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凡例
医保参保报销典型案例范文
医保参保报销典型案例范文
一、医疗保险报销概述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减轻参保人员在疾病和医疗费用支出方面的经济负担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参保人在医疗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医疗费用,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报销案例分析
1. 案例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张先生因车祸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共计30000元。
根据医保政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经审核后,医保经办机构为张先生报销了24000元。
2. 案例二:门诊大病报销
李女士患有重症肌无力,长期接受门诊治疗。
一年内的门诊费用累计达到15000元,超过了规定的起付线。
根据医保政策,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比例为60%。
经审核后,医保经办机构为李女士报销了9000元。
3. 案例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王女士在医院分娩,产前产后检查及住院分娩费用共计8000元。
根据医保政策,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经审核后,医保经办机构为王女士报销了6400元。
三、报销注意事项
1. 及时参保,保证权益。
参保人应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在发生医疗费用时能够享受报销。
2. 遵守医保政策,合理就医。
参保人应当按照医保政策要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3. 准备完整资料,顺利报销。
参保人在申请报销时,应当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资料等相关材料,以便顺利审核。
正确理解和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可以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2005北京市医保目录_凡例.docx
未孕“准妈妈”的孕前自检表怀孕是两个人的事,你最好和你的伴侣一同制订一个造人计划,并仔细填写一份孕前自检表。
医生会根据这份工作表就能够很快了解你们的身体状况,对你们的造人计划给出最有效的建议了。
你的性生活史1.你是否使用过宫内节育器?(宫内节育器能使感染性盆腔疾病的发病率提高。
请孕前咨询妇产科医生。
)2.你是否感染过性传播疾病?是哪一种?(输卵管问题和感染性盆腔疾病都与衣原体和淋病病毒的感染有关。
应在疾病痊愈后再考虑怀孕。
并在孕前咨询妇产科医生。
)3.在和老公亲密时,你是否会感到疼?(这是子宫内膜异位症或是盆腔粘连引发感染性盆腔疾病的征兆。
请到妇科就诊。
)4.在和老公亲热时,是否会流血?(同房后流血可能有很多原因,可能是生殖道感染或是子宫或子宫颈的问题,例如宫颈炎、宫颈息肉或是宫颈发育异常等等。
如果出现出血现象,请到妇科就诊。
)你的家族病史你的家族里是不是有人生育过有遗传缺陷的孩子或是出现过死产?(你可以找亲戚们聊聊,尤其是那些没有孩子的夫妇。
请孕前进行生育遗传咨询,必要的可以进行产前遗传疾病监测。
)你的生活习惯1.每天你平均会饮用多少杯含有咖啡因的饮料,例如茶、咖啡或者苏打水?(有实验证实女性喝的咖啡越多,怀孕的可能性越小。
即使你怀了孕,过度摄取咖啡也会影响胎儿发育。
最好少喝或不喝。
)2.你喝酒吗?(在备孕和受孕期间应该戒酒,因为一些研究证实饮酒会降低受孕的机率。
孕期,尤其是孕早期,是胎儿器官分化的重要时期,也应该戒酒。
)3.你抽烟吗?(在备孕和受孕期间应该戒烟,有研究表明,香烟中的烟碱会降低女性体内雌激素的水平,影响受孕。
)4.你的体重是否偏低或超重?(太瘦或者超重都会打乱女性的排卵周期。
请孕前咨询妇产科医生。
)网址: 第 1 页,共 1 页。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一、凡例说明本文档是关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详细说明。
下面将按照不同的章节来介绍具体内容。
二、目录内容1、药品分类说明1.1 西药分类1.1.1 中成药1.1.2 化学药品1.2 中药分类1.2.1 贵重中药材1.2.2 普通中药材1.3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2、药品选用原则2.1 根据临床诊断2.2 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2.3 按病种和级别选用药品2.4 按定点医疗机构规定选用药品3、药品目录编制与更新3.1 编制原则和方法3.2 目录的申报和审核3.3 目录的更新和调整4、目录的使用与管理4.1 医保定点单位的用药管理4.2 药店和零售药店的用药管理 4.3 目录外用药的报销与用药管理4.4 用药限制和特殊情况处理5、药品目录的监督与评估5.1 药品使用监督5.2 药品目录评估方法和指标5.3 目录评估结果的运用三、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2、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分类表3、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社会经济统筹部门、用于预防、医疗和康复的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致工作能力丧失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和经济补偿的保险制度。
3、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医疗保健和待遇补偿的保险制度。
五、全文结束。
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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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 内药品所 发生的费用, 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 参保患者自 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
的限定支付范围、 规格及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 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十五) “备注” 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 的药品, 是 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生
7 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六) “备注” 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 的药品, 是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 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 (十七) 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不属于国 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 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 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八)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 254-266 号“胃肠外 营养剂” ,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可予支 付。 消化道有功能患者使用时不予支付。 (十九)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肠内营养剂” 第 1206-1219 号,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 且 应为不能经正常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 支付。 (十九) 中药饮片部分标注“□” 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 支付, 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五、 其他 (二十) 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 是指人 工麝香, “牛黄” 是指人工牛黄。 含天然麝香、 天然牛黄、
北京市医保报销注意事项及药品目录【VIP专享】
北京医保报销注意事项及药品目录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凡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92个,中成药1218个(包括民族药47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2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3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品种,包括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在复方中合理使用可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两部分。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
