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迅速发展,起重机械在工程施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起重机械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进一步提升起重机械的安全水平。
一、监察责任机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具体责任机构可以根据地域和管理需要进行确定。
监察责任机构应负责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监督实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监察。
二、安全监察要求1. 设计与制造环节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采用符合要求的优质材料,结构牢固、稳定,并通过强度试验和功能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 安装与调试环节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中必须满足安全技术要求,安装设备必须经过专业合格人员操作,严禁非专业人员操纵。
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完整的功能调试,确保机械正常工作。
3. 使用与维护环节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经过合格人员进行检查和试运行。
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排查,并及时进行维修。
三、安全监察措施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其规范运行,以下措施不可或缺:1. 监督检查监察责任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范围内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的有效性、完整性、维护记录以及使用人员的操作规范等。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进整改情况。
2. 安全培训监察责任机构应积极开展起重机械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起重机械的基本知识、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以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范能力。
3. 隐患排查监察责任机构要组织专业人员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对于严重的隐患,监察责任机构有权采取停机整改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是一种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领域广泛应用的重要设备,但其操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为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保障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严格的安全监察规定至关重要。
一、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一)操作人员要求1、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熟悉起重机械的性能、结构、操作方法和维护保养要求。
2、操作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起重机械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视力、听力、高血压等。
3、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酒后或疲劳操作。
(二)操作前的准备工作1、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机械部分、电气部分、安全装置等,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检查起重机械的工作场地,清除障碍物,保证场地平整、坚实,有足够的作业空间。
3、了解所吊运物品的重量、形状、尺寸等信息,选择合适的吊具和吊运方法。
4、对吊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符合吊运要求。
(三)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在没有明确指挥信号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
2、起吊前,应先进行试吊,将重物吊起离地面 200 300 毫米,检查吊具、索具、起重机械的稳定性等,确认无误后再正式起吊。
3、吊运过程中,应保持重物平稳,避免重物晃动、旋转、碰撞等。
4、严禁在吊运过程中进行检修、维护等工作。
5、当遇到恶劣天气,如大风、大雨、大雾等,应停止起重作业。
6、操作人员应密切关注起重机械的运行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操作后的工作1、吊运工作完成后,将重物平稳放置在指定位置,取下吊具。
2、对起重机械进行清洁、保养,将各操作手柄置于零位,切断电源。
3、填写好起重机械的运行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
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一)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质要求1、从事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对制造场所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正文:----------------------------------------------------------------------------------------------------------------------------------------------------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年3月21日劳安字〔199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四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
安全认可每3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须经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对样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
第九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总则。
起重机械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重要设备,其安全使用关乎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二、监察范围。
1. 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装、维修和使用单位进行监察;2. 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监察;3.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监察。
三、监察内容。
1. 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装、维修单位进行资质和技术水平的监察,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装、维修能力;2. 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监察,包括起重机械的结构安全、工作稳定性、安全保护装置、操作机构等方面的检查;3.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监察,包括操作人员的资质、操作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检查。
四、监察程序。
1. 对设计、制造、安装、改装、维修单位的监察,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资质审查和技术水平评估;2. 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监察,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3.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监察,应当依据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进行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
五、监察要求。
1. 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检测设备和工具;2. 监察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3. 监察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4.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六、监察责任。
1. 设计、制造、安装、改装、维修单位应当配合监察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检查;2. 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合监察工作,接受培训和考核;3. 监察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七、监察效果。
通过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可以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4篇)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重机械的需求量逐渐增加,同时也带来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重要性。
起重机械作为一种特殊的设备,其操作涉及到高空作业、重物吊装等,一旦发生事故将可能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监察,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法律法规及责任我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相关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技术监察,企事业单位负责自身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
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是影响起重机械安全的直接因素。
为了提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和素质,确保他们能够熟练、安全地操作起重机械,我国制定了相关的资质要求。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类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取得证书。
此外,操作人员还要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起重机械操作工作。
四、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测和定期维护为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行,我国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测和定期维护制度。
根据起重机械的不同类型和等级,设定了相应的检测项目和周期。
对于特种设备,还规定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书。
定期维护是指对起重机械的各项部件进行检查、清洁和维修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地工作。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主体,他们对于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操作规程,建立机械台账并进行日常巡检。
