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及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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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一、施工企业与施工行为有关的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一)从施工行为发生的原因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1、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或缺失导致侵权2、施工方法不当导致侵权3、未遵守第三人有关的规定导致侵权4、施工质量缺陷导致侵权5、追讨合法债权方法不当导致侵权(二)从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分类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过错的侵权行为2、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3、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法律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或一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于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施工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对于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对于施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3、对于被许可进入施工场所的非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4、对于施工场所以外受施工活动影响区域内人员、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三、对于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中的法律性质1、危险作业活动——承担无过错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占有、适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2、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地表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活动3、其他行为未作规定。

四、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负全面责任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协商,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守法遵章、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四种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

四种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

四种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没有民事⾏为能⼒的⼈,往往分不清好坏,在受到欺负⽽受伤的时候也会因为脑袋不清醒或其他⽅⾯原因⽽⽆法及时的指正加害者。

这时候受害者的家属就会⽤过错推定原则来揪出真凶。

那么,四种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四种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损害责任。

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损害责任应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为致⼈损害责任。

在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不能证明加害⼈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必须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员职务⾏为致⼈损害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应适⽤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举证证明⾃⼰⽆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开始就处于⼗分不利地位。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的⾏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加害⼈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前法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致⼈损害,监护⼈承担⽆过错责任;(2)⽤⼈单位对⼯作⼈员的⾏为侵害他⼈承担⽆过错责任;(3)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损害时,⽣产者承担⽆过错责任;(5)⾼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害⼈承担⽆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损害的,饲养⼈承担⽆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事实上侵权行为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而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其侵权行为作出相应的承担方式。

所以接下来由我将带来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的知识。

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

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

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

民法典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一、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概念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β.《民法典》第七编—第八章,是关于“高度危险侵权责任”的规定,共9个条文(第1236—1244条)。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分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2.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三)特别抗辩事由与责任限制1.特别抗辩事由——受害人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品存放区域;2.责任限制:《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一)民营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1.民用核设施,主要包括四种:(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营运单位—侵权责任;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1)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2)受害人故意。

(二)民用航空事故责任1.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两种损害:(1)所搭载的乘客;(2)第三人(如:飞机坠毁,对陆地上的行人造成损害);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这里的证明责任,在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一方。

4.赔偿责任限额: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国内航空器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更新了国内赔偿限额的标准,将旅客的赔偿限额提高到40万元。

(三)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的责任1.几种高度危险作业:(1)高空作业—高空施工、高空维修、高空安装、高空清洗等;(2)高压作业—以高压制造、储藏、运送电力、液体、煤气、蒸汽;(3)地下挖掘活动—地下挖井、构筑坑道、开挖隧道、修建地铁等;(4)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普通列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之类。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而特殊侵权责任则是侵权责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一般侵权责任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规则。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事由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多样性。

一般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但特殊侵权责任则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在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作业人即使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对特殊。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而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构成要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产品责任中,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就需要承担责任,无需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过错。

再者,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有别于一般侵权责任。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等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

但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例如,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中,由污染者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众多,下面我们来介绍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

其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五)《侵权责任法》第82条:“流浪狗、流 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遗弃、逃逸期间”表明,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 “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 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1 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2 甲饲养的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所以不免除或者减轻甲 的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饲养的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如牛抵人、狗咬患有猪流感,交付后,使乙的另外3头 牛受到传染死亡,因不属于“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不适用《侵权责 任法》第78条。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概念与范围限定
4、包括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后者如,饲养的狗偷吃了领家的鸡。又比如,饲养的小杂种狗使
例1 甲边走路边看书,头都不抬。书名叫《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 界》。乙饲养的一条狗见甲颇怪异,挣脱绳索,冲出去将甲咬伤。 1;若甲撞了人,或者甲被对面的行人撞倒受伤,甲均有过错。2; 但甲并不具有挑逗乙饲养动物的过错,对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未提 供原因力,不能免除或者减轻乙的责任。3;此过错非彼过错也。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 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八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八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有哪些据⼩编所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为。

⾸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

这⾥我们要了解的是侵权⾏为的相关问题。

请看店铺的⼩编在下⾯的⽂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

⼋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有哪些⼀、⼋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侵权⾏为⼀般分为以下⼏类1、⼀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这是侵权⾏为的最基本分类⼀般侵权⾏为是指⾏为⼈因为过错⽽实施的、适⽤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为;特殊侵权⾏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以⾏为⼈具有主观过错、适⽤⽆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为。

