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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导轮

1、依法治教

是指通过法律的调整使教育管理和教育,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依法治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及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2、教育法制化

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3、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其一,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在其中。其二,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4、教育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1)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

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2)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

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3)程序合法。教育法制化不仅要求各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内容合法,同时还要求这

些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4)救济有道。教育法制化要求一国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发展诸如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

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程序制定或任课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的依法治教的原则

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3、教育法的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是国家队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

4、教育法律体系****

是教育法律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一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系统结构包括:教育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主体法;

义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行政法。

5、教育法的本质(论述:如何认识?)

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依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可以从三方面加以把握:

(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

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2)教育具有社会性。

(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6、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教育法所特有的统帅教育法体系的、贯穿于教育法始终的、渗透于教育法全过程的基本准则)

(1)依法治教的原则;

(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7、教育法渊源的特点***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

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国家是其效力的最终根源,而制定和发布机关是其法律效力的直接来源。

(2)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

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3)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

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

8、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2)有关教育的法律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5)地方性教育法规

(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到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9、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构成

(1)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

10、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2、学位

是衡量高等教育各层次专门人才的专业水平的等级称号。

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有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学位门科包括11类: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医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和军事学。

3、《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确立的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和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灰进步的原则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5、简述教育投入的“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

“两个提高“:《教育法》第54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三个增长”:《教育法》第5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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