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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执法监督ppt课件

放射卫生执法监督ppt课件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 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 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 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 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 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 地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 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3年 10月1日施行);共八章六十三条。重点对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 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放射性 废物管理。
第三十条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 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八、放射防护的标准
1、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概况 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共由三种标
准组成,即国家标准(编号为GB)、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编号为GBZ)和卫生行业标准 (编号为WS)。
放射防护标准主要包括:放射卫生防护基 础标准,电离辐射、核设施及其场所、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公众、接受放射诊疗的患 者和受检者的放射卫生标准,涉及放射性 的产品、仪表的放射卫生标准,放射防护 器材、仪表的防护性能标准,核与放射突 发事件的卫生评价和医学应急标准,放射 性及其辐照剂量的测量、卫生评价和质量 控制等卫生标准。
2、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具体的规定了卫 生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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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3]17号,2003年12月8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放射源安全统一监管,保障 社会公共安全,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 同志同意,现就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分工的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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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 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制订和组织 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 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 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 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 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 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 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助 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 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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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 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 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 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 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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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 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目录 (八章六十三条)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其他要求: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 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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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X射线影象诊断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 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 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 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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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X射线影象诊断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
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申办程序:
未建机房前,向具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委托具有建 设项目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制作《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 》,《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制作完毕、设计方案制定后, 向具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递交该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书面申请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照图施工。施工完毕安装 机子后,委托具有建设项目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制作《放 射防护效果评价报告表》,待《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制作 完毕后,向具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递交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审查书面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向卫生行政部门递 交《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应的申请材料,获得《放射 诊疗许可证》并进行诊疗项目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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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X射线影象诊断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
若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将会有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处罚金额:100000—500000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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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ppt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ppt
现安全处置。
处置原则与方法
安全原则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必须以安全为前 提,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 标准。
集中原则
放射性废物应集中处置,以减少对 环境和公众的影响。
减量化原则
放射性废物应尽可能减量化,以减 少处置难度和成本。
长期安全原则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必须考虑长期安 全,确保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最小 化。
要点一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 (ICRP)
是国际辐射防护领域的权威学术机构 ,负责制定和发布国际辐射防护建议 和指南。
要点二
美国国立辐射防护与 测量委员会(N…
是美国辐射防护领域的权威学术机构 ,负责制定和发布美国辐射防护建议 和指南。
要点三
欧洲辐射防护与安全 委员会(EUR…
是欧洲联盟的官方组织,负责制定和 发布欧洲联盟的辐射防护建议和指南 。
数据应用与共享
数据应用
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价结果应应用于放射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为改进放射防护 措施提供依据。
数据共享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放射防护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放射防护信息的共享和交 流,提高放射防护水平。
06
放射防护产业发展
产业现状及问题
放射防护产业概述
主要介绍放射防护产业的定义、主要业务领域、产业链结构 及行业基本情况等。
国际经验与案例分析
国际上已有多个国家建立了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如美国 的深井处置、英国的浅埋处置等。
以美国的深井处置为例,该设施采用多层次防护体系,包 括地下岩石层、地下水防护层、缓冲层等,以确保放射性 废物在地下安全存放。
05
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价
监测计划与实施
监测计划
为保证放射工作安全,需制定完善的放射防护监测计划,明 确监测对象、时间和频次等要求。

放射卫生防护规章介绍

放射卫生防护规章介绍
➢ 达到监督管理、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规 范化和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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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建立卫生许可制度
➢ 谁许可—省级
许可发放办法省级制定
许可证卫生部统一规定
➢ 许可条件(10,6,7,8)
➢ 许可程序 7日受理与否, 30日完成审查发证与否 30日要求登记,否则自动失效 2年复验,到期前30日提出复验、变更 注销、遗失、公告、补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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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修订、调整
1、部分内容不适应行政执法的要求; 2、不适应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
3、政事不分,监督执法和服务不分; 4、规章内容重叠,程序性规范与技
术规定相混; 5、与上行法律《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条例》的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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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多年来,卫生部制定的放射卫生 管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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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贮存场所要求
专人负责 完善登记和检查制度 安装报警装置等要求
3、运输要求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源应遵守
外贴放射性货包等级标志 货仓进行剂量检测
查验剂量检测证明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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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役放射源要求
放射性废物库
供货单续
凭回收 证明
通报公安、环保部门
《医用高能X线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
生 防
《油(气)田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使用管理办法》


《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γ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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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 防护条例》的规定
➢ 加强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的管理
➢ 明确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技术 服务机构等单位在放射防护工作中的 权利、义务

