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司法制度
解读马来西亚的政治
解读马来西亚的政治马来西亚政治政体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马来西亚属于议会君主制)。
因历史原因,沙捞越州和沙巴州拥有较大自治权。
统治者会议由柔佛、彭亨、雪兰莪、森美兰、霹雳、登嘉楼、吉兰丹、吉打、玻璃市9个州的世袭苏丹和马六甲、槟州、砂拉越、沙巴4个州的州元首组成。
其职能是在9个世袭苏丹中轮流选举产生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审议并颁布国家法律、法规;对全国性的伊斯兰教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审议涉及马来族和沙巴、砂拉越土著民族的特权地位等重大问题。
未经该会议同意,不得通过有关统治者特权地位的任何法律。
内阁首相和各州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协助会议召开。
以巫统为首的执政党联盟国民阵线(简称“国阵”)长期执政,马来人占政治主导地位,政局稳定。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安华事件曾对马政局造成冲击。
1999年第十届全国大选中,国阵虽继续保持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席,但在马来人中支持率有所下降;反对党回教党(现称伊斯兰党)势力上升,在吉兰丹和登嘉楼两州执政。
“9·11事件”后,伊斯兰党的极端宗教色彩受到质疑,处境被动。
国阵在三次地方补选中获胜,凝聚力增强,执政地位得到巩固。
2003年10月31日,马哈蒂尔辞去党政职务,副首相巴达维接任首相及国阵、巫统主席,政权平稳过渡。
巴达维延续既定马哈蒂尔的内外政策,同时加强政府机构整顿和廉政建设,强调全民分享政治权力和经济发展成果,受到民众普遍欢迎和支持。
2004年3月,马来西亚提前举行第十一届全国大选,国阵创下历届大选最好战绩,赢得219个国会议席中的199席和505个州议席中的452席。
阿都拉蝉联首相,领导地位进一步巩固。
2005、2006年,马来西亚政局继续保持稳定,国阵执政基础稳固。
马来西亚马来民族统一机构新任主席纳吉布2009年4月3日宣誓就任马来西亚首相。
2008年3月,马来西亚举行第12届大选,上演政治大海啸,反对党即人民公正党、民主行动党及伊斯兰党一举攻陷5个州属,同时也拿下82个国会议席,粉碎国阵多年来的2/3大多数议席优势。
马来西亚法律概论
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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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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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和影响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和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影响
非诉讼程序法
定义:指在诉讼程序之外,通过其 他途径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
主要内容:包括调解、仲裁、行政 复议等
马来西亚法律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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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添加目录标题 02 马来西亚法律体系 03 马来西亚宪法 04 马来西亚民法与商法 05 马来西亚刑法 06 马来西亚程序法
添加章节标题
马来西亚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构成
宪法:马来西亚的最 高法律文件,规定了 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 则
议会法:由议会通过 的法律,规定了议会 的组成、职权和运作 方式
内容: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特点:强调对物的占有 和使用,保护私有财产
权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与合 同法、侵权法等法律密切 相关,共同构成民法体系
合同法
合同订立:双方自愿、 平等、诚实信用
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合同履行:按照约定 全面履行,任何一方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行政法:由政府制定 的法律,规定了政府 的组织、职能和行政 行为
普通法:由法院判决 形成的法律,规定了 民事、刑事和商事等 方面的法律原则和规 则
伊斯兰教法:适用于 马来西亚穆斯林的法 律,规定了婚姻、家 庭、继承等方面的法 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马来西亚作 为主权国家参与国际 法律事务的法律依据, 包括条约、公约等
第七章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论
(三)伊斯兰法律的改革 马来西亚独立后对其法律进行了改革。 在马来西亚伊斯兰法的改革中,最显著的是伊斯兰法院管辖权的扩大和这些 法院法官素质的提高。马来西亚人口中,主要是马来人,基本上信奉伊斯兰教 。在以往伊斯兰法院对伊斯兰法律的发展是严格受限制的。从等级体系上讲, 民事法院是伊斯兰学说的更权威的解释者,1988年修改了马来西亚宪法, 对世俗法院和伊斯兰法院的相互关系有了重大改变,该宪法修正案[A704, 第8节,对第121条增加(1A)条]规定,高等法院对沙里阿法院管辖的任何案件均 无管辖权。 原则上,马来西亚仍存在世俗法院和伊斯兰法院两种制度,但现在伊斯兰法 院占有一个并行的而不是从属的地位,两者都有专有管辖权;对宗教法院的上 诉可以提交沙里阿上诉委员会,沙里阿上诉局或沙里阿上诉法院。但两种法院 的管辖范围仍有重大区别。在民事案件方面,沙里阿法院仅限于结婚、离婚、 分居、主张夫妻财产、婚生子女地位、监护、家属抚养、财产继承以及穆斯林 的某种形式的信托财产等问题。除了个别例外,并没有对这些管辖权限的改革 。两方当事人部是穆斯林之间的合同诉讼也仍属世俗法院管辖。伊斯兰法院的 变化—般被认为“提升”了伊斯兰法院法官的资格、待遇和地价。在有些州, 仅大学毕业生才能任伊斯兰法院法官,这与以前的做法大大不问,那时伊斯兰 学校的课程在受教育的马来西亚人眼中并没有地位,自1988年开始,在国际伊 斯兰大学开设一年制的宗教法官训练课程里,其中就强调对证据、民事诉讼和 刑事诉讼的学习,这些课程结合了英国法的内容。在20世纪80年代,公布了第 一个有关律师在沙里阿法院执行律务的法律。一般地说,能在世俗法院执行律 务并有某些伊斯兰法律知识者,就能胜任沙里阿法院的律师工作。
