围B. 系属C. 连接点D. 准据法满分:2 分16.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 国际条约B. 国际惯例C. 国内立法D. 国内判例满分:2 分17. 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

A. 域外效力B. 属地效力C. 属人效力D. 境外效力满分:2 分18.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A. 侵权行为B. 侵权行为地C. 侵权行为法律D.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满分:2 分19. 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

A.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B. 1794年《普鲁士法典》C. 1804年《法国民法典》D. 1898年《日本法例》满分:2 分20.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A. 戴西英国B. 阿塞尔荷兰C. 萨维尼德国D. 库克美国满分:2 分二、多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得分:131. 法律冲突的表现形态可以分为:()。

A. 静态冲突B. 动态冲突C. 消极冲突D. 积极冲突满分:2 分2. 以下属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A. 法律包括两大类:人法和物法B.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C. 解决法律冲突可以从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D. 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满分:2 分3. 国际私法中的()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

A. 公共秩序保留B. 反致C. 律规避D. 外国法的查明满分:2 分4. 以下属于国际礼让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A. 法律包括两大类:人法和物法B.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C. 一国对另一国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效力D. 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满分:2 分5. 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A. 《民法通则》B. 《海商法》C. 《合同法》D. 《民事诉讼法》满分:2 分6. 国际私法有以下渊源()。

A. 国内成文法B. 国际条约C. 国内判例D. 国际惯例满分:2 分7. 哪些选项是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A. 国籍B. 法院地C. 住所或居所D. 最密切联系地满分:2 分8. 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A. 法国B. 奥地利C. 德国D. 意大利满分:2 分9. 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A. 依法院地法识别B. 依准据法识别C. 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D. 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满分:2 分10. 以下属于结果选择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A. 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应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B. 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C. 为实现公正目标,法院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不能视而不见D. 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可分为真实冲突和虚假冲突满分:2 分11. 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冲突.A. 物权方面的B. 行为地方面的C. 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 财产继承方面的满分:2 分12.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

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满分:2 分13. 我国哪些法律中对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

()A. 《民法通则》B. 《海商法》C. 《合同法》D. 《民事诉讼法》满分:2 分14.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A.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B.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C.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D.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满分:2 分15. 不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有()。

A. 伊拉克B. 荷兰C. 中国D. 瑞士满分:2 分16. 国际私法理论上反对反致的理由包括()。

A. 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B. 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C. 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D. 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满分:2 分17. 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A. 法国B. 奥地利C. 德国D. 意大利满分:2 分18. 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C.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D.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满分:2 分19. 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有下列几种()。

A. 冲突规范B.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C.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D. 涉外仲裁程序规范满分:2 分20. 识别可以基于以下()原因产生.A. 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 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 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D. 受案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满分:2 分1.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你所说的这个案件属于国际私法中的间接反致的情况。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上传附件文件操作满分:10 分2.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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