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辅导: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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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紧急避险案例

刑法紧急避险案例

刑法紧急避险案例紧急避险能说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和行动。

在刑法中,紧急避险也被称为紧急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自卫行为。

以下将为大家描述一个刑法紧急避险案例。

案例名称:女子自卫杀人案案例描述:一天晚上,李某正在家中休息,突然听到客厅传来异响。

李某立刻感到不对劲,凭借直觉意识到可能有不法分子闯入了家中。

她顺手拿起了家中的一把刀,小心地靠近客厅。

刚一进入客厅,李某就看到一个身影正在柜子前搜寻着贵重物品。

面对这样一个陌生人,李某感到非常害怕,她迅速决定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安全。

李某毫不犹豫地向那个陌生人挥动刀子,并在自卫的过程中将其刺伤,导致其当场死亡。

分析:根据案例描述,可以得出如下几个关键点:1. 李某发现客厅有可疑人物闯入家中,遭受非法侵害;2. 李某拿起刀子自卫,并在自卫过程中将其刺伤致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紧急避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非法侵害的存在,即李某发现客厅有可疑人物闯入家中,遭受非法侵害;2. 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即李某采取使用刀子进行自卫的行为是在合理范围内。

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要求是依靠正当防卫的对象、手段、时间和使用的方式来衡量;3. 过度防卫的排除,即李某在自卫过程中没有采取过度防卫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自卫行为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

首先,李某在发现可疑人物的时候,立刻意识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可能面临威胁,她的行为属于自卫的一种合法方式。

其次,面对陌生人的侵入行为,李某拿起刀子是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必要手段。

最后,根据案例描述,李某并没有采取过度防卫的行为,而是在刺伤对方后停止了自卫行动。

因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断定该案例符合刑法紧急避险的要求,李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防卫,并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总结:紧急避险是为了维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自卫行为。

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

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

一、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危险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有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不仅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实施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则是向第三者实施。

3、行为的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紧急避险则不能是有特定身份的人。

三、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亡要赔偿吗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措施又并无不当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仍需要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总而言之,紧急避险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及受害人亲属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紧急避险(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紧急避险(星考点)

基本概念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假想避险: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的,是假想避险。

3.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指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

4.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属于避险过当。

重点考点详解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对法益的危险,不能为了避免他人的合法行为进行紧急避险。

3.危险的限定: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行为人有意识地制造自己与他人法益之间的冲突,引起紧急避险状态的,可以认为制造者放弃了自己的法益,既然如此就不存在对自己“法益”的紧迫状态,因而不能允许制造者实施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例如,甲的行为导致对乙的生命产生危险,甲可以对丙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1.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2.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紧急避险原则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在特殊情况下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紧急避险原则的定义、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紧急避险原则的定义紧急避险原则,又称为紧急抗危险原则,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的合法行为不应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也就是说,当个人处于无奈之境且没有其他合法途径可以保护自己或他人安全时,其行为不应视为犯罪。

二、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条件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危险迫在眉睫:当紧急情况下犯罪威胁迅速到来,如生命危险、火灾、洪水等,使得个人无法通过其他诉诸法律途径避免危险时,方可适用紧急避险原则。

2. 客观必要:根据紧急避险原则,个人的行为必须是客观必要的,即所采取的行为不能过于严重或不必要,同时要符合抗危险目的。

3. 目的性明确:紧急避险行为必须具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明确目的,不能为达到非法目的而采取行动。

三、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范围紧急避险原则适用于民事与刑事领域,但其适用范围在刑事领域更为广泛且常见。

在刑事案件中,紧急避险原则可以适用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既避险又防卫等行为。

1.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紧急避险原则的一种体现。

当个人受到非法的暴力侵害或者面临即将受到非法侵害的危险时,他有权利采取必要的(但不能过于严重的)行为进行自卫。

正当防卫依据的就是紧急避险原则。

2.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合法行为,以避免危险的发生或减轻危险的程度。

例如,在火灾中破坏财物以逃生,或者在海啸到来之前迅速撤离附近地区等。

3. 既避险又防卫:既避险又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个人采取的行为既具备自我保护的功能,又具备保护他人利益的功能。