【国歌】《月光》 【国花】木槿。马来西亚人民用这种红彤彤的木槿花朵,比喻热爱祖 国的烈火般的激情。 【重要节日】独立日,8月31日(1957年) ;国庆日,8月3 1日(1957年);灾难意识日,12月26日(2005年马来西 亚政府决定设立。选择这一天作为全国“灾难意识日”,是因为马来西 亚过去在这一天多次遭受自然灾难的袭击。1996年这一天,东马来 西亚的沙巴州遭受强烈热带风暴袭击,有100多人死亡,许多房屋和 财产被毁;2004年12月26日,马来西亚北部槟榔屿等州部分地 区遭到印度洋海啸袭击,共有60多人死亡。)
亚洲国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亚洲国家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亚洲拥有丰富的法律制度,每个国家依据其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制定了各自的法律体系。
本文旨在比较亚洲各国的法律制度,让读者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以及其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中国是亚洲最大的国家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一套古老的法典和司法实践,根据它们制定而成。
中国政府正在不断完善其法律制度,制定新法律、修改旧法律,以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印度是亚洲另一个大型国家,也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印度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和刑法。
印度民法是由英国法律体系发展而来,是最古老和最复杂的法律之一。
刑法则与西方法律体系相似,并受传统习俗的影响。
日本是亚洲另一强大的经济大国,其法律体系与西方法律体系类似。
日本的法律系统是基于欧洲法律,特别是法国和德国的法律模型。
韩国的法律体系也承袭了许多西方法律的特点,如德国法律和美国法律。
韩国政府正在着力完善其法律制度,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新加坡是亚洲一个小国家,其法律制度受到英国法律的影响。
新加坡有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穆斯林法、中国法和民法。
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包括英国法、穆斯林法和本土法。
马来西亚的法律系统也是以国会为核心,所有法令都必须得到国会批准后才可生效。
总的来说,在亚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大多数国家都受到了西方法律的影响,但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可能是由历史和文化因素所塑造,也可能是适应特定社会需求的产物。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尽管亚洲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差异,但也存在许多共同点。
比如,在制定法律时,政府都要考虑到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此外,许多国家还提倡法治,以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
在全球化和国际贸易不断扩大的今天,各国之间的法律互动变得愈加紧密。
对于企业家和投资者来说,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法律方面与国际标准接轨,并且靠近现代经济模式,一个国家才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获得成功。
马来西亚法律知识大全常识
马来西亚法律知识大全常识马来西亚是一个多民族、多种宗教和多元文化的国家。
在这个国家,法律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了解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和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对于个人和社区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针对马来西亚的法律知识提供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
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是基于英国普通法制度的。
法律体系由以宪法为基础的三个层次组成,即联邦法律制度、州法和伊斯兰法。
联邦法律制度马来西亚的联邦法律制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它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联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系和权力分配。
联邦法律则是由议会通过的法律,覆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等。
州法州法是马来西亚各个州层面的法律,每个州都有其自己的立法机关,通过州法来管理和规范本州的事务。
州法通常适用于地方性的事项,例如土地使用和地方商业规定等。
伊斯兰法马来西亚也有一套特殊的法律体系,即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主要适用于穆斯林社区,涵盖婚姻、继承、家庭和个人行为等领域。
伊斯兰法是由各个州的伊斯兰法庭处理和执行的。
马来西亚的刑法刑法是处理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安宁的法律体系。
马来西亚的刑法包括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犯罪行为:•杀人:故意杀害他人将会被定为谋杀罪,最高刑罚可达死刑。
