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三鹿奶粉的经济法思考
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经济伦理学思考
姓名:周萱齐学号:M110101050009 专业:伦理学三鹿奶粉引发的经济伦理学思考一、三鹿奶粉事件始末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2007年销售收入103亿元,总资产为16.19亿元,总负债为3.95亿元,净资产为12.24亿元,资产负债率仅为24%。
三鹿集团系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和第四大液态奶生产企业,206年世界上最大的乳制品出口商新西兰恒天然集团以8.64亿元的现金获得其43%的股权,三鹿集团成为各投行竞相追逐的优质客户。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
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幼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2008年9月11日晚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
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该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
2008年9月12日,三鹿集团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2008年9月13日,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会上指出,“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故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2008年10月31日,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已资不抵债。
2008年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
2008年12月下旬,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鹿奶粉事件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引言三鹿奶粉事件是指2008年中国发生的一起涉及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被掺假事件,该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
在这个事件中,奶粉被加入了含有石脂的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儿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这起事件揭示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严重缺陷,也引发了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探讨。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新制度经济学是经济学上的一个研究领域,它关注经济行为和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影响个体行为的关键因素,而个体行为则通过制度来塑造。
制度可以包括法律、规则、契约等。
在三鹿奶粉事件的分析中,新制度经济学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个事件会发生,以及如何通过建立新的制度来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鹿奶粉事件的分析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是由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存在严重的监管缺陷,无法有效监督和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
其次,三鹿集团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取了掺假的手段,违反了行为规范。
同时,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也没有得到充分满足。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一事件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制度失败的例子。
现有的制度无法有效地引导和规范各方的行为,导致了这起事件的发生。
因此,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需要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建立更为健全和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法律规则。
新制度经济学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启示新制度经济学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分析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启示。
首先,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行业规范。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
此外,消费者也应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来约束企业的行为。
从长远来看,为了改善食品安全问题,还需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科技和研发的投入。
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和监测手段的改善,可以有效地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结论三鹿奶粉事件是一个制度失败的典型例子,也是一次令人痛心的事件。
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中国爆发了严重的三鹿奶粉事件,该事件震惊全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三鹿集团作为中国乳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其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不仅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对社会稳定和乳制品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此背景下,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应运而生。
二、案件经过1. 事件爆发2008年9月,多家媒体曝光了三鹿奶粉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的消息。
随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启动了紧急预案,对全国范围内的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查。
