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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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事故责任追究标准:根据事故等级、情节严重程度、损失大小等因素确定
04
事故责任追究程序: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罚执行等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的制定和实

2
负责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的监督检查
3
负责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的处罚和责
任追究
4
负责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的宣传教育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
演讲人
目录
01
02
03
04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概述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具体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实施与监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处罚与责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
1
规定概述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文 字是您思想的提炼,为了最 终演示发布的良好效果,请 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
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械安全技术资料,并对资
卸、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0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 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 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0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 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评 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责任
0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
全监督管理规定
4
处罚与责任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文 字是您思想的提炼,为了最 终演示发布的良好效果,请 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
违规行为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 查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是在工程施工中广泛应用的设备,它的安全使用对于保障施工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建筑起重机械的分类、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违规行为的处理以及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分类根据功能和结构形式的不同,建筑起重机械可以分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式起重机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过程中的使用范围和作用略有不同,但它们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其安全使用。

二、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 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建立安全档案,详细记录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修和报废情况。

2. 机械设备检查维修: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和维修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机械设备中存在的故障和隐患。

3. 人员培训与操作证:施工单位应对操作建筑起重机械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同时发放操作证,并要求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4. 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安全网等,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例如,对于未经培训或未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操作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批评、书面警告或暂停使用机械设备等措施,以确保工地的施工安全。

四、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机制为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水平,建立一个有效的安全监督机制是必要的。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健全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科学、合理、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购置、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六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与施工方、监理方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消除和防范。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购买保险,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保险赔付,以确保施工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购置与备案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购买新的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选择合格的产品,并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购买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调试前,应当由设备制造单位或者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鉴定,并出具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手续,并将备案信息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信息应当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安装位置、使用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信息应当定期更新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企业内部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建筑起重机机械的购置、使用、保养、维护和修理以及安全培训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内部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并依据实际情况不绝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第四条企业购置建筑起重机机械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选择,并经过合格的厂家生产。

购置前应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符合施工需要。

第五条购置建筑起重机机械时,企业应与厂家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对于进口设备,还应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

第六条企业在接收建筑起重机机械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含外观检查、功能测试和安全性能评估,确保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厂家要求。

第七条对于验收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机械,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包含机械的基本信息、购置时间、使用地方等,并保管相关的购销合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等文件。

第三章使用与操作第八条企业应依据建筑起重机机械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订立认真的使用操作规程,并向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识机械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全部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方可掌控建筑起重机机械。

培训内容应包含操作技能、安全防护、急救知识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操作人员使用建筑起重机机械时,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载、越界作业、违规使用等行为。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维护和修理或更换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日常巡检制度,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巡检内容包含润滑系统、制动器、起升机构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机械,企业应进行适当的封存和保养工作,包含清洁、润滑、防锈等。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2.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和试验,确保设备的性能符合要求,并保证设备的安全性。

3.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由经过相应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擅自操作设备。

4. 在使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时,必须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各项安全设施完好,并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装置。

5.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吊装工作必须制定详细的吊装方案,确保吊装过程中的安全。

6.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7.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维护管理状态,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

8.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期限过期或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停止使用,并进行及时报废处理。

9.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10. 对于违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施工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保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施工,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部所属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及周围环境的安全,并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指用于建筑物及工程施工的起重设备或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任务和工程要求,合理选用建筑起重机械,并确保其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和技术指标。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拆卸等工作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获得相应的安全技术认证。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和施工经验,且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设计参数和工作方式。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机械设备的稳定运行,并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的运行监控工作。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建设部及其所属机构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测系统,对重要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部及其所属机构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预防。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建筑施工项目的业主、总承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配合。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私自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各环节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设备配置和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施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效率。

第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进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验和技术评估,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十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保险装置、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保障设备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由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设备的安全和警示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是在建筑工程中常用的一种设备,它的安全使用对工程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为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和分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首先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的定义。

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在建筑工地进行物料吊装和运输的起重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门机、桥式起重机等。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质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固定式、移动式和特种式建筑起重机械。

固定式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安装在建筑物上的起重机械,移动式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可以自行行驶到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特种式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特定施工任务的起重机械。

二、安全管理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要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责任,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

责任主体包括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

施工单位要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

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监管部门要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三、安全技术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

包括起重机械的结构强度、安全附件的配置、限位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起重机械的结构强度要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抗风、抗震、抗倾倒的能力。

安全附件的配置要符合有关标准,确保吊物和人员的安全。

限位保护装置要能准确可靠地控制起重机械的运动范围,防止超限运行。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要符合国家标准,包括绝缘电阻、接地保护等要求。

四、安全操作规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对工程的安全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安全操作规程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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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xx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 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第十二条第、、项安全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第十八条第、、、项安全职责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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