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顶物件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

合集下载

无资质工人做防水出意外,定作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资质工人做防水出意外,定作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资质工人做防水出意外,定作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居住在某市某小区顶楼的王某,因房屋楼顶漏水,便找来经营防水材料门市部的孙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屋顶防水维修。

2013年8月,孙某组织维修人员,自带机械设备和防水材料,到王某家楼顶做防水维修。

孙某在用吊运机吊砂的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不慎坠落楼底,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3年11月,孙某的家属陈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孙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孙某经营的防水材料门市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防水施工资质。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3万余元。

宣判后,王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联系人,且自己根本不知道要对孙某的作业资质进行审查,遂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及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构成了承揽合同中的修理合同法律关系。

孙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防水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承揽防水作业,操作自带的设备,在未能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导致自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王某作为定作人,在未审查孙某防水作业资质、营业执照以及高空作业安全证件的情况下,选孙某做防水,存在选任过错,故对孙某的损害应负与其过错相当的30%次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时,王某辩称,楼顶长期漏水,找物业维修,是物业发出《通知》让其联系人员来维修房顶,另外,在选任之前要看施工资质和高空安全作业证件已超过自己的认知能力水平。

二审法院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物业准备维修楼顶,要求各住户拆除太阳能,而不是通知由住户自己维修。

原告王某认为自己是受物业所托聘请房顶维修者不成立,认为自己只是介绍人、联系人与查明事实不符。

王某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一、本文概述自《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以来,我国法律对于这一行为的规制逐渐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发展历程及其进步。

本文将首先概述高空抛物现象的社会背景和立法必要性,然后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接着详细介绍《民法典》第1254条的具体内容,最后总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在立法和实践中的进步,并对未来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我国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领域的法律进步,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这一条款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于公共安全和公民权益的重视,也体现了法律对于新型社会现象的及时回应。

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是一种公平责任,即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人共同分担损失,以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然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该规定并未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规定了补偿责任。

这可能导致公众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就不构成违法行为。

该规定对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一些无辜的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进行了初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42.1复习笔记一、归责原则概述1.归责概念(1)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其重要意义在于:①在理论上,研究侵权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

②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

③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掌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保证及时得到赔偿。

(2)归责的概念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的意义①归责的根本含义:确定责任的归属②归责的核心:标准问题③归责与责任是有区别的。

2.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管领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2)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①两种原则的作用不同归责原则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赔偿原则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行为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围大小,解决的是“怎样赔”、“赔多少”的问题。

②两种原则的地位不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赔偿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是起重要作用的,但这是在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范围的。

因此,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原则。

③两种原则的内容不同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原则的内容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3.归责原则体系(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最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也叫做客观归责原则,即以损害的客观后果作为归责标准。

民法典之物权编

民法典之物权编

民法典之物权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今天,主要讲跟大家密切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以及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外墙面脱落的问题随着小区投入使用年限越来越长,自然环境的侵蚀越来越严重,外墙面脱落导致的隐患也层出不穷。

1、如果发现小区的外墙面出现脱落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发现小区的外墙面出现脱落的情况,应该第一时间通知物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小区的管理人应该第一时间制作提醒牌或者做安全围挡,提醒居民进出时要避让和注意。

2、维修脱落的外墙究竟谁出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因此,小区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该楼栋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因此,外墙的维修义务应当由该楼栋的全体业主履行。

由于老旧小区没有公共维修基金,那么相关维修费用应由整栋楼的业主共同承担。

具体如何承担维修费用呢?《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这类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责任和道德底线的深思。

本文旨在探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问题,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包括事件发生的频率、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

通过案例分析,揭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有法律制度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认定方面的不足。

例如,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责任主体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本文将提出完善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建议。

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赔偿标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公正、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提升。

二、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分析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民法、刑法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抛物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收集的困难,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抛物者,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抛物者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由于刑法对于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房屋漏水民法典1186条

房屋漏水民法典1186条

房屋漏水:民法典1186条详解房屋漏水是许多房主常常面临的问题,它不仅给生活带来困扰,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

