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性质及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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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

论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

论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摘要:法定代表人在当今法制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对企业而言,一方面,它代表企业对外履行责任及承担义务,另外一方面,它也帮助企业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而法定代表人由于自身或外在的各种原因其行为往往超越自身的权限,那么其效力到底如何呢?这要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析。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人将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和法理及现行法律法规主要从以下两大方面予以论述:一、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效力,二、影响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的几大因素。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及效力善意第三人引言: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及其表现,再根据法理及法律法规分析越权行为在具体不同情况和条件下的效力。

主要的目的是全面、科学的研究越权行为的效力状况。

一、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及表现公司作为法律技术的产物①,其行为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来完成由于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与公司利益不完全吻合等诸多原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超越权限从事行为在所难免。

其表现形式和形态也多种多样。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自己所具有的权限所为的行为。

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分的形态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情形是超越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超越章程的规定;第三种情形超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及其他公司内部限制。

以上三种情形又可以具体细分下来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第二种情形中就有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第三种情形中法定代表人越权修改公司重大事项或者做出重大决定或投资行为。

第一中情形之中有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比如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黑幕交易和洗钱。

以上三种情形之中在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中也会同时出现,有的是交替出现。

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界定也主要是根据其越权的表现形式和形态做出判断。

但不管怎么说,其形态主要表现都可以归结我以上三种。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总论(三)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总论(三)

(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总论(三)(总分:14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8,分数:56.00)1.某省水利厅为鼓励下属水利工程企业多创税利,厅长与该企业的负责人签订合同约定:如果该工程企业完成年度税收600万元的指标,年底该企业负责人和全企业员工都可以发奖金1万元。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______∙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分数:2.00)A.B.C.D. √解析:[解析]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本题中,厅长与水利工程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如果该工程企业完成年度税收指标,年底负责人和全企业员工都可以发奖金。

该发奖金的约定并不发生民法上的后果,且是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特征。

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王某到西安旅游,在一纪念品商店看见一对烧制精美的兵马俑陶瓷,很喜欢,询问是不是当地泥土烧制的,营业员李某告诉他是。

王某就花费800元买下了。

后来,有知情朋友告诉王某,这些都是在外地烧制好运到西安的。

对王某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为李某具有欺诈行为∙ B.为无效民事行为,因为李某具有欺诈行为∙ C.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王某是出于自愿购买的∙ D.为有效民事行为,因为李某并非有意隐瞒实情(分数:2.00)A. √B.C.D.解析:[解析]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卫生招聘考试之卫生招聘(文员)精选题库与答案

卫生招聘考试之卫生招聘(文员)精选题库与答案

2023年卫生招聘考试之卫生招聘(文员)精选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的是()。

A.公司董事长刘某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B.售票员向旅客售票的行为C.传达室的王大爷将邮递员交其的信件送给收信人的行为D.小陈代替同事小孙招待小孙的朋友的行为【答案】 B2、2014年,全国共有学前教育学校19.9万所,专任教师166.3万人,在校学生数3894.7万人,分别比2010年增长32.0%、45.4%和30.8%。

2014年,全国城市公办幼儿园有1.5万所,比2010年增长57.8%,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为67.5%,比2010年提高10.9个百分点,持续接近《纲要》目标。

A.9.6%B.11.7%C.13.3%D.16.2%【答案】 C3、刘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戏弄,刘某受刺激追赶,其妻竭力阻拦无效,刘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

甲的医疗费应当()。

A.完全由刘某之妻承担B.主要由刘某之妻承担,但甲的监护人也应承担C.完全由甲的监护人承担D.主要由甲的监护人承担,刘某之妻也应承担【答案】 B4、张某晚上牵着狗散步,路过的顾某(3岁)贪玩,用小石头击打狗,致使狗挣脱绳索并咬伤顾某,当时顾某父亲正在给朋友打电话。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负全部责任B.张某和顾某父子都要承担责任C.顾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负全部责任D.顾某有重大过失,应由顾某父亲负全部责任【答案】 B5、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承担()。

