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矿权转让的界定
在矿山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采矿权发生 转让、转移的;矿山企业与他人合资合作 经营,将采矿权转让给合资合作后新设立 企业的;矿山企业因破产等原因将企业资 产出售,原矿山企业的采矿权与其他资产 一并评估作价他人,而使采矿权发生转让 的;采矿权人以采矿权租赁牟取利益,或 低价收购矿产品分享利润,甚至划分资源 多头租赁、多点采矿的,都属于采矿权转 让行为。
委托人与评估目的
评估机构与评估目的
评估方法与矿山企业现状
评估结果确认
采矿权(流、 重组改制外,还包括出租和抵押采矿权。
采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采矿权转让的 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 批准。
出售、作价出资、合作转让
采矿权出售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采矿 权出卖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 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 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 行为。 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采矿权 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 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采矿产 资源的行为。
注意事项
(1)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让矿业权。 (2)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 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 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4)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采矿权市场建设1自治区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实施方案2关于全面清理上报非法转让采矿权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4关于加强采矿权转让管理培育规范采矿权市场工作的通知1自治区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实施方案2关于全面清理上报非法转让采矿权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4关于加强采矿权转让管理培育规范采矿权市场工作的通知5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规定6关于停止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建材类矿产采矿权的通知7新疆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8关于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权价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行规定6关于停止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建材类矿产采矿权的通知7新疆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8关于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权价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探矿权与采矿权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流程方法近几年来,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日趋繁荣,因此也就充斥着企图高抛低吸的投机者。
交易本身并不创造价值,矿业权真正创造附加值的途径仍然是矿产品的开采与销售。
不断炒高的矿业权交易价格,尤其是其中的探矿权交易价格,也在增加着实业投资者的风险。
文章重点探讨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以及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定程序,为实际的探矿权交易提供法律支持。
一、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一)探矿权概述1、探矿权的定义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2、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如下:(1)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①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其他人不得在其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②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③依法转让探矿权;④依法申请探矿权保留;⑤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⑥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⑦可以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有关资料予以保密;⑧根据勘查的需要依法临时使用土地;⑨申请撤销勘查项目。
探矿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缴纳探矿权使用费;②依法申请探矿权的变更登记;③保证勘查投资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投入;④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⑤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⑥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⑦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⑧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⑨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经矿产资源储量审批机关批准;⑩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⑾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⑿因勘查活动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给予补偿;⒀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
《采矿权管理》课件
采矿权的性质
物权
采矿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具有排 他性和绝对性,即同一矿产资源 不能同时被两个以上采矿权人开 采。
专有权
采矿权人对取得的矿产资源拥有 专有开采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犯。
可转让性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的前提下,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出租、抵押等。
依法纳税责任
采矿权人需按照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纳税,不得逃税或 避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采矿权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
监管责任
行政许可责任
采矿权管理机关需对采矿权人的活动进行 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管 不力造成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采矿权管理机关需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对 不符合条件或违反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予以 驳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采矿权管理
目录 Contents
• 采矿权概述 • 采矿权的管理制度 • 采矿权的管理内容 • 采矿权的法律责任 • 采矿权纠纷的处理
01
采矿权概述
采矿权的定义
采矿权
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 采矿产资源并获得矿产品的权利。
采矿权人
拥有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是采矿权的主 体。
采矿权范围
03
各级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维护采矿秩序,保
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采矿权的管理方式
行政许可
采矿权人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取得采矿权。
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进行监督检查,确 保其合法、合规开采矿产资源。
处罚与制裁
矿业人必知的40个采矿法律问题
矿业人必知的40个采矿法律问题《矿业人必知的40个采矿法律问题》1、什么是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为什么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当然应该向国家偿付一定的代价。
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实行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政策,使一些从事矿产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轻易地获得利润和收入,实际上是把一部分国家财富转化为集体或者个人所有,这是不合理的。
无偿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也掩盖了一些矿山企业薄弱的经营管理,不利于促进矿山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主要形式是收取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耗竭的一种经济补偿。
2、什么是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什么是必须与主矿体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什么是矿区范围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答: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是指共生矿产或者伴生矿产,由于采选冶技术暂时没有解决;开采出来经济上不合算;国内外市场暂时没有销路并且在开采主要矿产时不会被破坏的矿产。
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应当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可以留有必要的保安矿柱并维护好巷道,留待以后开采;采用充填法等采矿方法开采下部矿体不破坏上部暂不能开采的矿产;对可以用同一开采系统开采的暂不开采的矿石,在主采矿石采完后,保留和维护必要的巷道和井巷设施等。
必须与主矿体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是指由于矿床赋存条件决定,在开采主矿产时,主矿产与共生矿产、伴生矿产无法分采分运,只能一并采出的矿产。
矿区范围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是指在矿区范围内,矿区开采总体设计划定的开采区以外的矿体、矿脉,或者矿山企业认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可以划给其他采矿权人开采的矿体的边缘地段。
矿产资源法(学生复习资料)
一、基本概念1、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这种权利是公民、企业、地勘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与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对矿产资源准予使用的权利。