对于房主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其中民法典1186条就是专门针对房屋漏水问题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详细解析民法典1186条,并介绍相关案例和应对措施,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处理房屋漏水问题。

1. 民法典1186条概述民法典1186条规定了关于房屋漏水问题的责任和赔偿。

其内容可以概括为:1.如果房屋漏水是由于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施工、设计、材料等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房屋漏水是由于日常使用不当导致的,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房屋漏水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责任方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免责。

2. 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漏水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设计、材料等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责任的划分如下:•施工方:如果房屋漏水是由于施工不规范或存在严重瑕疵导致的,施工方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设计方:如果房屋漏水是由于设计问题导致的,设计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材料方:如果房屋漏水是由于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材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些情况下,房主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进行维修、更换或补偿损失。

3. 日常使用不当导致的漏水责任当房屋漏水是由于日常使用不当导致的,使用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的使用不当包括:•长期不进行维护保养,导致房屋结构或管道老化;•未及时修复破损的管道或设备,导致漏水问题扩大;•非法改建或扩建,导致原有水电设施失效。

对于这种情况,房主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同时,使用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漏水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房屋漏水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例如自然灾害、地震、火灾等。

对于这种情况,责任方需要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或免责。

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会对不可抗力因素进行具体的定义和划分,以确定相应的责任。

例如,如果地震是由于地质构造问题导致,施工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如果地震是由于地震带导致的,责任方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而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有充分的安全感。

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

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

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

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

钟和源、钟伟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和源、钟伟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和源、钟伟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19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和源;钟伟星;谢佛兰;谢昌林;谢清源;谢清泉;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钟和源钟伟星谢佛兰谢昌林谢清源谢清泉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钟和源钟伟星谢佛兰谢昌林谢清源谢清泉【当事人-公司】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廖肇胜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陈振文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谢珍祥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蓝霞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肇胜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陈振文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谢珍祥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蓝霞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肇胜陈振文谢珍祥蓝霞【代理律所】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钟和源;钟伟星;谢佛兰【被告】谢昌林;谢清源;谢清泉;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南桥镇珠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的已经分家的事实与钟伟星、谢佛兰与钟和源夫妇及子女目前仍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相矛盾,亦无分家协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寻办字(2019)60号通知、寻新农字(2019)3号通知仅能证明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能证明其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建筑物勘验笔录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法律救济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法律救济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法律救济[摘要]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为本质的研究有助于实现法律救济方式的合理化。

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立了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

我国应修改此法律救济之规定,在抛掷行为人不明时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关键词]建筑物;抛掷物;补偿责任;法律救济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对于致害人不明时如何分担损害后果,由于请求权的基础不同而导致救济方式的差异。

很多学者通过在侵权法内部寻找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引用罗马、西班牙等个别立法例进行论证,认为建筑物抛掷物和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或者危险责任行为等致人损害案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为同一类特殊侵权行为,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共同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定了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均需商榷。

一、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本质解读欲确定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为合理的法律救助方式,必须厘清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为的本质,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为与建筑物之上的搁置物以及悬挂物致害行为不同,与危险责任行为亦有质的区别。

(一)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为不同于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行为对于从建筑物上的物件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因与建筑物具有关联性,故习惯上被称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简称建筑物责任。

建筑物上发生的物件坠落的情况,因发生坠落的原因不同,其致人损害的情况也是不同的。

在这些发生的原因中,基本可分为两种原因:一种是建筑物自身的原因,另一种是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件而发生的坠落。

[1]是否为人力因素所为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

众所周知,地球上的物体都受到地球引力的作用,搁置物、悬挂物依托于建筑物,其坠落在于克服了地球引力,非人为原因造成,所有人或者管理的推定过错,在于没有发现搁置物、悬挂物与建筑物的依托关系因为非人为的因素发生了危险,可能是因为地球的引力的作用而落下致害。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指在建筑物倒塌时,对于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归属和承担的原则。

建筑物倒塌是一种重大的事故,不仅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对于环境的破坏也是不可忽视的。

因此,在发生此类事故时,需要明确归责原则,以保护人们的权益。

第一、归责原则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责任全面性原则。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所有的责任方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建筑的所有者、设计师、施工方、监理机构、政府部门等所有与建筑有关的主体,都可能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是倒塌痕迹说明原则。