2. 事故调查经调查,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的严重问题,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测等多个环节存在漏洞。
同时,事件还揭示了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违法添加有害物质。
3. 法律诉讼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也介入调查,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三鹿集团赔偿受害者及家属经济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对该事件涉及的乳制品企业进行了严厉整顿,确保食品安全。
三、案件分析1. 侵权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作为生产者,其生产的奶粉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三鹿集团因生产缺陷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部分责任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行政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有关部门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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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篇一:有关三鹿的案例分析有关三鹿奶粉的经济法思考【摘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政府是食品安全第二责任人。
【关键词】免检制度,渎职,责任人,市场监管201X年9月初,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之后牵扯出来22家含三聚氰胺牛奶厂家,俨然是牛奶行业的潜规则。
为此,一批官员纷纷下马。
其实,早在201X年,安徽阜阳就发生了严重的劣质奶粉事件,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问责了一批官员。
然而,这几年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比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福寿螺致病事件、大闸蟹致癌事件等等。
为此,国务院这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
然而,效果并不理想,直至今年又发生了严重的毒奶粉事件。
其实,在现有的体制下,这是一个必然现象。
从毒奶粉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等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来看,表面上暴露出我国在食品监管等方面的缺陷,其实,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
正因为此症结未能解决,因而全国各地诸如此类的事件不乏其例。
至于矛盾激化爆发了,再来撤消或更换地方政府官员的做法,很显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为此,我们可试图从经济法的视野展开分析。
一,免检制度法律问题探讨201X年起,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
当时规定是经国家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
但免检后势必造成企业在加工生产的某些环节放松监督,导致人为产品质量监控不利。
特别是对食品工业来说,免检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
《2024年“三鹿”奶粉事件的伦理思考》范文
《“三鹿”奶粉事件的伦理思考》篇一“三鹿”奶粉事件伦理思考一、引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食品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一直被社会各界所关注。
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三鹿”奶粉事件。
该事件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引发了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本文旨在从伦理角度对“三鹿”奶粉事件进行深入思考,探讨其背后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社会的深远影响。
二、事件回顾“三鹿”奶粉事件是指2008年中国大陆爆发的奶粉污染事件,其中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大量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
这一事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
三、伦理问题分析1. 企业伦理问题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企业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其经营活动的核心是追求经济效益。
然而,当经济效益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应当如何选择,成为了摆在许多企业面前的难题。
三鹿集团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忽视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严重违背了企业伦理道德。
2. 行业伦理问题除了企业伦理问题外,“三鹿”奶粉事件还暴露出整个食品行业的伦理问题。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市场份额和利润,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如降低成本、降低质量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此外,行业监管不力、行业标准不严格等问题也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四、伦理思考与启示1. 强化企业伦理意识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企业应当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以诚信、质量为核心竞争力,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2. 加强行业监管与自律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备考:从三鹿集团破产到注会经济法的学习
⼀直以来,强调学习是轻松和愉快的,我们的学习⽣活是充实的,我们的学习是有收获的,我们的知识是有⽤的.我想⼤家已经深有体会了,我们是学习过经济法的⼈,或者说我们即将学习经济法这个学科,对于三⿅集团破产案,我们从法律的⾓度⼜应该如何来解读呢.三⿅奶粉事件,给我们太⼤的打击了,不仅仅是民族品牌的流失,更是伤害了⽼百姓的⾝⼼健康,它给我们的警⽰,就是责任,责任,还是责任我不想过多的阐述个⼈观点,现在我们来讨论⼀个问题,那就是三⿅集团的破产,如何来赔偿损失?第⼀、受害消费者的赔偿⾦如何⽀付,⼜应该放在哪个顺序来赔偿。
