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精心整理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4-12-0715:02(2003年11月2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4月15实行城市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执法区域负责各自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房管、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以(一)未出示证件、未按规定着装执法的;(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四)侵占或者私分暂扣、没收的物品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区主管部门按照单位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场所和周边一定范围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内容,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
(五)已实施储备尚未出让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不明确的,由区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由市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履行责任。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公共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可要求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建设管理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建设管理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包府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建设管理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城市建设管理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5日包头市城市建设管理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书记专题会及孟凡利书记各项批示要求,在编制完成建设美丽宜居城市五年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围绕全市各界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结合中央、自治区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制定城市建设管理2021年重点工作实施计划。
一、主要任务2021年,重点围绕市政管网、道路交通、新型基础设施、城市更新、人居环境、环卫设施和精细管理等方面实施“六工程两片区一行动”,计划安排城建项目九大类、123项,估算总投资126.65亿元,年内计划完成投资39.56亿元。
——按建设性质划分:续建项目79项,估算总投资87.95亿元,年内计划完成投资22.38亿元;新建项目44项,估算总投资38.7亿元,年内计划完成投资17.18亿元。
——按投资类别划分:政府投资54项,估算总投资56.51亿元,年内计划完成投资21.59亿元;社会投资69项,估算总投资70.13亿元,年内计划完成投资17.97亿元。
——按实施主体划分:一是市本级组织实施项目93个,估算总投资74.68亿元,其中:市住建局实施项目45个,估算总投资46.32亿元;新区办实施项目36个,估算总投资22.97亿元;北梁棚改办实施项目12个,估算总投资5.39亿元。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0—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 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6) (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 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 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 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需要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
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指导上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苏木乡、嘎查村庄制定和实施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楼间距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应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建筑容量的依据。
第八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建设项目,除本章规定的中小学校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少年宫、养老院等,应该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地块,应该按照用地类别占用的面积分别计算建筑容量。
对难以分别计算建筑用地的综合体项目,应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中小学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容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_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03〕8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3日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空间、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其他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确保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市政设施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运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市政设施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按照市、区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外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业务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试行) 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6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3•【字号】包府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3日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8〕1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3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内蒙古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55号)精神,深化呼包鄂榆城市群间城际合作,实现协同发展,推动呼包鄂榆城市群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提质升级,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改革开放为引领,彰显区域和民族特色,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
着力推进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发挥各城市优势,尤其要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内部协同发展和对外开放。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筑容量3第三章建筑间距4第四章建筑物退让9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11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12第七章城市绿地13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15第九章城乡统筹17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18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19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9第十二章附则20附件21附录24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24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完整版)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1=KA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9•【字号】内党发[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内党发[2000]15号2000年10月9日)为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施城市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化进程(一)总体思路:合理发展大城市,重点发展中等城市,大力发展小城镇。
强化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整体实力和对全区乃至毗邻地区的带动辐射作用;合理扩大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及盟所在地的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整体水平,形成区域中心城市;积极发展旗县(市)驻地镇及部分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明显的小城镇。
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规模等级有序、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城镇体系。
(二)政策措施: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放开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逐步使土地收益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就业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加快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改革投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资金。
(三)主要目标:到2005年,全区城市化水平达到45%,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5%,污水处理率达到4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气化率达到7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到7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到8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1平方米。
到2010年,全区城市化水平达到50%。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包府发[2007]1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包府发〔2007〕1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违章建设愈演愈烈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改造规模不断扩大,综合服务功能渐趋完善,承载能力显著提升,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从中得到了巨大实惠。
但是,部分单位、个人无视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法律法规,顶风抢建、乱搭乱建违章建筑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近一个时期,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道路两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规划拆迁区等重点区域,这一现象更趋严重,既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城建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也增大了拆迁改造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成为新的不安定、不和谐因素。
因此,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各类违章建筑。
二、加大工作力度,保证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防堵结合、标本兼治,通过组织集中拆除、落实违章建筑拆除不予补偿等措施,营造整治违章建筑的高压态势。
(一)加大宣传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6]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6]3号2006年1月1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内党发〔2003〕18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05〕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自治区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自治区中心城市,按超大城市规划建设;赤峰市为自治区东部地区中心城市,按特大城市规划建设。
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阿拉善盟所在地为盟市中心城市(区),其中,通辽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按大城市规划建设。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为所在盟市的中心城市之一,要建成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口岸城市。