A.按份责任B.连带责任C.过错责任D.公平责任【答案】 B6、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将一辆原价12万元的二手轿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付款后将车开回,但一直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A.由甲承担B.由乙承担C.甲、乙两人承担连带责任D.甲、乙两人承担按份责任7、经常居住在中国的美国籍夫妇想收养一个中国籍儿童,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

《民法典》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目次一、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二、公司法优先适用与民法典的补充适用三、民法典对公司法漏洞的填补四、公司纠纷案件裁判中的两个争点问题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适用关系•《立法法》第94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65条的规定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

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民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特别法无规定时,适用一般法。

一、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一、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Ø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与公司法的适用原则:民法典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

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典第11条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Ø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l对于商事,优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商法民法习惯l商法无特别规定时,适用民法的规定;l民法无规定时,适用习惯。

论企业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的效力

论企业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的效力

章程中并且予 以公示 。企业 的法定代 表人在 代表公 司进
行活动时 , 必须遵守法律 、 法人 目的范围和章程 、 东会或 股 董事会 的内部决议和规定 。根据梁 慧星先生 的总结 , 目 从
前来 看 , 界 就 目的 范 围 对 企 业 法 人 的 限 制 , 要 有 四 种 学 主
代表权是指企业法人的代表人 以法人名义、 执行法人 的对外业务 的职权 。法人代 表人行使 代表权所为 的法律
及其历史 变迁 , 再结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对企业法人超越 目的范 围行为效力的定 性进行 了探讨。
关键词 : 企 业法人; 目的范 围 ; 营 范 围 经
中图 分 类 号 : D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 o —2 8 (O 1 O 一 O2 一O 938 07 1 72 1) 2 O 9 3
的限制 ; 基于法人实在说 的权利能力 限制说 认为 , 人的 法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 的, 法人 的目的范围 对法人权利能 力 的限制 , 同时也是 对法人 行为 能力 的限
力予 以科学定性就显得 十分 必要 。
制 。我 国有许多学者持 此观点 。 ] C 另有学者认 为 , a 法人 目
行 为是法人 自身 的行为 , 由法人承担其法律效果 。该 说认
为 , 人 的 目的范 围不 过 是 划 定 法 人 代 表 权 的 范 围而 已 。 法
观点。现分述如下 :
( ) 利 能 力 限 制说 一 权
收 稿 日期 :O O 1 一 l 2 l一 2 6
基金项 目: 本文为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 目成果 . 作者简介 :.周汀 (9 8 )男 , 1 1 8 -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大学生 ;.丁后文 (9 9 )男 , 2 1 8 -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大学生 .

最高院:无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董事长私刻公章对外担保,公司也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院:无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董事长私刻公章对外担保,公司也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院:无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董事长私刻公章对外担保,公司也仍需承担担保责任追寻法律适用的精义洞悉法律行为的规范用逻辑和经验去感知法律生命的温度往期文章精选1.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3.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4.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5.最高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判例|| 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6.最高院:因法院限制离职法官作为律师执业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因国土局的不作为、法院查封程序的瑕疵或致债权人上亿元债权灰飞烟灭——且看最高院所指维权之道8.最高院:人民法院向相关机构发出协助房产过户的通知后,虽因房产无权属初始登记而未能过户,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权利人已取得房产的所有权9.最高院:流拍后二次拍卖不受评估有效期的影响10.最高院:查封物被出租后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执行程序随时主张解除承租人对查封物的占有,而不必另行诉讼解决以下正文编者按本则案例揭示了一个裁判观点,即:董事长(或管理人员)兼股东身份对外进行商事交易时,即使所刻公章为假也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责任,而且交易对方并没有查证该公司高管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的义务。

对此,在《青岛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1805号】中,最高院也认为“合同另一方不主动查询工商登记或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的内容)并非必然构成恶意串通。

”类似的案例在《武汉雪花秀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勇州、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操振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917号】中,最高院也持相同观点,认为:“即使《情况说明》真实、操振声存在私刻公章的行为,其股东兼管理人员的身份足以使人相信其对外以公司名义签字盖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雪花秀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二审判决认定雪花秀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无权代理的认定:深入解析代表与代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认定:深入解析代表与代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认定:深入解析代表与代理的区别例一: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报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具体分析如下:1.侵犯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甲未经乙的同意,擅自使用乙的姓名,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2.侵犯财产权:论文稿酬是乙因其智力创作成果而应得的经济利益,属于乙的合法财产。