他们还要组织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standalone; self-contained; independent; self-governed;autocephalous; indie; absolute; unattached; substantiv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质检总局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起重机械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地安装、使用地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地安全监察工作.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地制造活动.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地决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地,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地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地要求,应当进行型式实验地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地型式实验.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地范围、工程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地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地,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地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地,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地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地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实验合格证明等文件.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地活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地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地决定.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地,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安装、改造、维修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地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工程、拟施工地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实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第十五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地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第十六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地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地,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报废地,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地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地起重机械;(二)建立健全相应地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地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五)对起重机械地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地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二)安全保护装置地型式实验合格证明;(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地记录;(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范文(二篇)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范文一、引言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是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稳定,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有助于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定义与范围1. 起重机械:指用于货物起升、搬运的机械设备。
包括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2. 安全监察:指对起重机械的使用环境、工作状态、操作人员、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和管理。
3. 规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安装的起重设备。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在任何情况下,保障工人的安全生产是第一要务。
2. 事前预防:加强对起重机械的预防检查和维护保养,防患于未然。
3. 全员参与:所有使用起重机械的人员都要参与到安全监察中,共同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
四、监察内容1. 使用环境:检查起重机械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包括地基承载能力、支撑结构的稳定性等。
2. 设备状况:检查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包括电气设备、液压系统、钢丝绳等的运行情况。
3. 操作人员:检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证书、技能状况以及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 维护保养:检查起重机械的保养情况,包括设备的润滑、检修等,确保其正常工作。
五、监察流程1. 前期准备:组织好监察队伍,明确监察标准和要求。
2. 工作票签发:起重机械的使用必须事先办理工作票,由监察人员签发。
3. 环境检查:对起重机械所在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地基承载能力和支撑结构的稳定性。
4. 设备检查:对起重机械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液压系统、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
5. 操作人员检查:对操作人员进行证书和技能的核查,检查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6. 维护保养检查:对起重机械的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润滑、检修等。
7. 监察报告:根据监察结果编写监察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察措施1. 警告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是一种特种设备,其使用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危险性。
为了保障人员与设备的安全,我国针对起重机械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监察规定。
制定背景起重机械在生产领域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设备,但同时也有着较高的风险性。
据统计,许多重大事故的发生都与起重机械有关,严重威胁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因此,针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规定变得异常重要。
监察要求资格许可为保证起重机械使用人员的安全,监察规定设定了起重机械使用人员的资格许可制度。
在国家普遍促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能检查合格制度》的规定下,从业人员需要参加国家或地方有关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才能合法从事起重机械操作工作。
机械检查起重机械作为一种危险性较高的特种设备,其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段时间的机械检查。
针对起重机械的检查包括:维修检查、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查。
这些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机械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标准,并确保其安全性和功能性的完好。
关键部位检查除了机械检查外,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的关键部位也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
关键部位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的各个连接点和构件。
检查目的在于防止机械部件因磨损、损坏等原因而发生松动继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设备维护维护是起重机械正常运行所必须的重要环节。
起重机械高效、安全、正常的工作状态,需要以数倍的工时来进行维护和保养。
维护保养包括定期检查、清洁、润滑等,以避免因故障而造成的事故。
安全用机制起重机械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有着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以保障人员与设备的安全。
安全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装置、紧急制动器、安全限位装置等。
另外,针对使用人员的操作规程也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之一。
监察措施为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性,我国针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提供了以下监察措施:•监督检查•情况上报•技术支持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监察措施。
对于重点企业,还会采用强制性的监理和检查。
如果发现有企业或个人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条款,会认真调查,给予相应的处罚。
(机械制造行业)质检总局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一、起重机械的日常安全监察。
1.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监察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
2. 日常安全监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的外观检查、工作性能检查、润滑情况检查、安全附件检查等。
3. 在日常安全监察中,发现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维修单位进行处理。
二、起重机械的定期安全监察。
1. 定期安全监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单位进行,周期不得超过一年一次。
2. 定期安全监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性能、安全保护装置、传动装置等方面的全面检查和测试。
3. 定期安全监察应当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和记录报告,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三、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安全监察。
1. 对于特种作业起重机械,如高空作业平台、爬升式起重机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进行专项检查和监察。