建筑物倒塌后,在痕迹和证据方面可以推断出具体的责任方。

通过对建筑倒塌的特征、构造、材料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判断导致倒塌的原因和责任方。

三是有错必纠原则。

建筑物倒塌事件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必须要有错必纠,不论是谁造成了事故,都必须要承担与其过失成正比的责任。

四是追溯责任原则。

建筑物倒塌事件发生后,责任方应该按照责任追溯原则,对其自身的过错进行认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责并不是为了寻找替罪羊,而是为了推动事故的防范,增强安全意识,从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承担责任的主体1. 建筑所有人建筑所有人是建筑物倒塌事件中责任最大的主体。

因为建筑所有人对于建筑物的质量、安全以及维护保养负有最高的责任。

在建筑物被用于组织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建筑所有人的责任要更加重要,一旦事故发生,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伤害。

2. 施工方施工方在建筑物的安全施工过程中,负有实质的责任。

施工方应该按照建筑规范严格施工,确保建筑的质量安全。

如果施工方在建筑工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或是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失,一旦建筑物发生倒塌,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在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如果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存在失误或是存在相应的安全隐患,导致建筑物倒塌,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 原告陆甲之子朱(男12岁,小学五年级学生),与同伴三 人进入丙食品厂厂区玩耍。在该厂篮球场一侧篮球架旁, 放置有经该厂领导同意而放存的被告徐丁为他人代销的立 式锅炉,原告之子等三人即在篮球架与锅炉之间玩吊床游 戏。吊床拴好之后,朱乙上去乘坐,由于吊床的拉力,锅 炉向朱乙这边倾倒过来而砸中了其头部,注意当场大量失 血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陆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被告徐丁辩称:原告之子擅自闯入厂区游戏,三名儿童同 时乘坐吊床超负荷才将锅炉拽到,造成砸伤原告之子的后 果,只是一起人为事故。原告自己负有监护责任,我不应 该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丙食品厂辩称:这起事故是由于原 告对未成年儿童管理教育不够造成的。该锅炉不是本厂物 品,岁经领导同意存放,但当时已向徐丁声明,出现一切 后果我厂概不负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黄大爷年近七十,得了股骨胫骨骨折。在 某专科医院治疗时,专家告知黄大爷可以 通过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减轻疼痛。但是医 院也提出对于这样的高龄病人危险系数比 较大。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双方签订协议, 黄大爷及其家属同意医院进行手术,手术 失败医院不承担责任,并对协议进行了公 证。这样如果手术出现问题医院是否可以 免责?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 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 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 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 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雇员承担30%责任的案例

雇员承担30%责任的案例

雇员承担30%责任的案例案情:被告马某雇佣原告马某某为另一被告张某建造房屋。

2007年8月20日原告在建房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房顶掉下来导致右眼部受伤。

原告住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6337.40元。

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六级伤残。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马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1949.92元。

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马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房顶掉下来导致受伤是因其饮酒后作业,未注意安全义务,其损害后果应由自己负担。

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其与被告某某在签订建房施工协议时,对被告马某某的施工资质进行了审查,对安全施工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原告的人身损害与其没有因果关系。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裁判: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某某作为原告的雇主,对原告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能。

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人身受到伤害,被告马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系无固定劳动收入的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予以计算相关赔偿数额。

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右眼近失明,其身心建康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其精神痛苦不言而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5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数额较高,应酌情确定为3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张某已尽了审查义务,对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并无过错,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明知其从事建筑作业,仍然在施工期间饮酒,缺乏安全意识,对造成自身的损害亦有过错,原告应适当分担各项损失的30%。

被告马某某应承担各项损失的70%。

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70%即33468.44元,驳回原告马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而引发的赔偿案件,该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马某和被告马某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判定当事人之间有无雇佣关系应以存在劳务关系为前提,雇工是雇主的成员,雇员的意向受雇主支配或者雇员为其创造经济利益,雇员以此得到报酬。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现代城市里的一个严峻问题。