例如,当陌生人持有凶器威胁他人时,个人采取防卫行为,既能保护自己,也能保护其他受害人。

四、紧急避险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紧急避险原则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并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塑性。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

第一课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教案设计主备课人:郝燕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条件以及二者的异同;掌握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明确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概念,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教学重点、难点: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教学方法:讲解、案例讨论、分析。

教学过程:一、正当防卫(板书)(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板书)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在我国,正当防卫既是法律赋予一切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又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社会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板书)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板书)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板书)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3、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板书)】就是说防卫人必须有正当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类行为有重要主要有: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不能及于第三者(板书)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板书)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板书)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推荐5篇)

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推荐5篇)

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推荐5篇)第一篇: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摘要: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形下而采取的牺牲另外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为了保全一方的生命而牺牲另一方生命的案件,在这种一命换命的情形下,是否还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来免责?一命换命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角度来看又属于什么法律性质?生命权是否可以作为我国紧急避险的客体呢?这些问题都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界学者讨论和争议的焦点。

本文主要是从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入手,分别论证生命权是否可以作为我国紧急避险的客体及紧急避险在涉及到生命权并造成他人生命权损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以紧急避险来主张免责等方面来论证。

关键词: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生命权;紧急避险的客体一、我国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分析目前世界各国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分析主要分为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紧急避险所要保护的权益必须要大于其所要损害的权益。

代表国际主要有:俄国、美国等国。

第二种观点是紧急避险所要保护的权益一定要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损害的权益。

代表国家主要有:日本等国。

我国刑法第21条明确的规定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①从我国刑法第21条中不难看出,我国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主观条件是为了使合法的利益不受到侵害,除此之外我国的刑法还为紧急避险设置了一个限度条件———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究竟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我国的刑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学理界对限度条件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张明楷教授和陈兴良教授赞成第二种观点②,即紧急避险所要侵害的权益可以等于行为人所要保护的权益,但是二人都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迫不得已”且“唯一手段”的情形下,否则不得适用。

紧急避险刑法学

紧急避险刑法学

1.性质①“正对正”②责任阻却事由说,违法阻却事由说,二分说→所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自己的生命面临紧迫危险时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时,也可阻却违法性。

→对紧急避险的不可正当防卫,但仍可以(再)紧急避险。

2.成立条件(1)现实的危险→不能为保护他人自愿放弃的法益而实行紧急避险。

【伤害避险案】→自招危险①自招针对本人的危险时,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意识地制造自己与他人的法益之间的冲突,是否发生了没有预想到的重大危险。

②自招针对他人的危险时,允许紧急避险。

但仍应考虑招致危险的违法行为本身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一般性危险(21条3款)。

→为保全第三人的法益时,或者为保全生命等重大的自我利益时,可成立紧急避险(适用21条1款)。

→误以为存在危险而避险时,属于假想避险。

→未能认识到他人自愿放弃法益而避险时,也成立假想避险。

(2)现在性:法益处于紧迫的威胁之中→避险不适时:事前避险,事后避险→可比正当防卫中的急迫性要件稍微缓和一些。

【先发制人案】(3)避险意识:→避险意识: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主观的正当化要素→报复意识并存时,不能直接否定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不要说,避险意识必要说→即使认为不具有避险意识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也不能直接得出该行为成立犯罪的结论。

完全可能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如何理解21条中的“为了……”这一表述?→偶然避险的处理:属于紧急避险,无罪→结果无价值论(4)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①适合性→紧急避险的成立不以避险行为现实地避免了危险为前提。

→即便避险失败了,仍然可成立紧急避险。

【引洪失败案】②补充性(最后手段性)→退避方法亦在考虑之列→受强制的紧急避险:限定说,非限定说【受迫抢劫案】③相当性(法益均衡)→侵害的法益与所保护的法益相等时,亦可成立紧急避险。