第⼆、近期内如有出售资产的⾏为可否属于破产法所说的可撤销⾏为---法律所强调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交易的⾏为。
我们所说的不合理价格可以说是低价出售⾼价购买的⾏为,我们⼜如何来界定低价出售⾼价购买。
第三、经销商在奶粉问题出现后,为了⽼百姓的利益⽆条件退货赔款,这个账是经销商帮三⿅集团代垫的款项,那么这笔款能否放在共益债务⾥⾯呢下⾯我把相关知识给⼤家摘出来了,请⼤家看后勇跃发表意见,(我们只是通过三⿅集团这个事来学习经济法课程,所有观点只是学术性的讨论)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的债务⼈,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丧失清偿能⼒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或通过债务⼈与债权⼈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企业重整,避免债务⼈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丧失清偿能⼒,⼈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发⽣破产原因,可以向⼈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对债务⼈进⾏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新破产法规定,⼈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最长不得越过个⽉。
经济法视野下的“毒奶粉”事件的思考
经济法视野下的“毒奶粉”事件的思考2008年9月初,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之后牵扯出来22家含三聚氰胺牛奶厂家,俨然是牛奶行业的“潜规则”。
国务院这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
然而,效果并不理想,直至今年又发生了严重的“毒奶粉”事件。
其实,在现有的体制下,这是一个必然现象。
从“毒奶粉”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等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来看,表面上暴露出我国在食品监管等方面的缺陷,其实,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
正因为此症结未能解决,因而全国各地诸如此类的事件不乏其例。
至于矛盾激化爆发了,再来撤消或更换地方政府官员的做法,很显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为此,笔者试图从经济法的视野展开分析。
一、经济法价值理念急需转型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该干预的领域,国家存在缺位,导致社会公共产品及其社会整体利益的失调;而在不该干预的领域,国家又存在着诸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导致“与民争利”。
从而导致社会转型期很多社会矛盾交杂一起。
“毒奶粉”事件、山西溃坝事故、瓮安事件和孟连事件等等均是其典型表现。
这恰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困境,也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实施的困境。
就经济法而言,由于中国市场机制的不成熟,已有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过多,法治及其国家职能的不完善,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就要求国家介入或可能介入,可能因此适得其反而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在面对培育市场任务的同时,在面对国家职能转变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控权任务的同时,国家又如何介入或是如何以经济法具体制度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威慑来预防或尽可能减少市场失灵,从而少走弯路。
这才是中国经济法真正的国情考量。
二、经济法价值理念背后的制度支撑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不仅着眼于克服市场失灵的事后救济功能,更要着眼于前瞻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使“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着。
就“毒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而言,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一)市场规制制度方面为了解决市场监管问题,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政府的市场监管,还要考虑到社会监管和企业的自我监管问题。
有关三鹿奶粉的经济法思考
有关三鹿奶粉的经济法思考关于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法律分析2008年9月初,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之后牵扯出来22家含三聚氰胺牛奶厂家,俨然是牛奶行业的潜规则。
为此,一批官员纷纷下马。
其实,早在2004年,安徽阜阳就发生了严重的劣质奶粉事件,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问责了一批官员。
然而,这几年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比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福寿螺致病事件、大闸蟹致癌事件等等。
为此,国务院这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
然而,效果并不理想,直至今年又发生了严重的毒奶粉事件。
其实,在现有的体制下,这是一个必然现象。
从毒奶粉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等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来看,表面上暴露出我国在食品监管等方面的缺陷,其实,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
正因为此症结未能解决,因而全国各地诸如此类的事件不乏其例。
至于矛盾激化爆发了,再来撤消或更换地方政府官员的做法,很显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为此,我们可试图从经济法的视野展开分析。
一,免检制度法律问题探讨2000年起,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
当时规定是经国家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
但免检后势必造成企业在加工生产的某些环节放松监督,导致人为产品质量监控不利。
特别是对食品工业来说,免检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
我们可以从产品质量检验行政法律制度入手探讨该问题。
政府应当负责落实企业承担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免检产品一次又一次给公众带来灾难。