据统计,我国每年至少发生千余起高空抛物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类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而且也对社会稳定和和谐造成威胁。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的法律责任义务,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困境。

因此,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与出路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高处建筑物、构筑物中、拆除中或者维修中的人员、物品坠落,致人伤害的,由该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人或者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但这个法律条款同样有其困境,首先,罚款过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其次,难以界定具体人员,造成责任上的不明确,还有,难以对建筑实名制进行监管。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不断加剧。

2019年8月25日晚,台风“白鹿”来临,天津市静海镇的一名居民在因拆迁施工而搭建的简易平顶房顶上避雨时,被从楼上掉落的钢管砸中。

导致被害人头部重伤入院搜救。

2019年11月3日,南京华侨城里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一名两岁男童走在路边时,被一个从楼上掉下的泡沫砸中,导致其伤口触及颅骨。

据在场目击者称,泡沫是从19楼掉下来的。

2017年第二批“抛物小哥”名单由城管部门公布,涉事的多数来自幕墙和装饰行业,其中有30余个珠三角的深圳市业主,也有多个珠江畔的中山市业主。

三例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表面看来与本文讨论内容一马平川,但细节中却暗藏玄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的出路是多方面的,首先,加大罚款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当事人,应按照刑事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把建筑实名制与公安管理制度贯通,严格规范施工重点区域,对建筑工人进行培训,以确保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立法背景由于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房屋、桥梁倒塌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危害,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质量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侵权责任法专门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作了规定。

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认为,建筑物倒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对此作出严格规定,从而促使建设单位等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杜绝“豆腐渣”工程,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有的意见认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原因复杂,建议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没有必要在侵权责任法中专门规定。

经同有关部门研究,侵权责任法区分了建筑物倒塌与脱落、坠落的不同责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所说的倒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坍塌、倒覆,造成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丧失基本使用功能。

例如,楼房倒塌、桥梁的桥墩坍塌、电视塔从中间折断、烟囱倾倒等。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幼儿园房顶坍塌砸死孩子,谁赔偿

幼儿园房顶坍塌砸死孩子,谁赔偿

幼儿园房顶坍塌砸死孩子,谁赔偿据大河报2014年3月4日报道:3月3日夜间12点多,河南信阳浉河区某幼儿园房顶倒塌,13名全托幼儿被压在下面。

1名孩子在途中死亡,3名孩子受伤,9名孩子无恙。

浉河区经调查,查明百川亲子幼儿园系无证私自开设驼店村分园。

该园系租用民房改建。

改建中,该园院长余某擅自拆除两间房子中间的山墙。

致使房顶失去依托,结构不稳,最终垮塌。

一条幼小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

近年来,幼儿园里发生的各种事故层出不穷,比如:虐待儿童、食物中毒、因打预防针死亡等。

这些事故鞭打着家长的心,拷问着社会道德。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除了在道德上谴责这样的事故,能做的还有在法律上来分析法律责任的承担,尤其是谁来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问题,这涉及如何善后。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发生房屋倒塌事故之后,政府有责任尽快查明房屋倒塌的原因。

河南信阳这起幼儿园房屋倒塌事故中,根据政府部门的调查,是由于院长余某擅自拆除两间房子中间的山墙,致使房顶失去依托,结构不稳,最终垮塌。

看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其他责任人”——余某。

而余某是幼儿园的院长,他拆除介山墙的行为应该认为属于职务行为。

所以,幼儿园应该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媒体报道,该幼儿园无证,不知道这个“无证”指的是没有哪个证,如果一个证都没有,那么幼儿园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应该由余某个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逐条解读

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逐条解读

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一、引言本章为民法典的第十章,主要围绕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展开论述。

在现代社会中,建筑物和物件的损害责任问题不断涌现,对于保护公民和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通过解读该章节的相关内容,对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类型1. 建筑物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十章的规定,建筑物所有人应对建筑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

建筑物所有人是指合法占有并享有所有权的人,不仅仅是建筑物的产权人。

建筑物造成的损害包括因建筑物本身存在缺陷或者由于维护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

2. 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因危险物件或者不安全条件导致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危险物件包括具有爆炸、易燃、毒性等潜在危险的物质,不安全条件指具有隐患,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物质、设备或者环境条件。