→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海上浮板案】→限于被牺牲者特定化的情形。

紧急避险理论讲授教案

紧急避险理论讲授教案

紧急避险理论讲授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2. 使学生掌握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3. 培养学生具备在紧急情况下正确判断和采取避险行动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紧急避险的定义解释紧急避险的概念,强调其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2. 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介绍紧急避险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如自然灾害、事故、犯罪等。

3. 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讲解紧急避险应遵循的原则,如合法性、必要性、相当性等。

4. 紧急避险的条件阐述紧急避险的具体条件,包括危险的存在、无法避免危险、采取避险行动的必要性等。

5. 紧急避险的程序介绍紧急避险的实施步骤,如预警、评估、决策、执行等。

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紧急避险的基本概念、原则、条件和程序。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紧急避险的运用。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紧急避险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判断和分析能力。

4. 情景模拟法:设置模拟场景,让学生实际操作,提高其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四、教学准备1. 准备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避险法》等。

2. 收集紧急避险的案例,用于教学分析和讨论。

3. 准备模拟场景道具和器材,如警报器、安全标志等。

4. 制作PPT课件,用于辅助教学。

五、教学评价1. 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紧急避险基本概念的理解。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在分析紧急避险案例时的判断和分析能力。

3. 情景模拟演练:评价学生在实际操作中的应对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 期末考试:检验学生对紧急避险理论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安排1. 课时:共计30课时,每课时45分钟。

2. 课程安排:第1-4课时:讲解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5-8课时:介绍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9-12课时:阐述紧急避险的程序和实施步骤。

第13-16课时:分析紧急避险案例,培养学生的判断和分析能力。

第17-20课时:进行小组讨论,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紧急避险刑法学教学设计

紧急避险刑法学教学设计
学生应该明确掌握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何异同?
课外拓展
1.《共同犯罪论》(第二版),陈兴良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2.《共同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阴建峰、周加海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3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三步教师小结
学生思考;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有何异同?
教师总结;
(一)相同之处
(1)目的相同;
(2)前提相同;
(3)责任相同。
(二)不同之处
(1)危险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标准不同。
第四步名校考研,司法考试分析
1、简述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成立条件。(首都师大2011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
《紧急避险》教学设计
所属学科
法学
专业
法学
授课课程
《刑法学》
授课课时
48
授课方式
理论课+讨论课
课时安排
1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
2、紧急避险的条件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能力目标: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区别?
情感态度价值观:
通过对本节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正确了解法律的时效问题,同时通过案例讨论激发学生的课堂积极性与参与性。
(2)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简答题,武大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北大2008年研)
第一步学生从故事中寻找法律原理,通过这一环节增强学生课堂学习的积极性,使课堂生动有趣。

【判例过法考刑法062】——紧急避险

【判例过法考刑法062】——紧急避险

【跟着判例过法考刑法062期】——紧急避险本期判例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紧急避险、违法阻却事由、避险过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紧急避险的典型判例(判例来源于最高法网站)一、典型判例刘某交通事故肇事案1、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5日晚10时徐,赵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同伙王某持刀追砍同样是骑着摩托车的刘某,刘某为躲避追杀,驾车超速行驶以求逃离,赵某某等人则紧追不舍。

途中,刘某为躲避追砍,不得已进入人行道,却不慎将在路边行走的行人陈某撞倒,后经抢救不治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裁判结果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遂判处其拘役6个月。

3、小獬说法本案涉及紧急避险的认定。

由此,在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前,小獬老师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有关紧急避险的相关知识。

所谓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

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这些条件是:(一) 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二)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当我们面对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时,人们往往会采取一些非常规的行为,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常常具有违法的成分,但却受到社会的宽容和法律的保护。

在刑法中,这种行为被称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原则是一种针对非常情况下的正当防卫的特殊规定,它允许人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来保护自身或他人的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原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正当防卫不足以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紧急避险行为并非违法行为的主要目的,而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相对合理、必要的手段,不能产生过度的危害。

