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矿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 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 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 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委托人与评估目的 评估机构与评估目的 评估方法与矿山企业现状 评估结果确认
采矿权(流转)转让形式
采矿权转让的形式除了出售、作价、合作、 重组改制外,还包括出租和抵押采矿权。
采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采矿权转让的 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 批准。
出售、作价出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作转让
采矿权出售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采矿 权出卖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采矿权转让的形式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 资产出售 其它变更产权
需要变更采矿 权主体的,经 依法批准,可 以将采矿权转 让他人采矿
转让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申请报告 3、采矿权转让合同 4、地、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对转让 的调查意见 5、采矿权价款及采矿权评估资料
6、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 7、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8、地质资料 9、矿区范围图、矿山地理位置图、开采现状 图
11、受让人与开采转让矿山相适应的资金、 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2、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13、再次转让时,须提交上次转让批准文件
关于转让合同书
《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注意事项 二
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 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 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 的,在签定合资或合作合同后,应当将相应 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意事项 三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 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 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 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 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矿业权出租
矿业权出租是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 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 让的条件。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 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应按照采 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 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 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 日起生效。
转让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 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关于转让过程中的采矿权评估
根据《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转让 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 必须进行评估。
采矿权转让的界定
在矿山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采矿权发生 转让、转移的;矿山企业与他人合资合作 经营,将采矿权转让给合资合作后新设立 企业的;矿山企业因破产等原因将企业资 产出售,原矿山企业的采矿权与其他资产 一并评估作价他人,而使采矿权发生转让 的;采矿权人以采矿权租赁牟取利益,或 低价收购矿产品分享利润,甚至划分资源 多头租赁、多点采矿的,都属于采矿权转 让行为。
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 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 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 行为。
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采矿权 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 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采矿产 资源的行为。
注意事项 一
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 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 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 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 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 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机 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注意事项
(1)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让矿业权。 (2)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 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 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4)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矿业权抵押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 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 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 为。 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 为抵押物。
出租申请提交资料
(1)出租申请书; (2)许可证复印件; (3)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4)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注册地址或住所; (2)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 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3)租赁期限、用途; (4)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5)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生效期限: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采矿权转让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 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后, 国务院做为其的配套法规实行。 《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核心内容之 一就是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和经批准依法转让制度。
采矿权转让管理机关
《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 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 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 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