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修订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定航运行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任何一点偏差都可能导致灾祸性后果。
保证航运行业的安全性是至关紧要的。
为此,航运公司必需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该体系可以在必要时接受审核和发证。
在本文中,将会讨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发证的规定。
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意义船舶安全是一项变化多端的任务。
船舶的设计、建筑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包括技术、管理和人的因素等。
因此,有必要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的审核。
通过审核,可以帮忙航运公司确定其安全管理体系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据此,航运公司可以订立出相应的改进计划,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类型1.初次审核首次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指航运公司申请获得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
该审核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评估,以判定其符合国际标准,是否能够为航运公司供给安全性保障。
在初次审核中,审核员必需认真了解公司的安全管理系统。
他们需要确定公司的安全政策、目标和计划等,以及在航行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掌控措施等等。
只有在初次审核通过之后,航运公司才能够获得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
2.定期审核定期审核是指每年一次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更新审核。
定期审核可以帮忙航运公司保持其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帮忙公司识别需要进行改进的领域。
定期审核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最新的标准要求。
在定期审核中,审核员会审查公司的体系文件,以了解公司的安全管理流程和程序是否依照国际标准进行了更新。
此外,审核员也会检查公司的安全管理记录,以确保没有重点的安全事件发生。
定期审核的结果将决议是否连续颁发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特别审核特别审核是指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过程中,假如发生了特别情况,需要进行紧急审核。
例如,当公司发生了重点的安全事件,或者发觉了安全管理体系存在显著的问题,此时需要进行特别审核。
特别审核的目的是评估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来解决问题。
体系审核流程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流程一、申请(一)初次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一份;2、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书一份(含体系内船舶清单);3、安全管理手册、文件总清单4、有效评价报告5、代表船“XX”轮有效评价报告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8、营运证的复印件9、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管理公司)10、船舶安全管理代管协议(代管船)11、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2、光船租赁登记证明(如有)13、光船租赁船的船东详细情况的报告14、代管船东向主管机关的报告14、代表船船长、轮机长证书适任证书复印件(二)年度申请须提供:1、申请报告一份;2、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书一份(含体系内船舶清单);3、DOC及上一年度签注复印件4、有效评价报告5、体系修改情况说明(文件改版、主要人员变动)二、会务准备1、审核员房间每人一间,配备体系文件一套,笔记本一本,笔一支。
2、房间内准备物品:水果一份;茶叶一盒;毛巾一条、香烟一条。
也可放其它小礼品。
3、安排会务接待人员一到两名。
4、按审核员姓名、职务准备姓名牌,每人一件,胸牌一件。
公司体系内员工胸牌一件。
陪审员一件。
5、安排接站。
6、横幅一条。
7、会议室一间。
8、提供的文件:9 除体系文件四套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年度审核)(2)年度内审报告;(年度审核)(3)“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年度审核)(4)上次审核中开具《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纠正情况;(年度审核)(5)体系内船舶总清单;(6)岸基地部门和岗位设置及人员名单;(7)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重要事项。
(指大以上事故、滞留船舶情况)。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一、核心概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是指航运公司为了保障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避免环境污染和保护货物的安全,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这些规则一般由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以确保船舶在航行中能够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
二、深度探讨1.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包括航运公司必须建立和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制要求、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和航运公司的内部审核等内容。
这些规则的基本要求在于确保航运公司能够在航行过程中全面遵守各项安全标准和法规,从而保障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2. 审核发证的程序和流程审核发证的程序和流程通常包括船舶安全管理审核、国际安全管理证书的发放和监督审核等环节。
航运公司需要与相关的航运管理机构合作,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审核,以获取国际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还需要接受定期的监督审核,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3. 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国际海事组织作为全球航运业的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各项公约和法规,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各国家的航运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进行审核和发证。
三、个人观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严格执行对于航运业的发展和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确保航运公司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遵守各项规定和标准,才能保障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国际海事组织的严格监督和规范也是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总结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是航运业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至关重要。
船运公司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和实施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海事组织合作,并接受其严格审核和监督,以确保航运安全的有序进行。
通过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全面评估与深度探讨,相信我已经对这一主题有了更全面、深刻的理解,并且能够更好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管理知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颁布部门交通部安监局颁布文号 [1997]10号颁布时间 1997-01-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进行审核发证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负责本规则实施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应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其营运的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从下列日期开始,不具备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业务;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一)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三)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2002年7月1日。
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并分别由主管机关和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实施公司审核的审核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统一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第六条公司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船舶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统一由公司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提出:(一)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送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二)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送中国船级社和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杈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杈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巳超过6个月。
WW39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WW39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生效日期:2001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治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治理规则》)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有关船舶安全治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据《国际安全治理规则》或《国内安全治理规则》对其适用的船舶及公司进行的审核发证及其治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范畴开展相应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四条实施安全治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员证书。
第五条安全治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按照《国际安全治理规则》或《国内安全治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一)初次审核;(二)年度审核(公司);(三)中间审核(船舶);(四)换证审核;(五)跟踪审核(公司);(六)附加审核(公司);(七)临时审核。
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可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核两个时期。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七条申请审核的公司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审核发证机构或其托付受理申请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一节初次审核和发证第八条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治理体系;(三)安全治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有关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第九条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治理手册;(二)安全治理体系文件清单;(三)安全治理体系有效性评判报告或治理复查报告。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治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要求的船舶治理协议。
第十条审核发证机构或其托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赶忙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定:(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安全治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治理体系;(五)安全治理体系是否可能符合《国际安全治理规则》或《国内安全治理规则》的要求。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 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 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
