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结算中有关审计问题的指导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葛股法务〔2009〕2号

关于印发《关于正确处理工程价款结算中有关审计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因工程价款结算中有关审计问题向公司法律事务部咨询的案例越来越多,这些案例以发包方单方面组织审计(含政府项目的政府审计)并以其审计结论作为发承包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居多。由于发包方单方组织审计的结果基本上是扣减承包商的结算款,因此发包方的这一行为已经直接影响了承包商的经济效益。鉴于建筑施工承包在公司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为依法指导各业务单位正确处理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审计问题,公司法律事务部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关于正确处

理工程价款结算中有关审计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法律事务价款结算审计意见通知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09年2月5日制发校对:程兵

关于正确处理工程价款结算中有关审计问题的

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部门组织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的工程价款审计,这类审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认为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另一种是工程发包方单方组织的工程价款审计,这是一种单方行为,除双方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外,对承包方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无论是政府审计的公权行为,还是发包方审计的单方行为,都只是一种监督手段和措施,只能约束发包方,不能影响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效力。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在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其效力不容否定,当事人约定的价款结算内容应得到严格遵守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合同无效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条款无效,则应当遵守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价款结算,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一、对于合同约定竣工结算需经审计的,应严格依合同执行。承包方要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主动与审计人员沟通和交流,对审计机构的初审提出合理的意见,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二、对于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由发包人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直接办理,且发包人和承包方已经办理结算的,发包方单方聘请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原则上对承包方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承包方应坚持以双方认可的结算金额进行最终结算。

三、对于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直接办理,发包方在尚未办理结算前单方聘请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的,承包方应要求发包方依合同在合理期限内办理结算,如果发包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结算期限内(最长为60天)不办理竣工结算的,可以视为发包方已经认可承包方报送的结算金额。

四、如果发包方单方组织的审计结论与依据合同计算的竣工结算金额差异不大或扣减部分有理的,承包方应灵活对待。

五、注意有些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将自己的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约束承包方,使其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成为发包方要求审计结算的依据,给承包方带来隐形的经济风险。因此承包方在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谈判时,应特别小心类似条款潜在的巨大风险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