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模板】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1. 为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及船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码头、仓库等场所及所有船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二、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1. 公司设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主任由总经理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
2.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主任由安全管理部经理担任。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4. 船舶船长为船舶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内容1. 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符合航行安全要求。
(2)船长应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3)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船员生命安全。
(4)船长应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2. 码头安全管理(1)码头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码头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2)码头管理人员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3)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3. 仓库安全管理(1)仓库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仓库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2)仓库管理人员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3)仓库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4. 船员安全管理(1)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船员应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3)船员应掌握应急处置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事故处理与报告1.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
3. 安全委员会应及时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4年航运公司安全工作总结报告
2024年航运公司安全工作总结报告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2024年已经过去,现在我代表航运公司向大家汇报一下过去一年的安全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紧紧围绕公司的安全目标,不断加强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在公司安全文化方面,我们加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
通过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我们不仅提高了员工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增强了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我们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考核,并通过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这些措施有效地促使了员工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公司的安全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我们在船舶维护和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预防维护体系,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和维护,并针对重要设备制定了维护计划和应急故障处理方案。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有效地减少了船舶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了船舶的运营效率和安全性。
再次,在应急响应方面,我们制定了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应急演练。
通过不断的演练和总结,我们不仅增强了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也提高了公司的应急反应能力。
在过去一年里,我们处理了多起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了船舶的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行业安全活动。
我们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安全交流和合作,参与了多项安全项目和活动,积极推动船舶行业的安全发展。
我们还与相关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高行业整体的安全水平。
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过去一年的安全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我们在安全培训和宣传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其次,在船舶维护和管理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以提高船舶的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性。
最后,在应急响应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以更好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剖析新形势下航运公司实施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
剖析新形势下航运公司实施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新形势下航运公司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摘要: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这对航运公司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新形势下的航运公司怎样高效地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以适应交通强国需要,这是摆在海运业每个人面前的一大问题。
本文依据作者对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理解及多年的安全管理体系(SMS)实际工作经历及经验,分析当前国内航运公司NSM规则的现实执行状况,并且从公司岸基及其船员的综合素质、体系文件本身等角度,全面分析安全管理体系在建立特别是运行中存在的不足及问题,并对此提出新形势下如何解决的相关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新形势;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建议对策一、新形势下航运公司实施安全管理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1.国家法律法规对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概念不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上面法律法规中均提到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这一概念,那么航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到底是谁?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总经理?众说纷纭,一头雾水。
既然法律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那么就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的概念,只有主要负责人明确了,公司才能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非体系公司以红头文件形式)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如第一责任人不明确,职责无法界定,出了事故,无人承担主要责任,其后果非常严重,航运公司也无法完成上级主管机关下发的“全面落实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这一任务要求。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管理规定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海事局管辖的航运公司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的报告报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事项,航运公司应当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一)所管理船舶发生重大险情、涉外事故、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船舶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二)所管理船舶在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时被滞留;(三)所管理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四)所管理船舶(包括船员)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五)航运公司或所管理船舶退出安全管理体系;(六)航运公司对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改版;(七)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发生变化,主要人员包括最高管理层、指定人员、ISM/NSM办主任(主管)、海务和机务经理(主管)。
第五条下列事项,航运公司应当报备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航运公司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二)航运公司新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扩大管理经营范围;(S)船舶停航一个月及以上;(四)航运公司将船舶委托其他公司管理或接受其他公司委托代管其船舶。