•盗窃:盗窃、入室盗窃和抢劫等行为都属于财产犯罪,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刑罚从罚款到剥夺自由不等。
•贩毒:贩卖、运输、持有毒品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马来西亚,贩毒罪会被严厉打击,包括罚款和监禁。
•贪污:滥用职权、贿赂和贪污等行为都属于腐败犯罪,马来西亚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相关罪行会受到重罚。
此外,马来西亚还有法律针对性别暴力、儿童虐待和人口贩运等问题,并规定了相关罪行和处罚。
马来西亚的民法民法主要涉及个人、家庭和财产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与马来西亚民法相关的常见问题:•婚姻和离婚:马来西亚的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合法的婚姻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而离婚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是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的一部分。
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权利,并保障司法公正。
本文将简要介绍马来西亚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首先,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
立法权归属于国会,司法权归属于独立的司法机构,行政权由行政机构行使。
这种制度安排旨在确保权力的平衡和相互制约,以避免滥用权力的风险。
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主要基于普通法。
普通法是通过前例法(法官的判例)来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
马来西亚法院通常会参考英国法院的判例以及其他类似的公共法庭的判例,以裁定具体案件。
然而,在马来西亚,伊斯兰法也是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伊斯兰法庭,马来西亚的穆斯林社群可以在婚姻,离婚,继承等个人和家庭事务中依据伊斯兰法律处理。
伊斯兰法庭与普通法院独立,仅适用于穆斯林。
此外,马来西亚还有一些特别法律,如公司法,劳动法和刑事法等。
这些法律是为了应对特定领域中的特定问题而制定的,并且具有适用于特定情况的特殊规定。
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马来西亚有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
它包括联邦法院,上诉法庭,高等法院和底层法院。
联邦法院是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法官由君主任命。
上诉法庭是负责审理上诉案件的法院,而高等法院和底层法院则审理一般案件。
这些法院有权以公正和独立的方式解决法律争议。
此外,马来西亚还设有一些专门的法律机构,如人权委员会和反贪污委员会。
这些机构的目标是保护和维护公民的权利,推动司法公正,并打击贪污和腐败行为。
总而言之,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是一部基于普通法和伊斯兰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分权制衡的政府机构,独立的司法系统和专门的法律机构,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致力于实现社会公正,保护公民权益,并确保司法独立与公正。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涉外律师篇)——关于东西马的时效法案的比较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涉外律师篇)——关于东西马的时效法案的比较LIMITATIONOF ACTIONS TO RECOVER LAND AND RENT对于回收土地和租金行动的限制With regards to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s to recover rents, the timescale forall three jurisdictions is limited to six years.关于追回租金的行动限制,在所有三个司法管辖区内的时间范围都限于6年。
LIMITATION OF ACTIONS TO RECOVER MONEY SECURED BY MORTGAGE OR CHARGE OR TORECOVER PROCEEDS OF THE SALE OF LAND对追回由抵押或抵押担保所借出资金或追回出售土地后的收益的限制。
Regarding the limitation of foreclosure action in respect of mortgaged personalproperty, an action shall be brought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welve years fromthe date on which the right to foreclose accrued in the West Malaysiajurisdiction. In the Sabah and Sarawak jurisdictions, however, the limitationin both regions is sixty years, whilst for the arrears of land, the limitationperiod for the West Malaysia, Sabah and Sarawak jurisdictions are equallylimited to six years.关于抵押个人财产的诉讼限制,在西马管辖区内所发生的任何诉讼都须在拥有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力后的12年内入禀法庭。
马来西亚简介介绍
马来西亚简介介绍汇报人:日期:•地理与气候•历史与文化•经济与产业目录•社会与人民生活•美食与旅游景点•政治与法律体系01地理与气候地理位置马来西亚位于东南亚,是一个半岛国家。
马来西亚国土位于中南半岛西部,与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接壤。
马来西亚的地理位置靠近赤道,处于东经95°-105°和北纬2°30′-7°30′之间。
010204气候特点马来西亚的气候类型主要为热带雨林气候和热带季风气候。