《辐射安全法规》PPT课件

《辐射安全法规》PPT课件
• 执法主体是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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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 律 责 任(续)
• 第49条至第58条 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执法手段: 警告, 限期整改, 停工整改, 吊销许
可证, 承担刑事责任, 罚款等。
• 第59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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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 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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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
1.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定义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 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 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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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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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部分 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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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核技术利用的法律溯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LIGHT BEAM COLLIM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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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回旋加速器
工业回旋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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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γ 探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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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γ探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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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核子测量--料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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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核子测量--厚度测量仪

放射卫生法规概述课件

放射卫生法规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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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
3、适用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 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 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 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所谓技术特殊性是 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 较为严格、严密和科学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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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概念
放射卫生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几部分 组成。
法,有时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执行或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法规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使用中往往不 严格区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法必依的法可以 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任何一种。
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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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
第二阶段:1989-2001: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监督部门进行放射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 1989年至1999年期间根据《条例》陆续制定和修
关于调整和加强卫生系统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意见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计量检定员管理规定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安全导则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和内容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卫生法规的性质
1、规范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主要是规 范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及其人 员的行为,规定他们的行为模式,包括:(1)单 位和人员应当有什么行为;(2)单位和人员不得 有什么行为;(3)单位和人员违反的规定应当受 到何种处罚。

放射卫生法规概述

放射卫生法规概述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共八章六十三条,各章题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 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 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职业病报告制度43
●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制度17 ●诊断鉴定制度42、45、46
●放射、高毒特殊管理制度18 ●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制度61
●化学品毒性鉴定制度26
●奖励、处罚制度
回答了5个问题
■ 是什么? 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的国家法律
■ 管什么?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 怎么管? 职业危害申报等法定制度
规范性文件10个
关于调整和加强卫生系统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意见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计量检定员管理规定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安全导则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和内容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卫生法规与标准简介(ppt 104页)

放射卫生法规与标准简介(ppt 104页)

国务院令60号
18 2010-3-12
2、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卫生部关于从理办法
1978年
3.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
贴的通知
1980年
4.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基本任务
1980年
射源
z 非密封源 不是密封源的放射源
3 2010-3-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含放射性同位素的物质 可根据需要制成放射 源,在何时间、任何环 境下一直放射出射线
射线装置一般指只在通 电状态下产生射线的电 力辐射发生装置
4 2010-3-12
重要的辐射量及其单位
z 放射性活度(A) z 表征放射性核素强度特征的物理量。
剂量
10 2010-3-12
放射线的危害
X、 伽码射线及其它带电或不带电粒子 作用于组成人体的原子,引起电离或激 发,使人体中生物大分子(如蛋白质分 子,DNA分子和酶) 的结构破坏,进一 步影响组织或器官的正常功能,严重时 导致机体死亡。
11 2010-3-12
放射线的危害
z 不同剂量X、Y射线对人体的损伤
为达到上述目标,放射卫生应
当以辐射源的安全与防护管理
为中心。
15 2010-3-12
体现国际标准新进展 的基本原则(IAEA-ICRP)
P 电离辐射实践的正当性 P 防护或干预措施的最优化 P 所有相关实践的复合照射不应超过标
准规定的限值
16 2010-3-12
放射卫生法规与标准
▓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卫生标准134项,其中包括: 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3项(2002年重新发布); 2、放射卫生标准34项(2001年以前发布); 3、正在修订标准6项; 4、正在制订标准15项; 5、放射病诊断标准36项(2002年新发布19项, 以前12项,正在制订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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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孙长福
2009年9月
1
放射卫生防护立法经历
(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起始于50年代) 1、1960年国务院批准颁布《放射性工作卫生 防护暂行规定》; 2、1979年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联合发布 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3、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放射防护条例》(44号令); 4、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 布。
4
职业卫生法规体系的构成
基本制度
法律 行政法规
特殊要求
部门规章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具体要求 技术要求
实施规范和行业操作规程
怎样执行
5
放射卫生规章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 诊疗 管理 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防 护器材 与含放 射性产 品卫生 管理办

Hale Waihona Puke 放射 工作 人员 职业 健康 管理 办法
3
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07年卫生部第55号部长令) 1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 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07]605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 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9日) 1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 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35号) 15、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卫法监发〔2007〕54号)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 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 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 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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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 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 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 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 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 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 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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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 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 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 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 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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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 6、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 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 央编办发[2003]17号) 7、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 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9号) 8、2005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条例》颁布(国务院449号令) 9、《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 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85号) 10、《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卫生部第46号部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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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 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 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 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 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核电厂核事故 应急管理条例
职业 卫生 技术 服务 机构 管理 办法
核事 故医 学应 急管 理规 定
核设 施放 射卫 生防 护管 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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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目录(七章七十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7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劳动者
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用人单位
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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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9
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 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 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 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 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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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 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 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 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 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 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 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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