第六条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中发生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重要事项时,应填写《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表》(见附表一),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经认可的方式报告或报备当地海事海事机构。
所管理船舶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船舶沉没、涉外事故、污染事故或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航运公司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同时报告江苏海事局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条航运公司报告重要事项,应当说明重要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在报告时还不能确定的,在确定后即时补充报告。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列入、脱离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协调、管理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布、更新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授权或指派开展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跟踪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及相关资料。
第二章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列入第四条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一)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海事管理机构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二)所管理的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三) 三分之一及以上所管理的船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四) 所管理船舶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航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 所管理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七)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DOC)或其管理的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SMC),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八)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五条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填写《航运公司列入重点跟踪报告表》,连同相关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或接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后,应尽快核实相关情况,确认应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在《航运公司列入重点跟踪报告表》中填写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浙江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浙江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的报告工作,拓展航运公司安全监管信息来源,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所适用的浙江辖区航运公司报告安全管理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各分支海事局(以下统称为“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的接收和处置。
第四条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须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1)公司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包括公司最高领导层(含指定人员)、岸基安全管理体系相关部门以及主要管理人等情况变更;(2)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3)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变更,包括新增船舶纳入体系管理、体系内船舶退出体系管理、体系内船舶种类的增加或减少等;(4)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情况。
(5)公司体系内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滞留或行 政处罚情况; (6)船舶根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停航或停航后复航;(7)公司退出体系。
第五条 航运公司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应在 5 作日内通过海事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报送或填写《航运公司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 告。
第六条 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公司违反本规定不及 时报告安全管理信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 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如发现公司违反本规定 不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信息的,可视情扩大审核范围。
第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 2019 年1月1日至 2024 月1 日,原《浙江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制度》 海船舶〔 2002 〕 136 号)同时废止。
个工 年1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实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统称为《安全管理规则》)的监督,保护有关各方在履行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方面的正当权益,根据《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江海事局辖区内持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发生改变,或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化或岗位变动;(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航运公司SMS内船舶退出;(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四)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五)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或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行政处罚;(六)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七)航运公司SMS内船舶连续停航6个月的;(八)航运公司SMS停止运行的;(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十)航运公司SMS文件改版;(十一)航运公司所属船舶交由其他公司代管的;(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航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签发其“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应根据事项性质的不同分别报告以下内容:(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改变的,应报告新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名称及相应职责;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报告变换的岗位名称、人员姓名及任命下达时间及上任的时间,新上任人员的联系方式;(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应报告新承担管理责任的船舶名称、种类、总吨位、航区、所有人及经营人名称、上一审核发证机构名称(如有)、接管时间等,如由船检机构核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还应报告其SMC编号;SMS 内船舶退出的,应报告退出船舶的名称、退出时间、退出原因等;(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事故种类、事故的主要情节、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污染情况等;(四)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应报告船舶名称,作出决定的海事机构名称、时间、地点,引发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主要原因等,并附送《现场监督检查报告》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或船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报告发生违法行为的船舶名称、船员职务和姓名、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额度等,并附送《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六)船舶被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应报告船舶的名称,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时间;船舶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应报告船舶名称,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时间以及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时间;(七)SMS内船舶连续停航的,应报告停航起始日、停航地点、计划停航时间、停航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复航时还应报告复航日期、停航时长;(八)航运公司SMS停止运行的,应报告SMS(拟)停止运行的时间,停止运行的原因;(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的注册地址及新注册时间;航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办公处所的具体地址、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等新的联系渠道;(十)SMS文件改版的,应报告改版的背景以及新的版本号;(十一)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管的,应报告受委托管理人名称、委托管理船舶名称、新取得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编号、有效期及发证机关名称等。