作为企业,它生产的产品被“国家免检”本来是一项荣誉,是行政机关及消费者对它的产品质量充满信任的一个标志,按理说企业应该更加珍惜这项“荣誉”才对,而事实却是,好多企业在争取到“国家免检”这项权利之后利用它来为企业谋利,并不惜“造假”、“掺假”,这样,“国家免检”反而成了企业掺假的保护伞。
三鹿奶粉事件的思考
【时事作文】三鹿奶粉事件的思考●题目●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近日在我国发生了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生产出的名牌产品“三鹿婴幼儿奶粉”中竟含有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食用三鹿牌奶粉出现疾患情况,其中三名婴幼儿已经死亡。
经调查,毒奶粉的源头在于一些不法奶农往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2007年12月以来,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陆续接到消费者关于婴幼儿食用三鹿牌奶粉出现疾患的投诉,但三鹿集团却未曾采取有效的措施,也未向社会公布。
至2008年9月10日以来,中央领导同志连续对此事作出批示,启动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中国的乳业正在经历着一场前所未见的龙卷风,伊利、蒙牛等知名品牌相继被曝光含有三聚氰胺,由此引发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免检制度和撤销三家企业中国名牌的一系列举措。
2008年12月22日,三鹿集团宣布破产。
要求选择一个角度构思作文,自主确定立意,确定文体,确定标题;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审题指导●“三鹿奶粉事件”是近期发生的意见令人痛心疾首的事件,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反思这件事情:第一,企业道德的沦丧。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至今,从层层剥开的事实来看,令人震惊的是一些企业职业道德的沦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
食品行业事关生命安全,需要的不仅是技术和资本,更要讲道德和良心。
然而,通览“三鹿奶粉”事件中企业的表现,有见利忘义的冲动,有明知故犯的侥幸,有心知肚明的“默契”,就是没有起码的道德良知约束。
为追求利润,一些企业置婴儿生命健康于不顾,做出了让母亲泣血、令社会蒙羞的行径。
这种行为重创了奶制品行业,更重创了社会的诚信机制。
“三鹿奶粉”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受“问题奶粉”影响,消费者对奶粉质量安全的信任度骤降,不仅奶制品企业产品销量大幅滑坡,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广大奶农也因企业减少原奶收购面临损失。
三鹿奶粉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三鹿奶粉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一,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三鹿奶粉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引言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全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三鹿奶粉事件。
该事件导致数千名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三鹿奶粉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三鹿奶粉案件的法律问题1. 产品质量监管不力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存在严重漏洞。
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三鹿奶粉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奶粉中含有严重的三聚氰胺。
这表明我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产品质量的把关不严。
2. 法律责任追究不明确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涉事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够明确。
虽然有关部门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但处罚力度较轻,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对其他涉案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也存在模糊地带。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三鹿奶粉事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未得到充分重视。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如证据收集、诉讼程序等。
4.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存在诸多空白和漏洞。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争议,导致案件处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三鹿奶粉案件的法律建议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明确法律责任追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明确涉事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具体措施包括:(1)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2)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责任;(3)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由“三鹿奶粉”引发的有关经济政策的思考
由“三鹿奶粉”引发的有关经济政策的思考国贸72 雷卓娅 1627236摘要:2008年9月,原本应该秋高气爽的季节,却因为一场“结石门”事件而风波四起,三聚氰胺事件席卷了整个中国乳业。
“三鹿——两千万妈妈的选择”也成为了中国乳业上的一个笑话。
此次事件截止至今,已造成259人死亡,三鹿毒奶粉则导致6244个婴幼儿患上肾结石,其中有158人发生过急性肾功能衰竭,另有三例死亡病例。
三鹿集团称,此事件是由于不法奶农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向鲜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
“民以食为天”,时间的严重性不言而喻,况且此次事件的受害者基本上全为一岁左右的婴幼儿,事件的制造者则显得更为可耻。
那么是谁真正的制造了这次事件呢?真的是那些我们看来可怜而辛劳的奶农吗?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做出这样让人痛心的事呢?关键词:一、引言时至2008年10月31日星期五,三鹿毒奶粉事件已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轰动性的影响。
对于奶农向原奶中掺加三氯氰胺这一说法,社会上的争议也颇多。
