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2月2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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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2020年2月25日,郑州市政府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现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文件精神,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要求各省辖市对附着物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一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目前,我市现行的补偿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于2014年8月1日公布实施,发布实施距今已超过5年,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各项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标准已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
我市本轮补偿标准调整考虑了全市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建材等方面的增长情况,同时结合被征地群众及一线征地管理人员的意见,又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从而进一步完善调整方案,既保障农民权益,又符合国家“三稳”的政策要求。
二、目的意义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主动认识和适应新常态特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国土资源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工作,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国土资源法治管理体系;《通知》中的标准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有利于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目标任务
郑州市正加快建设国际综合枢纽城市、国际物流中心、国家中心城市,我市经济也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征地补偿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市的城市建设发展,也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提高与我市经济建设发展和各项物价水平上涨的匹配性、协调性和统一性,需及时调整我市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主要内容
(一)青苗费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等别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二)建(构)筑物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平房、楼房、地下室、厂房(仓库)等60个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三)果树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鲜果类、干果类、葡萄、花椒树、果树类苗圃等19个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四)林木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乔木类、灌木类、乔木类苗圃、鲜切花、草坪等17个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五)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主要是按各县、市本级将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