甲将本应属于乙的稿酬据为己有,侵犯了乙的财产权。

3.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甲通过冒用乙的姓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报社误认为甲有权领取该稿酬,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交付了财物,甲的行为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4.民事责任:乙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甲返还所得的稿酬,并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调查取证费用等。

同时,乙也可以要求甲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弥补姓名权受损带来的精神损害。

5.刑事责任:如果甲的行为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地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涉及金额、情节等因素),乙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总结,甲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了乙的姓名权和财产权,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构成诈骗罪。

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和道歉,同时也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报警,通过刑事程序来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例二: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具体分析如下:1.超越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在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

如果董事长超越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特别是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批准,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其行为可能被视为越权行为。

2.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分析及风险防范——以《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为背景

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分析及风险防范——以《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为背景

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分析及风险防范——以《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为背景汪琦卓 杨景钦摘要:《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虽然为法院在审查与印章有关的案件时指明了裁判思路,但对什么情况下的盖章行为能使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此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却并无更明确的规定。

以《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为背景,从印章本身的性质和缺陷入手,结合多个典型案件,将实务中盖章行为产生的情况分为通常情况、公司保管印章不力导致印章被盗盖的情况、公司同时拥有多枚印章的情况、印章被伪造的情况四种情形,指出判断盖章行为是否有效要“章”“人”“权”三者结合分析。

从避免风险的角度出发,提出企业和交易相对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公章管理使用制度,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

关键词:盖章行为;法律效力;风险防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7-0059-04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与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由公司印章引发的问题也在经济生活中逐渐凸现出来。

诸如腾讯、老干妈的“萝卜章”案件和当当网印章案件等与公司印章相关的纠纷频发,在市场上反应强烈,受害公司动辄损失几亿元,造成了信誉和形象的崩塌,而这些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我国有关印章管理的法制尚不健全。

笔者在我国的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关于公司印章引起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而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却鲜有对印章的保管等内容进行专门阐述的条目,仅在《企业破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有一些零星规定。

2018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曾指出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即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其签订合同应当有效。

法官会议意见还认为,一个有职务身份的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行为人所为之行为是否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之时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方相信的权力外观。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分析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分析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答案:A解析: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李明12岁,智力超常,已经写就三部小说出版,非常畅销。

后李明发现东风出版社擅自出版其中一部并大规模发行,告诉其父,其父告出版社侵权,出版社则主张李明根本就是一小孩,不存在版权问题。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写作属于其行为能力范围B.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取得版权C.写作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依法有效D.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与行为能力无关答案:D解析: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效力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C.行为内容不违法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故选项A 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5.李某为参加求职面试,特地去商场订做高级西服一套。

后因笔试成绩太差,未被允许参加面试,则其订制西服的活动()A.有效B.重大误解,可变更C.重大误解,可撤销D.因目的落空而无效答案:A解析:该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格,行为动机不影响该行为的生效。

6.根据我国法律,法律行为的默示方式包括:A.以其言词而非书面进行意思表示B.特定情况下,以其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C.仅限于以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D.以其书面而非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答案:B解析:明示即以书面或言词进行意思表示,默示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但不作为的默示以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以及习惯为前提。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答案分析【范本模板】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答案分析【范本模板】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答案:A解析: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2.李明12岁,智力超常,已经写就三部小说出版,非常畅销.后李明发现东风出版社擅自出版其中一部并大规模发行,告诉其父,其父告出版社侵权,出版社则主张李明根本就是一小孩,不存在版权问题。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写作属于其行为能力范围B.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取得版权C.写作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依法有效D.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与行为能力无关答案:D解析: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效力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C.行为内容不违法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故选项A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5.李某为参加求职面试,特地去商场订做高级西服一套。

后因笔试成绩太差,未被允许参加面试,则其订制西服的活动()A.有效B.重大误解,可变更C.重大误解,可撤销D.因目的落空而无效答案:A解析:该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格,行为动机不影响该行为的生效。

