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食品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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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2)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签署外销协议,凭信用证支付 货款,已收到信用证,明确了检验依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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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检验:预检。为方便对外贸易,依据需要,对一 些经常出口商品进行预先检验。
受理预先检验范围:
还未成交出口商品 已签协议,但还未接到信用证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检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VETERINARY) 9.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PACKING)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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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测温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TEMPERATURE)
11.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HOLD/TANK)
为100% 没有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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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检: 粮油食品、玩具、化装品、电器等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商品 品质易发生改变商品或散装货物 协议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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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商品签证与放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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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N CARGO WEIGHT &MEASUREMENT)
6.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FUMIGATION)
7.价值证书(CERTIFACATE OF VALUE) 8.兽医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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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境人员应向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 康证实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出境货物报检流程

出境货物报检流程

出境货物报检流程出境货物报检时需要提价哪些资料,出境货物报检的流程是什么。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境货物报检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出境货物报检流程一、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在《出境货物报检单》上填写中文品名、H.SCODE、产地,货值等相关信息,而HS编码的选择是填写报检单的关键,怎样能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查找货物的HS编码,这就需要了解货物的特征、用途和外形等有效信息在海关商品编码书上查找对应的HS编码(如地板,一般根据是实木地板还是复合地板来划分H.SCODE)。

对于商品编码则是由十位数字构成的,前两位是章、次两位是品目、后六位就是子目,找到正确地HS编码后,就可以找到该货物的计量单位及相应监管条件,根据H.S.十位编码可以查到货物的监管条件,如:1为进口许可证;4为出口许可证;5为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7为自动进口许可证;A入境货物通关单;B为出境货物通关单;F为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P为进口废物批准证书;Y为原产地证明;t为关税配额证明;有了以上的信息就可以完整的填写报检单。

二、报检所需单据所需单据:箱单、发票、合同复印件、报检委托书(正本)、作检单位商检注册号。

报检的箱单、发票可为复本,报检完毕后出通关单或者换证凭条(为货主在当地作检,在青岛口岸需换通关单)或者换证凭单(为货主在当地作检后提供,但我们需先打出报检单,到商检局换单),然后与其它报关单据一起向海关递单进行进口申报。

三、异地做检和口岸做检(一)异地做检:工厂在当地做完商检后直接出通关单,然后直接进行报关;另一种出换证凭条,将换证凭条传真给报关行,然后到商检局换取通关单。

(二)口岸做检:货物运到场地后,报关行向海关递交全套的报检单据,提前一天跟商检人员预约,商检人员安排时间到场地验货。

如无问题,一般三天可完成。

四、报检时间(一)出口报检:货到场地到船开前至少一天前这段时间报检。

若货需要作检,货到场地后至少两天才能报检完毕。

出境货物报检-1

出境货物报检-1



报检应随附单证 1、报检应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 相应外贸单据:主要有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 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 2、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 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 3、特殊证单: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 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 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 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2、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 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记忆:(1)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哪些 (2)实施的是什么制度。


例题、多选题: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生产出境动物产 品的企业包括( )。 A.屠宰厂 B.冷库 C、仓库 D.加工厂 答案:ABCD

(二)撤消 1、因故撤消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 撤消报检处理 3、办理撤消应提供的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书》


(2)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单选题



报检后( )内未联系检验检 疫事宜的,检验检疫机构视为 自动撤销报检。 A.10天 B.20天 C.30天 D.3个月
1、出境货物报检时: (1)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提供外贸单证(※合同、信用证、发票、箱单 与进口要提供的作比较) (3)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
(4)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 检验结果单》正本。(检验检疫类别为“N”或“S” 的货物提供)
注意:不要认为只有外贸单证

保鲜大蒜属于植物类,货物出运期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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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进出口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
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
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
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 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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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四)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进口食品收货
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1.食品进口记录2.进口食品梢售记录 (五)实施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侧制度 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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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三)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
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2)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 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 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3)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 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出境货物一般报检需提供的材料

出境货物一般报检需提供的材料

出境货物一般报检需提供的材料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外贸合同(销售确认书或定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以信用证结汇的提供信用证(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应注明)
3、厂检结果单(出境纺织制成品需提供标识查验记录)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5、不具备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办理报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6、进/来料加工提供加工贸易备案手册
7、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的提供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
8、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有关审批文件。