2、采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这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相分离的一种法律形式。
3、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
4、探矿权保留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保留可供开采矿体范围的探矿权的权利。
设置探矿权保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的实现,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5、矿区范围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6、探矿权价款是探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了矿产地的探矿权的一种经济回报。
7、采矿权价款是采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一种经济回报。
8、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
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矿许可证,才能在法律上获得相应的权利。
9、探矿权使用费指探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10、采矿权使用费指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11、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
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
二、重要条款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4、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业行业矿业公司与采矿权持有人之间的
矿业行业矿业公司与采矿权持有人之间的矿业行业矿业公司与采矿权持有人之间的合作与利益分配矿业业务是矿业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有效的合作与采矿权持有人之间的合理利益分配对于矿业公司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矿业公司与采矿权持有人之间的合作方式以及利益分配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1. 合作方式1.1 直接投资方式矿业公司可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与采矿权持有人进行合作。
在此方式下,矿业公司以自身的资金、技术与管理经验直接投入采矿项目中,并与采矿权持有人共同承担风险与责任。
该方式通常适用于规模较大且长期可持续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1.2 合作开发方式另一种合作方式是矿业公司与采矿权持有人共同进行矿产资源开发。
矿业公司与采矿权持有人在此方式下合作,共同投入资金与技术资源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并按照协商一致的比例分享开发结果。
此方式适用于较小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2. 利益分配2.1 采矿权持有人的权益在矿业公司与采矿权持有人之间的合作中,保障采矿权持有人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采矿权持有人应获得其合法权益,包括合理的报酬以及相应的权益保护。
根据中国的矿业法律法规,采矿权持有人有权分享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2 矿业公司的利益矿业公司作为矿产资源的开发者,应享有合理的回报与利益。
矿业公司需要通过合作采矿项目获取财务收益,并通过技术与管理经验的分享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3. 解决方案3.1 瓜分制度一种解决矿业公司与采矿权持有人利益分配的方式是采用瓜分制度。
根据此制度,矿业公司与采矿权持有人按照一定比例分享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该比例可根据具体项目的规模、投入与风险来确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平衡。
3.2 合同约定为确保矿业公司与采矿权持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减少合作风险,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
合同约定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分配比例、风险分担、合作期限等内容。
通过合同的约定,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后续合作过程中的纠纷与风险。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制度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制度5.1 开采许可证的发放5.1.1 采矿权采矿权是权力人依法律规定,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的时间内,享有开采已经登记注册的矿种及伴生的其它矿产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和公民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依法申请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就可以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
采矿权是根据《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授予而设定的。
它属于用益权中的财产使用权,是使用权人(采矿权人)根据法律享有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并获收益的权利。
它是建立在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之上的一种它物权,是一项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独立财产权,而不是指国家对自己的矿产资源直接享有的使用、收益权能。
它是一种以直接占有矿产资源为前提,对其直接支配,并从被支配的矿产资源本身获得利益或取得使用价值为最终目的的权利。
一、采矿权的主体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可以依法申请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的主体。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确立了不同采矿权主体的法律地位:1、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这是《矿产资源法》第四条所规定的。
它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和方针:1)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基本组织,应予大力发展;2)国有矿山企业应是采矿权的主要拥有者,保障全民经济成分在矿业经济中的绝对比重。
之所以这样规定,首先基于《宪法》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规定,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其次,现阶段从总体而言,是我国矿山企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由这些单位占用矿产资源更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是一种相对的资源优化配置。
总之,国有矿山企业的地位、资金、技术、设备、管理水平、劳动力素质等条件决定了它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2、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也可以成为采矿权的主体。
2020法考备考考点: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导语】你想有拥有你没有过的能⼒,就要去做⾃⼰没有做过的努⼒。
以下为“2020法考备考考点:矿产资源权属制度”,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国家所有权 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地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不同⽽改变。
(⼆)矿业权 1.矿业权的取得 (1)矿业权的内容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①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査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称为探矿权⼈。
②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称为采矿权⼈。
(2)矿业权的取得条件 ①经申请、批准和登记 勘査、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产⽽进⾏的勘查除外。
②具有相应资质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③有偿取得 国家实⾏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矿业权的转让 (1)探矿权的转让 探矿权⼈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
(2)采矿权的转让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企业,因企业合并、分⽴,与他⼈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采矿。
3.矿业权⼈的权利义务 (1)探矿权⼈的权利义务 (2)采矿权⼈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21年 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局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XX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除按照以下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展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方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采矿权证到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采矿权证是依法赋予采矿权人开采特定矿藏的权利凭证。
采矿权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0年,到期后,采矿权人应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采矿权证到期后,部分采矿权人未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导致采矿权证到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采矿权证到期的法律后果。
二、采矿权证到期的法律后果1. 采矿权终止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矿权证到期后,采矿权人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的,采矿权终止。
