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合集下载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年)说明书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第二本
说明书、专题研究、基础资料汇编
总 目 录 第四部分 说明书 第五部分 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一 专题研究二 第六部分 基础资料汇编 人口专题研究 用地专题研究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年)说明书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年)说明书
6.
7.
8.
9.
10. 10.
5.1. 城市性质 .................................................................... 58 5.2. 城市规模 .................................................................... 60 5.3.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 62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 64 6.1. 城区用地评定 ................................................................ 64 6.2. 城区用地发展方向 ............................................................ 65 6.3. 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 ........................................................ 66 6.4. 中心城区用地结构 ............................................................ 66 6.5. 城区建设用地规划 ............................................................ 67 城区居住社区发展规划.................................................................................................................... 68 7.1. 现状概述 .................................................................... 68 7.2. 总体发展目标和规划原则 ...................................................... 68 7.3. 居住片区规划 ................................................................ 68 7.4. 分社区单元开发要求 .......................................................... 68 7.5. 社会保障性用房规划 .......................................................... 69 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69 8.1. 城区公共中心体系 ............................................................ 69 8.2.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 ............................................................ 70 8.3. 商业设施规划 ................................................................ 70 8.4.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 ............................................................ 71 8.5. 教育设施规划 ................................................................ 72 8.6.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 73 8.7. 体育设施规划 ................................................................ 74 8.8. 其它公共设施规划 ............................................................ 75 工业仓储用地规划............................................................................................................................ 76 9.1. 工业用地规划 ................................................................ 76 9.2. 仓储物流规划 ................................................................ 76 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76 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76 10.1. 城区道路交通现状 ........................................................... 76 10.2. 城区交通发展目标与要点 ..................................................... 77 10.3. 城区路网规划 ............................................................... 77 10.4. 城区道路断面规划 ........................................................... 78 10.5. 城区道路下穿铁路说明 ....................................................... 78 10.6. 道路规划 ................................................................... 78 10.7. 道路交叉口规划 ............................................................. 80 10.8. 城市广场规划 ............................................................... 80 10.9. 停车场规划 ................................................................. 80 10.10. 加油站规划 ................................................................ 80 10.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 81 10.12. 步行及自行车系统规划 ...................................................... 82 10.13. 城区对外交通设施 .......................................................... 82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0—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 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6) (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 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 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 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需要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

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指导上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苏木乡、嘎查村庄制定和实施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楼间距相关规定

楼间距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应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建筑容量的依据。

第八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建设项目,除本章规定的中小学校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少年宫、养老院等,应该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地块,应该按照用地类别占用的面积分别计算建筑容量。

对难以分别计算建筑用地的综合体项目,应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中小学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容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私搭乱建集中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私搭乱建集中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私搭乱建集中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包府办发[2014]184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爱国卫生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私搭乱建集中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8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私搭乱建集中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18日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私搭乱建集中清理整治实施方案为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和谐社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依据《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和谐社区的要求,坚持以科学管理城市为指导,以提升人居环境为核心,集中清理整治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行为,强化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构建我市四级物业管理体系,创建居住安全、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居住区。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集中清理整治,依法拆除各类私搭乱建,建立私搭乱建巡防管控和强制拆除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有效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整治范围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各住宅小区内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居住区绿地进行违法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包括砖混房、彩板房、阳光房、玻璃房、圈地围栏(墙)、动物圈舍(笼)等;在房屋四周、屋顶、阴阳(晒)台等处擅自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各类违法侵占公共场地、公共绿地等共用设施进行的蔬菜、花卉等苗木种植及饲养家禽家畜行为。

包头市城市规划历程

包头市城市规划历程

1.第一阶段 ——规划格局成形期 • 1)开辟新城区 • 2)定新城区路网格局 • 3)绿化环境保护 • 4)编制东河区新建区规划
2.
第二阶段 ——规划控制期
• 提出了“合理控制城市规模,适当调整城 市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逐步改造旧 城区”的原则 由于60年代后开始国内政治时局的动荡, 国民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城市规划和建设 都处于相对缓慢的时期,这一时期城市格 局没有出现大规模和根本性的变化。
包头市城市规划历程
1949--2020
国内奉为经典,被收录 联合国规划教科书
• 规划传奇
城市规划与经济发展
• 包头市自1954年以来,为配合各个时期的 经济建设,先后几次编制或修订总体规划, 这些规划在各个历
• 史阶段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发挥了不同的重要作用。