按照对奶制品进行全面检查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在完成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全国专项监督检查后,又紧急组织开展了全国液态奶三聚氰胺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如下(以上数据来源于新浪财经网):抽检蒙牛产品121批次,110批次未检出三聚氰胺,11批次检出三聚氰胺,检出值在0.8-7mg/kg;抽检伊利产品81批次,74批次未检出三聚氰胺,7批次检出三聚氰胺,检出值在0.7-8.4mg/kg;抽检光明产品93批次,87批次未检出三聚氰胺,6批次检出三聚氰胺,检出值在0.6-8.6mg/kg;抽检三元产品53批次,53批次均未检出三聚氰胺;抽检雀巢产品7批次,7批次均未检出三聚氰胺。
被检查的其他406家企业生产的847批次的液态奶产品未检出三聚氰胺。
以上数据表明,在众多品牌的奶产品中唯有三元奶粉“独善其身”,而其他的几家国际知名品牌的奶制品均出现了问题。
这是为什么呢?难道真的向商家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奶农们向原奶中加入了三聚氰胺而造成了这么轰动的一次事件么?那么我有几点疑问需要提出:农民是怎么知道三聚氰胺作用的?是谁教的他们?是谁给他们提供的三聚氰胺?难道不是商家唯利是图造成的吗?难道不是商家和厂家的技术外流造成的吗?难道不是穿越了国家道道检查监督部门实现的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有牛奶的检测指标和检测过程以及事件发生背后的原因来分析和解答以上的问题。
对三鹿事件的经济学思考
对三鹿事件的经济学思考事件回顾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
这就是震惊全国的婴儿“肾结石事件”。
事件发生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对严肃处理做出流向部署。
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派出调查组赴三鹿奶粉生产企业调查事故原因,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同类产品进行专项检查;工商总局加强了对市场上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已组织联合调查组开展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可能由此造成的婴幼儿患病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紧急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诊疗方案,其他相关部门也已采取相应措施。
到目前为止,公安部门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已依法传唤了78名有关人员。
理论思考首先,三鹿牌部分批次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这反映了不法分子采用假冒伪劣手段欺骗消费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互利原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现了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形式,但具有自身的弱点和缺陷,需要国家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坚持和优化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可*保证。
其次,事件发生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对严肃处理做出流向部署,体现了国家实施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到目前为止,公安部门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已依法传唤了78名有关人员,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使我国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协调有序的运行,必须将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等纳入法制轨道,促使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对三鹿奶粉事件的经济学思考
对三鹿奶粉事件的经济学思考从现有信息来看,我国奶制品行业中的三聚氰胺危害已非一日之“功”,且在业内几乎尽人皆知。
对此,社会各界在倍感震惊的同时,不得不思考,为什么如此恶劣的经营行为竟能长期通行无阻?企业经营的根本目的在于谋求利润。
但是,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有很大差异。
根据企业谋利方式的不同社会后果,可将企业的经营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产性”经营行为,如技术发明、产品创新、降低成本、改进质量、完善服务等等;另一类是“非生产性”经营行为,如制假售假、污染环境、偷税漏税、走私贩毒、蒙坑拐骗等等。
显然,在企业经营中,采用非生产性方式比用生产性方式更有利于厂商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系统的制度结构来有效地遏制厂商的非生产性经营行为,则这类经营行为必然泛滥成灾。
那时,整个社会将成为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牺牲品。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成为追求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积极主体,这导致地方政府之间围绕经济增长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由于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最大化与企业发展高度正相关,相当多的地方政府为保障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采用种种保护主义措施来扶持地方企业的发展,甚至不惜姑息地方企业的各种非生产性经营行为。
由于政府掌握着不受制约的垄断性权力,任何行为主体一旦处于政府的有效保护之下,其他社会力量就难以与之抗衡。
其中,尤以普通消费者的地位最为弱势。
因为,中国的消费者人数虽多,但高度分散,在受到企业非生产性经营行为伤害时,根本不可能有效保护自己,甚至连企业经营行为及其产品质量的基本真相都无从得知。
只有当企业的不良行径引发了大面积的公共危机时,政府的有关方面才会予以重视,并采取适当措施来加以遏止。
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各地厂商只要不违背政府追求高增长和财政收入的目标,不引发大的公共危机,就可以依托政府保护大肆制假售假。
由此,整个中国的产业竞争环境被严重毒化。
企业竞争不再是优质、低价、创新、服务的比赛,而沦为弄虚作假的攀比。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
该事件涉及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导致多名婴幼儿出现肾结石等症状,严重危害了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事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恐慌,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广泛关注。
