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业务——食品出入境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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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检所需单证 出口食品报检应提交的主要单证有出境货物报检单、出口贸易合同、信 用证、发票、装箱单、厂检单、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
4.检疫颁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进行检疫,符合出口国卫生标准或销售合同规 定的要求。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卫生证书以及其他报关资料受理报 关业务。
案例分析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 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 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 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提交 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
日前,山东检验检疫局接到举报,大兴食品贸易公司涉嫌冒用 乌来食品贸易公司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号出口冷冻食品, 于是对涉案公司进行全面调查。经查实,大兴食品贸易公司在近3 个月期间,利用乌来贸易食品公司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号 报检出口冷冻点心共810箱,价值38 680元人民币。请分析,检 验检疫机构对上述两家公司不同程度的违反检验检疫法的事实将如 何进行处理,为什么?
二、 出境食品报检的范围 所有出口食品与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等,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 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
三、出境食品检疫工作程序
1.报检的时限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报检,对于个别检 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报检的地点 原则上实施产地检验检疫。
(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与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 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组成评审组审核文件内容,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3)检验检疫机构颁证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 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 为4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 续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学习情境一 办理出境食品的报检
案例导入
山东食品进出口公司向韩国大川商社出口冷冻水饺一批,根据我国 有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 同书、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厂检单、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 果单等报检资料,向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货物的报检 手续。
学习指南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 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 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3)检验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
检验检疫机构注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的情形是:①备案证 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②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 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③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④2年内 未出口食品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暂停使用备案证明的情形是:① 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 区)主管当局通报的;③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 问题的;④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⑤未 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项目六 开展业务——食品出入境报检
1.学习与考证目标 2.了解出入境食品报检范围 3.熟悉出口生产企业与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制度 4.掌握出入境食品检疫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5.具备出入境食品报检工作的基本能力
项目背景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条例》以及《出口食品生 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 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对进出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包装实施检疫,建立检疫备案制、审核制、生产许可制,并进行监 督管理。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百度文库序
(1)企业书面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 材料: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 明;②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 明和自查报告;③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 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 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④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 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⑤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提供相关许可证照;⑥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2)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出口食品风险程度,确定对不同类型 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 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汇总信息 并纳入企业信誉记录,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存在相 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向所在地人 民政府通报。
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的情形是:①出口食品发生 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②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 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④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 真实材料的;⑤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⑥拒不接受监 督管理的;⑦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 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因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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