13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规定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规定》的通告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规定》已于2006年12月5日经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规定作者:2006年12月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根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海事局管辖的持有中国海事局或江苏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的分支或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具体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报告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航运公司名称、法人、地址变更情况;(二)体系内船舶种类、船名、船舶国籍、船舶数量变化情况;(三)体系内船舶在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发生船舶滞留及导致滞留的原因;(四)体系内船舶在接受船旗国安全检查时发生船舶禁止离港及导致禁止离港的原因;(五)体系内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黑名单”情况;(六)体系内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情况;(七)体系内船舶发生人员死亡、失踪的情况;(八)体系内船舶被实施跟踪、附加审核的情况;(九)航运公司及其体系内船舶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及以上罚款或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或吊销适任证书处罚的。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报备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改版情况;(二)体系内组织机构及其主要人员的变动情况,主要人员包括最高管理层、指定人员、ISM/NSM 办主任(主管)、海务和机务经理(主管);(三)体系内船舶在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所开具的有关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舶运行方面的缺陷(即与ISM规则有关代码的缺陷);(四)体系内船舶在接受船旗国安全检查时所开具的有关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舶运行方面的缺陷;(五)体系内船舶被评为诚信船舶或船长被评为诚信船长情况.第六条航运公司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若发生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要事项,应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表》(见附表一),在一个月内(距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间不足一个月时,应在审核前)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告并抄报江苏海事局.第七条航运公司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若发生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要事项,应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备表》(见附表二),在六个月内(距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间不足六个月时,应在审核前)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备并抄报江苏海事局。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将货物安全、快速地运送到目的地。
为了确保航运过程中的安全性,航运公司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一、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航运公司所经营的船舶和码头等设施,涉及到众多的安全风险,如船舶碰撞、火灾、货物丢失等。
而航运公司作为货物运输的重要一环,承担着保障货物安全的责任。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能够帮助航运公司识别并管理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船舶、码头和货物的安全。
二、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1. 领导承诺:航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对安全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并制定明确的安全政策和目标,以示对安全的承诺。
2. 责任分工:航运公司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职责体系。
3. 风险评估:航运公司应对船舶、码头和货物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 安全培训:航运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安全监督: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
6. 事故调查: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安全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1. 安全政策:航运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安全政策,明确安全目标和要求,并将其传达给全体员工。
2. 风险管理:航运公司应通过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降低潜在的安全风险。
3. 岗位责任:航运公司应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员工履行安全职责。
4. 安全培训:航运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安全监督: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
6. 事故调查: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范文(二篇)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范文一、引言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确保船舶运营安全和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评估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本文将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检查,并给出相应改进建议。
二、船舶安全目标船舶安全目标是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
通过调查问卷及访谈,我们了解到以下船舶安全目标的情况:1. 安全文化建设船舶船员普遍具备安全意识,能够主动履行安全责任,并通过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能。
2. 安全管理制度船舶上存在一系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标准、程序和指南等。
这些制度有助于规范船舶运营,并确保安全政策的实施。
3. 风险管理船舶能够有效识别和评估各类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船员们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确保风险的最小化。
4. 紧急情况处理能力船舶上设有完善的应急预案,船员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发生。
他们能够熟练操作逃生设备,并能够与相关部门进行紧密合作,实现紧急事故的最小损失。
5. 效果评估与改进船舶定期开展安全管理绩效评估,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确定进一步改进的措施。
这有助于持续提高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
三、安全指标评估安全指标是评估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通过与船舶相关人员的交流以及现场观察,我们对以下安全指标进行了评估:1. 人员培训和教育船舶上的船员培训和教育情况良好。
每位船员都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船舶管理部门还积极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
2. 安全设备与装备船舶上的安全设备和装备齐全,并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逃生设备、消防设备等能够正常运行,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3. 隐患排查与整改船舶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相关记录井然有序,并能够跟进整改情况,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性。
4. 安全演练与实施船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船员对应急情况的处理能力。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航运公司安全管 理体系(SMS)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的情况:
(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发生改变, 或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 变化或岗位变动;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 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航运公司SMS内船 舶退出;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 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 为《安全管理规则》) 的监督,保护有关各方在履行船舶 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方面的正当 权益,根据《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 防污染管理规定》及《航运公司安 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江海事局辖 区内持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 合证明”的航运公司。
