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工器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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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唐国际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电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大唐国际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动工器具的管理,保证电动工器具安全正确使用,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委项目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

(一)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安全工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电动工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电动工器具的购置、试验、使用、报废等各个环节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和考核意见。

(四)负责监督公司各部门、外委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全公司电动工器具进行定期检验、出具试验报告。

第四条设备部

(一)设备部是公司电动工器具技术管理归口部门。

(二)负责公司电动工器具的技术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对电动工器具的缺陷处理,负责电动工器具的报废和购入。负责报废电动工器具的统一处理。

(三)负责电动工器具的使用、维护、培训和电动工器具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等工作。

(四)负责公司电动工器具定期试验工作,明确电动工器具试验负责人,做好试验记录,做好电动工器具试验报告保管、建档工作。

(五)负责对各部门、外委项目部的电动工器具进行质量认证。

(六)负责组织电动工器具试验方案的编制,明确试验方法,负责技术指导。

第五条物资供应部

(一)负责公司所负责电动工器具的购置工作。

(二)负责收集新购电动工器具相关资料并移交使用部门保存。相关资料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出厂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其他部门及外委项目部

(一)各部门及外委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监督本部门电动工器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二)各部门及外委项目部必须设专人负责本部门电动工器具使用和管理,检查、监督和指导本部门人员认真落实本规定;认真做好管辖范围内电动工器具的使用、维护、定期试验、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检查电动工器具的使用状况,对于电动工器具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向部门领导和设备部汇报。

(四)负责本部门电动工器具的建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电动工器具清册、试验、检查情况记录,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第三章选购和储运

第七条物资供应部负责公司电动工器具的购置和储运。

第八条选购的电动工器具及其所配元件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国家或专业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获得批准的产品。

第九条新购进的电动工器具在出厂时,必须附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有独立的章节说明电动工器具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内容应包括必须注意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所有新领用的电动工器具必须由使用部门送检合格、登记、编号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十一条电动工器具在正常运输中必须保证不因震动,受潮等而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四章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必须每季度对电动工器具的购置、试验、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设备部、各外委项目部必须每月对电动工器具性能完整性及试验、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电动工器具使用部门必须每天对所用电动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电动工器具使用者,必须在使用前对所使用的电动工器具从试验合格证、外观、保护装置、性能等各方面做详细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手持式电动工器具日常及使用前检查项目:

(一)有统一、清晰的编号。

(二)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三)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四)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五)电气保护装置完好,漏电保护器动作灵敏。

(六)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七)电动工器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八)保护接地(零)连接正确(使用绿、黄双色或黑色线芯)、牢固可靠。

(九)插头符合安全要求、完好无破损。

(十)连接部分牢固可靠。

(十一)抛光机等转速标志明显或对使用砂轮的要求清楚、明显。

(十二)有绝缘测试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移动式电动机工器具的日常及使用前检查项目:

(一)有统一、清晰的编号。

(二)电源线使用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且单相设备采用三芯电缆,三相设备使用四芯电缆。

(三)软电缆或软线完好、无破损。

(四)保护接地(零)线连接正确、牢固。

(五)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破损。

(六)机械防护装置完好。

(七)有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八)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

(九)有绝缘测试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长期搁置不用的电动工器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电动工器具如有绝缘损坏、软电缆或软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缺陷处理后,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缺陷处理记录,不得漏填。

第二十条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电动工器具。

第二十一条使用部门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电动工器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或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第二十二条在维修时,电动工器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调换或漏装。

第二十三条电动工器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测试绝缘电阻应合格,手持式电动工具还要按规定进行耐压试验。

第五章选用、安全技术要求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动工器具的选用

(一)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二)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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