常年高温多雨,四季差异不大。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是雨季,降雨量占全年降雨量的70%-90%。
4月至10月为旱季,降雨量明显减少。
03马来西亚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包括热带雨林、珊瑚礁、海滩、山脉等。
马来西亚的海滩以白色沙滩和清澈海水而著名,如巴东岛、热浪岛等。
马来西亚的珊瑚礁是世界上最丰富的珊瑚礁之一,吸引了众多潜水爱好者前来探访。
马来西亚的山区如大汉山国家公园等,有茂密的热带雨林和瀑布等自然景观,是徒步旅行和探险的热门目的地。
自然景观02历史与文化马来人的祖先来自亚洲大陆,通过迁徙和殖民形成了现代的马来族。
马来人的祖先建立王国宗教与文化14世纪,马来人在马来西亚半岛建立了第一个马来王国,标志着马来西亚历史的开始。
马来人的主要宗教是伊斯兰教,同时保留了部分传统信仰和习俗,如巫术和占卜。
030201早期历史16世纪,葡萄牙和荷兰先后占领了马来西亚,带来了欧洲文化和宗教。
欧洲列强到来18世纪末,英国开始对马来西亚进行殖民统治,将该地区纳入其亚洲帝国。
英国殖民统治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马来人开始组织反抗运动,要求民族独立。
反殖民主义运动殖民地时期国家建设独立后的马来西亚经历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努力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化国家。
独立1957年,马来西亚获得了独立,成为英联邦国家之一。
多元文化马来西亚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马来人、华人、印度人等不同族群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景观。
马来西亚民事诉讼程序初探——兼论马来西亚的审级制度
,
在外 交 政治 和 贸 易 往来 都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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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了 非常 重要 的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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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 国 外 交部 的 统计 数 据 马 来 西 亚 已 经 连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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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在东 盟 贸 易 伙 伴的 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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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马 来 西 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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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程序 制 度 除了 有 助 于 了 解马 来 西亚 的 司 法 制 度 外 在 实 践 中 也 助 于 规避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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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涉外 法律 的 学 者 当 中 仅 有 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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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来 西亚 作为 东盟 的发 起 国 和 东盟 的 贸 易 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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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解 东盟 各 国 的 法 律制 度 已 经 成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马来西亚,位于东南亚,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
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马来西亚拥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司法机构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
二、法律渊源1. 宪法:马来西亚宪法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法律:马来西亚的法律分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
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适用于全国;州法律由州立法机构制定,适用于各州。
3. 次级立法:次级立法包括条例、规则和指南等,由部长、州务大臣或政府部门制定,以执行联邦法律或州法律。
4. 国际条约:马来西亚签署的国际条约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5. 民法、商法和刑法等基本法律:这些法律是马来西亚法律体系的基础,包括《马来西亚民法典》、《马来西亚商法典》和《马来西亚刑法》等。