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979个,乙类药品品种313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947个,乙类药品品种271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通用名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2009版国家医保目录西药及凡例Excel工作表
4
甲类
甲
5
甲
6
乙类
乙
★(5)
甲类
甲
7
甲
8
乙类
乙
★(7)
甲类
甲
9
乙类
乙
10
乙
11
乙
12
1.1.1.1.5 β内酰胺酶 抑制药物及 复方青霉素 制剂
甲类
甲
13
乙类
乙
★(13)
1.1.1.2 头 孢菌素类药 物
1.1.1.2.1 第一代头孢 菌素类药物
1.1.1.2.1. 1 口服用
甲类
1.1.1.2.1. 2 注射用
乙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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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43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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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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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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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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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 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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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49)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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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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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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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
甲
55
甲类
甲
56
甲
57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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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
乙
59
1.1.7 糖肽 类药物
1.1.8 林可 酰胺类药物
1.1.9 其他
甲类 乙类
甲
60
甲
61
甲
★(61)
乙
★(60)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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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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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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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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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66
乙类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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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
乙类
1.1.1.2.4 第四代头孢 菌素类药物
乙类
甲
2020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版)》-凡例
凡例《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中药饮片部分和医院制剂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二)《药品目录》共有西药和中成药2934个,其中西药部分1425个,中成药部分1461个(含民族药97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
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共有药品1157个,按照乙类药品支付。
(四)医院制剂部分1411个(含西药238个,中成药1173个),按照乙类药品支付。
(五)《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14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六)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七)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八)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医保目录的构成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140个,中成药987个,民族药45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0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
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
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49个,乙类药品品种791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833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2019年医保目录-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2019版医保目录(完整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目录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药品评审,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规范各省药品目录调整。
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
《药品目录》调整要坚持专家评审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结果。
国家医保目录2020版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医保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医保典型案例剖析材料案例一: 药品报销问题近日,有关药品报销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李女士是一位患有高血压的患者,每个月需要购买药物进行治疗。
然而,她发现最近几个月药品报销的金额明显减少,无法达到以往的报销比例。
经过调查发现,该问题源于医保政策的调整。
根据新的政策要求,在购买药物时,必须选择医保定点医院的指定药店才能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
李女士之前一直在社区医院购买药物,但该医院并非医保定点医院,因此只能享受低报销比例。
该案例引发了对医保政策的讨论。
一方面,新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控制药品市场,减少药品价格过高的问题;另一方面,新政策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导致患者对自己的药品报销权利不清楚。
建议政府应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向患者普及相关政策,让他们了解如何选择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
同时,也呼吁医保系统提供更加便捷的查询方式,让患者能够随时了解自己的报销情况。
案例二: 就医门诊费用超标张先生是一名60岁的退休者,最近他发现自己的门诊费用明显超出了医保的报销范围。
他咨询医保部门后得知,他之前就诊的诊所不在医保定点医院的范围内,因此超出了报销限额。
这个案例反映了就医选择和费用报销的问题。
许多患者在就诊时并不了解医保政策,导致选择了不在医保定点医院范围内的诊所,最终产生了额外的费用。
针对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并提供更加便捷的查询工具,让患者能够在选择就医时了解相关政策。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医保定点医院的监管,避免其故意误导患者。
案例三: 长期抗癌药品费用报销问题陈先生患有一种稀有的癌症,并且需要长期使用昂贵的抗癌药物进行治疗。
然而,他发现医保只对部分抗癌药物进行报销,而他所使用的药物并不在报销范围内。
这个案例凸显了医保对于高昂药品费用的报销问题。
