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生产者的举证责任和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
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应当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而不能以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
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汽车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通常希望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或者技术分析来证明缺陷是不存在的,或者损害的发生不是有缺陷引起的。
生产者的这种方式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如果详细分析这些鉴定报告的结论、鉴定的方式的都是存在重大缺陷的。
比如,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紧急制动时车后轮抱死造成车辆甩尾发生事故。
路面留下的轮胎刹车痕迹能够表明两后轮胎在事故发生前处在抱死滑动状态。
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

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如果一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话,那么轻者可能会导致使用者财产受到损害,严重的话甚至还会直接导致使用者的重伤或死亡。
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想追究责任,要求赔偿的话就要进行举证。
那么,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关于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的问题,因视具体情况而定,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具体如下:(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因产品质量致害四个类型(一)人身伤害。
例如,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身心的疾病、死亡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了受害人人体和健康的损害等。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具有追偿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条所讲受害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之后,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人。
包括直接买受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买受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
二、本条从方便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了关于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两个途径:一个是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另一个是也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也就是说,只要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如果二者不予赔偿,受害人可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三、根据本条规定,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已经向受害人垫付的赔偿费用。
也就是说,没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因缺陷产品而引起的赔偿请求时,预先替对方垫付了赔偿费用。
一方有权要求有责任的一方支付自己已经垫付的赔偿费用。
如果一方拒绝支付,另一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对方支付。
四、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除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外,受害人也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比如受到损害的证据、损害是由缺陷产品引起的证据、自己完全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的证据等。
注意! 释义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因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发生怎么赔偿

因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发⽣怎么赔偿我们都知道⼚家⽣产⼀个商品是需要经过质量检查的,没有达标的产品是不能流⼊市场的,特别是对于⼀些电器要是产⽣质量不过关,很容易引起⼀些安全事故的发⽣,那要是真的发⽣了这样的事情消费者应该怎么维权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因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发⽣怎么赔偿【案情经过】2013年9⽉7⽇凌晨2时许,焦某某⼊住李某某经营的“欣诚宾馆”305房间,2时50分左右,焦某某在该房间使⽤某电⼦有限公司⽣产的电⽔器(2003年7⽉出⼚)洗澡过程中,被电击突然倒地昏迷,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经鉴定,焦某某属因电击死亡。
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次热⽔器触电事故测试认为,导致本次触电事故的原因为:“①热⽔器在使⽤过程中容器的电极进⼊⼝有铜盐溶液渗出;②热⽔器使⽤的电源插座接地线未有效连接”。
后焦某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热⽔器的⽣产⼚家某电⼦有限公司及宾馆经营者李某某连带赔偿因焦某某死亡所产⽣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焦某某因热⽔器漏电⽽导致死亡,属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故热⽔器⽣产者某电⼦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系宾馆的经营者,⾮产品的⽣产者、销售者,则其应承担的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产⽣的相应责任,⾮产品责任,由于受害⼈家属选择的是产品责任,故李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若该热⽔器的⽣产者某电⼦有限公司要免除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5条之规定,需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未将产品投⼊流通;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涉案热⽔器交付最初消费者⾄本次触电事故发⽣之⽇时已满10年。
但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其不能免责。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电⼦有限责任公司向焦某某的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8354.88元。
产品责任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销售者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惯例,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厂商的举证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生产商、销售商或者提供者有义务为其产品的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
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如果消费者主张该产品存在缺陷,厂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的要求,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如果厂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则在举证责任上负有不利地位。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虽然厂商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但消费者作为产品使用者,也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消费者可以通过提供产品的照片、视频、购买凭证、消费合同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还可以提供专家鉴定报告、相关证人证词等来支持其主张。
在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对这些证据进行评估,并要求厂商提供相关证据以反驳消费者的主张。
第三,裁判机关的举证义务。
在一些司法制度中,法院也承担着一定的举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时,应当发挥举证的主导作用,通过整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寻找证据中的真相,确保公正裁决。
法院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检验、听证会、鉴定等,以弥补双方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最后,证据推定和举证负担的转移。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了一些证据的推定规则,即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不提供证据,而由法院根据事实推定该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例如,在一些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中,产品在购买后六个月内发生质量问题,可以推定该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以较少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另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在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得关键证据时,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总之,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到厂商、消费者和法院的各方利益和权益。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承担方式等方面对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收集、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举证责任原则1. 优势证据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但并非要求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只要提供证据达到优势程度即可。
2.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3. 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四、举证责任适用范围1. 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非诉讼案件: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3.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五、举证责任承担方式1. 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自行收集、提供证据。