三、法律体系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分为以下几部分:1. 宪法:宪法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民法:民法主要规定了个人和财产关系,包括婚姻、继承、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
3. 商法:商法主要规定了商业活动、公司、合伙、破产等方面。
4. 刑法: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包括谋杀、盗窃、毒品犯罪等。
5. 行政法: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职权和责任。
6. 国际法:国际法规定了马来西亚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包括外交、贸易、投资等方面。
四、司法机构马来西亚的司法机构分为以下几部分:1.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马来西亚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以及其他法院无法审理的案件。
2. 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负责审理各州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3.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负责审理轻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4. 雇员法院:雇员法院负责审理涉及雇员权益的案件。
5. 民事法院:民事法院负责审理民事案件。
6. 刑事法院:刑事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马来西亚的司法体系
马来西亚的司法体系我随深圳市法官考察团赴马来西亚参观考察,考察⽬的是了解马来西亚的司法体系及法制现状,为深圳市司法改⾰提供更多的思路和借鉴。
其间我们参观了吉隆坡法院的刑事、民事两个推事庭。
基本国情 马来西亚地理⾯积33万平⽅公⾥,⼈⼝2214万。
该国不实⾏计划⽣育,如当事⼈愿意,⼀个家庭可以⽣出⼀个“篮球队”或“排球队”,据说,现⾸相还在呼吁本国⼈民多制造⼈⼝,争取到2020年增加到7000万⼈⼝。
马来西亚亦属于发展中国家,靠近⾚道,热带⾬林⽓候。
每年只有⼀个季节:夏季。
该国原始森林多,现已开发了四分之⼀,还有四分之三原始森林未开发,成为吸引西⽅欧美国家游客的重要旅游景点。
该国主要信奉回教,清真寺到处可见。
该国主要有三⼤民族:华⼈占30%⾄40%,马来⼈占55%⾄58%,印度⼈占10%左右。
司法体系 马来西亚受英国统治时间较长,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
1795年,荷兰⼈暂时占领马六甲,1818年英国⼈接管。
在荷兰⼈统治时期,没有制定出特别的法律,只有在英国⼈接管后,⽅将英国法律制度带进马六甲,到1855年整个英国法律制度被推⾏到马来西亚。
当然,英国法律制度并不是完全适合马来西亚,所以也作了⼀些改变,尽可能与当地民俗风情相结合、相适应。
⽐如,为了符合回教徒的宗教信仰,根据马来西亚⼈的婚姻习俗(⼀个丈夫允许娶四个妻⼦等),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与正宗的英国法律制度相⽐较,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带有更符合该国国情的浓厚的宗教⾊彩,并兼顾了马来西亚三⼤主要民族(华⼈、马来⼈、印度⼈)的⼀些传统⽂化习俗,因⽽被马来西亚⼈民所尊重和接受。
1786年,英国⼈占领现属马来西亚的槟城时,即将本国的法律引⼊此地。
马来西亚获得独⽴后,以英国⼈离开时留下的法律及其体系为基础,根据司法独⽴的原则建⽴了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完全由受过法学教育并有经验的⼈⼠从事法律⼯作。
刑事司法是马来西亚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在控辩平等对抗⽽⾮法官主导讯问的审判⽅式的基础上。
马来西亚的统治结构
司法机关的角色是在不受立法 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影响下履行 宪法权利。这个机关的成员包 括最高法院院长、法官、推事 官及其他司法官员,全部都是 由最高元首委任。
国家统治 结构
马来西亚是一个奉行民主议会制 度的国家。它有自己独特的行政 结构。我国的行政统治结构以联 合邦宪法为最高法典。它包含了 最高元首、各州统治者会议、以 及立法、行政与司法三大机关。
立法机关是制定联邦法律的最 高机关。马里西亚的立法权操 在国会。国会分成上议院与下 议院。上议院44位成员是由最 高元首委任。另26位成员从州 立法议会中选出,每州两位。 下议院成员则有219位成员,由 人民在选举中选出来。
马来西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马来西亚是一个位于东南亚的多元文化国家,其法律体系融合了英国普通法、伊斯兰法(仅适用于穆斯林)以及马来传统法。
马来西亚法律规定涵盖了民事、刑事、宪法、行政等多个领域,旨在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
以下将详细介绍马来西亚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马来西亚法律体系1. 英国普通法马来西亚法律体系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即判例法。
这意味着法官会根据之前的判例来决定案件。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的判决对全国具有约束力,而地方法院的判决仅在本地区有效。
2. 伊斯兰法伊斯兰法(Sharia)仅适用于马来西亚的穆斯林公民,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商业、刑法等方面。
伊斯兰法在不同州之间存在差异,但基本原则基本相同。
3. 马来传统法马来传统法(Adat)是马来西亚特有的法律体系,主要适用于非穆斯林和土著居民。
马来传统法涉及土地、继承、婚姻等方面,但与伊斯兰法相比,其适用范围较小。
三、马来西亚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主要涉及个人、家庭和财产关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事法律规定:(1)合同法:马来西亚合同法基于英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侵权法:侵权法规定了因他人行为造成损害时的责任问题,包括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等。