6.根据我国法律,法律行为的默示方式包括:A.以其言词而非书面进行意思表示B.特定情况下,以其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C.仅限于以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D.以其书面而非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答案:B解析:明示即以书面或言词进行意思表示,默示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但不作为的默示以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以及习惯为前提.7.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解析A解析:依《合同法解释》第10条,当事人超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为当事人越权而无效,但违反了以下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1)限制经营的;(2)特许经营的;(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8条至第150条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但在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问题上仍然缺乏明确的立场。

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着董事在公司运营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为明确董事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借鉴各国立法,在公司法中进一步明确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准委任关系”并完善相关立法。

一、英美法系关于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学说(一)信托关系说和准信托关系说。

信托关系说起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的设立方式。

当时,英国公司制定法尚未颁布,公司的法律人格尚未确立,所谓的合股公司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制度而设立的: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ownership),负有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照管好受托财产、“善良而忠实”地将受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的受信义务,公司股东则是公司财产的委托人和公司财产的受益人,公司本身的独立地位在这一关系中并不明确。

随着英国公司制定法的颁布,公司的独立人格得以确立,信托关系说由于与公司制定法中的有关规定相冲突而受到质疑,其主要原因有三:1. 公司财产所有权归公司法人所有,而不是归公司董事所有;2. 公司董事的职责是积极运用公司财产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而不是消极谨慎地保管受托财产的完整;3. 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董事履行职务时常常是以公司的名义参与社会交易。

准信托关系说是学者们在认识到信托关系说的理论缺陷后提出的。

该说认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类似于信托关系,而非完全等同于信托关系。

(二)代理关系说。

代理关系说自19世纪后半叶以来,一直是英美法系中解释公司与董事关系的主导性学说。

早在19世纪中叶,英国学者佩林斯针对董事与公司的代理关系论述道:“一个对外招股的公司董事,其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

”[1](P221)人们对代理关系说也存在不同看法。

罗培新:“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价值冲突与司法考量”

罗培新:“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价值冲突与司法考量”

罗培新:“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价值冲突与司法考量”罗培新:“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价值冲突与司法考量” 关键词: 公司担保;赋权性与强制性;多元法益;价值冲突;司法理念内容提要: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于xx年《公司法》中的公司担保规则的理解,均远未达成一致。

各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该法第16条第1款的属性.公司的内部行为(公司章程和内部机构决议)是否具有外部效力.能否构成诉讼中的请求权基础等。

对于近年来公司担保案件的实证分析表明,法院倾向于判定违背公司章程的担保有效,即便少数案件判处担保无效,担保人也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这种偏重交易效率.追求司法便利的价值观,强化了市场主体的滥权和机会主义心理,忽视了股东.雇员.其他债权人等多元法益的保护。

分析表明,第16条第1款应当为赋权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条款,一旦公司担保程序由公司内部要求提升为法律规定,即具有推定公知的属性,担保权人须承担合理的审查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利之后果。

公司担保属于处分公司资产的行为,法院须本着审慎保守之立场,方能倒逼担保权人细为审查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

一方面可以减少争端.降低讼累,另一方面则可渐次形成诚实守信与醇厚善良的商业又化,久而久之将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增进社会福祉。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则的颁行,当可定分止争;但在少数情况下,法律规则本身却成为了争议的制造者。

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即属其一。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于公司担保问题的争议,并没有随着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xx年《公司法》”)对于原《公司法》相关规定[1]的全面取代而偃旗息鼓,相反却呈升级之态势。

对于xx年《公司法》中的相关担保规范,诸多公司法学者在著述中的不同学理阐释,[2]以及若干次学术会议的激烈论争[3]表明,学界对于此一论题的见解远未达成一致。

类似地,法院在xx年《公司法》颁布后审理公司担保案件所显现的司法意见之殊异,[4]同样表明实务界对相关法条的理解亦歧见迭出。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30题)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做出的处理不包括()。

A.予以受理B.限期补正C.要求当场更正D.先受理,后补正【答案】 D2、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15日B.10日C.5日D.3日【答案】 C3、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B.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C.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D.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答案】 D4、我国传统上属于()。