通关手续
韩国进口通关过程大体经历以下程序,货物进港、卸货;把货物运进保税区或其他经韩国批准的存放场所;查验存放情况;申报进口(其中包括请求减免关税及分期缴纳关税的申请报告);海关查验与校对并确定税率及计算税金;纳税人申请修订税额,海关的更正;发出纳税通知,纳税,批准进口;从保税区或其他存放场所运出;进口申报由货主或货主委托的关税士(代办关税手续的人员)办理。

进口申请中应记载的事项包括:包装及标志、货物本身资料、运输工具的国藉及运输起经点、税号、税率、完税价格、请求减免时的法律依据及其他参考事项、补充事项、附加证明文件等资料。

出口食品报检指南与流程图

出口食品报检指南与流程图

出口食品报检指南与流程图
一、深圳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1、食品生产企业须首先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方可生产、加工、存储出口食品。

详情请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咨询,或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认证注册栏目查询; 2、生产过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在使用前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书》,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 3、出口普通预包装食品,其生产企业/经销商可直接在产品生产企业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出口食品报检时所需材料

出口食品报检时所需材料

出口食品报检时所需材料
报检材料请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报检单(盖企业章)
二、合同、信用证(如果有)、发票、装箱单、委托书
三、出境植物及产品协检结果单(盖企业章)
四、出境植物及产品协检结果单附页(盖企业章)
五、检验检疫标志材料
1.《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
2.外包装(外箱)照片(或图片),显示外包装上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情况。

六、原料溯源证明或采购证明(要随附基地备案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出口食品中添加剂/辅料使用情况申报表(如果使用了添加剂、辅料或其他化学品)
八、食品标签材料
预包装食品标签已有审核证书的要提供复印件,无审核证书的要提供食品标签样张(可以是原件、复印件或照片)、翻译件。

新的标签要拍照片,与翻译件一起,发邮件至 tch@,并注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

九、企业集装箱检验检疫声明
十、包装性能结果单(外包装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
1。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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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范围 (一)收费办法适用范围 1.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支检验
检疫局、检验检疫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属从事检 验检疫相关业务的企业。 2.出入境关系人 是指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 (1)货主及其代理人是指出入境货物的生产经营企业、收发货人、承运 人,以及代理生产经营企业、承运人报检的单位、个人(含具备代理报检 资格的代理报检公司、货代公司、船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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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进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的,在邮寄物上加盖检验检疫印 章,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根据检疫要求,出具相关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不准邮寄出境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报检/申报、计/收费、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签证放行。 (一)报检/申报 报检/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
(二)检验检疫业务收费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以下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
检验检疫业务,按有关规定收费 1.出入境人员 是指所有的出入境人员,含按规定实施传染病监测体检和预防接种的
出入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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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2.出入境货物 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 通关单》验放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评定-通关放行

我国食品法规—食品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

我国食品法规—食品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
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向所在 地海关报告的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的。
三、监督管理
4、对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HACCP认证机构的监管
❖ 经HACCP认机构认证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问题 的,认证机构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自发现之日起对认证机构 相关认证结果1年内不予采信。 ❖ 认证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予 以采信其相关认证结果。
①申请: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 对材料初步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 予以受理;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 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专家评审:受理申请后,海关 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③许可决定:评审后,作出是否 准予许可决定。
④发放备案证明。
二、备案程序与要求
二、备案程序与要求
4、备案的延续、变更要求
延续: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延续申请。 变更: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重新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 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 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要求:备案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三、监督管理
5、补充说明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 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要求,向其 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推荐。 ❖ 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企业不能持续符合进口国(地区)注册要 求,或者其《备案证明》已被依法撤销、注销的,应当报海关总署取 消其对外推荐注册资格。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 加工、储存企业。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报检到商检的送样流程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报检到商检的送样流程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报检到商检的送样流程
摘要
一、取样
(一)取样分两种情况
(二)样品准备分两种要求
(三)样品送到商检
(四)监管人员会打印三份取样单
(五)眼明手快
二、贴标签
三、样品登记
四、留样登记
一、取样
(一)取样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公司自行备样送样,第二种情况是商检监管人员到现场取样,商检到现场取样会在公司封样,然后第二天送往商检。

(二)样品准备分两种要求
微生物取样一般取五盒样品,一般日期要求进可能不同,生产第一天、生产最后一天、中间随意三天,共5天的产品;理化取样取双份,一份用来检验,另一份用来留样。