2.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在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3. 证人证言:证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提供相关证据。
4.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相关证据。
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 一般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特殊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一、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基础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这两部法律,当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产品遭受损害时,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品缺陷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中存在的缺陷,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
产品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多个方面。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产品缺陷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消费者主张产品存在缺陷时,消费者需要首先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承担举证责任。
一旦消费者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则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四、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和受损害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提供证据:一是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二是提供产品的照片、视频、样品等物证;三是提供相关的专家鉴定报告或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五、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一旦消费者提供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生产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提供证据:一是提供产品的设计、制造、检测等相关文件;二是提供产品的质量控制记录、证书等证据;三是提供相关的专家鉴定报告或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生产者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六、法院的裁判原则当产品缺陷责任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时,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来判断缺陷责任的归属。
在举证责任方面,法院会依据合理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常理和经验推定某事存在或不存在。
当消费者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时,法院会要求生产者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则可能对生产者不利。
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

Don't think that if people talk to you a few times, they will be interesting to you. Maybe they want you to solve their boredom because they are bor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导读:日常生活中产品侵权这种事经常发生,产品侵权诉讼也司空见惯。
产品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主要有三类,包括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举证分配:产品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有相对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三类举证责任,包括免责举证。
(一)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构成产品侵权,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有:1、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2、产品存在缺陷;3、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生产者、销售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原告有义务对以上所有事实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
生产者若要免责,则应对免责事项负举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因此,销售者只要举证证明以下两点,其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1、产品缺陷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2、明确产品的生产者是谁。
被告若想不承担责任,则要就其相应免责事由举证,免责事由因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不同而不同。
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卢宇律师案情介绍:周某于2008年10月份与A汽车销售公司就某品牌汽车签订买卖合同。
同年11月份,双方履行了交付车辆和支付价款的义务。
该车被使用一年多后于2010年3月,周某与家人自驾游期间,该车后部右侧底部起火将整车焚毁。
事后,周某以汽车存在缺陷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汽车被焚毁导致的损失。
A公司以周某无证据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周某于6月份将A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但在实际中,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要么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么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同一事实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为周某)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原告选择的诉求,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以下,笔者以本案为例,对产品质量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本案法律关系分析:违约或侵权?所谓违约,即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履行或者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已于2008年将汽车交付周某并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周某,从形式上看,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不存在违约。
但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周某的合同目的看,A公司实际上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交付车辆本身,同时包括向周某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汽车的义务,即A公司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合格无缺陷的,否则即使A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汽车,也不能认为A公司已履行完其义务。
因此,如果该被焚毁的车辆确实存在缺陷,那么A公司构成对周某的违约。
所谓侵权,是指一方违反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作为或/和不作为方式实施。
在货物买卖中,合同标的(如本案中被焚毁车辆)的毁损是否属于侵权的争议一直很大。
笔者认为,根据对侵权的定义分析,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是他人已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无权益的,则该当事人不得就合同标的本身的毁损向对方主张侵权。
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许多企业由于对缺陷产品举证责任的认识不⾜,⽽造成对企业的产品质量重视不够,从⽽造成了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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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承担赔偿责任,⾸先就应确定造成产品存在缺陷的过错责任来⾃何⽅。
也就是说,是销售者、⽣产者的过错,还是消费者、⽤户使⽤不当⽽发⽣的质量问题,要有有⼒的证据来判定是与⾮。
⼆.产品质量⽅⾯证据的取得⼀般有如下⼏种⽅式第⼀种是⾏政执法机关通过依法⼿段⽽取得,这⾥主要是⽤于执法办案所需证据。
第⼆种是⽣产者、销售者⾃⾏举证,来证明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
第三种是⽤户、消费者为证明其使⽤的产品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提供的有关证据。
⼀、产品质量举证责任的规定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同时也规定了⼏种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适⽤过错推定原则,产品质量的侵权就适⽤这⼀原则。
只要不能证明⾃⼰⽆过错或损害是对⽅造成的,加害⽅就要负民事责任,这就是举证倒置原则。
即不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负举证责任,⽽是由加害⼀⽅负举证责任。
这主要是为了平等保护双⽅当事⼈的民事权益,使双⽅当事⼈平等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提出主张的⼀⽅当事⼈即⽤户、消费者限于客观原因难以或⽆法提供证据证明⾃⼰的主张,⽽另⼀⽅当事⼈⽣产者、销售者负责举证更为适宜。
如消费者购买⼀台洗⾐机出现质量问题,如果让消费者拿出洗⾐机有什么质量问题的技术证明,这对个⼈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这需要借助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才能确定。
因此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洗⾐机的⽣产⼚家或销售者承担,即证明其洗⾐机没有质量问题的证据。
正是基于这⼀原则,《产品质量法》中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若⼲规定,对⽣产者,特别是销售者作出明确要求来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 举证责任 法条

产品责任举证责任法条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对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当一方主张对方承担产品责任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过失,否则将难以获得赔偿。
在中国,产品责任和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法,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或者第三人因此遭受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自己的损失,被告则需要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自己不存在过失。