由于不少抗癌药物价格高昂,患者在购买时需要支付巨额费用,医保对于这类药物的报销范围有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加强对抗癌药物的价格管控,降低药价,同时扩大医保对于抗癌药物的报销范围,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国家医保 西药及凡例 Excel 工作表
乙类
16.10 抗休克血管活性药物 甲类
乙类
16.11 调血脂药物 16.11.1 他汀类药物 甲类 乙类
16.11.2 其他 乙类
16.12 其他药物 乙类
17 泌尿系统药物 17.1 利尿药物 17.1.1 高效能利尿药物 甲类
乙类
17.1.2 中效能利尿药物 甲类 17.1.3 低效能利尿药物 甲类
8.7.2 维生素D类药物 甲类
乙类 8.7.3 双膦酸盐类药物 乙类
8.7.4 其他
乙类
8.8 其他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物 乙类
9 调节免疫功能药物 9.1 免疫抑制药物 甲类
乙类
9.2 生物反应调节药物 9.2.1 细菌类生物制剂 乙类
9.2.2 干扰素类药物
乙类
9.2.3 白介素类药物 乙类
甲类
乙类
15.4 胃动力药物 甲类 乙类
15.5 止吐药物 甲类
乙类
15.6 催吐药物 甲类 15.7 泻药 甲类
乙类
15.8 止泻药物 甲类
乙类
15.9 微生态制剂 乙类
15.10 肝病辅助治疗药物 甲类
乙类
15.11 利胆药物 甲类 乙类
15.12 肛肠科用药物 乙类
15.13 其他消化系统药物 甲类
乙类
16 循环系统药物 16.1 强心药物 甲类
乙类 16.2 抗心律失常药物 甲类
乙类
16.3 硝酸酯类药物 甲类
乙类
16.4 钙拮抗药物 甲类
乙类
16.5 β 受体阻滞药物 甲类
乙类
16.6 作用于α 受体的药物 甲类
乙类
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凡例
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凡例是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结合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制度和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所制定的文件。
以下是对该凡例的总结和分析。
一、健康管理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凡例将健康管理纳入保险服务范畴,强调健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保险参保人可以通过各种健康管理服务,提高自身的健康素质,预防疾病的发生和发展。
二、医疗服务范围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凡例对医疗服务范围进行了扩大和调整。
增加了多种疾病和多种手术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使更多的医疗服务得到了保障。
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凡例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费用结算等;还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四、药品目录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根据临床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进一步明确了进口药品和高价药品在医保范围内的使用限制和管理要求。
同时,加强了药品的监管措施,防止虚假报销和滥用药品。
五、医疗费用支付和报销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凡例对医疗费用支付和报销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明确了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和方式,保证参保人享受到合理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同时,强调了医保参保人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支出和使用,加强了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参保人权益保护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凡例还加强了参保人权益的保护。
明确规定了对参保人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同时,完善了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总体来说,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凡例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强调了健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调整和完善保险制度和政策,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参保人享受到合理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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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140个,中成药987个,民族药45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0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
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
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49个,乙类药品品种791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833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第★(118)号、第373号和第1122号除外)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4.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
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41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 西药部分第151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3.西药部分第196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剂。
5. 西药部分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
和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6.西药部分第339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
7.西药部分第340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8.西药部分第341号的“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
9.西药部分第342号的“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10.西药部分第387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11.西药部分第670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12.西药部分第760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13.西药部分第1148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14.中成药部分第★(385)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颗粒(片)、薯蓣皂苷片。
15.中成药部分第433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
第★(433)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
16.中成药部分第★(436)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7.中成药部分第437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第★(437)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颗粒(胶囊、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8.中成药部分第597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19.中成药部分第★(671)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脂必泰胶囊、血脂康片、脂必妥片。
20.中成药部分第773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限***和工伤保险”的,是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5.“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
明书用药。
6.“备注”一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十)西药部分第1.5类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1.3.1类和第2.1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五、其他
(十一)本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十二)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