二、事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鹿集团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食用后出现肾结石等症状,严重危害了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违反食品安全法:三鹿集团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
3. 侵犯消费者权益:三鹿集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三鹿集团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处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刑罚。
2. 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三鹿集团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消费者因食用三鹿奶粉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赔偿消费者因误诊、误治等产生的额外医疗费用;(3)赔偿消费者因三鹿奶粉事件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三鹿奶粉事件所想到的
从三鹿奶粉事件所想到的第一篇:从三鹿奶粉事件所想到的从三鹿奶粉事件看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三鹿奶粉事件引起了民众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的轩然大波,人民议论纷纷,有的人表示说三鹿奶粉生产加工过程出了问题,有的人指责说三鹿公司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事情已经发生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又如何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件呢?从该事件我们可看出我国政府监督机制不完善、制度失误、管理过程漏洞百出;食品企业集团经营价值观扭曲;消费者食品危机意识淡薄;社会监督软弱无力。
改善中国食品问题要求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消费者增强食品危机意识和维权观念;强化包括媒体舆论监督。
要做好中国食品问题就必须做到。
一、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社会现在在努力地建设法治社会,完善法律法规是必须的。
通过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责任,有利于让他们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切不可为了一己之利而罔顾法律。
二、加强舆论监督。
通过加强媒体、社会的监督,增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责任感,增加食品企业的自觉性与自律性。
如果缺乏有效的舆论监督,食品企业就会以为没人知道他们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怎样做,他们就会放松警惕,可能会演变为唯利是图。
只有加强舆论监督,才能有效提高食品企业的透明度,增强食品市场信心。
三、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既要提高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也要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只有两者都提高了食品安全意识,社会才会形成一种健康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
食品安全事件不是企业一时疏忽而出现的一次偶然质量事故,而是企业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利用免检制度作出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重大责任事件,特别是对儿童健康伤害很大,性质是很恶劣的。
追求经济效益,追求利益最大化并没有错,赚钱是企业经营之道,如果不赚钱,谈何办企业,谈何企业发展,追逐利润是企业天经地义的事情,问题出在唯利是图上,出在道德层面上。
三鹿奶粉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三鹿奶粉事件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一次重大灾难,引起了全国乃至全球的关注。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三鹿奶粉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引言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导致多名婴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而患病,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三鹿奶粉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二、三鹿奶粉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1. 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公司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公司生产的奶粉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违反《刑法》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心得体会】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的市场经济
三一文库()/心得体会范文/心得体会〔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我国扎根已有三十余年,其成绩举世瞩目,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早在2004年就发生过劣质奶粉造成大头娃娃的惨痛教训,四年之后的20XX年,掺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的暴光,更是在国内掀起轩然大波。
老百姓受苦自不堪言,更使中国奶粉业由暖春直降寒冬。
超市纷纷将奶制品下柜,市民对奶粉更是谈虎色变。
市场经济在运行的这许多年里,应该越来越规范才对,为何问题奶粉屡屡出现呢?除了商人们的惟利是图、泯灭良心,恐怕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第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保持着连续的快速增长,社会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新的经济运行方式催生了很多的新事物,出现了许多的新情况,而政府部门与权力(立法)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仍沿袭旧的部门结构与管理模式,这就使管理者和立法者的脚步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使一些新情况与新事物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约,一些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事情屡有出现。