A.英美法系国家B.大陆法系国家C.海洋法系国家D.判例法系国家【答案】 B5、关于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义务,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为代理人利益而进行活动B.及时报告活动展开情况C.亲自代理D.及时接受本人指示【答案】 A6、王、潘两家同住李村。

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

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

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

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

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答案】 A7、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基本制度是()。

A.调查制度B.回避制度C.行政公开制度D.说明理由制度【答案】 C8、行政行为是指()。

A.行政机关的行为B.行政主体的行为C.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D.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答案】 D9、下列属于要式合同的是()。

公司法案例 解析

公司法案例 解析

公司法案例1-8解析第一章[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

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

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

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答】该案件中,张丽华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出资,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来看,即使张丽华对该公司绝对控股,也并不影响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并不能说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但是本案中,张丽华的身份特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她实际掌握了公司的决策权与控制权。

她将家业卖给公司的行为,可以称作“关联交易”。

我认为张丽华的案件中,需要审查张丽华的交易行为是否经过了公司中无利害关系股东、董事的同意,以及该交易本身是否公平合理。

张丽华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如果该关联交易符合这两个特殊要件,则张丽华理应和其他债权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普通债权。

反之,张丽华应当负《公司法》第21条所述的赔偿责任,并且认定其与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第二章[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其中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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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性质及效力研究——爱迪信公司与中山农行、鹰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林小娴[案情]1999年4月30日,中山市鹰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辉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山农行)签订两份《银行承兑契约》,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西区支行(以下简称西区支行)为鹰辉公司开具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400万元、250万元,签发日期为1999年4月30日,到期日为同年10月30日。

当日,西区支行即依约为鹰辉公司开出金额分别为400万元、250万元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

同日,西区支行与鹰辉公司、中山爱迪信——杰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信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1999年4月30日起至2000年4月29日止,由西区支行根据鹰辉公司的需要,向鹰辉公司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800万元的贷款,爱迪信公司以其房地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该合同上“抵押人”栏处加盖有爱迪信公司的印章及“袁毅”字样的私章,但据袁毅签证资料记载,合同签订之日袁毅不在中国大陆。

上述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爱迪信公司与西区支行共同向中山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明确由爱迪信公司提供其房地产作为中山农行贷款的担保。

表内“申请理由、依据及有关事项”一栏,加盖了爱迪信公司印章及“袁毅”字样的私章;“抵押人代理人”一栏有鹰辉公司职员张晓军签名。

1999年5月17日,爱迪信公司应要求向中山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一份《董事会决议》,载明爱迪信公司董事会同意以上述房地产给鹰辉公司作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抵押物。

该决议上“董事会(签名)”一栏有“袁毅”、“张红生”的签名并加盖有爱迪信公司的印章,但经中山市公安局文检鉴定,“袁毅”签名字样与袁毅本人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同月19日,中山市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了上述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因鹰辉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没有足额缴交票款,西区支行遂于1999年11月10日从鹰辉公司帐户中扣划了90万元,鹰辉公司尚欠本金560万元。

2000年4月17日,西区支行向鹰辉公司、爱迪信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鹰辉公司归还到期欠款本金及利息,爱迪信公司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鹰辉公司和爱迪信公司为此向西区支行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在2000年5月31日前全部还清,担保期限为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月1日止。

在该份《还款计划书》上,鹰辉公司及爱迪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均有“张红生”签名。

另查明,爱迪信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2日,其中外方股东分别为中山市海阜船务企业公司和香港爱迪信——杰马科技有限公司。

爱迪信公司的董事长为外方董事袁毅、副董事长为中方董事张红生、总经理为张志练。

爱迪信公司章程规定,有关公司资金借贷等重要经营事务,应由董事会讨论和决定。

爱迪信公司的印章由中方保管。

[裁判]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鹰辉公司与西区支行于1999年4月30日签订的两份《银行承兑契约》合法有效。

鹰辉公司应向西区支行清偿所欠余额票款560万元并计付利息。

没有证据证明西区支行与鹰辉公司是恶意串通损害爱迪信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作为爱迪信公司副董事长张红生利用爱迪信公司公章进行的民事行为,应视为爱迪信公司的行为。

由此,于2002年7月27日作出如下判决:鹰辉公司应向中山农行清偿款项560万元及利息;中山农行对爱迪信用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山农行在对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后,爱迪信公司就此对鹰辉公司享有追偿权。