2. 特种作业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应当由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资质的机构或单位进行,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3. 特种作业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内容应当根据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使用条件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在特种作业中的安全性。
四、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熟练操作和紧急处理能力,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水平。
五、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对于每一次安全监察的结果和处理情况都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六、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是保障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持续稳定运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是在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中为了保障安全,提出的一系列监察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 起重机械必须配备安全装置,包括限位器、重载保护器、行走限位器等,确保机械的使用安全。
2. 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机械的各项功能正常,并记录检查结果。
3.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书,且严禁无证操作。
4. 起重机械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了解机械的使用规程和操作方法。
5. 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清晰的指挥和沟通,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6. 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机械的各个部件,保证机械的工作状态良好。
7. 起重机械的使用现场必须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隔离隐患。
8. 起重机械的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机械的操作规程和所处工作环境的安全规定,做好自我保护。
9. 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10. 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应由专门的安全人员负责,他们负责监督和检查机械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更细致的安全监察措施。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模版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维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各类机械设备。
第三条负责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目标是发现和排除起重机械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对于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屡次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应暂停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淘汰。
第六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例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技术更新。
第七条起重机械的使用者应定期进行合格检测,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对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制定相关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机构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标准制定和宣传。
2.定期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
3.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对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对起重机械的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6.制定起重机械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
7.对发生的起重机械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8.协助其他部门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应享有如下权限:1.进入使用起重机械的场所进行检查。
2.要求起重机械的使用者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3.要求起重机械使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制止违规使用起重机械的行为。
5.结合调查需要,要求使用者提供起重机械的事故报告和维修保养记录。
6.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进行暂停使用的决定。
7.对涉及起重机械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十二条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监督的机构要定期制定检查计划,对起重机械进行例行检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是一种用于搬运和举升重物的机械设备,它在建筑工地、工厂、港口等场所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起重机械操作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危险性,因此需要加强相关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一、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并且熟悉机械设备的操作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
他们应接受定期的培训,了解最新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
同时,企业应为操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安全鞋等。
二、工作场所应设有专门的起重机械操作区域,并且标识清晰。
操作区域的四周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他人不要靠近操作区域。
在操作区域内,应保持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并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护栏、防护网等。
三、企业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安全操作。
检查应包括机械设备的各个部件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牢固、润滑是否良好等。
如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进行维修或更换。
四、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
在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的状态,确保其安全可靠。
操作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定。
同时,应遵循信号员的指挥,确保协调顺利。
在操作过程中,应确保起重机械和重物的稳定性和平衡性,以避免发生倾覆或倾斜的情况。
五、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各个工作场所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和监察。
检查内容包括机械设备的使用状况、操作人员的操作证书、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等。
如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工作单位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要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不仅仅是一项法规的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责任。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培训、完善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才能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最终,通过全面的安全监察工作,我们才能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和维护起重机械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设备安全监察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负责人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设备安全监察应由负责人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章起重机械生产监察第六条起重机械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七条起重机械生产企业应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质量检验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起重机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对生产、销售、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追溯管理。
第九条起重机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十条起重机械产品的型式试验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未通过试验的产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起重机械销售监察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经销商应持有合法的市场准入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经销商应充分了解各类起重机械的特点和技术参数,为购买者提供准确的技术咨询和选择建议。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经销商应标明产品的产地、型号、规格、用途、性能等必要信息,并提供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经销商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经销商不得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伪造证书等问题产品。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监察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合理布置、安装和使用。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其所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
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第二十三条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