针对这一现状,立法者应加大对社会的调查力度,使立法能够尽量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制定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更快更好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任何一种经济运行方式都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
政府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政府作出了一系列的努力,成效明显,但问题也不少。
存在着部门之间权力分工不明、权力交叉等问题,直接导致管理方面出现漏洞。
更有甚者,部门之间为各自单位利益而在权利上明争暗斗,这种做法浪费行政资源不说,更伤民心。
李世民曾经说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一个政府,如果失去民心,不亚于失去生命。
当代世界的发展格局对我国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要想使我国的市场经济长期繁荣,政府势必要勇挑重担,敢于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并针对新的形势迅速的作出适当的调整,在部门的设置以及部门的权力分配上更合理,以使各部门紧紧围绕着人民大众的利益,更好的分工合作,及时妥善的处理各种新问题,为我国经济腾飞创造一个更和谐的环境。
“三鹿问题奶粉”引发的几点思考
---------------------------------------------------------------范文最新推荐------------------------------------------------------ “三鹿问题奶粉”引发的几点思考时下,闹得沸沸扬扬、举国震惊的三鹿婴幼儿配方问题奶粉,令“三鹿集团”这个中国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遭受重创,可以预见,这个曾经光环加身的“质量免检企业”正在经历着一场灭顶之灾。
纵观“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其核心就是在利益最大化的驱驶下,放松了对质量的监管,砸掉了苦心建立的品牌,也丢掉了“民心”。
做为同样以质量取胜市场的建筑施工企业,我们应该从中思考些什么?其一,必须牢牢把住质量这根生命线不放松。
“安全是职工的生命,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有了安全,职工的生命才能得到保障;有了好的质量,企业才能在市场上游刃有余。
任何片面追求利润,弄虚作假、制假贩假,忽视对质量监管的行为,或许能尝到暴利带来的一时甜头,最终却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结果只能被市场无情抛弃。
一个生产奶粉的企业,应把质量看得高于一切,从原料采购到加工、出厂,每道生产工序都应该认真检验,严把质量关,让问题奶粉流入市场,喂出了“结石婴儿”,给无数人的健康造成损害,危及了人的生命,岂是一句“是奶农的问题”就能推卸责任的?这样的不负责任,只能令人心寒,只能丢掉市场,使企业自取灭亡。
做为建筑施工企业,我们建设的每一条高速公路、铁路,无不与人民生命安全息息相连,无不都是“民心工程”。
一旦发生桥、隧垮塌等质量事故,必将给国家1 / 8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把企业推向灭顶深渊。
1999年重庆发生的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事故,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00多万元,至今还让人记忆犹新。
建造这样的“豆腐渣工程”,能不丢掉“民心”,企业能在市场上有立足之地吗?其二,必须保护好企业来之不易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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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三鹿奶粉的经济法思考
【摘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政府是食品安全第二责任人。
【关键词】免检制度,渎职,责任人,市场监管
2008年9月初,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之后牵扯出来22家含三聚氰胺牛奶厂家,俨然是牛奶行业的潜规则。
为此,一批官员纷纷下马。
其实,早在2004年,安徽阜阳就发生了严重的劣质奶粉事件,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问责了一批官员。
然而,这几年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比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福寿螺致病事件、大闸蟹致癌事件等等。
为此,国务院这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
然而,效果并不理想,直至今年又发生了严重的毒奶粉事件。
其实,在现有的体制下,这是一个必然现象。
从毒奶粉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等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来看,表面上暴露出我国在食品监管等方面的缺陷,其实,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
正因为此症结未能解决,因而全国各地诸如此类的事件不乏其例。
至于矛盾激化爆发了,再来撤消或更换地方政府官员的做法,很显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为此,我们可试图从经济法的视野展开分析。
一,免检制度法律问题探讨
2000年起,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
当时规定是经国家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
但免检后势必造成企业在加工生产的某些环节放松监督,导致人为产品质量监控不利。
特别是对食品工业来说,免检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
我们可以从产品质量检验行政法律制度入手探讨该问题。
政府应当负责落实企业承担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免检产品一次又一次给公众带来灾难。
作为企业,它生产的产品被“国家免检”本来是一项荣誉,是行政机关及消费者对它的产品质量充满信任的一个标志,按理说企业应该更加珍惜这项“荣誉”才对,而事实却是,好多企业在争取到“国家免检”这项权利之后利用它来为企业谋利,并不惜“造假”、“掺假”,这样,“国家免检”反而成了企业掺假的保护伞。
另一方面,“国家免检”也同样成了某些政府部门推卸其责任的挡箭牌。
国家并没有减少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其工作人员却利用“国家免检”减少了他的工作量和所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
这免那免,不如直接把政府工作人员免了更方便?你的工作都“免检”了,要你做什么,给你发工资岂不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更重要的是,把检测这个程序免了,也就免了企业应当承担的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责任,也就免除了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第二责任人的监督责任。
这很可怕,政府职能虚化,是很有可能让老百姓信仰无政府主义的,这个责任谁负?企业还是政府官员?你能负得起吗?