侵权责任法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则

侵权责任法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则

侵权责任法
Ò第⼗⼀章危险责任
Ò11.2.1 ⾼度危险责任的⼀般规则
授课教师:王⽵
Ò⼀、⾼度危险责任的⼀般规则
É(⼀)⾼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É第69条【⾼度危险作业致害⽆过错责任⼀般条款】É从事⾼度危险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É提示:缺少第三⼈过错导致⾼度危险作业致害的
不真正连带责任
Ò《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度危险责任纠纷
Ò(⼆)⾼度危险致害的危险程度
É1、极度危险责任
Ð第70条【民用核设施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Ð第71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É2、重度危险责任
Ð第72条【⾼度危险物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Ð第73条【⾼度危险活动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
Ò(三)⾼度危险作业区域的管理职责É1、未经许可进⼊⾼度危险作业区域的抗辩事由
É第76条【⾼度危险作业⼈对侵⼊者的抗辩事由】É未经许可进⼊⾼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É(1)极度危险责任:减轻责任
É(2)重度危险责任:免除责任
Ò2、⾼速公路对⾼度危险作业区域管理职责的准用
É《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É第9条第2款:依法不得进⼊⾼速公路的车辆、⾏⼈,进⼊⾼速公路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请求⾼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六条的规定。

民法典哪些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民法典哪些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民法典哪些侵权⾏为属于特殊侵权侵权是指侵犯他⼈合法民事权益的⾏为,侵害他⼈合法权益的,侵权⼈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侵权⾏为有很多,有些是属于特殊侵权⾏为,那么民法典属于特殊侵权的侵权⾏为有哪些?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哪些侵权⾏为属于特殊侵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特殊特殊侵权的侵权⾏为包括产品侵权⾏为、国家机关职务侵权⾏为、环境污染侵权⾏为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零⼆条【产品⽣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般侵权和特殊侵权有什么区别1、归责原则适⽤的区别⼀般侵权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不能按照⼀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种特殊侵权⾏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3、举证责任分配⽅式不同⼀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负举证责任。

证明加害⼈的过错,加害⾏为,损害后果,加害⾏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是在过错证明实⾏举证责任倒置。

071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071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一、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

包括两种情形:①经营危险活动,②持有危险物。

二、责任承担1、一般规定1236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2、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1244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原则及举证责任最高院: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前四种情形都是这种举证责任。

这一举证是很难的。

(一)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1237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二)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1238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三)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1239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五)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1241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特殊侵权⾏为是指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致⼈损害的⾏为,从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来看,它不同于⼀般侵权⾏为。

那么,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 国家机关及其⼯作⼈员职务侵权⾏为职务侵权⾏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他⼈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为。

侵权⾏为的⾏为⼈是国家机关或其⼯作⼈员;侵权⾏为系国家机关或其⼯作⼈员在执⾏职务中所为;侵权⾏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适⽤⽆过错原则归责,受害⼈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为和损害事实及⼆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为作为特殊的侵权⾏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

国家机关不仅包括⾏政机关,还包括⽴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受委托⾏使国家权⼒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作⼈员。

2、侵权⾏为的发⽣必须是执⾏公务所致。

如果不是在执⾏职务中或是与执⾏职务⽆关的侵权⾏为则不适⽤职务侵权⾏为的规定。

但如果法律规定有为某种预防或防⽌义务⽽不为反⽽参与,则认为这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为,对因此造成他⼈损害的,也属于职务侵权⾏为。

国家机关⼯作⼈员的⾮职务⾏为、个⼈⾏为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须是执⾏职务中的不当⾏为。

所谓不当⾏为,是指执⾏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的合法权益的⾏为。

如果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对违反执⾏职务的注意义务情况,既表现为执⾏职务不当或滥⽤职权的作为⾏为,也表现为应当作为⽽不作为的情形。

4、必须造成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损失。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致⼈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致⼈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致⼈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在《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章进⾏了规定。

⼀般由所有⼈、管理⼈、使⽤⼈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千⼆百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因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五⼗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管理⼈或者使⽤⼈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管理⼈或者使⽤⼈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第⼀千⼆百五⼗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第⼀千⼆百五⼗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损害,堆放⼈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形有哪些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形有哪些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

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

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

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还需就损害事实,行为,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根本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

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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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十种侵权责任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以下列举十种常见的侵权责任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名誉侵权案例简介:甲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恶意诋毁乙公司产品,导致乙公司声誉受损,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甲公司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名誉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恶意诋毁乙公司产品,侵害了乙公司的名誉权。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简介: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丁公司注册的商标,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丙公司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判决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传播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本案中,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使用其商标,侵害了丁公司的商标权。