另外,《侵权责任法》也对产品责任和举证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生产者、销售者提供不安全产品,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自己的损失,被告则需要举证证明产品不存
在缺陷或者自己不存在过失。
总的来说,产品责任和举证责任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而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和被告都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如何进行举证呢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如何进⾏举证呢
产品责任,⼜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产者、销售者因⽣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遭受⼈⾝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遭受⼈⾝、财产损失之虞⽽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侵害等责任。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如何进⾏举证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如何进⾏举证呢
⼀、证明当事⼈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为⾃然⼈的,应提交⾝份证明资料,如⾝份证或户⼝本等。
2、当事⼈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商登记清单,社团法⼈登记证等。
3、当事⼈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顺序继承⼈的证明及继承⼈基本情况的证明。
⼆、证明双⽅当事⼈民事法律关系成⽴的证据
原告因使⽤被告⽣产或经营的产品⽽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三、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四、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额的计算清单。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产品缺陷造成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产品在⽣产的时候不符合技术要求、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储存不当造成缺陷等。
如果因产品缺陷造成纠纷,⽣产和销售⽅都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
那么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解答。
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过错是⼀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产者的严格责任⽣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论⽣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状态,⽣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种有条件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流通的;2.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虽已将产品投⼊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根据杨*新教授的分类,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消费者期待标准、成本效益分析标准、⽣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
消费者期待标准,是指判断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应以⼀般消费者的知识⽔平为据,如果该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个更改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具有危险性,该产品为缺陷产品。
例如⾏驶速度超过每⼩时100公⾥的轮胎会爆胎,这就明显低于消费者的期待标准,因此是缺陷产品,即使有警⽰也不能免责。
同样的警⽰如果出现在备胎上,因为这个备胎明显⽐⼀般正常胎细⼩了很多,如果超速导致爆胎,⽣产商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因为消费者对常规轮胎和备胎的期待不⼀样,所以消费者对备胎的期待值远远低于对常规轮胎的期待值。
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是指通过⽐较更安全的设计⽅案以及警⽰⽅法所需要增加的成本与因此可能避免发⽣的损害,来确定产品销售者的严格责任。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析案情介绍:周某于2008年10月份与A汽车销售公司就某品牌汽车签订买卖合同。
同年11月份,双方履行了交付车辆和支付价款的义务。
该车被使用一年多后于2010年3月,周某与家人自驾游期间,该车后部右侧底部起火将整车焚毁。
事后,周某以汽车存在缺陷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汽车被焚毁导致的损失。
A公司以周某无证据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周某于6月份将A公司告上法庭.李恒欣律师分析: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但在实际中,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要么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么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同一事实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为周某)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原告选择的诉求,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以下,笔者以本案为例,对产品质量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本案法律关系分析:违约或侵权?所谓违约,即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履行或者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本案中,A公司已于2008年将汽车交付周某并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周某,从形式上看,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不存在违约.但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周某的合同目的看,A公司实际上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交付车辆本身,同时包括向周某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汽车的义务,即A公司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合格无缺陷的,否则即使A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汽车,也不能认为A公司已履行完其义务.因此,如果该被焚毁的车辆确实存在缺陷,那么A公司构成对周某的违约.所谓侵权,是指一方违反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作为或/和不作为方式实施。
在货物买卖中,合同标的(如本案中被焚毁车辆)的毁损是否属于侵权的争议一直很大。
笔者认为,根据对侵权的定义分析,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是他人已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无权益的,则该当事人不得就合同标的本身的毁损向对方主张侵权。
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何

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何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产品质量有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由受害⼈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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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何1、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2、产品质量有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由受害⼈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证明。
3、受害⼈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七条⼆、产品质量纠纷需要收集哪些证据1、民法典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损害赔偿,其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产、销售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其他缺陷的产品,致使消费者、使⽤者或第三⼈⼈⾝伤亡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3、⼀般来讲,建议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应该提供如下证据:(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卡、保修证);(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4)⼈⾝、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财产、⼈⾝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6)其他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产品质量有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由受害⼈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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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产品质量侵权中的举证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产品质量侵权中的举证是如何规定的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近年来,各种损害赔偿,尤其是产品质量侵权⽅⾯的赔偿案件在逐年增多。
产品质量侵权属特殊侵权,它与⼀般侵权相⽐,既有联系⼜有区别。
⼀般侵权,是指⾏为⼈的⾏为直接侵权,⾏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和责任能⼒以及⾏为的违法性和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特殊侵权,是指⾏为⼈的⾏为间接侵权,⾏为⼈承担侵权责任,不需要完全具备⼀般侵权的成⽴要件,法律对此类侵权责任构成⼀般都有特别规定。
产品质量侵权与⼀般侵权相⽐有较⼤区别。
有关产品质量侵权的法律规定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之中。
1993年我国第⼀部《产品质量法》出台。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我国在产品⽣产、销售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了⽴法步伐,逐步⾛向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1年12⽉6⽇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很明显,对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实体法已有规定。