二,三鹿奶粉事件中的领导责任问题
三鹿奶粉事件造成大批官员下台,既有撤职、免职的,也有引咎辞职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这就明确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政府是食品安全第二责任人。
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政府工作人员是否渎职,这得我国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来依法认定。
实际上,三鹿的“免检”期限在2006年就已到期,之后的质量检测应该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现在三鹿奶粉出现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政府难逃“渎职”的嫌疑。
但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却想把责任完全推给企业或是“奶农”“奶霸”,这同样令公众再次对政府感到失望。
我们看到,三鹿毒奶粉出现问题以后,有很多人,利用很多途径,向很多的“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但是,没有得到重视,甚至可以说,没有得到回应。
我们现在的有些地方、有些职能部门,对自己的工作不上心,上心的是自己的利益。
把自己的权力金钱化,企业给他好处,他就很自然地成为了企业的保护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按企业的意愿履行自己的“职责”。
某些政府部门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是不是渎职,很好办啊。
政府不是有首问负责制嘛,查一下投诉记录,谁第一个接到投诉的,谁没有“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先从他查,查他的渎职罪,再查他的主管领导,一查到底!你不让老百姓过上安全、安稳的日子,国家就让你过牢底坐穿的日子!你不督促企业承担企业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国家就让你承担企业所承担和你本来应当承担的双份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责任只有落实到位,落实到法律层面上,我们的某些政府工作人员才会真正负起责任来,我们的食品才会安全,我们的国家才会安全!
三,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鹿集团副总裁王玉良说,“多年来,三鹿集团一直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每一袋产品安全、优质。
”讲得太好了。
但这并不表明三鹿公司就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便三鹿公司做到了这一点,它也仅仅是承担了企业做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而已,并不能说明三鹿准备做得更好,或是准备给我们消费者施舍些什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所以,三鹿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对原材料进行安全检测,也应当在产品出厂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但是,显然,三鹿公司没有履行这个“经过1100多项检测才能出厂”的义务,却想把本属于他的责任推给奶农、奶霸,奶农送的牛奶原料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直接的原因,直接原因是婴儿吃了经“三鹿”厂家生产的奶粉后出现健康问题的,奶农的牛奶有问题,企业在收购和使用时就应该进行质量检测,难道说只要是奶农送来的牛奶,三鹿都是照单全收吗?三鹿集团作为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的产品出了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公众看到的只有企业在想尽办法推卸责任,而不是积极承担事故责任!这不能不让我们感到愤怒!
把问题转化为机会是企业管理的精粹所在,也是企业家的职能所在,彼得·德鲁克指出,把社会问题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机会可能不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而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一个长期奉公守法、善待社会、勇于承担社会
责任的企业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加无形资产。
从这一角度来看,三鹿很显然做得远远不够。
四,如何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来保障食品安全
从政府的市场监管层面来看,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尽快制定食品安全的基本法。
目前,各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如日本的《食品安全法》、英国的《食品安全法》、俄罗斯的《食品质量与安全联邦法》等。
我国有必要将现有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同时辅以《产品质量法》、《农产品安全法》等特别法。
通过《食品安全法》,理顺我国食品监管的主体、职责和程序,避免多头监管带来的弊端;建立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监管体系、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召回和追溯制度、食品安全管理的 HACCP体系、食品安全评估体系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等。
(2)修改和完善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之与需要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相协调。
针对乳业行业,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第三方监督制度,建立从原料奶来源到产品加工、销售和售后的一系列监控体系,尤其是加强源头的质保体系。
(3)建议制定《营养改善法》。
有些食品根据食品质量或安全等标准体系难以检测,但却不符合营养标准。
就营养本身,不利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问题长期积累,容易滋生食品质量或安全问题。
因此,有必要制定《营养改善法》。
(4)完善价格管制。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乳品企业的价格管理,防止由于价格偏离导致伤农害农事件的产生,导致乳业后期的畸形发展。
(5)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之与已经制定的《反垄断法》协调,也使之与已经制定或将要制定或修改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协调。
建立科学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科学界定与垄断行为的区别,完善执法主体、职责、程序及其责任追究制度等。
(6)修改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之与应当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等以及需要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协调。
建立科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等权利实现机制,完善消费者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
【参考文献】《经济法视野下的“毒奶粉”事件的思考兼再论“转轨经济法学”
等类似观点不可取》
《中国经济法的根基》
《转轨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