然而,紧急避险原则并不是一个可以随意适用的法律条款。

当我们面临危险时,必须仔细权衡利弊,以确保所采取的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毕竟,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和财产权,不容侵犯。

因此,在紧急避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必要性原则。

在紧急情况下,我们应该尽量采取最少的暴力来达到目的。

例如,在遭到攻击时,我们可以使用必要的防卫手段,而不是过度反击。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不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损失。

其次,合理性原则。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只能采取的合理有效的手段。

这意味着我们不能以紧急避险的名义去伤害或侵犯他人的权益。

例如,当我们面对财产被盗的情况时,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适当的手段阻止罪犯,但我们不能过度使用暴力或恶意损坏对方的财产。

最后,无害原则。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对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例如,当我们面对火灾时,我们可以使用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但我们必须注意避免使用可能引发更大伤害的方式。

我们可以选择逃生,帮助他人逃生,使用灭火器等设备来扑灭火源,但绝不能采取可能引发爆炸的手段。

紧急避险原则在刑法中的适用并非没有限制。

尽管我们在紧急情况下可能需要采取非常规手段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意决定何时使用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一)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一)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一)摘要: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避险行为的效果有二,一是要避免现实的危险,二是保护的权益要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权益。

因此,当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要保护的权益大于或者等于损害权益,即使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时,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关键词:紧急避险,生命权,人权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状态,通过损害较小法益来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

从概念上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危险状态——合法权益遇到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行为——为避免危险出于不得已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限度——造成的损害在必要的限度内。

在这里,什么是紧急避险的损害限度呢?什么是属于避险的必要限度呢?这引发了我们对紧急避险权益的比较。

通俗而言,限度条件就是保护的权益与侵犯的权益之间的等于、大于、小于之间的比较和衡量。

假设一: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财物,这两者是容易比较的,只要前者的数额大于后者的数额,这就是紧急避险,反之则是避险过当;假设二:保护的权益是人身,侵犯的权益是财物,这也是好比较的,人的生命权远远大于财物权利,无可置疑,这也是紧急避险;假设三: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人身,这就需要具体分析: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健康权高于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高于自由权,如果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是以上这三对关系,比较也是不难的。

但是,当保护权益和侵犯权益均是人的生命权呢?即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案例:某村女干部下乡做群众工作,在回来路上遇歹徒,此时天色已近黄昏,周围荒芜无人,女干部应歹徒要求,将自行车交给了歹徒,但同时要求将打气筒归还。

女干乘歹徒蹲下看车时,抡起打气筒朝歹徒脑门一击,歹徒昏倒在地,女干乘机逃跑。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理论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理论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理论导语:在现代社会,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法的执行中,紧急避险原则被引入,以平衡法律的严格性与人性的关怀。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探讨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原则。

一、紧急避险原则的基本概念紧急避险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被称为紧急危险原则或者自卫原则。

它强调,在面临紧急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出于不得已的情况下,可适度地违反某些刑法规定。

紧急避险原则因应欧洲大陆法系而兴起,主要得到实践和发展,成为了德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德国,法律对于紧急避险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定Defense (即自卫)。

二、紧急避险原则的理论依据紧急避险原则的理论依据在于尊重人性和平衡刑法的刚性化特点。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但人性的复杂性和社会的多元化也需要刑法具备相应的弹性。

紧急避险原则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而出现。

一方面,人性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在面临紧急危险时常常会出现情绪激动和判断不准确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仍然要求严格无差别地遵循刑法规定,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伤害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另一方面,社会的多元化也要求刑法有相应的弹性。

不同的环境和情况下,人们会产生不同的紧急避险行为,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

提供根据紧急情况灵活运用刑法规定的机会,可以避免过度的法条僵化和不合理的法律适用。

三、紧急避险原则的实践运用在实践中,紧急避险原则并非没有限制。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紧急避险行为都有一定的限度和条件。

例如,在德国刑法中,对于紧急避险行为给予了一定的合法性和辩护性,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紧急性、无差别性和适度性。