1. 第一阶段 50年代——规划 格局成形期 • 2. 第二阶段 60-70年代—— 规划控制期 • 3. 第三阶段 80-90年代—— 规划调整发展期 • 4. 第四阶段2000-2020——量 与质协调期
包头市地图
1996-2006总体规划
2006-2020总体规划
卫星图(摄于2009年)
鸟瞰图
3第三阶段 ——规划调整发展期
• 1)调整确定城市规模
• 2)调整城市定位 • 3)调整城市结构布局 • 4)改善城市设施和环境
4.
第四阶段——量与城市总体 规划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面对新的发展 形势和要求,新的一轮规划工作又出现了 新的重点和趋势,城市规划将不仅在“量” 上提出控制,更重要的是在“质”的方面 对城市进行提升,对区域综合化、用地集 约化、产业高新化、环境生态化等等问题 提出设想,为新世纪的城市建设继续起到 “龙头”的作用。

包头市城市规划历程

包头市城市规划历程

住房发展规划
• 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划分为 18 个居住片区,每个居住片区需 配置相应得商 业设施、社区文化
中心、综合运动场、中小学、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各项服务设施。
住房发展策 略:合理确定高档
住房、普通住房、 经济适用房及
廉 租房的比例,严格 执行《国
务院关于 解决城市低收入 家庭
住房困难的 若干意见》中规定
• 3. 第三阶段 80-90年代—— 规划调整发展期
• 4. 第四阶段2000-2020—— 量与质协调期
1.第一阶段 ——规划格局成形期 • 1)开辟新城区 • 2)定新城区路网格局 • 3)绿化环境保护 • 4)编制东河区新建区规划
2. 第二阶段 ——规划控制期
• 提出了“合理控制城市规模,适当调整城市布局, 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逐步改造旧城区”的原则 由于60年代后开始国内政治时局的动荡,国 民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城市规划和建设都处于相 对缓慢的时期,这一时期城市格局没有出现大规 模和根本性的变化。
1996-2006总体规划
2000年总体规划版本
• 城市规模: 2005 年城市人口 118 万人,建设用 地 125.8 平 方公 里。2010 年城市 人口 124 万人,建 设用地 130.9 平 方公里。 城市性质:以 冶金、 稀土、机械 为主的综合性工 业 城市,是内蒙古 自治区的经济 中心。
承担起中国华北和西北地区承东启西中枢城市的 功能。 宜居城市:建设西部地区宜居的城市,创 造和谐、优美、安全的人居环境
中心城区总体布局规划
• 总体布局结构: “一市、两城、 多片 区” 昆青城区:以行 政、 商业、商务、金 融等市级公共 服务 设施为核心。 七个片区: 昆都仑片区、青山片区、稀土 高新区、希望铝业工业区、包 钢工业区、 哈业脑包片区、新 型工业区。 九东城区:以区域 性公共服务设施为核心。 四个 片区:九原片区、东河片区、 万水泉片区、东兴工业区。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试行) 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6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筑容量3第三章建筑间距4第四章建筑物退让9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11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12第七章城市绿地13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15第九章城乡统筹17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18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19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9第十二章附则20附件21附录24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24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完整版)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完整版)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1=KA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1=KA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当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包头城市规划历程的规划思想解读

包头城市规划历程的规划思想解读

包头城市规划历程的规划思想解读
李峰
【期刊名称】《山西建筑》
【年(卷),期】2011(037)005
【摘要】通过对包头市城市规划整理,将包头市的历史沿革划分阶段,从规划编制的背景、对城市建设所作贡献、解决的实际问题等角度,分析了各阶段城市规划的思想,总结了规划思想的特点,面对现阶段包头市发展的新形势与新要求,提出了由功能理性的现代城市规划思想向"后现代"的人本主义思想转变的紧迫形势.
【总页数】2页(P17-18)
【作者】李峰
【作者单位】包头市规划局城乡建设档案馆,内蒙古,包头,014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11
【相关文献】
1.探寻未来城市规划之理念 --从两种城市规划思想的发展历程说起 [J], 张敏
2.南通近代城市规划建设历史研究系列之五:从张謇城市规划思想看中国城市规划学术体系的完善 [J], 于海漪
3.国外城市规划思想对北京城市规划的影响 [J], 吴镔
4.国外城市规划思想对北京城市规划的影响 [J], 吴镔
5.论田园城市规划思想对中国和谐城市规划的借鉴意义 [J], 陈洁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包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部