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不得继续开采矿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开采的处罚采矿权证到期后,采矿权人未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开采矿藏的,属于违法开采。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开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土地使用权收回采矿权证到期后,采矿权人未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开采矿藏的,其土地使用权也相应收回。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继续开采矿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4.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赔偿采矿权证到期后,采矿权人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开采矿藏的,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采矿权证到期后,采矿权人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开采矿藏的,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采矿权人信誉受损采矿权证到期后,采矿权人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开采矿藏的,可能导致采矿权人信誉受损。
采矿权人信誉受损将对其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三、采矿权证到期后的处理办法1. 及时办理延续手续采矿权证到期后,采矿权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手续。
延续手续的办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开采行为采矿权证到期后,采矿权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开采行为,确保开采活动合法、合规。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享有的权利不同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2.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在许多情况下,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将探矿权价款改为采矿权价款出让,是违背《矿产资源法》的。提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主体应该是申请者(矿山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的任务是对企业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审批。企业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要遵照两权的申请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包括矿产资源法规、资源/储量分类、可行性研究要求和环境评价规定等,申报必要的材料,进行说明和论证。如果由政府来选择两权,那么是否也由政府按照上述法规、规范标准来进行它所选定的矿业权类型准备材料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呢?政府显然不应做,也做不到这一点。因此,是申请探矿权还是采矿权,涉及地质勘查和矿山开发阶段的一系列基本规律,不是随意主观确定的,政府应该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采矿权规定
采矿权规定
采矿权是指矿产资源所有者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以国家承认的所有制方式,取得的在一定矿产区域内,对某种确定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开发、经营、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采矿权规定是为了明确矿产资源的权属、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保障采矿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一、采矿权范围的规定:
1. 矿区划定:规定了矿区的范围和界限,确保矿产资源的使用在划定的区域之内进行。
2. 采矿范围:明确了采矿权人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种类和数量,保证采矿活动有明确的界限。
3. 采矿权期限:规定了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确保采矿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利。
二、采矿权的取得和管理规定:
1. 采矿权的取得主体: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可以依法取得采矿权,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2. 采矿权的取得方式:规定了采矿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划拨、竞争性拍卖、招标等多种方式。
3. 采矿权的管理要求:规定了采矿权人在从事开采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三、采矿权的保护和终止规定:
1. 采矿权的保护措施:规定了国家对采矿权的保护措施,包括采矿权的优先权、不可侵犯性和可转让等权益。
2. 采矿权的终止条件:规定了采矿权终止的条件,主要包括采矿权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放弃或违法行为等情况。
3. 采矿权的终止程序:规定了采矿权终止的程序,包括相关部门的复核、裁决和撤销等程序。
通过采矿权规定,可以明确矿产资源的权属,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采矿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同时,采矿权的规定也有助于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那么为了开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矿产资源法的。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那么,欢送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那么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那么。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根本单位。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那么中以下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开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方案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采矿权
采矿权科技名词定义中文名称:采矿权英文名称:mining right其他名称:矿产资源使用权定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作为民事主体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享有开采矿产资源,出售、转让采矿权等权利。
百科名片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
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
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概述概念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1]予以具体明确化。
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
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西方现代矿业法西方现代矿业法矿业权概念正式产生于1870年左右,同现代意义上的矿业一样,是伴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得以成长并不断完善。
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其顶峰,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矿产品的生产和广泛应用,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可支撑点和基础。
矿业的基础产业地位得到了大多国家认同,故而在大多国家的法律中规定:所有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王室)所有,可以说现代矿业权制度就如此产生了。
在这一制度规定下,凡是要从事地下探矿、采矿的个人或企业,都要按国家有关矿业法的规定,办理一定的手续,缴纳一定的款项,然后取得相应的特许权或租用权。
若所要进行工作的土地归私人所有,还须取得地表土地所有权人的允许方可正式进行工作。
矿权管理
2.变更 2.变更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变更: ① 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② 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③ 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④ 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 3.注销 3.注销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注销: ① 勘查证到期且不延续或保留矿权的。 ② 申请采矿权。 ③ 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矿权人不得申请已注销 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矿权人不得申请已注销 区块的探矿权。
4.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汇交矿产资源勘查 4.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汇交矿产资源勘查 成果档案资料。 5.加强安全管理,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 5.加强安全管理,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 操作作业遗留的井、洞,消除安全隐患。 6.禁止边探边采或以探代采。 6.禁止边探边采或以探代采。 强调一点:地质勘查工作方法多样,有地表工程 (槽探)、钻探、坑探。
矿权管理
一、矿权概念 矿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 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 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权特征: ① 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力,只具有 使用和收益权利。 ② 矿业权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 ③ 矿业权的取得和转移必须依法进行。 ·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存在地方政府、 区社、集体、个人、企业、部门所有。具体体现 在矿业权人须依法缴纳资源补偿费。
2%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缴补偿费: ① 从废石(尾砂)中回收的产品。 ② 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为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 产资源的。 ③ 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 产资源的。 免缴须省国土厅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
二、探矿权管理 (一)探矿权的获取 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审批获取,二是出让、 转让获取。 1.行政审批: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审批: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 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 ② 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 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书。 ④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⑤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矿业合同管理办法