紧急性要求行为人所面临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的,不能容忍任何犹豫和耽搁。

无差别性要求行为人在避免危险时不得区分他人的权益,不能凭主观判断选择保护哪一方的权益。

适度性要求行为人的保护措施必须是合理、适度、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刑法中有争议的情形

刑法中有争议的情形

刑法中有争议的情形简介: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人们对于某些刑法情形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刑法中一些有争议的情形进行探讨,并提供不同观点的论述,旨在启发读者对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思考。

一、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确保公共利益和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遭受无法挽回的危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对于紧急避险的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一派认为,紧急避险是一种必要的自卫行为,应当对其予以法律保护。

在判断紧急避险情形时,应考虑行为人是否面临严重危险、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是否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手段等因素。

另一派则认为,紧急避险作为一种行为免责事由,应仅限于紧急情况下的紧急行为,并对其采取严格限制。

他们主张在紧急避险情形下,行为人应有选择合理手段的能力,并能证明其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标准。

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过当防卫则是在正当防卫行为中,因过度使用武力等导致对侵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过度损害。

争议主要集中在确定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标准。

一方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应当给予宽容。

他们强调在衡量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时,应综合考虑侵害情况、防卫手段合理与否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则认为,正当防卫是基于法律,应有明确的边界。

他们主张依法确定正当防卫的标准,并对过当防卫采取严格限制,以保护人身权益的平衡。

三、紧急状态中的违法行为紧急状态下的违法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这种情形下,人们对于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免责存在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紧急状态下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宽容。

他们强调在危急关头,人们可能无法选择合法行为方式,应当允许对于其行为的一定法律限度内的宽容和理解。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的平等适用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不应因个人情境而有所区别。

《刑法学》之紧急避险学习笔记

《刑法学》之紧急避险学习笔记

一,紧急避险概念《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一),避险意图正当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里状态。

包含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的两部分内容。

1,避险认识。

主要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包括:(1),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存在(2),认识的这种危险只能通过紧急避险的方法来排除(3),认识到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可以达到避险效果2,避险目的。

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行为人只能出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正当目的,才能进行紧急避险。

(二),避险起因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有四种情况:1,自然的力量。

2,动物的侵袭。

3,非法侵害的行为。

4,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如。

快饿死的旅行者,在物主不在的情况下私取路边房屋中的饮食(不属于盗窃,不负刑事责任,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抢救重伤员,强行阻拦过往汽车送往医院(不能算抢劫)。

(三),避险时间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危险。

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时间条件下进行。

(四),避险对象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五),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六),避险限制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官限制条件。

(七),避险禁止《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如,军人就必须服从命令,面对战死沙场的危险。

上述七个条件,是紧急避险成立的必备要件,缺一不可。

另外,还有一个生命大于财产的原则。

了解并解释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概念

了解并解释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概念

了解并解释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概念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与正当防卫密切相关。

在刑法中,紧急避险是指在当前存在一种紧急危险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一定的防御行为,以便从危险中解救出来或减轻损害。

通过了解并解释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概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和适用条件。

首先,紧急避险的实施条件是存在紧急危险威胁。

这是指在某种紧急危险情况下,个人可能受到伤害或损害的危险。

例如,当别人对你进行暴力威胁、窃贼持械破门而入,或当公共汽车失控冲向人群时,这些都可以构成紧急危险威胁。

其次,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

这是指在面临危险威胁时,个人的防御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底线。

比如,在正当防卫的范围内,个人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但不能过度或不必要地加以反击。

此外,紧急避险的实施需要注意学问的选择和手段的合理性。

在危险威胁面前,个人需要冷静分析形势,选择合适的行动方案,并在必要时使用合适的手段进行防御。

在实施紧急避险时,个人应注意遵循必要性、适度性、紧急性和合理性的原则,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此外,紧急避险中的防御行为必须立即停止,一旦危险威胁消失。

当危险威胁解除后,个人不应继续采取防御行为,以免对他人产生非法侵害。

在正当防卫中,保持合理的行为停止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总结起来,紧急避险是刑法中关于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概念。