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适用原则在确定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时,需要适用一定的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1. 追溯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十章的规定,建筑物和物件的损害责任应追溯到损害的发生时间。

这意味着责任应该由谁担当,应当根据损害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而不是推诿责任或者转嫁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论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损害是由于建筑物或物件本身的缺陷导致的,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都应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应当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其安全性,防止损害的发生。

3. 损害救济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适用中,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

受损害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损害救济原则旨在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四、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范围和免责情形1. 建筑物损害责任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十章的规定,建筑物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所谓归责,即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那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一元论”,即坚持过错责任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2)“二元论”观点认为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不过这种观点又可分为两个分支:一部分人认为应以过错原则为一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二者是平行的“双轨体系”;(3)“多元论”,该观点认为归责原则应该多元化,有人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问过错责任原则。

也有人认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还有人认为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在笔者看来,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应为“二元论”,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重。

笔者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主流学说争论的三种归责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笔者自己关于赞同“二元论”的主要观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致⼈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致⼈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致⼈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在《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章进⾏了规定。

⼀般由所有⼈、管理⼈、使⽤⼈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千⼆百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因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五⼗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管理⼈或者使⽤⼈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管理⼈或者使⽤⼈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第⼀千⼆百五⼗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第⼀千⼆百五⼗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损害,堆放⼈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火灾事故追责的级别是什么

火灾事故追责的级别是什么

火灾事故追责的级别是什么火灾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故,往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追责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通过追责,才能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火灾事故的追责工作通常分为不同的级别,根据不同的责任人来进行分类和处理。

一、基层单位级别的追责基层单位级别的追责主要是指在火灾事故中责任人员涉及的单位。

这些责任人员包括建筑物的业主、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

对于这些责任人员,应该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来进行追责处理。

1.建筑物的业主在火灾事故中,建筑物的业主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他们需要保证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齐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到位等。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如果发现建筑物的业主在消防安全方面有过失,应该依法进行追责处理,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2.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是负责管理和维护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制度的单位,他们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如果发现物业管理单位在事故中有过失,也应该依法进行追责处理。

3.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每个建筑物中,都有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

他们需要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如果发现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力,也应该进行追责处理。

基层单位级别的追责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让这些责任人员明白自己在火灾事故中的责任,才能够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从而更好地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二、执法单位级别的追责执法单位级别的追责主要是指监管和执法部门。

在火灾事故中,如果发现监管和执法部门在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方面有过失,也需要依法进行追责处理。

1.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包括建设、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

他们需要及时发现和排查建筑物中的各种消防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改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如果发现监管部门没有做好预防和监管工作,也应该进行追责处理。

2.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包括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顶物件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核心提示:每年冬天,风雪在给我们带来冬雪美景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

对于冰雪成灾砸伤人等问题的妥善解决,都离不开法律的适用。

今天我们就屋顶冰雪砸伤行人及财产问题进行法律解答,为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问题一、小区屋顶砸伤业主、砸坏业主财物由谁承担责任?居住在某小区的李先生早晨起来,打算开车出门。

上车刚打着火,就听车顶传来一声巨响。

前挡风玻璃被从七楼顶层滑落下来的积雪砸得面目全非,自己的手部也被玻璃划伤,再下车一看,车顶也被砸凹了进去。

李先生就此事向物业进行交涉,他认为,车是在小区内出的事,物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物业表示只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

同时,物业已经尽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物业为避免发生类似事件,已经提前在每栋楼的山墙上张贴告示,以提醒住户不要把车停到墙根附近,所以,物业公司对此类事件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二、村自建房屋冰雪滑落伤人谁担责?某周日,大雪初晴、艳阳高照,居住在某村的王某在自家院中观赏风景,在进入家门的时候,一不留神被从四楼掉下来的一块冰雪击中肩部,雪水溅了一身,肩头立刻肿了起来。