矿业合同管理办法矿业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理矿业合同,规范矿业合同交易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合同管理。
第三条矿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凡涉及矿业合同的纠纷,各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矿业合同的效力和可执行性应当得到保障,并应当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矿业合同管理的基本信息第六条矿业合同的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各自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矿业合同的双方基本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矿业权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二)采矿权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三)矿山的名称、位置、面积、储量、矿种等情况的介绍;(四)采矿权的种类、期限及开采方式等情况的介绍;(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等相关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身份证明等资料;(六)其他双方约定的信息。
第三章矿业合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矿山矿产的法定权益;(二)接受采矿权人的日常监督;(三)提供必要的矿山信息,有关勘探数据、矿山设计方案及变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报告、矿产资源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信息;(四)提供与开采相关的安全检查记录、日常运营记录、资源储量变动情况、特殊环境影响等信息;(五)支付采矿权的采矿费;(六)协助采矿权人办理相关行政手续;(七)其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依法获得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二)按照矿业权人出具的开采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规范、安全地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三)向矿业权人支付规定的采矿费;(四)协助矿业权人办理相关行政手续;(五)其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矿业合同管理的履行方式第十条矿业合同的履行方式应当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第十一条矿业权人应当向采矿权人开发出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允许开采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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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 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 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 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矿业权抵押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 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 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 为。 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 为抵押物。
注意事项
(1)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让矿业权。 (2)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 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 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4)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采矿权转让的形式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 资产出售 其它变更产权
需要变更采矿 权主体的,经 依法批准,可 以将采矿权转 让他人采矿
转让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申请报告 3、采矿权转让合同 4、地、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对转让 的调查意见 5、采矿权价款及采矿权评估资料
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 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 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矿业权出租
矿业权出租是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 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 让的条件。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 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应按照采 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 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 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采矿权转让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 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后, 国务院做为其的配套法规实行。 《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核心内容之 一就是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和经批准依法转让制度。
采矿权转让管理机关
《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 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 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 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委托人与评估目的 评估机构与评估目的 评估方法与矿山企业现状 评估结果确认
采矿权(流转)转让形式
采矿权转让的形式除了出售、作价、合作、 重组改制外,还包括出租和抵押采矿权。
采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采矿权转让的 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 批准。
出售、作价出资、合作转让
采矿权出售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采矿 权出卖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出租申请提交资料
(1)出租申请书; (2)许可证复印件; (3)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4)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注册地址或住所; (2)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 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3)租赁期限、用途; (4)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5)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生效期限: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6、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 7、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8、地质资料 9、矿区范围图、矿山地理位置图、开采现状 图
11、受让人与开采转让矿山相适应的资金、 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2、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13、再次转让时,须提交上次转让批准文件
关于转让合同书
《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采矿权转让的界定
在矿山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采矿权发生 转让、转移的;矿山企业与他人合资合作 经营,将采矿权转让给合资合作后新设立 企业的;矿山企业因破产等原因将企业资 产出售,原矿山企业的采矿权与其他资产 一并评估作价他人,而使采矿权发生转让 的;采矿权人以采矿权租赁牟取利益,或 低价收购矿产品分享利润,甚至划分资源 多头租赁、多点采矿的,都属于采矿权转 让行为。
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 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 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 行为。
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采矿权 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 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采矿产 资源的行为。
注意事项 一
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 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 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 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 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 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机 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 日起生效。
转让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 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 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关于转让过程中的采矿权评估
根据《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转让 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 必须进行评估。
注意事项 二
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 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 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 的,在签定合资或合作合同后,应当将相应 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意事项 三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 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 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