(四)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被滞留、 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
(六)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 名单的;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最新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最新版】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在上一年度经过全面建立和试运行的。
在试运行的过程中,公司注重了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际操作性和有效性。
通过实际操作,公司逐步完善了安全管理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操作要求。
同时,公司还针对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及时的改进和完善,使其更加完善和有效。
在试运行期间,公司还进行了多次内部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在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过程中,公司注重了对船员和岸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并通过实际操作和练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岸基管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同时,公司还注重了对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安全状况。
在运行过程中,公司还及时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内部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和符合性。
在经过一年的运行后,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和运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公司注重了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完善,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同时,公司还注重了对外部文件和规定的查询和收集,以保证安全管理体系的最新有效性和符合性。
在持续改进的过程中,公司还注重了对船员和岸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通过持续改进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和发展,为公司的安全运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设备维护方面,根据公司要求,每艘船都制定了年度和月度保养计划,并及时上报每月的保养情况。
机务人员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使得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维护逐步从故障检修模式转变为计划检修模式,有效保养了船舶和设备,为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奠定了基础。
在船舶修理和备件采购方面,一直是管理公司直接面临的问题。
在体系运行初期,我们也遇到了这个问题。
为了确保船舶备件满足最低配备要求,我们强调不能放弃监控权。
在有效监控下,利用海务、机务的技术和行业经验来协助船舶完成采购、管理工作,以服务求得船东对管理人员的认同,以价格和质量来得到信任。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范本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范本第一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范本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20XX年XX月XX日,公司总经理、岸基管理人员、部分船东在办公室召开了SMS有效性评价专题会议。
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指定人员介绍了自第一次年度审核以来的体系运行情况,各主管结合本岗位的体系实施情况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经全体与会人员共同审议,就公司的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作出了评价: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体系自我完善功能还需进一步提升、体系运行的效率和效果还有持续改进的空间。
经过一年来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公司岸基地职责人员和船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大大增强,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也得到了提高,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保养也逐步融入了计划性保养模式,船舶的安全状况也有了明显的改善,一年来公司无污染、无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公司管理的船舶在海事安检中(本年度共接受海事安检23次)除XXX宏和XXX盛被滞留之外,也保持了较好的记录。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临时审核中,审核组共开列了不符合项26项,其中文件不符合8项,主要分布在:公司的责任和权力、人员和资源、船舶和设备维护、文件控制、应急反应及强制性规定;岸基活动15项,代表船3项。
在船舶审核中审核员对公司的文件也提出一些较好的意见,针对此情况公司最高管理层十分重视,组织了公司所有的岸基管理人员进行NSM规则的集中培训,通过培训加深了全体管理人员对NSM规则的理解,为外审文件不符合的纠正打下了基础,经过全体管理人员的共同商讨,按文件修改程序在文件不符合纠正期限内完成了对文件的修改(详见文件修改总说明);本年度主管人员及时上网查询收集与公司SMS有关的外部文件及其最新版本信息。
修改使文件得到了不 1断的完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了提高,确保了文件的符合性,文件修改后向岸基文件持有人及船舶及时下发了《文件修改通知书》要求按修改通知要求对文件实施修改,保证体系文件的最新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3.05•【文号】海安全〔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省(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中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 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版(四篇)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制定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安全事项,保障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员工、职能部门等。
二、定义1. 安全重大事项:指可能对公司人员、设施、财产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事件或情况。
2. 报告人:发现安全重大事项的人员。
三、报告原则1. 实行主动报告原则,任何发现安全重大事项的员工都应及时报告。
2. 对于属于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重大事项,员工应首先向所辖部门负责人报告。
3. 对于属于非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重大事项,员工应立即向安全部门负责人报告。
4. 报告人应提供详细的事发现场情况、发现时间、相关人员等相关信息。
四、报告程序1. 发现安全重大事项后,报告人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报告人根据事项性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告:(1)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a. 报告人首先向所辖部门负责人报告;b. 所辖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负责进行初步评估和处理;c. 若事项能够在部门范围内得到解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控制事态,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直接上级和安全部门;d. 若事项严重或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安全部门汇报,并协助安全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e. 安全部门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后续处理并报告给公司高层管理者。
(2)非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a. 报告人立即向安全部门负责人报告;b. 安全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安全负责人”)负责进行初步评估和处理;c. 若事项能够在安全部门内得到解决,安全负责人应及时控制事态,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公司高层管理者;d. 若事项严重或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安全负责人应立即汇报给公司高层管理者,并协助高层管理者进行调查和处理。
3. 报告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目录引言目的和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和职责重大事项的定义和分类报告流程报告内容和格式信息的收集和初步处理报告的审核和批准后续行动和跟踪记录和档案管理培训和宣传监督和考核附则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确保公司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安全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流程和要求,适用于航运公司全体员工。
3. 组织机构和职责3.1 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
3.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具体执行和日常管理。
3.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处理。