(3)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转移和保护等问题。
(4)家庭法:家庭法涉及婚姻、离婚、抚养权、赡养费等方面。
2. 刑事法律刑事法律主要涉及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法律规定:(1)刑法: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如谋杀、盗窃、毒品犯罪等。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审判、上诉等。
3. 宪法马来西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政府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
以下是一些宪法的主要内容:(1)公民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等。
马来西亚国家概况
马来西亚国家概况政治、治安稳定,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1、马来西亚执政政府是世界上服务最长久的自由选举政府、政治稳定。
2、马来西亚实行英国的法律制度,拥有独立、可靠及可信赖的司法制度。
3、马来西亚犯罪率非常的低,族群融合、无排华问题。
经济稳定、快速成长:1、马来西亚25%华人占全国70%的GDP,主导经济发展方向。
2、东南亚第三大经济体,生活水平是高水平、较低消费的亚洲国家之一。
3、在东协新兴市场中,蕴含石油、粮食、贵金属等原物料天然资源最富饶的国家,因此在政府有效的监控经济,物价持平、币值稳定。
语言、文化与宗教:1、马来西亚的官方语文是马来文(Bahasa Melayu);英文是第二语文,华文在当地普遍使用。
2、文化以马来文化为主,官方宗教是回教,但不同种族文化的交流、信仰均被接受且自由。
教育:迈向亚洲区域的卓越教育中心。
1、马来西亚拥有高水平的教育系统,从幼儿园到高等教育不论是公立或私人学院,是一个以合理价格获得国际教育文凭的理想国家。
2、世界著名的国际学校在马国各大城市设立,并以英文为教学媒介。
3、马国的大专及大学与世界各地的著名大专院校合作推出"双联课程",高素质教育且物超所值的主要强项。
医疗设施:1、马来西亚拥有最高效率的卫生系统,拥有国际水平的医疗服务,私人医生、诊所(中西医)及各大型医院中心到处皆是、医疗服务、药品价钱均合理。
居住环境、休闲娱乐:1、马来西亚有各种素质优越的住宅,如豪华大厦、排屋、半独立式、独立式洋房、公寓及共管公寓。
在旅游区,海边、森林或主题公园附近、休闲地区、渡假中心,也有高级住宅区。
2、马来西亚拥有各种老少咸宜的休闲活动及娱乐设施,从主题公园、森林探险运动,水上运动皆有。
3、以人口为比例,这里拥有最多的高尔夫球场。
地产投资,增值成长空间大:1、购买马来西亚房地产基本优势条件:实际坪数(零公设)、购屋含车位等优势;2、马来西亚房产为永久世袭房产,免征境外收入税和遗产税、房产持有五年后出售免征盈利税。
浅析马来西亚双司法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浅析马来西亚双司法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马来西亚采用双司法制度,即普通法和伊斯兰法并存,这种制度具有一些优势和不足。
优势:
宗教和文化多样性的尊重:马来西亚是一个多宗教和多文化的国家,双司法制度允许不同宗教群体依据自己的宗教教义来处理与个人宗教事务相关的争议。
这种制度能够更好地尊重和保护马来西亚多元社会中各个群体的宗教自由和文化传统。
法律适应性:双司法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法律需求。
普通法适用于大多数民事和刑事案件,而伊斯兰法则适用于与伊斯兰教义相关的家庭、继承和宗教事务。
这种灵活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公正性。
保护宗教自由:双司法制度能够确保马来西亚的伊斯兰教徒享有其宗教自由。
伊斯兰法庭专门处理伊斯兰教义相关的案件,保护了穆斯林社群的宗教权益,包括婚姻、离婚、继承等问题。
不足:
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双司法制度可能导致普通法和伊斯兰法之间的冲突。
由于普通法和伊斯兰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存在差异,可能会出现解释和执行法律时的不一致性。
这可能导致法律不确定性和争议。
平等与公正的挑战:双司法制度可能面临平等和公正的挑战。
在一些情况下,伊斯兰法的适用范围可能被扩大,使得非穆斯林社群感
到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确保平等和公正对所有群体都公平适用是一个关键的挑战。
法律复杂性:双司法制度增加了法律的复杂性。
马来西亚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浅析
马来西亚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浅析论文提要:中国和马来西亚于1974年5月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两国先后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海运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等10余项经贸合作协议。
本文专对马来西亚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进行探讨,以求在发生民商事纠纷时能够按照其民商事管辖制度到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马来西亚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则规制例外以下正文:一、管辖权规则(一)国内立法和法院体系马来西亚的法院体系包括下级法院和高级法院。
有初审管辖权的民事法院有:Penghulu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Court)、法官开庭法院(SessionsCourt)、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以及特别法院/法庭。
这些法院的民事管辖权范围和审理案件的权限受下列法律支配:《联邦宪法》、1964年《法院审判条例》、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以及1967年《劳资关系法》1。
1.Penghulu法院。
它可以在初审程序中审理和裁决民事案件,但是纠纷标的额不能超过50林吉特(马来西亚货币单位),并且该诉讼的当事人都必须是亚洲人,能使用并理解马来西亚语言。