爱迪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中张红生作为爱迪信公司的副董事长,违反公司章程对其职权的限制,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董事以公司名义为民事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应如何认定。

一、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的性质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与公司的关系决定了该民事行为的性质以及效力的不同。

对于董事以何种身份对外从事交易活动,素有代理人说和代表人说两种学说。

代表人说认为,董事代表公司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董事是公司的代表人,董事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

“代表人执行法人的对外业务,所为的法律行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当然由法人承担其后果。

”[1] “我国民法对法人本质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则关于法人与其董事的关系,当然持代表说,其当然的结果,就是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定代表人。

”[2]代表人说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为代表;[3]代理人说认为,董事在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时实际上是公司的代理人,他们与公司的关系是民法上的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凡民法上本人应承担责任的,公司即应承担责任,否则,公司董事个人承担责任。

[4] 代理人说主要以德国及英美立法为代表。

[5]我国公司法未对董事地位作出界定,但是在公司代表权问题上,我国实行“法定单一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为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国家工商局行政规章对“法定代表人”的经典定义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 法定代表人是唯一能“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7]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法人对外为民事行为。

而在公司,只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才有代表权。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权力既非董事会授予,也不为其他董事所享有,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其他董事要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法人的授权,以代理人而非代表人的身份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董事与法人之间是代理关系,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

本案中,张红生是爱迪信公司的副董事长,而非法定代表人。

其以爱迪信公司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应当适用代理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对外为民事行为的类型: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时必须取得公司的授权,而这种授权既可以基于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则、决议对董事职权的规定,还可以基于公司就董事职权范围外的个别事务所进行的特别授权。

以董事是否取得公司授权为标准,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所为民事行为可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董事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这是由代理的特征所决定的,即在代理法律关系中,效果的承受者与导致效果的行为者是彼此分离的。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并不是由代理人移转于本人,而是从产生法律效果之时开始,就直接由本人所承受。

[8]董事超越授权范围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二者具备无权代理的一般要件,但亦有显著区别:(一)构成要件方面狭义无权代理中,董事不仅实质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也不存在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而在表见代理中,董事虽然实质上也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同时,表见代理要求第三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

(二)法律后果方面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行为。

[9]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如果董事超越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可以追认。

董事的无权代理行为因追认而自始有效,董事与第三人之间民事行为的效果将归属于公司;在公司追认以前,相对第三人可撤回其与董事所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催告公司予以追认;如果公司不予追认,第三人也不撤回,则董事的该项无权代理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董事自行承担。

而表见代理作为无权代理的一种例外,是法律拟制的一种法律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平与效率、安全与秩序的价值取向。

因此,表见代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于其法定性,即表见代理属于效力已定的行为。

即便董事的行为超越了授权,但对善意第三人自始具有效果效力,而不问公司追认与否。

本案中,爱迪信公司的章程规定有关资金借贷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讨论批准。

而以公司房地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是涉及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在未经爱迪信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张红生超越授权以爱迪信公司的财产为自己任职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属无权代理。

张红生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是否由爱迪信公司承担,应当视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定。

三、董事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上述规定中有关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界限标准,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外观;二是主观方面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

案涉董事的无权代理行为属狭义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也应当从上述两个要件入手进行分析:(一)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客观要件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关键。

不少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对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进行了列举。

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表见代理的成立,或因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与他人以代理权(第109条),或因代理人越权代理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此权限(第110条),或代理权消灭而相对人非因过失而不知(第112条)。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类似的列举。

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普遍认为,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有一定关系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本条件。

[1O] 而对于所谓“一定关系”,我国台湾学者多依据台湾民法典予以解释,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的;二是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9条)。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列举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等两种情形,但根据立法精神,构成表见代理的正当理由并不囿于上述两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情况不胜枚举,立法无法穷尽。

但是在交易过程中,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无一不是建立在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存在某种关系的基础上。

相反,如果与被代理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他人盗用或伪造被代理人的印鉴或授权文件,第三人仅根据表面现象轻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如果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对被代理人未免过于苛刻。

对此,司法实践持肯定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指出:“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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