四、案例三:人身侵权案例简介:戊公司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员工庚受伤,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戊公司构成人身侵权,判决戊公司赔偿庚公司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人身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戊公司因操作不当导致员工受伤,侵害了员工的人身权益。

五、案例四:财产侵权案例简介:己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设置高空坠物警示牌,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路人辛被坠物砸伤,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己公司构成财产侵权,判决己公司赔偿辛公司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财产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己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路人受伤,侵害了路人的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说上也有人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以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社会生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一个案件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l、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由于适用无过错原则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就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任意修改。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加害人即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在实际中,一些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工作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因此一定要采取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有关的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依然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主观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是战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此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相悖。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

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

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以及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以及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一、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等相关的工作,只要属于这些类型的工作都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民法典也对这些高度危险作业做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三、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损害财产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包括被侵权人故意,如自杀、自伤。

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

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高度危险作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

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

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小编希望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发生人身损害后, 受害人都会要求侵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此时就应该先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

实践中, 造成人身损害的原因不同, 因此在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时候情况就不同。

下面, 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赔偿义务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比如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 是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而根据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现在还不能按照这个法律作出判决)的规定, 赔偿义务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比方说监护人、用人单位、医疗机构。

3、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6、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7、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

8、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

9、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10、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针对不同情况下的人身损害, 法律中规定的赔偿义务人是不同的, 各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同时可以参考一下小编在上文中整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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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单元7 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
二、物件及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一)产品责任 ▪ 1.产品责任的概念 ▪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
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 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 须产品存在缺陷 ▪ 须有损害事实
▪ 损害是由缺陷产品引起的,即损害事实与 产品缺陷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害,也包括其它财产损害,但主要是人身伤亡损 害。 ▪ (3)机动车是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形式
➢ (1)租赁、借用机动车的责任
➢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 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 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 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 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5)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机动车责任
➢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 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 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 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 故责任人追偿。
▪ (三)医疗损害责任
▪ 1.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失, 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 式的侵权责任。
▪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形式
➢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及责任承担
➢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 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中部 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3)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责任
▪ 惩罚性赔偿
▪ 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 在于制裁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有可能造成 他人损害的缺陷产品投放市场,漠视消费 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违法行为。《侵权责任 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 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 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 性赔偿。”
▪ 1 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 任归责原则,由生产者与销售者直接对受害者承 担连带责任。
▪ 其一,承运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过错直接侵权 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 其二,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承运人 没有过错,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肇事直接 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有过错,未尽到 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承 运人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
▪ 2 在生产者与销售者内部之间的责任划分是: 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但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 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属 于某一方责任,对方对受害人已承担了赔偿责任 的,由承担者再向最终责任方追偿。
▪ 3 由于第三人(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的过错 导致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 售者仍然不能对受害人免责,而是在承担责任后 再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意味着第三人并不直接对 受害人承担责任。在诉讼上,对此可以并案处理 也可以分案处理,并案处理的,第三人(因运输 者、仓储者等)充当诉讼上的第三人。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
任人对致人损害的后果所承担的赔偿法律责任。 ▪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 (1)须机动车在道路上致人损害。 ▪ (2)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亡损
▪ (2)免费搭乘客运汽车的乘客与承运人形成无名 合同(无偿搭乘的合同)关系,在运输途中发生交 通事故致乘客伤亡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以参照 客运合同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确定责任主体。
▪ 在赔偿范围上,基于侵权的赔偿,受害方不仅可以 要求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而且可以要求精神损失 的经济赔偿;基于合同的赔偿,受害方只能要求人身 伤害的经济赔偿,无权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 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形式
➢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责任
➢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 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 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肇事车辆致使同乘者遭受损害的责任主体。
▪ 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 的乘车人,包括有偿的同乘者(如乘客)和无偿的 乘坐者(搭车人)。同乘者遭受损害,因存在违约 和侵权竞合,责任主体应按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 不同法律关系分别确定。
▪ (1)购票乘坐客运汽车的旅客与承运旅客人身伤 亡的,旅客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侵权损害赔偿。(1)选择 合同违约之诉的,按客运合同纠纷处理,但伤亡是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 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2)选择侵权损 害之诉的,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应由实 施侵权行为的直接加害人(有过错的侵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制造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
陷的存在。
▪ 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致人 损害负有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不能以此为 由主张免责,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仍应直接对受 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在承担责任后对运输者、 仓储者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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