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正文:---------------------------------------------------------------------------------------------------------------------------------------------------- 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5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6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6版)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6〕62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同时废止。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1 目的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
3 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3.1 申请受理3.1.1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2 审核准备3.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
3.2.1.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3.2.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公司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公司的有关情况,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船舶事故情况、船舶滞留情况、公司及船舶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3.05•【文号】海安全〔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省(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中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 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WW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W W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生效日期:2001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适用的船舶及公司进行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范围开展相应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员证书。
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审核发证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一)初次审核;(二)年度审核(公司);(三)中间审核(船舶);(四)换证审核;(五)跟踪审核(公司);(六)附加审核(公司);(七)临时审核。
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可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七条申请审核的公司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一节初次审核和发证第八条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第九条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册;(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工作须知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工作须知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公司临时审核申请一、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3、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4、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二、临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3、安全管理手册;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5、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6、6个月内实施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7、公司体系内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8、海务、机务主管证书复印件。
公司初次审核申请一、申请时限:持有“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应当在其证书届满2个月前申请初次审核。
二、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3、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三、初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公司年度审核与签注申请一、申请时限:为保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
二、年度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doc 7页)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doc 7页)(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四)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性复查报告;(五)管理协议(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换证审核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换证审核通过后,主管机关将重新签发“符合证明”。
第四节临时审核和发证第二十九条下列公司可向主管机关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一)新建立的公司;或(二)发生影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体制变更的公司;或(三)现有“符合证明”不适用于新增船种的公司;或(四)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发给“临时符合证明”的其他公司。
第三十条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23节的要求;(三)公司已就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册;(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三)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如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主管机关收到要求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安排临时审核。
临时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23节要求的符合性;(二)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条临时审核通过后,主管机关将签发“临时符合证明”,其有效期为6至12个月。
第三十四条为取得“符合证明”,公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日前2个月之内申请初次审核。
上款所述初次审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四章船舶审核发证第一节初次审核和发证第三十五条申请船舶初次审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三)船舶已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至少3个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完整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颁布部门交通部安监局颁布文号 [1997]10号颁布时间 1997-01-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进行审核发证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负责本规则实施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应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其营运的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从下列日期开始,不具备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业务;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一)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三)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2002年7月1日。
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并分别由主管机关和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实施公司审核的审核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统一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第六条公司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船舶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统一由公司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提出:(一)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送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二)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送中国船级社和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范文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杈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杈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经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经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巳超过6个月。
新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新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 核发证规则》 实施日期:2015年5月1日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 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号),新
2015年4月27日
பைடு நூலகம்
一版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将于2015
年5月1日起施行。 • 新版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在满足相 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一步简化了审核 发证环节,将更加便利航运公司。 • 为便于上海片区航运公司学习掌握和顺利执行新《规则》 ,现将新《规则》发送给各航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浦海事局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是保障船舶操作、船员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关键。
为了确保船舶运营的安
全性和可靠性,航运公司需要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然而,要验证这些体系的有效性,就需要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
为了帮助航运公司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我们制定了一份指南,以便他们在审核中能
够全面而严格地评估其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以下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
1. 设立审核目标:在进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之前,首先需要设立明确的审核目标和范围。
这样
可以确保审核的重点和方向清晰明了。
2. 审核准备工作:在进行审核之前,需要对审核程序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审核人员、准备审核计划和安排必要的资源。
3. 审核程序:审核程序应当包括对安全文件、程序和记录的审核,以及对实际操作的观察和访谈。
审核人员需要全面了解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对其各项内容进行逐一评估。
4. 数据收集和分析:在审核过程中,要及时收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
这可以帮助审核人员更准确地判断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5. 提出改进建议:在审核完成后,审核人员应当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和改善措施。
这些
建议应当针对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以提高其有效性和持续改进能力。