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上述城市(区)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经济建设项目方面要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二、各盟市要以盟市所在地为中心,同时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县级市和旗县所在地镇作为重点城镇,适当集中项目和资金促进其优先发展。
三、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要尽快修编完成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区域合作和设施共享。
各盟市要在2006年年底以前完成当地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包头城市规划
包头城市规划包头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是该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也是内蒙古第二大城市。
包头市的城市规划是以实现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为中心,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要兼顾城市形象和文化传承。
首先,包头市的城市规划注重经济发展。
包头市是中国重要的能源和冶金基地,城市规划鼓励发展这些传统产业,并着力培育新兴产业。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设立了一些工业园区,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配套设施。
此外,城市规划还充分利用包头市的自然资源,推动农业、旅游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升城市的整体经济实力。
其次,包头市的城市规划注重改善人民生活。
城市规划通过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改进交通网络和加强社会服务,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例如,城市规划中规划了更多的居住区、商业区和公共场所,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交通规划方面,包头市正在加快轨道交通建设,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同时,城市规划也注重提供更多的文化和教育设施,提升市民的文化素养和教育水平。
此外,包头市的城市规划还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作为一个资源型城市,包头市的城市规划需要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同时保护环境。
城市规划中规定了建设生态园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绿地,增加城市的绿色空间和生态环境。
同时,城市规划还要求企业加强环保工作,降低污染排放,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最后,包头市的城市规划也注重城市形象和文化传承。
城市规划中规定了一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措施,保留和修复了包头市的一些传统建筑和文化景观。
除此之外,城市规划还鼓励建设一些现代化的建筑和文化设施,塑造城市的新形象。
通过保护传统文化和发展现代文化,包头市的城市规划既保持了历史和文化的传承,又展现了现代化的城市风貌。
综上所述,包头市的城市规划注重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同时兼顾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还注重城市形象和文化传承。
通过多方面的规划和措施,包头市的城市规划为市民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生活环境,使包头市成为一个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4•【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4•【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
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和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详细规划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项专业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44号
包府办发〔2014〕24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结束——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11.03
施行日期
2014.11.03
文号
包府办发〔2014〕244号
主题类别
城乡规划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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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修正)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研取证第三节决定与执行第四节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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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㈡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条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试行 > (第三章)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0°—15° ),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7 — 1.9倍,改建区为1.5 — 1.7倍。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折减系数执行。
(注:青山区的邻圃道、迎春道以东、四道沙河以西、建设路和钢铁大街以北、厂前路(兵工大道)以南地区住宅不按此表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影响日照建筑高度的1.7 —1.9倍,改建区为1.5-1.7 倍。
4、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间距按本项 1 — 3项执行。
5、在核算多层、低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时,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大于(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项1—4项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阳台;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 /2时,按本款1—4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6、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平屋面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
(2)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35°,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 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 1/2的不计遮挡因素。
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0倍。
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的0.8倍3、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小14米时,则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当0^3^30° 时L/ Ly 按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的L 实 居住建筑计算°距。
当30* 时,LxMl+2H, Ly^l. OH.当a >60?时;Lx, Ly 按垂 直布置的建筑计算.1、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30°时,小于等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倍,东西向的应不小于东侧建筑的1.0倍。
3、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要扣除底层相 应高度后,再按本条㈠㈡㈢项规定计算。
㈤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低层条形层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 朝向方面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 (等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 (一)规定执行,但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南北向布置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0倍。
2、 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 0.8倍。
㈥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不小于6米,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部门确定。
居住建筑有山墙开窗,不考虑日照,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
点式居住 建筑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 (七)款执行。
示意图5Ly,为最窄处间 h :为遮挡建筑的高度。
(七)低层、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层、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 挡建筑时,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㈠㈡㈢㈣㈤执行。
第十三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 8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布置按第十二条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单幢高层楼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倍。
东西向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单幢高层塔楼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 3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 30°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由规划部门结合环境情况确定。
㈡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错位 ,遮挡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24米。
㈢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小于 (等于)18米时,其山墙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 24米;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 18米。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 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
示意图6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休 (疗)养院休(疗)养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相邻建筑间距建筑性质 建筑间距托儿所、幼儿园南向遮挡建筑高度 2倍 学校南向遮挡建筑高度 2倍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 院休(疗)养楼南向遮挡建筑高度 2倍㈠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㈡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时,要考虑居住建筑的视线干扰、噪音干扰等问题,具体间距由规划部门确(一)项执行;当作为被遮咼层建筑b 夕24米L 2^18 米高层建筑 山墙宽度W18米㈢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东西向布置(包括垂直布置)时,间距由规划部门综合各种因素确定。
㈣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之间南北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多层、低层之间的最小间距根据建筑使用性质,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㈤本条未能明确规定的间距,由规划部门综合消防、管线埋设、卫生间距等要求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得插建车库及其它建筑。
如确需建设自行车棚等应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得超过1.2米(包括绿化种植所需的复土深度)。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试行 > (第四章、第五章)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㈠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满足表(一)规定。
高层南向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确定。
)表㈡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者第十五、十六条所列建筑时,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须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㈡规定确定:第二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岀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红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㈡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 2米,高层建筑增加 5米。
沿街建筑物的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应在道路红线外建设。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应根据公路交通和绿化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二十三条沿河湖水系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