(三)样品送到商检
拿到监管人的房间里去,找监管人员打取样单,打单子之前先根据样品的包装去拿好取样袋(取样袋分大袋子和小袋子,取适合用的)和带有CIQ编号的卡扣,样品根据检验项目分别装袋,如做微生物的,5盒装一大的取样袋,如果袋子不够大,需要用胶带封,则用胶带缠严实,其他用卡扣,如理化检验“铅”和“过氧化苯甲酰”,则两个样品分开装,同时要给监管人员读卡扣上面的数字“CIQ HD232513,仅仅读232513即可)。

(四)监管人员会打印三份取样单
一份是给赵工,这份是一式两份,监管人员会自行装订好的,且这份不需要企业人元签字确认的,很容易区分,另外两份是相同的,不装订,需要企业人员签字,监管人员一份给企业自留。

(五)眼明手快
监管人员打印的时候送样人要眼明手快,及时去取取样单给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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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基本信息办理流程(文字说明)(一)出口前申请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

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二)现场检验检疫1.现场查验隶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收费标准不收费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同意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四)《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实施《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为加强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品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6⽉1⽇起执⾏。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零⼀⼆年⼆⽉⼆⼗七⽇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进出⼝预包装⾷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预包装⾷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进出⼝预包装⾷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作。

第三条进⼝预包装⾷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预包装⾷品标签应符合进⼝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国(地区)⽆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进出⼝⾷品⽣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的预包装⾷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章标签检验第六条⾸次进⼝的预包装⾷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预包装⾷品中⽂标签样张;(三)标签中所列进⼝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当进⼝预包装⾷品标签中强调某⼀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件。

入境、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总结

入境、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总结
十一、入境特殊物品
报检范围: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合同(或函电)、发票、提单(运单)等申请《入境货物通关单》
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为90天
五、入境化妆品
报检范围:化妆品指以涂、檫散步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黏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检验检疫监管
化妆品
《入境货物报检单》
入境前或入境时
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
检验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对化妆品的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1、起运地检验检疫机构;2、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3、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4、注册登记养殖场、中专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对出口动物实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二)、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报检范围:出境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出境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卫生注册登记证;《允许出口证明书》;
四、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报检范围: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检验检疫监管
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入境前办理报检手续
入境口岸
报检时需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动物食品加工,对仅用于工业用途,需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食品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
十、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报检范围:1、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2、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

如何办理出口中转手续?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下列单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2、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3、《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出境地海关验核上述单证,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一.换领“通关单”客户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发货人)↓递单申报报关行↓接单审核、计费、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检务科↓需查验单证复核、实施查验、单证返回检务科施检部门备注:施检部门主要是码头办事处(五湾办)二.报检提供合同、发票及报检委托书等客户(收/发货人)1. 接受委托2.预录入报检单3.递单申报报关行1. 接单审核2.计费检务科1. 复核单证2.对于需要查验的货物则实施查验3.将单证返回检务科施检部门签发通关单及检验检疫证书检务科施检部门指:一科:轻纺二科:机电三科:化矿四科:植检五科:动检六科:食品七科:卫检码头办事处(五湾办)进出口业务中的保险一.投保。

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

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

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

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二. 保险金额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1.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

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

食品出入境报检

食品出入境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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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需要建立食品 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 品安全可追溯。
出口食品监管要求
出口食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并经过出口 国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
出口食品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可 追溯。
出口食品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 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可控。
出口食品需要接受进口国的官方检验和抽检,合格后方 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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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要求
出口食品报检要求包括提供生产 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出口许可 证书等相关资料,确保食品符合 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
过境食品报检
报检范围
过境食品报检范围包括经中国境 内运输的进口或出口食品。
报检流程
过境食品报检流程包括向检验检疫 机构申请报检、提交相关单证资料、 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和抽样 检验等。
证书与放行
如果进出口食品符合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相关证书 或凭证,并放行货物。如果不符合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将 进行退货、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理。
报检资料与要求
基本资料
进出口食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品名、数 量、规格、产地等。
检验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 进出口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卫生证书
3. 针对以上事件,相关 企业应加强自检自控,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政府和行业协会 也应加强监管和指导, 提高企业食品安全意识 和质量管理水平。
案例三:过境食品滞留事件
01
02

总结词:过境食品滞留 事件是指过境的食品在 口岸滞留时间过长、报 检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 无法及时通关。
详细描述
03
建立风险监控体系

