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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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确保生产过程中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树立“安全管理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把安全与生产、效益真正统一起来,使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切实克服安全与生产“两张皮”的现象。推行精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认真加以履行。

第三条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第一领导负责制的安全体系,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单位的“一把手”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在各自的岗位上都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安全意识,恪守安全章程,互相协作,密切配合,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抓好。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构论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审定、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审批、颁发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生产技术;

4、实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5、负责审定安全监察部和其他生产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6、定期听取阶段或年度安全管理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7、决定开展全公司安全检查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内容;

8、研究批准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在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表彰和奖励。

9、对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处理意见、结论或批复;

10、按“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研究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并及时结案。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是公司执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和长远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监督检查落实;

3、负责对公司所承建的各个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和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

4、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篇、落实专人在施工中进行检查和督促;

5、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教育和考核取证;

6、专职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紧急情况可以要求暂时停止生产,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7、监督检查各种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积极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法规及标准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和建档;

8、具体负责ISO9001中安全体系的建立、运行、评审和持续改进工作;

9、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10、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年审工作,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资质年检年审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并提交安全监察部审核备案。小组成员由生产单位“一把手”和有关部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接受安全监察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安全监察部做好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本单位年度和长远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并交安全监察部审核备案。

3、做好驻地、仓库以及材料、设备的防冻、防洪、防火、防震、防盗措施,搞好员工的驻地和饮水、膳食卫生,防寒、防暑、防病毒感染;

4、负责为各部、室、工区、作业班组配备专(兼)职安检员或义务安检员,50人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检员,并将人员名单及其个人简历报安全监察部审核备案;

5、负责组织本单位各部、室、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6、各生产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团体(例如业主、地方各级政府等)在签订或办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合同、条约、保险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复印件提交安全监察部备案,

7、各生产单位在自主招聘员工或招用民工时,在签订和办理有关安全方面的合同、保险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复印件提交

安全监察部审核备案;

8、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实施办法》实行工地标准化建设。

9、参加公司组织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参与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整改防范措施,随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每日不得少于一次,做到“作业前勘查、作业中督查、作业后检查”的“三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以“检查简报”、“安全汇报”、“安全整改通知书”等形式上报下达,限期改进。

第三章教育、培训与宣传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察部要组织好对新员工、实习与试用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即理论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对调换工种的工人要通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新岗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并经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察部组织考试(可视工种采取面试、笔试或者二者结合)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因伤、病或待岗等原因中断工作半年以上要求复工者,复工前须经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和相关岗位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第九条贯彻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察部要组织好建设厅、劳动局等相关部门对特殊工种员工进行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特别对机动车辆驾驶员要求驾龄必须在五年以上,并且须经设备处和安全监察部考核、培训、审批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安全领导小组应抽工作间隙或停班时间对员工(包括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如从事搭架、焊接、车辆驾驶和机械操作等工种的员工,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监督。

第十一条为了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严禁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无证人员操作机械或驾驶本公司的车辆,除实习和试用人员,所有机械操作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公司规定交纳安全保证金,在离职或退岗时,视其所操作设备或车辆有无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办法予以相应退还,否则不允许上岗。

第十二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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