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食品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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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所需要提供的证单
必须要有的单证: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 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2、提供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 的卫生注册或登记号码;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具体单证
1、出境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2、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 3、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4、申报食品的外销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 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6、有外包装的需《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如果是木
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 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13、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 申报出境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 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4.送检
按照表单将确定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录入到数字 化实验室系统,打制检验检疫联系单一式两份, 一份连同样品送至天津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 心收样室,一份随报检资料。
5.合格放行(出证)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情况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按照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 外有关标准规定、输入国的食品卫生要求或合同、信 用证条款内容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货物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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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感官检验:检查货物形态、色泽、味道及气味等 是否正常,有无异物、腐败变质等现象。
现场记录: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检验检疫时填写《出口 食品检验检疫
记录》,记录应体现其原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全 面客观地反映检验检疫实际
情况。发现严重问题应及时上报。对运输包装和内包 装使用数量应在《出境货物
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上,对使用数量进行 核销。
出境食品报检
2.现场检验检疫
经复核报检资料完备、真实的,由科长指派检验检疫人员确 定检验检疫依据并在规定工作流程内施检。
检验检疫依据的确定:根据出口食品类别、出口国别查阅出 口食品企业自检项目表单,对暂无表单的产品,应根据进口 国要求、国家标准、预警通报、合同要求等拟定表单,经处 内专家组讨论后提交食品处备案,备案后的表单方可作为检 验依据。
注意事项
1、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 生注册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 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口食品,需产自或储存于 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仓库。
2、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出 口食品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 品标签审核申请。
现场核对品名、数量、重量、规格、唛头/标记、批号、是 否与报检资料相符。同时检查储存环境是否存在污染现象。
包装查验:检查内外包装质量、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合同及卫 生要求;检查包装容器是否破损、渗漏、霉变、污染;标签 是否平整、牢固、有无褪色等;检查运输包装上是否标示产 品品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卫生注册/备案号、生产企 业名称, 使用木包装的还应检查检疫处理标识。
判定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 换证凭单》,准予出境,同时拟制报检人申请的相应 证书证稿。
判定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并 按照《出口不合格食品化妆品处置作业指导书》上报 不合格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相关核查工作。如企业申 请复验,需按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复验作业指导书》 执行。
桶、罐子、瓶子或者塑料袋,则需要提供相应内包装的《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 7、报检单位为非发货人的应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8、《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如果没有则需要在厂检单上注明加施的CIQ标志
规格、数量、流水号) 9、预包装食品应提供标签审核有关资料(《标签审核证书》)或者标签原件 10、如果要求运输包装上不打生产企业名称的需提供申请书 11、果蔬类、肉类、蛋类、茶叶、水产品、蜂产品等六类产品须提供基地备案号或原料采购证明 12、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19年第85号)及《出口食
3.抽样
经现场感官检验合格后,施检人员,应按照出口合同、 信用证、相关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在货物存放现 场抽取样品,所取样品要有充分的代表性,样品量应 满足感官、理化、卫生检验及存样的需要。抽/采样的 方法和数量按照国家局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检验检疫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要求进行。
采集样品后施检人员要出具《抽/采样凭证》,注明样 品名称、样品数量、采样日期,货主或其代理人和采 样者双方签字。第一联交货主或其代理人,第二联存 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