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95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
2.地方法院。
它分1See Michael Pryles, Dispute Resolution in Asia,Kluwer LawInternational,1997,P149~151。
为第一级地方法院和第二级地方法院。
第一级地方法院对于那些纠纷标的额或价值不超过2000林吉特的所有民事案件和诉讼有管辖权。
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85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
第二级地方法院只对下列民事案件或诉讼有初审管辖权。
在这些案件中,原告是向被告寻求偿还一笔债务或者规定的违约金,它们必须可以用金钱支付,并且无论是否有利息,总额都不应该超过3000林吉特。
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88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
我国海外投资热点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
向阳花刑辩我国海外投资热点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我国海外投资热点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1.美国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并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
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司法条例》规定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现有的司法制度。
同时采用了横向分权的模式,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检察机构、法院系统和犯罪改造系统,既防止某一部门权力的过度集中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威胁,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基层公民的权利。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其中刑事司法上最重要的特征,是对程序正义的追求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他们对程序公正和证据确凿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件真相和罪犯绳之于法的程度。
比如我们耳熟能详的“辛普森杀妻案”“周立波涉嫌藏毒持枪案”等,都是因为程序问题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
在刑事立法上融合了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等多种学科精华,把公检法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直接、平等的摆在台面上。
这背后支持他们的理念是,如果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导致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追究犯罪的重要性。
2.马来西亚马来西亚被英国殖民统治的时间较长,属于英美法系。
1795年荷兰人占领马六甲,这个时期没有制定出特别的法律。
1818年英国人接管后,将英国法律制度带进马六甲,1855年被推行到马来西亚。
当然,英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完全适应,所以马来西亚结合当地民俗风情、民族特征也作了一些改变。
如为了符合回教徒的宗教信仰,兼顾三大主要民族(华人、马来人、印度人)的一些传统文化,以及马来西亚人的婚姻习俗(一个丈夫允许娶四个妻子等),都在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马来西亚刑事司法制度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法院、公诉机构和辩护机构,采取控辩平等对抗而非法官主导讯问的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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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司法制度
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
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第二,司法活动独立。
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
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
第三,法官独立。
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
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
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
[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
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三、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
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
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
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并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全国还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