包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部

包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包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目录引言 (1)第一章总则 (3)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 (3)第二节规划依据 (4)第三节规划原则 (6)第四节规划期限 (6)第五节规划范围 (7)第六节规划适用 (7)第二章土地利用的现状与形势 (8)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8)第二节上轮规划的实施评价 (9)第三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12)第三章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 (16)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6)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17)第三节规划主要指标 (18)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1)第一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21)第二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4)第三节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27)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28)第一节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 (28)第二节优先安排基本农田 (30)第三节协调基础设施用地 (30)第四节优化城镇工矿用地 (32)第五节拓展农业生产空间 (34)第六章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36)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36)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39)第三节旗(县、区)土地利用调控 (49)第七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53)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53)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55)第三节强化土地综合整治 (57)第八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59)第一节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 (59)第二节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63)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64)第四节统筹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65)第九章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67)第一节加强生态安全用地保护 (67)第二节优化生产性用地生态功能空间 (69)第三节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71)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与空间管制 (73)第一节加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73)第二节优化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布局 (74)第三节突出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76)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79)第一节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安排 (79)第二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81)第十二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84)第一节创新行政保障机制 (84)第二节健全经济保障机制 (85)第三节强化技术保障机制 (86)第四节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87)附表: (88)附表1包头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2005年) (88)附表2包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2005年) (89)附表3包头市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2005年) (89)附表4包头市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 (90)附表5包头市规划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92)附表6包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分解 (94)附表6-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指标 (94)附表6-2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指标 (94)附表6-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指标 (94)附表6-4建设用地指标 (96)附表6-5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97)附表6-6园地指标 (98)附表6-7林地指标 (98)附表6-8牧草地指标 (98)附表6-9其他农用地指标 (100)附表7包头市基本农田调整 (101)附表82006-2020年包头市重点建设项目 (102)附表92006-2020年包头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项目 (107)引言包头市地处祖国北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是我国中西部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也是国家“呼包银”经济带和自治区“呼包鄂”经济圈的重要节点城市。

探析城市用地竖向规划——以《包头市新都市中心区西北组团竖向规划》为例

探析城市用地竖向规划——以《包头市新都市中心区西北组团竖向规划》为例

竖向规 划越 来越 受到关注 。 竖 向规 划作为城 市规 划从二 维控 制到三 维控 制的手段对城 市各项 用地 的高程进行规 划控制 , 因此, 开展竖 向规 划研 究是
保护和利 用土地资 源, 科 学合理 的进行城 市建设的 需要 。
【 关键词 】 城 市用地
竖向规划
包头市
【 A b s t r a c t 】 I n r e c e n t y e a r s ,w i t h t h e r a p i d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d e v e l o p m e n t o f u r b a n i z a t i o n o f o u r c o u n t r y ,t h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c i t y d e v e l o p s f r o m
pl a n ni n g a nd c o n t r o l a l1 k i nd s o f l a nd i n t h e c i t y ,t h e r e f o r e ,t o l u n c h ve rt i c al p l a n ni n g re s e a r c h i s t h e p ro t ec t a n d u si n g of l a n d
2 . 1 规 划 背 景
包头是 内蒙古 自治区第一大城 市 ,包头 已呈 现 由 “ 工业城市 ”向
“ 中 心 城市 ”过渡 的趋 势 。 从而 带 来 一 系列 功 能 重 组 、交通 联 系 、 空间结构 的变迁 。城市功 能区在新形 势下面 临重新定位 ,原有 的老城 区发 展趋于饱 和,规划策 略主要 为内部更新和 改造为主 ,而包头市 同 国内大 多数 城 市一样 ,已进入 快速 发展 时 期 ,导 致发 展用 地 空间不 足 。为了解 决上述 问题 ,2 0 0 8年 ,利用新一 轮城市 总体规划 编制 的 契机 ,市委市政 府确定在 青 昆组 团和 东九组 团之 间规划布 局新 的都 市 中心 区 ,并且将 新 的市委 市政府大楼 选址于 该地块 ,为 了有 效的指导

包头城市规划

包头城市规划

包头城市规划包头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是该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也是内蒙古第二大城市。

包头市的城市规划是以实现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为中心,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要兼顾城市形象和文化传承。

首先,包头市的城市规划注重经济发展。

包头市是中国重要的能源和冶金基地,城市规划鼓励发展这些传统产业,并着力培育新兴产业。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设立了一些工业园区,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配套设施。

此外,城市规划还充分利用包头市的自然资源,推动农业、旅游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升城市的整体经济实力。

其次,包头市的城市规划注重改善人民生活。

城市规划通过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改进交通网络和加强社会服务,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例如,城市规划中规划了更多的居住区、商业区和公共场所,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交通规划方面,包头市正在加快轨道交通建设,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同时,城市规划也注重提供更多的文化和教育设施,提升市民的文化素养和教育水平。

此外,包头市的城市规划还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作为一个资源型城市,包头市的城市规划需要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同时保护环境。

城市规划中规定了建设生态园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绿地,增加城市的绿色空间和生态环境。

同时,城市规划还要求企业加强环保工作,降低污染排放,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最后,包头市的城市规划也注重城市形象和文化传承。

城市规划中规定了一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措施,保留和修复了包头市的一些传统建筑和文化景观。

除此之外,城市规划还鼓励建设一些现代化的建筑和文化设施,塑造城市的新形象。

通过保护传统文化和发展现代文化,包头市的城市规划既保持了历史和文化的传承,又展现了现代化的城市风貌。

综上所述,包头市的城市规划注重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同时兼顾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还注重城市形象和文化传承。