4. 重大事项的定义和分类4.1 定义重大事项指对公司安全运行、财产、声誉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2 分类安全事故环境事故船舶故障人员伤害法律法规变更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5. 报告流程5.1 发现重大事项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
5.2 初步报告向直接上级和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口头报告。
5.3 正式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5.4 审核和批准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报告,必要时提交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
6. 报告内容和格式6.1 报告内容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需要的支持和资源初步原因分析6.2 报告格式使用公司统一的报告模板。
7. 信息的收集和初步处理7.1 信息收集收集事件相关的所有信息。
7.2 初步处理根据事件性质,采取初步控制措施。
8. 报告的审核和批准8.1 审核安全管理部门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
8.2 批准必要时,提交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
9. 后续行动和跟踪9.1 制定行动计划根据事件情况,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
9.2 跟踪执行对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10. 记录和档案管理10.1 记录保存所有报告和相关文件应妥善保存。
10.2 档案管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1. 培训和宣传11.1 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
航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
三、安全职责1.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4. 所有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自觉维护企业安全生产。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认真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6.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7.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为安全生产提供物质保障。
8.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安全操作规程1. 船舶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船舶操作规程进行船舶操作,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 船舶设备操作规程:熟练掌握船舶设备操作技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船舶维护保养规程: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4. 船舶消防规程:掌握船舶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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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实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
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统称为《安全管理规则》)的监督,保护有关各方在履行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方面的正当权
益,根据《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
防污染管理规定》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江海事局辖区内持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发生改变,或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化或岗位变动;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航运公司SMS内船舶退出;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四)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或责令离
港;
(五)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或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行政处罚;
(六)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
(七)航运公司SMS内船舶连续停航6个月的;
(八)航运公司SMS停止运行的;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
(十)航运公司SMS文件改版;
(十一)航运公司所属船舶交由其他公司代管的;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航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签发其“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应根据事项性质的不同分别报告以下内容:
(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改变的,应报告新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名称及相应职责;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报告变换的岗位名称、人员姓名及任命下达时间及上任的时间,新上任人员的联系方式;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应报告新承担管理责任的船舶名称、种类、总吨位、航区、所有人及经营人名称、上一审核发证机构名称(如有)、接管时间等,如由船检机构核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还应报告其SMC编号;SMS内船舶退出的,应报告退出船舶的名称、退出时间、退出原因等;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事故种类、事故的主要情节、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污染情况等;
(四)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应报告船舶名称,作出决定的海事机构名称、时间、地点,引发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主要原因等,并附送《现场监督检查报告》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或船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报告发生违法行为的船舶名称、船员职务和姓名、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额度等,并附送《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船舶被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应报告船舶的名称,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时间;船舶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应报告船舶名称,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时间以及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时间;
(七)SMS内船舶连续停航的,应报告停航起始日、停航
地点、计划停航时间、停航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复航时还应
报告复航日期、停航时长;
(八)航运公司SMS停止运行的,应报告SMS(拟)停止
运行的时间,停止运行的原因;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的注册地址及新注册时间;航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办公处所的具体地址、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等新的联系渠道;
(十)SMS文件改版的,应报告改版的背景以及新的版本号;
(十一)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管的,应报告受委托管理人名称、委托管理船舶名称、新取得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编号、有效期及发证机关名称等。
第六条航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入“航运公司
安全管理系统”在“重大事项报告”相应栏目录入应报告的内容;或将《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打印并加盖公
章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获得确认后即完成报告。
第七条航运公司违反本制度,对于发生的重大事项未按要求报告的,将作为重点纳入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和SMS审核。
第八条“重大事项发生之日”分别是指:
对于组织机构变动,是指新的组织机构成立之日;
对于航运公司SMS内人员变动,是指变动人员任命书下达之日;
对于新承担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是指作出拟接管船舶决定(如船舶管理合同签订)之日或正式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之日;
对于船舶退出体系,是指船舶正式解除管理关系之日;
对于船舶发生事故,是指事故发生之日;
对于船舶被滞留、被禁止进港、被责令离港,是指做出相应决定之日;
对于发生违法行为被处罚,是指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对于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名单,是指做出列入或脱离名单决定之日;
航运公司SMS内船舶连续停航的,是指停航开始之日;
对于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停止运行,是指航运公司作出停止运行决定之日;
对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发生改变,是指新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启用之日;
对于SMS文件改版的,是指改版文件批准之日;
对于航运公司所属船舶交由其他公司代管的,是指船舶管理协议签订之日或管理权正式移交之日。
第九条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指定人员,纳入体系的各部门的负责人(未设置部门的应为主管),专职海务管理人员,专职机务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
注:涉及内容太多时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