出口报检流程

出口报检流程

出口报检流程出口报检是指出口商品在出口前需要进行报检,以确保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保障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出口报检的具体流程。

首先,出口商需要在出口商品前提前办理报检手续。

在出口商品前,出口商需要向当地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表格,以便机构进行初步审核。

其次,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核。

机构会对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审核,确保出口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还会对出口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查,以确保出口商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接着,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会对出口商品进行现场检验。

机构会派遣工作人员前往出口商的生产或存储地点,对出口商品进行现场检验,确保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还会对出口商品的出口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了解,以确保商品能够顺利进入目的地国家。

随后,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会对出口商品进行取样检验。

机构会对出口商品进行取样,并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检验结果将作为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重要依据。

最后,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检验证书。

经过审核和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将会获得检验证书,证明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可以进行出口。

同时,出口商需要将检验证书提交给海关,以办理出口手续。

出口报检流程就是这样,通过严格的审核和检验,确保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希望出口商们能够严格遵守出口报检的相关规定,确保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为国家的出口贸易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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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 换证凭单》,准予出境,同时拟制报检人申请的相应 证书证稿。
判定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并 按照《出口不合格食品化妆品处置作业指导书》பைடு நூலகம்报 不合格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相关核查工作。如企业申 请复验,需按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复验作业指导书》 执行。
出境食品报检
2.现场检验检疫
经复核报检资料完备、真实的,由科长指派检验检疫人员确 定检验检疫依据并在规定工作流程内施检。
检验检疫依据的确定:根据出口食品类别、出口国别查阅出 口食品企业自检项目表单,对暂无表单的产品,应根据进口 国要求、国家标准、预警通报、合同要求等拟定表单,经处 内专家组讨论后提交食品处备案,备案后的表单方可作为检 验依据。
3.抽样
经现场感官检验合格后,施检人员,应按照出口合同、 信用证、相关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在货物存放现 场抽取样品,所取样品要有充分的代表性,样品量应 满足感官、理化、卫生检验及存样的需要。抽/采样的 方法和数量按照国家局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检验检疫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要求进行。
采集样品后施检人员要出具《抽/采样凭证》,注明样 品名称、样品数量、采样日期,货主或其代理人和采 样者双方签字。第一联交货主或其代理人,第二联存 档。
桶、罐子、瓶子或者塑料袋,则需要提供相应内包装的《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 7、报检单位为非发货人的应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8、《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如果没有则需要在厂检单上注明加施的CIQ标志
规格、数量、流水号) 9、预包装食品应提供标签审核有关资料(《标签审核证书》)或者标签原件 10、如果要求运输包装上不打生产企业名称的需提供申请书 11、果蔬类、肉类、蛋类、茶叶、水产品、蜂产品等六类产品须提供基地备案号或原料采购证明 12、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19年第85号)及《出口食
4.送检
按照表单将确定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录入到数字 化实验室系统,打制检验检疫联系单一式两份, 一份连同样品送至天津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 心收样室,一份随报检资料。
5.合格放行(出证)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情况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按照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 外有关标准规定、输入国的食品卫生要求或合同、信 用证条款内容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货物是否合格。
报检所需要提供的证单
必须要有的单证: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 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2、提供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 的卫生注册或登记号码;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具体单证
1、出境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2、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 3、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4、申报食品的外销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 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6、有外包装的需《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如果是木
注意事项
1、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 生注册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 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口食品,需产自或储存于 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仓库。
2、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出 口食品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 品标签审核申请。
现场核对品名、数量、重量、规格、唛头/标记、批号、是 否与报检资料相符。同时检查储存环境是否存在污染现象。
包装查验:检查内外包装质量、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合同及卫 生要求;检查包装容器是否破损、渗漏、霉变、污染;标签 是否平整、牢固、有无褪色等;检查运输包装上是否标示产 品品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卫生注册/备案号、生产企 业名称, 使用木包装的还应检查检疫处理标识。
现场感官检验:检查货物形态、色泽、味道及气味等 是否正常,有无异物、腐败变质等现象。
现场记录: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检验检疫时填写《出口 食品检验检疫
记录》,记录应体现其原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全 面客观地反映检验检疫实际
情况。发现严重问题应及时上报。对运输包装和内包 装使用数量应在《出境货物
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上,对使用数量进行 核销。
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 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13、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 申报出境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 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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