去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400多元。

王某居住的房屋属于村自建房屋(错层),共三层居住三户人家,李先生家的房屋包括一层二层以及地下一层,楼上邻居房屋包括二层三层及楼顶一层。

目前没有物业管理。

王某向居住在楼上的朱某要求赔偿,朱某认为下雪属于天灾人祸,自己不承担责任。

法官解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所以,对于前面两个问题,原则上应由屋顶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其次,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所不同。

第一、对于李先生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区被冰雪滑落造成车辆和人身损害问题。

一、住宅楼屋顶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用以居住的建筑物被分为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确列举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

而非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

即顶层业主不属于楼顶的所有人,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

二、业主可以将“共有部分”管理权委托物业企业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72条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同时,还规定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显然,李先生所居住的小区已经委托物业公司来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

三、物业企业应对该事件承担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物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对于小区内公共设施上的悬挂物自然坠落,给人身或者是财产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物业的提示行为是其应尽的管理义务,但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物业作为小区楼顶的管理者,其最根本的法律义务是及时清除楼顶悬挂冰雪,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

而不仅仅是告示了事。

所以,物业应对李先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如果物业能证明对于清理屋顶冰雪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对于王某在村自建房屋中,被楼上邻居家屋顶积雪砸伤问题。

一、该案例楼顶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部分。

王某居住的村里自建房屋(错层),即楼中楼。

楼顶层作为房屋的一部分已出售给了顶层居住的房屋所有人朱某。

即楼顶已经属于朱某的购买面积的一部分,并且顶层还有部分房屋建筑。

所以,该顶层的管理权属于顶层的所有者,即户主朱某既是该顶层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管理人。

三、作为楼顶的所有权人,朱某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该案例中,朱某认为王某受伤属于天灾人祸,是错误的。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屋顶冰雪属于建筑物上悬挂物。

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应有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故朱某应为王某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若朱某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于冰雪滑落致王某受伤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

按照常识,冰雪融化一般发生在天气较好、温度回升的时候。

所以,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都有一定的时间去清理房屋上的冰雪。

如果房屋管理人或所有人明知冰雪在融化,明知存在冰雪滑落伤人的危险而置之不理,不积极清除,放任不管,则可以推定房屋管理人或者所有人主管上存在过错,不能免除责任。

另外,对于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城市小区中业主专有部分的悬挂物、搁置物侵权的,一律适用《民法通则》126之规定。