通过多方面的规划和措施,包头市的城市规划为市民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生活环境,使包头市成为一个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4•【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4•【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

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和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详细规划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项专业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包头2024建设计划书

包头2024建设计划书

包头2024建设计划书引言本文档旨在提出包头市在2024年的建设计划,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优化、环境保护等方面。

通过对包头市未来的规划和发展,我们可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为了满足包头市不断增长的交通需求,我们计划在2024年进行大规模的道路建设。

具体包括:1.扩建已有的主干道和快速通道,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2.增设快速公交车道,并改进公共交通体系,以便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3.完善城市自行车道网络,鼓励低碳出行方式。

水务系统为了提供可靠的供水和排水系统,我们计划在2024年进行以下工作:1.更新和维护水管网络,以确保市民正常使用清洁的自来水。

2.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状况。

公共设施为了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市民的生活,我们计划在2024年进行以下工作:1.改善公园和绿地的质量,提供更多户外休闲和娱乐的场所。

2.建设新的社区健身中心和图书馆,增加居民的文体活动空间。

3.更新和改善市政建筑设施,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优化产业升级为了推动包头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计划在2024年进行产业升级,包括:1.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力度,提高清洁能源在包头市的使用比例。

2.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包头市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增加对制造业的投资,提高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

人才引进为了促进包头市的经济发展,我们计划在2024年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包括:1.开展专门的人才引进计划,吸引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来包头市工作和投资。

2.建立合作机制,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合作,培养和输出高素质的人才。

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为了减少包头市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我们计划在2024年进行以下工作:1.推广节能和清洁能源技术,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碳排放。

2.加大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和管理,减少恶劣污染物的排放。

生态保护为了保护包头市的生态环境,我们计划在2024年加大对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力度,包括:1.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的监测和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仁KA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岀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岀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3、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计算规则:(1)当外挑阴台或阳台长度占建筑总长度大于1/2时,按阴阳台最外边线算起。

(2)当有挑檐时,挑檐长度占建筑总长度的1/2以上时,按挑檐最外边线垂直投影线算起。

14、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15、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有用地。

16、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17、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18、新建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 成片、综合配套开发建设的区域。

19、改建区:是指对城市中旧的居民集聚区建筑质量低劣、设施落后的地区进行改造完善的 区域。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试行 > (附表)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附表一)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二)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0.8 1 1.5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用地类别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对外交通用地(T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市场用地(C26) 一类工业用地(M1) 二类工业用地(M2) 三类工业用地(M3) 仓储用地(W ) 行政办公用地(C1) 文化娱乐用地(C3)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二类、三类居住用地(R2)区位分类建筑容量指标 建筑用地类型建筑密度(%)新建区改 低层住宅用地 30多层住宅用地 26高层住宅用地 20容积率 (万平方米/ha )建区新建区改建区35 0.8 0.9 301.1 1.2 252.53.0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戈卩执行。

建设项目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1 大于1小于等于2大于2商业、公建用地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 35%一类居住用地(R1)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面积控制指标(附表四)建筑类别计算单位机动车自行车高、中档旅馆车位/客房0.40.8普通旅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20.5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34商业办公楼(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3普通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4商业大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8肉、菜、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8大型体育场馆(馆大于4000座)(场大于车位/100座530 15000座)小型体育场馆(馆小于4000座)(场小于车位/100座330 15000座)影剧院车位/100座640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5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5游泳区、渡假村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8-12 1.5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520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7510中学车位/100学生0.660小学车位/100学生0.620一类住宅车位/户0.82二类、三类住宅车位/户0.53工业厂房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170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㈡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条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 (第三章)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0°—15 °,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7— 1.9倍,改建区为1.5 —1.7倍。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 °—60。

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折减系数执行。

方位0°15 °15°30 °30°-45 °45°-60 °> 60°折减系数 1.0 0.9 0.8 0.9 0.95(注:青山区的邻圃道、迎春道以东、四道沙河以西、建设路和钢铁大街以北、厂前路(兵工大道)以南地区住宅不按此表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

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影响日照建筑高度的1.7 —1.9倍,改建区为1.5-1.7倍。

4、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间距按本项 1 —3项执行。

5、在核算多层、低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时,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大于(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 / 2时,按本项1 —4项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阳台;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款1 —4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6、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平屋面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

(2)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35 °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5。

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 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2的不计遮挡因素。

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0倍。

3、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小14米时,则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当0WeiW3(r 时Lx, Ly 按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的Lx, 居住建筑计算。

距. 当30。

<a^60° 时,Lx>1.2H, Ly^LOHo当a>60°时,Lx, Ly 按垂直布置的建筑计算円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 °寸,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