了解并解释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概念,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和限度。

在面临紧急危险威胁时,个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御行为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选择合适的行动方案和手段,并在危险威胁解除后立即停止防御行为。

编程老师相信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刑法中的这一概念,将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正当防卫原则,保护自身权益。

紧急避险的例子

紧急避险的例子

紧急避险的例子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刑法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

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行为才是避险行为。

由于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与正当防卫这种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的情形有明显区别,法律对其成立要件的要求远较正当防卫严格。

以下是一个紧急避险的例子:
李某与妻子及朋友在湖边烧烤。

李某独自离群到湖中游泳,不幸溺水,呼救不止。

其妻及朋友均不会游泳,又无人会驾船,在呼叫不成救急不及时的情形下,其妻及朋友便租一摩托艇去救李某。

因情况紧急,该艇主唯有驾驶摩托艇前往。

该艇主急速驾驶摩托艇接近李某后,将其拉至艇上,急速驶离事发地点。

后来李某经医院抢救生还。

在这个例子中,虽然艇主的行为看似对李某实施了救助,但其实,这种行为构成了不法侵害。

由于这种行为造成他人伤亡,在民法上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避险行为的采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必须有危险发生;
(2)危险的来源必须是来自于自然界的力量或他人的行为;
(3)只有在没有其他办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刑法学中的紧急避险原则

刑法学中的紧急避险原则

刑法学中的紧急避险原则紧急避险原则是刑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在法律框架中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对紧急避险原则的定义、适用条件以及其在刑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紧急避险原则的定义紧急避险原则是指为了避免更大的危害,个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权宜行为,即便超出了法定范围,也应当豁免其刑事责任。

该原则是对法律上的不完备性以及人类面临的紧急情况作出的合理规定,体现了法律应具备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二、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条件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危急情况:紧急避险原则适用于仅为了防止或减少更大的危害,才被迫采取的行为。

这种危急情况必须是在正当无法规避或预见的情况下出现的。

2.客观上无其他合理选择:在危急情况下,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是除了其他合理选择以外的唯一或极为有限的选择。

必须能够证明在当时紧急情况下没有其他更合理的手段用于防止或减少危害。

3.遵循较低不法后果原则:紧急避险行为的后果或危害较小于被避免或减轻的原本可能发生的危害。

在权衡各种权益的前提下,紧急避险行为对危害的减轻或避免必须是合理的。

三、紧急避险原则在刑法实践中的应用紧急避险原则在刑法实践中具有广泛应用。

以正当防卫为例,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典型的紧急避险行为。

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个人有权利采取合理手段进行自卫,在我国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在正当防卫的情境下,由于紧急避险原则的运用,行为人即便超出了防卫的合理限度,也可以被免除刑事责任。

另外,紧急避险原则在救助行为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灾难、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个人可能需要迅速采取行动以挽救他人的生命或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行为人在尽力施救的过程中,即便造成了一定损失或触犯了一些行为规定,也可以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总之,紧急避险原则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实际意义。

它旨在保护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合理防卫自身权益以及挽救他人生命财产的权利,同时也考虑到法律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具备的合理灵活性。

刑法学笔记连载(八)

刑法学笔记连载(八)

刑法学笔记连载(八)十五.论述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行紧急避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起因条件。

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危险的主要有四种: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病理疾患。

如果危险并不存在,不得进行假想避险。

时间条件。

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也即危险已经出现而尚未结束。

对于上述四种的危险,其已经出现和尚未结束的含义并不相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把握。

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尚未结束而进行不适时的避险,若造成重大损失,应负刑事责任。

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相对较小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来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通过对不法权益进行侵害的方式进行,则是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主观条件。

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也即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如果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则不属紧急避险。

限制条件。

是指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即危险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有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如果当时还有其他方法,就不能进行成立紧急避险。

否则,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限度条件。

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司法实践中,应从如下标准掌握“必要限度”: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

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在财产权利中,应以财产价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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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辅导: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紧急避险的概念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1.目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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