由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w/xt/670405.html∙信托法释义:第七十三条/w/xt/670402.html∙工伤认定之后公司仍然拒绝赔偿该如何处理/w/xt/670399.html∙行政诉讼环境污染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吗/w/xt/670395.html∙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w/xt/670392.html∙信托的含义 /w/xt/670390.html∙近年来影响较大的涉信托案例/w/xt/670387.html∙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w/xt/670384.html∙代理人和信托受托人的联系与共性具体有什么/w/xt/670381.html∙产品质量侵权的起诉主体有什么要求/w/xt/670378.html∙信托按受益人的划分/w/xt/670376.html∙保护信托的作用与分类是什么/w/xt/670373.html∙特殊侵权行为的名词解释/w/xt/670370.html∙特殊侵权责任一般适用什么原则/w/xt/670367.html∙信托委托人资格是怎么样的/w/xt/670365.html∙签订赔偿协议未实际履行时该如何维权/w/xt/670361.html∙打架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w/xt/670358.html∙债权信托的种类 /w/xt/670356.html∙人身损害赔偿反诉状/w/xt/670353.html∙荣誉权认定有哪些标准(2018年) /w/xt/670350.html∙高空坠物的责任要怎么划分/w/xt/670347.html∙对坟墓损害赔偿纠纷该如何处理/w/xt/670342.html∙雇员受伤,雇主拒绝不赔偿怎么办/w/xt/670338.html∙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应该承担什么责任/w/xt/670336.html∙共同受托人如何处理信托事务/w/xt/670333.html∙房地产信托融资分析与研究/w/xt/670329.html∙若遇上‘事故’,,怎样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w/xt/670326.html∙女子被天降水泥砸晕其自身要承担责任吗/w/xt/670324.html∙过错方损害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w/xt/670321.html∙信托财产有哪些特征/w/xt/670319.html∙公益法人能否成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w/xt/670316.html∙信托与代理、行纪的区别/w/xt/670314.html∙信托法释义:第七十四条/w/xt/670308.html∙什么叫做生前信托 /w/xt/670305.html∙票据损害赔偿纠纷如何处理/w/xt/670302.html∙承揽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 /w/xt/670299.html∙什么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w/xt/670295.html∙保险车辆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w/xt/670290.html∙车祸致人重伤拒绝赔偿该如何处理/w/xt/670287.html∙人身损害赔偿怎么申请/w/xt/670285.html∙转载的内容本身侵权该如何/w/xt/670282.html∙债权信托-种类 /w/xt/670277.html∙产品质量侵权与违约之间的区别是什么/w/xt/670274.html∙经营层收购中的信托融资方案设计及相关风险探讨/w/xt/670272.html∙物流货物损坏赔偿时间/w/xt/670269.html∙转载报纸文章算侵权吗/w/xt/670266.html∙保护信托的定义是什么/w/xt/670264.html∙建筑物侵权的责任如何划分/w/xt/670261.html∙当法院判决赔偿而对方拒绝履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w/xt/670259.html∙交强险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吗/w/xt/670256.html∙产品质量侵权被告主体有什么特殊规定(2018) /w/xt/670253.html∙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及其文义解释/w/xt/670251.html∙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是否相同/w/xt/670246.html∙信托法释义:第七十一条/w/xt/670242.html∙信托受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本质区别在哪/w/xt/670239.html∙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的概述/w/xt/670235.html∙人身损害赔偿的债权能不能转让/w/xt/670232.html∙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怎么样的/w/xt/670230.html∙如何正确理解债权信托/w/xt/670227.html∙拒绝报强交险赔偿时,受害人能否代为提起/w/xt/670223.html∙信托的职能都有哪些/w/xt/670221.html∙信托责任缺失会造成哪些灾难后果/w/xt/670218.html∙特殊侵权是否可以庭外和解/w/xt/670215.html∙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2018年)及相关注意问题有哪些/w/xt/670211.html∙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w/xt/670208.html∙高空坠物砸死人,他的父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吗/w/xt/670205.html∙信托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有哪些/w/xt/670202.html∙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w/xt/670199.html∙信托受益权的应用研究/w/xt/670197.html∙租赁信托有什么形式/w/xt/670194.html∙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什么/w/xt/670191.html∙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侵权吗/w/xt/670188.html∙污染环境侵权案件的原告范围有哪些/w/xt/670186.html∙打架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w/xt/670182.html∙交通事故两年后是否可以拒绝赔偿/w/xt/670179.html∙再融资是什么 /w/xt/670176.html∙qq上转载说说算侵权吗/w/xt/670173.html∙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大部分责任但拒绝赔偿,该如何维权/w/xt/670170.html∙信托的概念及特征 /w/xt/670167.html∙概述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的注意事项/w/xt/670165.html∙信托受托人的权利有哪些/w/xt/670161.html∙特殊侵权案件起诉条件是什么/w/xt/670158.html∙拒绝出差被炒了有赔偿么/w/xt/670153.html∙小孩在学校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w/xt/670150.html∙转载他人的文章算是侵权吗,转载与引用有何区别/w/xt/670147.html∙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w/xt/670144.html∙什么是单一资金信托/w/xt/670141.html∙天降水泥砸晕女子要如何维权/w/xt/670138.html∙胜诉后拒绝赔偿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w/xt/670135.html∙经营者的主体包含哪些/w/xt/670132.html∙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要遵循什么原则/w/xt/670129.html∙融资租赁信托的概念/w/xt/670127.html∙高危作业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w/xt/670124.html∙如何利用信托合理避财产税/w/xt/670121.html∙权利信托分为哪几分类/w/xt/670118.html∙天将水泥砸晕女子属于侵犯人身权利吗/w/xt/670115.html∙信托受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有没有区别/w/xt/670112.html∙信托财产具体指哪些/w/xt/670109.html∙特殊侵权责任案例分析/w/xt/670107.html∙信托投资公司为企业提供售后回租模式/w/xt/670105.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