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关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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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关系解析

李卫红*

内容提要: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是在刑事一体化范畴内各自独立的学科,但它们的研究对象又有一些交叉。犯罪的生成与发展需要它们先后出现,以不同的方法与手段来解决犯罪问题。它们之间是面对犯罪层层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后一学科是对前一学科明显存在不足的发展。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

刑法学作为刑事法学中最古老的学科基本已有定论,犯罪学在19世纪后期也具有了明确的研究对象,而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至今在全球还处于备受争议的阶段,我国刑事法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1。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学应当具有的独立学科属性,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前提。学科的独立性取决于研究体系的独立与完整,逻辑层次的清晰与分明,研究对象的明确与科学。而人们对于社会问题的认识与研究也常常是由浅到深、由表及里、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

人类之初的理念与实践不过是杀人偿命,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犯罪人最直接地受到惩罚,以实现人们原始的公平与正义,这些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后来人们发现这并没有解决犯罪问题,反而,犯罪现象愈演愈烈,因此,人们就想到事前预防,从条件预防、被害预防等等着手,以期减少犯罪的发生,这些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但是,犯罪案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一起,而是不断地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人们又不得不重新面对已然的犯罪,而刑法规定的刑罚及非刑罚制裁措施等已被几千年的社会现实证明于犯罪无益。百般无奈之中,扩大解决已然犯罪问题的思路,不仅仅有刑罚还有非刑罚制裁措施及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中对于犯罪的处理方式。如实体上的刑事和解、社区矫正、劳动教养、赔偿损失等,程序上的司法转处、恢复性司法等等,这些都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对象。

上述脉络恰恰是从刑法学到犯罪学再到刑事政策学的发展轨迹,刑事政策学从此脱离了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现有框架,具有了真正独立的学科属性。三门学科在刑事一体化的范畴内,从不同角度研究犯罪的身前事后,形成相对完整的层层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

一、三者的出场顺序

(一)刑法学的诞生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2

有学者认为:近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学的诞生,始于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1764)一书的发表,作者首次对犯罪与

*李卫红(1965——),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1参见拙著《刑事政策学的重构及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参见高铬暄等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刑罚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地论述,确立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作为刑法支柱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刑法理论的根基。3

(二)犯罪学的诞生

犯罪学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以实证和思辩的方法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的社会科学。4

犯罪学诞生于犯罪不断增加而传统刑法制度和刑法理论无能为力的历史背景下。“19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各种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各种犯罪尤其是累犯急剧增加,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在犯罪对策上显得无能为力,按照传统的对应于一定犯罪科处一定刑罚的罪刑均衡原则,已解决不了累犯增加等新问题。”5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的著作《犯罪人论》(1876)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有学者认为,加罗法洛撰写的《犯罪学》(1885年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从其他学科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学科。6(三)刑事政策学的诞生

刑事政策学是研究刑事政策的科学。

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初始认定,学界基本认可,但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学科还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应以马克·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论》作为现代刑事政策学诞生的标志之作。主要是因为该书超越了刑法学的狭窄范畴,同时也走出了犯罪学的纯学科研究方法与全方位的预防与控制犯罪对策,其内容更符合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

马克·安赛尔认为,“社会防卫概念的第一个含义,可以理解为它是针对犯罪问题的一种新的处理方法。”新社会防卫论所倡导的新的处理犯罪的方法,首先反对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刑罚方法,而是倡导通过使个人与社会分离的方法,或者通过对个人适用排除或隔离、或矫正措施和教育措施的方法,把犯罪者变成守法的公民。新社会防卫论要在科学地研究犯罪人格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和危险性的大小来决定运用什么样的防卫措施,对于反社会性和危险性大的犯罪人,应采取把他们从社会中淘汰与社会隔离的方法,对其进行威慑打击;对于反社会性和危险性小的犯罪人,应当采取矫正和教育措施对其进行改变教化,以探讨更具有科学性和人道性的社会防卫手段取代刑罚7。

由于社会防卫的理念是建立在人权与人道的价值观及法治国的基础之上,由此进一步催生出现代意义的刑事政策及刑事政策学。如果没有这样的导向与根基,就不会有现代意义的刑事政策,当然也就没有刑事政策学这一学科。或许学科的诞生没有一个确切固定的时间,只是在一段时期内开花结果并日臻成熟起来。刑事政策学就是在这一段时间内逐渐从犯罪学中剥离出来而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二、三者各自的研究对象

(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最广义的刑法学。它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包括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等等,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罚的

3参见张小虎著《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4参见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6页。

5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90页。

6参见张小虎著《犯罪论的比较与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注释①。

7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犯罪学引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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