通过严格遵循以上指南,航运公司可以更好地进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确保其安全管理体系的
持续有效性和适应性,从而提高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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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生效日期:2001年10月8日)1 目的1.1 为了实施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过程控制,统一审核发证具体工作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
2.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并签发相应的证书。
其审核发证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3 管辖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面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向国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1.1 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际航运公司审核的审核组,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向国际航运公司发放“符合证明”和“临时符合证明”。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片区海事机构”),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具体管理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内航运公司有国内航行船舶审核的审核组,向国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向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3 片区海事机构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负责受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4 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向指派机构负责,并提交审核报告。
4 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4.1 受理申请4.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的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格式A),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格式B),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应报送审核中心的,需经由片区海事机构转送,下同。
4.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公司审核档案。
4.2 准备审核4.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将该公司列入下一个月度的审核计划,并于计划审核时间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格式C),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格式D),向当地海事机构发《接待审核组通知》(格式E)或《协助审核通知》(格式F),必要时向有关海事机构发《协助审核通知》,同时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格式G)。
4.2.2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4.2.3 实施审核前,当地海事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有关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材料或情况。
4.3 实施预审4.3.1 预审采取审核组集中看文件的方式,在两天内完成。
因体系文件量大而不能在两天内完成的,可增加一天。
4.3.2 预审按以下过程进行:4.3.2.1 审核组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
主要内容是介绍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和预审工作内容,讨论确定预审阶段《审核计划》(格式H),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3.2.2 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通报预审计划并明确需要被审核方配合的事宜。
4.3.2.3 实施预审。
预审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文件审核记录》(格式J)。
如审核组发现送审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审核组长可在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研究后,中止审核。
4.3.3 预审结束后,审核组编写预审阶段《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格式U),并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3.4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3.5 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组应向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问题清单”。
4.3.6 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初步商定正式审核时间。
如情况允许,预审与正式审核可连续进行。
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审核组不需提供单独的预审阶段《审核报告》。
4.4 实施正式审核4.4.1 正式审核原则上由对该公司进行预审的审核组按照《审核安排方案》实施。
4.4.2 正式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文件,检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各种记录及其它客观证据,访谈公司相关人员,观察并审核具体部门和具体管理活动等,在三天内完成。
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所有审核工作应在五天内完成。
4.4.3 正式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4.4.3.1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
主要内容是回顾预审工作情况,讨论确定正式审核阶段《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4.3.2 实施文件审核,并填写《文件审核记录》。
4.4.3.3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其内容包括:1、审核组与公司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2、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备审情况;3、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4、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5、其它有关事宜。
4.4.3.4 实施现场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K)。
4.4.3.5 实施代表船审核。
船公司提出的公司审核申请代替代表船审核申请。
代表船审核作为公司审核的一部分,由审核组长安排组织审船小组实施。
审船小组规模原则上为2人(如实际需要可增加1人)。
审船小组的组长由审核组长指定的审核员担任。
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该船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
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
代表船审核如发现“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审船小组应尽快报告公司审核组,由公司审核组长负责确认。
审船小组应在代表船审核结束后尽快将《船舶审核报告(代表船)》(格式V)报公司审核组。
4.4.3.6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4.4.3.7 编写《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格式N)。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4.4.3.8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导表态。
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
4.4.4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应将《审核报告》及审核组所形成的其它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关审核发证机构。
4.4.5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5 发证4.5.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4.5.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格式M)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4.5.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向代表船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4.5.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5 公司年度审核和签注5.1 受理申请5.1.1 公司年度审核申请由原受理初次审核的机构受理。
5.1.2 审核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程序4.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准备审核5.2.1 公司年度审核由签发该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2.2 公司年度审核的准备参照本程序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 实施审核5.3.1 年度审核的方式和过程参照本程序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2 关于年度审核中代表船的审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单供选择。
审核组在就近的原则下选定代表船。
受船期条件的限制,审核发证机构可考虑对代表船的审核与对公司岸基的审核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进行。
5.3.3 “符合证明”新增船种的,应当申请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
新增船种的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可与年度审核合并进行。
5.4 签注5.4.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并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年度签注。
5.4.2 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5.4.3 经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5.4.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6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6.1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7 公司跟踪审核7.1 公司跟踪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与实施按照本程序5.1节、5.2节和5.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7.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7.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7.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8 公司附加审核8.1 公司附加审核的组织、准备与实施由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审核需要并参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年度审核的相关规定制定程序,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8.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8.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8.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9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9.1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
10 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10.1 受理申请10.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关于船舶的审核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0.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船舶审核档案,并在该船所属公司的审核档案中登记有关内容。
10.2 准备审核10.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与船舶所属公司根据船期情况商定审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通知当地海事机构,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同时发出《审核员商调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