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般侵权诉讼中,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较明确,但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实⾏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就不太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这⼀法学术语容易引起歧义,⼈们往往会存在⼀种误解,认为特殊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被告承担,原告没有举证责任。
虽然法律以及最⾼⼈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但都过于原则⽽不具体,在具体案件中还是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明和举证责任分配随意性⼤的问题。
笔者认为,被告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应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范围之内,不能将全部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任意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
因为,不管是⽣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产品质量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三条产品质量案件的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三)公平公正处理纠纷;(四)尊重当事人意愿,自愿和解。
第二章产品质量案件的管辖第四条产品质量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产品质量案件涉及多个被告的,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六条产品质量案件涉及多个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章产品质量案件的证据第八条产品质量案件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鉴定意见;(六)当事人陈述;(七)勘验笔录。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当事人主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主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应当提供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第十二条当事人主张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提供缺陷产品、缺陷产品使用说明、缺陷产品生产日期等证据。
第四章产品质量案件的审理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全面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第十五条法院审理产品质量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对产品进行检验;(四)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提供情况。
产品责任纠纷中缺陷的举证规则

产品责任纠纷中缺陷的举证规则一、概述在现代消费社会,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一直是用户和生产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纠纷的焦点。
产品缺陷作为引发产品责任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举证规则对于用户维权和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产品责任纠纷中缺陷的举证规则进行探讨。
二、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一般来说,用户主张产品存在缺陷,生产企业主张产品不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产品责任纠纷中,对于产品的缺陷问题,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举证标准是什么,都有明确的规定。
1. 用户主张产品缺陷当用户主张产品存在缺陷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户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证明已经购物了该产品,并且该产品在一定使用期限内出现了问题;(2)证明产品的缺陷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可以是身体损害、财产损失等具体证据。
2. 生产企业主张产品无缺陷而生产企业主张产品无缺陷时,除了可以通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据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外,还需要证明以下内容:(1)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2)产品出现问题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产品设计或者生产上的缺陷,而是因为用户自身的操作不当、外部环境因素等原因导致。
三、产品缺陷的举证规则当涉及产品责任纠纷中产品的缺陷问题时,举证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其体现了对用户和生产企业的权利保护和责任分担的合理性。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用户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产品缺陷的举证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 用户主张产品缺陷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用户主张产品存在缺陷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的规定,用户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该缺陷已经对自己造成了损害。
用户只需提供了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及损害的证明,即可推定产品存在缺陷,无需提供该缺陷是如何产生的证据。
2. 生产企业主张产品无缺陷而对于生产企业主张产品无缺陷时,由于生产企业对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都有较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为了平衡用户和生产企业的权利,生产企业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1)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2)对于用户主张的具体产品缺陷,生产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流程等证据,证明产品缺陷并非由生产企业的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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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诉讼
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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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
许多法律工作者在办理质量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都会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只要受害人证明了自己购买了某生产者的产品,并且因使用该产品受到了伤害,受害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生产者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而产品的合格证因是生产者自己的检验合格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格;至于国家权威部门的监督抽查合格结果亦不能证明涉案的单一产品的合格。
生产者若想证明自己的产品合格,必须重新对涉案产品申请检验。
上述观点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误解,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部分:1、行为违法;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角度出发,将产品责任归责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生产者存在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只要求具备以下为三部分必备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2、因产品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归纳出了产品质量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主编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进行了解释:
一、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首先,受害人应当对其所受到的伤害承担主张和证明责任。
其次,受害人应当对其损害事实与使用了有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以上法律规定及解释强调受害人要证明自己使用了缺陷产品,而不仅仅是证明自己使用了产品,由此可见,受害人能否证明自己使用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是受害人向生产者主张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
如果说让生产者自己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并要求对单个产品重新检验,这既不符合日常情理,也是生产者自己对自己的合格证及国家检验合格报告的先予否定。
是否因为受害人受到伤害就当然推定使用的产品就是缺陷产品呢这种观点当然是错误的。
众所周知,引起人身伤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受害人自身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故等等。
更何况,《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已经对缺陷给予了准确的定义(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二、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了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适用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受害者证明自己使用了缺陷产品,并证明了使用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就推定为生产者存在过错,如果生产者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免责事由这一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依据规范说确立的基本分配规则,原本就应当由生产者承担。
因此,该项规定反映的并不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正置”。
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受害人有过错;
5、第三人的过错;
6、意外事故;
7、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免责事由的成立,则证明原告受到损害与被告的产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提出索赔的关键依据是证明所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以及因此造成了损害。
如果受害人证明了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
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就不能归责于生产者,因此,生产者亦不存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