此外,在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成上,中国与西方国家也存在较大差异。
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不是独立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附设于法院中(如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构系统(如美国)。
而在中国,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并立,从中央到地方分四级设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四、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法官。
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法官如何运用法律,如何正确地实施法律,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影响司法的公正。
因此基本上各国都对法官的资格、任免、保障等一系
列要求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1.法官的任职资格。
即对法官在业务、政治和道德素质上的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较高。
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首先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且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如英国的上诉法院法官从执业15年以上的辩护律师中选择,郡法院的法官也要有7年以上的辩护律师经历。
在政治素质上,西方国家一般要求法官中立,名义上禁止参加政治活动,在道德素质上,一般需要有良好的社会评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依据我国05年制定的法官法,担任法官同样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
法律工作满二年。
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在政治素质上,要求有政治上的坚定性,即忠于宪法,拥护宪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道德素质上,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2.法官的任免与任期。
西方各国的法官都依一定的程序产生,主要有任命、选举两种方式。
大多数国家的法官由国家元首或议会或政府首脑任命产生,如美国联邦法院的所有法官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在州法院系统中,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洲的法官由州长或州议会任命。
而美国绝大数州法院的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28个州的法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4个州的法官由本州立法机关选举产生。
在任期上,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任期制。
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
有的国家虽有一定的任期,如瑞士为六年,但可以连任,没有任期限制,实际上有名望的法官几乎是终身任职。
[1]
中国法官的任免权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
除了法院院长由选举产生,其他法官均以任命方式产生;除了法院院长有任期限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其他法官均可终身任职,“非法定事由,非因法院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3.法官保障制度。
即从职业、身份、工资、人身等方面对法官履行
职责予以法律保障。
西方国家强调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表现就是“法官独立”。
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制度,主要内容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他人的指示及不适当的影响,只服从法律;专职法官任期终身制,即使实行任期制,其任期往往也较长。
法官非经弹动,不得被免职、撤职或提前退休;实行高薪制。
除工资外,还有岗位津贴等,并有退休金、抚恤金、残疾金;此外,还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免责特权,即法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
对于其履行法官职务中的有关事务,享有不受诉讼及不出庭作证的权利。
只有在构成法律规定的罪行时(如德国,故意枉法罪)才负法律责任。
实践证明,西方对法官的保障卓有成效。
中国法官法同样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执行国家公职人员统一的福利保险等政策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在为法官提供保障机制的同时,不少国家也提供了制约机制。
西方国家主要对构成主观故意的较大的犯罪追究法律责任,而我国法官法也对法官的惩戒作了具体规定。
这种法官在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对自己的错误裁判承担责任,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尽管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且从人身身份、工资等方面规定了保障制度。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受到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独立行使职权。
例如,中国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